招标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受理和拟审批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告表
环评信息环评文件碳纤维复合材料轻量化零部件成型制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盐化工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型建材铝冶炼氧化铝产品绿化缓冲带护岸工程修建任何建构筑物生态恢复景观协调管理生产设施环境防护距离有机废气治理噪声源低噪声设备消声膈声减震厂界噪声隔声减振工业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新建提升泵站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有机污染物重化工纺织造纸中船重工船舶工业园轻型直升机休闲游艇工程机械设备制造园区产业发展改造升级生产工艺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量仓储用地危险品物流配送东侧临长江未开发区长江河道保护线绿地市政设施修建任何建筑物九龙园热电中心园区各企业供热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燃煤供热燃煤锅炉热岛中心脱硫脱硝除尘氮氧化物电能为供热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印染技改(改建重油为燃料烟花爆竹电解铝生产线煤炭钢铁防渗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制造常规燃煤火电机煤电传统化工传统燃油汽车供水设施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围湖造田围海造地围填海挖沙采矿防洪护岸河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烟粉尘甲醛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氯化物氨氮事故池喷漆房化学品仓库事故应急池环氧树脂废机油油漆库房脱模剂水性漆油性漆感烟探测仪感温探测器防爆型探测器手动报警自给正压式呼吸器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装置区污水管线防渗处理循环水池体活性炭吸附排气筒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控制性详细规划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炼铁炼钢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化学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斜交轮胎力车胎手推车胎非金属矿物制品石灰石膏制造烧结砖瓦窑纸制品化学制浆生产线服装加工医药制造禁止原料药制造发酵工序生物医药电气机械器材溶剂型涂料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白炽灯高压汞灯铁路航空航天运输设备船舶分段建造生产订单无生产场地无岸线船舶生产式玻璃体温计汞苗兽用粉剂码头大气污染防治废气收集后处理加强水环境保护市政污水雨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处置场危化品污泥储存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废水处理表面处理中心(规划)北侧水厂地下水污染防治四级风拟建报废汽车拆解废钢加工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废油液乙炔气瓶硫酸回用件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区域隔离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专用容器电解液冷却液危险废物暂存间废铅酸蓄电池废液收集桶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集气罩不可利用物质锂电池非金属废料除尘灰磁选尾渣废制冷剂废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废油箱废滤清器废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废抹布废拖把排污口规范化废气中颗粒物测定气态污染源废气排污口阀门矩形烟道引风收集装置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09/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受理和拟审批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告表
重庆市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受理 和 拟审批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 告表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受理和拟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公示期为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8日(10个工作日)。环评文件全本查询方式:http://www.wz.gov.cn,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wzhbjgk@163.com,传真:58359194。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环评类别 |
受理日期 |
1 |
碳纤维复合材料轻量化零部件成型制造项目 |
万州经开区九龙园现有厂区内 |
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博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 |
2022年9月30日 |
2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 |
万州经开区高峰园万利地块 |
重庆博涵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
重庆博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 |
2022年9月30日 |
附件:
碳纤维复合材料轻量化零部件成型制造项目(公示版).pdf碳纤维复合材料轻量化零部件成型制造项目(公示版).pdf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公示版).pdf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公示版).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碳纤维复合材料轻量化零部
件成型制造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 碳纤维复合材料轻量化零部件成型制造项目 | 碳纤维复合材料轻量化零部件成型制造项目 | 碳纤维复合材料轻量化零部件成型制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2204-500101-07-02-828187 | 2204-500101-07-02-828187 | 2204-500101-07-02-828187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张显文 | 联系方式 | 17783533005 |
建设地点 | 重庆市万州经开区九龙园 | 重庆市万州经开区九龙园 | 重庆市万州经开区九龙园 |
地理坐标 | (108度24分15.651秒,30度43分52.498秒) | (108度24分15.651秒,30度43分52.498秒) | (108度24分15.651秒,30度43分52.498秒) |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60] |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 71367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性质 | □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 ☑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 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 2204-500101-07-02-828187 |
总投资(万元) | 8000 | 环保投资(万元) | 150 |
环保投资占比(%) | 1.875 | 施工工期 | 36个月 |
是否开工建设 | ☑否□是: | 用地(用海)面积(m2) | 30000 |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 无 | 无 | 无 |
规划情况 | 规划名称:《万州区龙宝组团管理单元(九龙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审批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审批文号:(万州府〔2018〕88号) | 规划名称:《万州区龙宝组团管理单元(九龙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审批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审批文号:(万州府〔2018〕88号) | 规划名称:《万州区龙宝组团管理单元(九龙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审批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审批文号:(万州府〔2018〕88号)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函【2020】552号)。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函【2020】552号)。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函【2020】552号)。 |
1、与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位于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内,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九龙园规划修编后,产业定位调整为盐化工及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型建
材及铝冶炼(仅限于生产氧化铝产品)及其他产业。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制造业,
与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功能定位不冲突,符合其发展方向,不违背
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区的定位和入园条件。
综上拟建项目与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规划是符合的。
、与《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的符合性分析
()与审查意见函的符合性分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31日下发了《关于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
龙园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函【2020】552号)。
拟建项目与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清单(禁止类和限制类)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1、
表1-2。
表1-1拟建项目与审查意见函符合性分析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 |||||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审查意见函要求 | 拟建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 1 | 强化与重庆市“三线一单”的联动,主要管控措施应符合重庆市“三线一单”相关要求。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管理要求,以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为约束,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入驻工业企业应满足《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以及《报告书》确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 拟建项目位于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内,满足《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以及《规划环评报告书》确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 符合 | |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 2 | 九龙园东侧临长江未开发区与长江河道保护线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绿化缓冲带,绿化缓冲带内要保持原有的状况和自然形态,原则上应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外,禁止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对已有人为破坏的原则上应进行生态恢复,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开发行为。增加园区整体与周边生态环境的景观协调管理,优化调整已有生产设施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性,与周边景观逐步保持一致;新增生产设施按国家对园区实现工业旅游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入园企业应通过选址或调整布局严格控制环境防护距离包络线在园区 | 拟建项目不在临江未开发区,不涉及绿化缓冲带,不设环境防护距离。 | 符合 |
3 | 涉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严格落实高效收集措施,采用不副产的高效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控要求,强化园区企业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防止异味气体对当地居民的影响。 | 涉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严格落实高效收集措施,采用不副产的高效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控要求,强化园区企业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防止异味气体对当地居民的影响。 | 拟建项目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步实施有机废气治理(喷漆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经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 符合 | ||
4 | 规划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排水体制,污水集中处理;严禁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规划区入驻企业根据水污染物种类和来源不同,分别采取针对性预处理措施,达到九龙园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接管要求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入龙宝片区排水沟再汇入长江。 | 规划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排水体制,污水集中处理;严禁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规划区入驻企业根据水污染物种类和来源不同,分别采取针对性预处理措施,达到九龙园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接管要求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入龙宝片区排水沟再汇入长江。 | 拟建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化池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再排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符合 | ||
5 | 合理布局企业噪声源,入驻企业应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膈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 合理布局企业噪声源,入驻企业应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膈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 拟建项目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 符合 | ||
6 | 一般工业固废的产生企业应以自行回收利用为主,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大限度减轻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的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万州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一般工业固废的产生企业应以自行回收利用为主,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大限度减轻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的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万州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拟建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符合 | ||
规划范围内,不得超出园区边界。 | 规划范围内,不得超出园区边界。 | |||||
7 | 采取源头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分区、分级防渗措施,防止规划实施对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 | 采取源头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分区、分级防渗措施,防止规划实施对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 | 企业落实了分区、分级防渗措施。 | 符合 | ||
8 | 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相关企业尤其是涉及危化品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园区应根据开发进度及时更新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环境安全,同时应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源的监督管理。 | 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相关企业尤其是涉及危化品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园区应根据开发进度及时更新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环境安全,同时应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源的监督管理。 | 本评价对企业提出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 符合 | ||
序号 |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 拟建项目情况 | 拟建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1 | 优化环境防护距离设置,将后续入驻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优化控制在园区边界或用地红线以内。 | 拟建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 拟建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 符合 | ||
2 | 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内的沿岸地区(沿河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km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 | 拟建项目不排放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拟建项目不排放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符合 |
综上拟建项目与审查意见函是符合的。
()拟建项目与与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表1-2拟建项目与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3 | 禁止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纺织、造纸等存在污染风险的工业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 拟建项目距离长江的最近距离约1.72km,项目不属于重化工、纺织、造纸等存在污染风险的工业项目。 | 符合 | |||
4 | 加强对园区内化工企业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新增化工企业,以降低园区内化工企业对下游大气环境与水环境的影响。 | 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5 | 以中船重工船舶工业园为基础,引进发展轻型直升机、休闲游艇、工程机械等,着力打造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 拟建项目设备制造,支撑园区产业发展。 | 符合 | |||
6 | 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园区现有化工企业可实施改造升级,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或改进现有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和降低污染排放强度。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仓储用地禁止引进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 | 拟建项目距离长江的最近距离约1.72km,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 ||||||
7 | 东侧临长江未开发区与长江河道保护线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绿化缓冲带,绿化缓冲带内要保持原有的状况和自然形态,原则上应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对已有人为破坏的原则上应进行生态恢复,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行为。 | 拟建项目距离长江的最近距离约1.72km。 | 符合 | |||
8 | 九龙园热电中心为园区各企业供热,除九龙园热电中心项目外,园区新、改、扩建项目不得再单独建设燃煤供热锅炉。园区规划的九龙园热电中心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九龙园热电中心建成投产后关停现有热岛中心。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盐气化工热岛配送中心进一步脱硫脱硝除尘,进一步减少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 拟建项目为设备制造,均采用电能为供热,不涉及锅炉。 | 符合 | |||
9 | 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 拟建项目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 符合 | |||
10 | 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基本水平。 | 拟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属于先进水平。 | 符合 | |||
其他符合性分析 | 3其他符合性分析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2019年10月30日发布)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拟建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可视为允许类。 | 3其他符合性分析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2019年10月30日发布)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拟建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可视为允许类。 | 3其他符合性分析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2019年10月30日发布)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拟建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可视为允许类。 | 3其他符合性分析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2019年10月30日发布)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拟建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可视为允许类。 | 3其他符合性分析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2019年10月30日发布)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拟建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可视为允许类。 | 3其他符合性分析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2019年10月30日发布)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拟建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可视为允许类。 |
3.2与《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符合性分析
根据渝办发〔2012〕142号《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项目与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符合性分析见表1-3。
表1-3《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符合性分析表
编号 | 准入条件要求 | 项目实际情况 | 符合性 | ||
1 | 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本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 |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未采用国家和重庆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 符合 | ||
2 | 本市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其中,“一小时经济圈”和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预计可达国内先进水平。 | 符合 | ||
3 | 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 项目选址九龙工业园区,符合园区总体规划。 | 符合 | ||
4 | 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严格限制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业项目。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5公里的沿岸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不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物 | 符合 | ||
5 | 在主城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以煤、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在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县等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 | 拟建项目使用清洁能源电。 | 符合 | ||
6 | 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必须取得排污指标,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 项目选址区域内环境质量现状较好。 | 符合 | ||
7 |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所在地大气、水环境主要污染物现状浓度占标准值90%―100%的,项目所在地应按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1.5倍削减现有污染物排放量。 | 项目所在地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现状浓度未超过90% | 符合 | ||
8 | 新增重金属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应落实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确保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排放总量按计划削减,其余区域的重金属排量不增加。优先保障市级重点项目的重金 | 项目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 符合 |
9 | 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 项目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 项目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 项目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 符合 | ||
10 | 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源环境绩效水平应达到本规定要求。 | 项目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项目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项目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符合 | ||
相关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分析 | 符合性分析 | ||||
属污染物排放指标。 | |||||||
全市范围内不予准入的产业 |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2、烟花爆竹生产。3、400KA4、单机以下电解铝生产线。10万千瓦以下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2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5、天然林商业性采伐。6、资源环境绩效水平超过《重庆市工业项准入规定》(渝办发〔2012〕142目环境号)限值以及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布局规定的工业项目。在环境容量超载的区域(流域)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7、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的通知》(渝府号)要求的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办发〔2016〕128发重庆备标准的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制造等项目。 |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2、烟花爆竹生产。3、400KA4、单机以下电解铝生产线。10万千瓦以下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2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5、天然林商业性采伐。6、资源环境绩效水平超过《重庆市工业项准入规定》(渝办发〔2012〕142目环境号)限值以及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布局规定的工业项目。在环境容量超载的区域(流域)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7、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的通知》(渝府号)要求的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办发〔2016〕128发重庆备标准的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制造等项目。 | 项目不属于不予准入的产业。 | 符合 | 符合 | ||
重点区域范围内不予准入的产业 | 公里范围内的沿1、四山保护区域内的工业项目。2、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岸地区(江河50围内)的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3、未进入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公里、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区的化工项目。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内,燃煤火电、化工、水泥、采(碎)石场、烧结砖瓦窑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5、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燃煤电厂、水泥、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 | 公里范围内的沿1、四山保护区域内的工业项目。2、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岸地区(江河50围内)的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3、未进入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公里、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区的化工项目。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内,燃煤火电、化工、水泥、采(碎)石场、烧结砖瓦窑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5、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燃煤电厂、水泥、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 | 项目不属于重点区域不予准入的产业 |
根据表1-3分析结果,评价认为项目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3.3与《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渝发改投〔2018〕541号)符合性
分析见表1-4。
表1-4《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符合性分析表
的项目。6、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8、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9、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项目(除在建项目外)。10、修改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指乌江、嘉陵江、大宁河、阿蓬江、涪江、渠江)175公里范围内重化工米库岸沿线至第一山脊线范围内采矿。11、外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长江、嘉陵江水域采砂。12、主城区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14、主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20染严重的燃煤电厂(含热电)、冶炼、水泥项目。15、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16、东北部地区和东南部地区的化工项目(万州区仅限于对现有主体化工产业链进行完善和升级改造)。1、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5不再新布局工业园区(不包括现有工业园区拓展)。2、大气污染防治一般控制区域内,限制建设大气3、其他区县的缺水区域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的工业4、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区等地格限制新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5、东北部地区、东南部地区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根据表1-4分析结果,项目满足《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渝发改投〔2018〕541号)中相关规定。 | 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区域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包括县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包括规划范围以内全部区域。项目以及造纸、印染、危险废物处置项目。13、主城区内环以内工业项目;内环以外燃煤电厂(含热电)、重化工以及使用煤和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公里范围内大气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风险的产业项目。 | 的项目。6、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8、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9、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项目(除在建项目外)。10、修改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指乌江、嘉陵江、大宁河、阿蓬江、涪江、渠江)175公里范围内重化工米库岸沿线至第一山脊线范围内采矿。11、外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长江、嘉陵江水域采砂。12、主城区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14、主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20染严重的燃煤电厂(含热电)、冶炼、水泥项目。15、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16、东北部地区和东南部地区的化工项目(万州区仅限于对现有主体化工产业链进行完善和升级改造)。1、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5不再新布局工业园区(不包括现有工业园区拓展)。2、大气污染防治一般控制区域内,限制建设大气3、其他区县的缺水区域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的工业4、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区等地格限制新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5、东北部地区、东南部地区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根据表1-4分析结果,项目满足《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渝发改投〔2018〕541号)中相关规定。 | ||||
的项目。6、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8、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9、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项目(除在建项目外)。10、修改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指乌江、嘉陵江、大宁河、阿蓬江、涪江、渠江)175公里范围内重化工米库岸沿线至第一山脊线范围内采矿。11、外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长江、嘉陵江水域采砂。12、主城区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14、主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20染严重的燃煤电厂(含热电)、冶炼、水泥项目。15、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16、东北部地区和东南部地区的化工项目(万州区仅限于对现有主体化工产业链进行完善和升级改造)。1、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5不再新布局工业园区(不包括现有工业园区拓展)。2、大气污染防治一般控制区域内,限制建设大气3、其他区县的缺水区域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的工业4、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区等地格限制新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5、东北部地区、东南部地区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根据表1-4分析结果,项目满足《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渝发改投〔2018〕541号)中相关规定。 | 限制准入类 | 公里范围内,除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设立、仍在建设的工业园区外,污染严重项目。项目。区,严 | 项目不属于限制准入类范围内。 | 符合 | 的项目。6、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8、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9、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项目(除在建项目外)。10、修改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指乌江、嘉陵江、大宁河、阿蓬江、涪江、渠江)175公里范围内重化工米库岸沿线至第一山脊线范围内采矿。11、外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长江、嘉陵江水域采砂。12、主城区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14、主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20染严重的燃煤电厂(含热电)、冶炼、水泥项目。15、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16、东北部地区和东南部地区的化工项目(万州区仅限于对现有主体化工产业链进行完善和升级改造)。1、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5不再新布局工业园区(不包括现有工业园区拓展)。2、大气污染防治一般控制区域内,限制建设大气3、其他区县的缺水区域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的工业4、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区等地格限制新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5、东北部地区、东南部地区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根据表1-4分析结果,项目满足《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渝发改投〔2018〕541号)中相关规定。 |
要求 | 具体内容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分析 |
优化空间布局 | 对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纺织、造纸等存在污染风险的工业项目,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禁止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5公范围内新布局工业园区,有序推进现有工业园区空间布局的调整优化 | 项目不属于化工、纺织、造纸等存在污染风险的工业项目。 | 符合 |
新建项目入园 | 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下同)。对未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或在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改建)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 项目位于九龙园区。 | 符合 |
严格产业准入 | 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项目,严格限制造纸、印染、煤电、传统化工、传统燃油汽车、涉及重金属以及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新建或改建上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和布局,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能源)节约等有关手续。 | 项目不属于所列的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项目。 | 符合 |
加强监督管理 | 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区域内工业布局和项目准入严格把关,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我们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本项目符合区域内工业布局和准入条件。 | 符合 |
3.4与《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严格工业布局和准入的通知》(渝发改工[2018]781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严格工业布局和准入的通知》(渝发改工[2018]781号)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5。表1-5《关于严格工业布局和准入的通知》符合性分析表根据表1-5分析结果,项目满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严格工业布局和准入的通知》(渝发改工[2018]781号)中相关规定。3.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6。 |
负面清单 | 本项目 | 符合性 |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和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缦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岸线保护区,不在岸线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 | 符合 |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千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设置地表水排污口。 | 符合 |
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拟建项目距离长江的最近距离约1.72km,项目不属于重化工、纺织、造纸等存在污染风险的工业项目。 | 符合 |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符合 |
表1-6《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符合性分析表根据表1-6分析结果,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
污染物 | 现有排放量 | 拟建工程排放量 | “以新带老”削减量 | 建成后全厂排放量 | 增减量 |
SO2 | 0.82 | 00 | 0.82 | 00 | |
NOx | 1.312 | 1.312 | |||
烟粉尘 | 22.242 | 0.247 | 000 | 22.489 | 0.247 |
甲醛 | 0.36 | 0 | 0 | 0.36 | 0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0 | 0 | 0 | 0.1568 | 0.1568 |
甲苯 | 0.023 | 0.02255 | 0 | 0.04555 | 0.02255 |
二甲苯 | 5.941 | 0.06 | 0 | 6.001 | 0.06 |
非甲烷总烃 | 10.825 | 0.412 | 0 | 11.237 | 0.412 |
氯化物 | |||||
COD | 0.0288.8840.374 | 0.0288.8840.374 | |||
氨氮 | 000 | 000 | 000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4395.734 | 1.6 | 0 | 4397.334 | 1.6 |
危险废物 | 268 | 7.0702 | 0 | 275.0702 | 7.0702 |
污染源 | 污染物类型 | 污染途径 |
油漆库房 | 油漆等 | 垂直入渗 |
喷漆房 | 喷漆循环水、油漆 | 垂直入渗 |
危废间 | 废油、漆渣等 | 垂直入渗 |
4.2.4企业“三本账”拟建项目完成后,三本账分析如下表。表4-18改扩建前后“三本账”一览表单位:t/a由上表可知,由于新增了生产线,主要是喷漆量有所增大,因此扩建后各污染物的排放量有所增加。4.2.5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2.5.1污染源及污染途径拟建项目存在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可能途径见表4-19。表4-19项目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4.2.5.2防控措施建设项目营运期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应按照本评价的要求做好防渗措 |
施,公司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生产装置区、污水管线等连接处、阀门,及时更换损坏的阀门;及时更换破裂的管,充分做好排污管道的防渗处理,杜绝污水、原辅料等渗漏,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针对重点防渗区,可通过下述措施可使重点污染区各单元防渗层渗透系数≤10-7cm/s,主要采取措施(自上而下):A、采用铁桶或其它容器盛装液体原材料,以杜绝渗漏洞;建议危废暂存间设置托盘,将危废与地面彻底隔绝。B、地面的表面铺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凡墙与地面相交的墙立面铺装180mm高的踢脚线(围堰)。C、事故池的防渗层下铺150mm防渗水泥,其下铺碎石稳定,碎石下铺1m以上的压实粘土层。D、事故池的建设过程中,事故池的池壁四周进行防渗处理。再者,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质保量,杜绝出现管网、地面裂、渗情况,应定期对喷漆房、化学品仓库、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区域等地面,侧壁进行检查,一旦出现裂、渗情况,要及时修理。另外,建设单位不但应对厂区内可能泄漏污染物的污染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而且应及时地将泄漏、渗漏的污染物收集起来进行处理,有效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渗入地下。此外,加强管理,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尽量避免污染物下渗。一般防渗区防渗措施:一般防渗区地面采取地面刷环氧树脂,可使一般污染区各单元防渗层渗透系数≤1.0×10-7cm/s。综上,由污染途径及对应措施分析可知,建设项目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土壤影响的各项途径均进行有效预防;在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厂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厂区内的废水污染物以及危废等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因此,采取以上措施后正常状态下,厂区的地表与地下的水力联系基本被切断,污染物不会规模性渗入地下水和土壤,本项目不会对区域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
4.2.6环境风险
4.2.6.1风险物质调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B表1对拟建项
目所涉及物质进行判定。项目风险物质情况见下表。
表4-20风险物质数量、分布情况
序号 | 名称 | 储存位置 | 储存方式 | 最大储存量(t) | 储存周期 | 备注 |
1 | 废机油 | 危废间 | 专用容器密封收集 | 0.1 | 12个月 | 常温常压储存 |
2 | 油漆 | 油漆库房 | 桶装(25kg/桶) | 1 | 1个月 | 常温常压储存 |
3 | 脱模剂 | 化学品库房 | 桶装(25kg/桶) | 0.1 | 1个月 | 常温常压储存 |
4.2.6.2风险潜势判断
项目所涉及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
则》(HJ169-2018)附录B,当只涉及一种危险物质时,计算该物质的总量与其临界
量比值,即为Q;
当存在多种危险物质时,按下式计算物质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式中:q1,q2……qn——每种危险物质的最大存在总量,t;
Q1,Q2……Qn——每种危险物质的临界量,t。
当Q<1,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І;
当Q≥1时,将Q值划分为:(1)1≤Q<10;(2)10≤Q<100;(3)Q≥100。
本项目危险物质与其临界量比值结果详见表4-21。
表4-21风险潜势判断表一览表
序号 | 危险物质名称 | CAS号 | 最大储存量qn/t | 临界量Qn/t | 该种危险物质Q值 | ||
1 | 废机油 | / | 0.1 | 2500 | 0.00001 | ||
2 | 油漆 | / | 1 | 5000 | 0.0002 | ||
3 | 脱模剂 | / | 0.01 | 5000 | 0.000002 | ||
项目Q值∑ | 0.00023 |
序号 | 危险单元 | 风险源 | 主要危险物质 | 环境风险类型 | 环境影响途径 | 可能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 | 备注 |
1 | 化学品库房 | 水性面漆、油漆暂存区 | 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 | 泄漏、火灾/爆炸引起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 | 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 | 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 | / |
2 | 危废间 | 危险废物 | 漆渣等 | 泄漏 | 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 | 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 | 储存量极小,不考虑泄露出车间 |
根据上表知,本项目所涉及的风险物质qn/Qn之和为0.00023,小于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本项目的环境风险潜势直接判定为I。4.2.6.3可能影响途径本项目使用到的环氧树脂、水性漆、油性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化学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中规定:生产、贮存、运输、“三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性物质要按《物质危险性标准》(附录A.1表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来判定。建设项目主要风险物质为项目使用到的化学品和项目产生的危废。主要潜在危险性事故有:项目所使用环氧树脂、水性漆、油性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化学品以及危废发生泄漏。拟建项目环境风险可能影响途径分析见下表。表4-22突发环境事故类型及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对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及其生产系统的主要危险作业点分布情况的分析,主要潜在危险性事故有:环氧树脂、水性漆、油性漆、固化剂、稀释剂在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及后继引发的火灾和爆炸。4.2.6.4风险防范措施①油漆等化学品暂存于油漆库房内,房间地面做好防漏防渗措施,远离周边建筑群,建筑四周采取绿化和道路与周边其余建筑分离,有效避免或减轻发生风 |
险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仓库修建泥鳅背,以避免泄漏物料外泄地表水环境;仓库内设置托盘,收集泄漏物料。②危化品存放区域应设置感烟探测仪、感温探测器、防爆型探测器、手动报警等设备装置,发生事故后能及时提醒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③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或自给正压式呼吸器。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④营运期应加强对废气治理设施的管理,定期维护,发现故障时应立即停产检修,减轻未处理的有害气体的扩散量。做好较好的防火措施,完善消防设施的配备。 |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DA002打磨粉尘 | 颗粒物 | 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 |
DA003注胶废气 | 非甲烃总烷 | 注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一根高15m的排气筒(DA003)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 |
大气环境 | DA001排气筒排放口/调漆、喷漆、烘烤废气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水帘+喷淋塔+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处理,尾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 |
DA004固化废气 | 非甲烃总烷 | 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一根高15m的排气筒(DA004)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 |
无组织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 | 加强车间通风 |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 |
地表水环境 | / | / | / | / |
声环境 | 设备噪声 | 昼间噪声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
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规定;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订)中的规定,不造成二次污染。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规定;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订)中的规定,不造成二次污染。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规定;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订)中的规定,不造成二次污染。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规定;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订)中的规定,不造成二次污染。 |
土壤及地 | 建设项目营运期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应按照本评价的要求做好防渗措施, | 建设项目营运期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应按照本评价的要求做好防渗措施, | 建设项目营运期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应按照本评价的要求做好防渗措施, | 建设项目营运期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应按照本评价的要求做好防渗措施, |
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公司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生产装置区、污水管线等连接处、阀门,及时更换损坏的阀门;及时更换破裂的管,充分做好排污管道的防渗处理,杜绝污水、原辅料等渗漏,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
生态保护措施 | 不涉及。 |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予以备案,定期演练。禁烟禁火,设置标志;配备足够且满足需要的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具;喷漆房及循环水池体、油漆库房、危废间等符合规范要求,且防渗漏,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 1、环保手续、档案齐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2、排污口规范化废气:①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露情况进行整治,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②排气筒应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源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废气排污口采样孔设置的位置应该是“距弯头、阀门、变径下游方向不小于6道的,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倍直径,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如果是矩形烟为边长。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采样口必须设置常备电源。③无组织排放或散排点改为有组织排放,其排放的废气,按最大落地浓度点或影响居住区最敏感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确不能改成有组织排放的,应加装引风收集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本建设单位设立环境管理机构,负责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其主要的职责与功能如下:⑴.在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营之前,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申请填报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⑵.在运营期,项目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厂房内各废气吸附净化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有效运行,如有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定期检查项目的集气罩及风管的完好情况,确保废气的有效收集和排放。⑶.加强清洁生产管理,车间地面均实行硬化,加强项目原辅生产材料、固废和危废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危废仓库的防渗处理,防止雨季淋溶水污染附近地表和地下水体。⑷.结合所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本项目运营期的环境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自行监测。 |
六、结论
综上所述,碳纤维复合材料轻量化零部件成型制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
目选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项目所在区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在优化的污染防治措施
实施后,本项目废水、废气和噪声可稳定达标排放,固废可得到妥善处置,本建项
目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均较小,环境风险可控。因此,从环
境影响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附表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项目分类 | 污染物名称 | 现有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① | 现有工程许可排放量② | 在建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③ | 本项目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t/a)④ | 以新带老削减量(新建项目不填)⑤ |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t/a)⑥ | 变化量t/a⑦ |
NOx | 1.312 | 0 | 0 | 0 | 0 | 1.312 | 0 | |
烟粉尘 | 22.242 | 0.247 | 0 | 22.489 | 0.247 | 22.242 | 0.247 | |
甲醛 | 0.36 | 0 | 0 | 0.36 | 0 | 0.36 | 0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0 | 0 | 0 | 0.1568 | 0.1568 | 0 | 0 | |
废气 | SO2 | 0.82 | 0 | 0 | 0 | 0 | 0.82 | 0 |
甲苯 | 0.023 | 0.02255 | 0 | 0.04555 | 0.02255 | 0.023 | 0.02255 | |
二甲苯 | 5.941 | 0.06 | 0 | 6.001 | 0.06 | 5.941 | 0.06 | |
非甲烷总烃 | 10.825 | 0.412 | 0 | 11.237 | 0.412 | 10.825 | 0.412 | |
氯化物 | 0.028 | 0 | 0 | 0 | 0 | 0.028 | 0 | |
废水 | COD | 8.8840.374 | 00 | 00 | 00 | 00 | 8.8840.374 | 00 |
废水 | NH3-N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4395.734 | 0 | 0 | 0 | 0 | 4397.334 | +1.6 |
危险废物 | 危险废物 | 268 | 0 | 0 | 7.0702 | 7.0702 | 275.0702 | 7.0702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140 | 0 | 0 | 0 | 140 | 0 |
注:⑥=①+③+④-⑤;⑦=⑥-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
重庆博涵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 |
项目代码 | 2102-500101-04-05-491379 | 2102-500101-04-05-491379 | 2102-500101-04-05-491379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曾繁仪 | 联系方式 | 18723535528 |
建设地点 | 重庆市万州区高峰园万利地块 | 重庆市万州区高峰园万利地块 | 重庆市万州区高峰园万利地块 |
地理坐标 | (108度22分18.561秒,30度44分19.274秒) | (108度22分18.561秒,30度44分19.274秒) | (108度22分18.561秒,30度44分19.274秒) |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 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 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42,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 |
建设性质 | ☑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 ☑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 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 2102-500101-04-05-491379 |
总投资(万元) | 12000 | 环保投资(万元) | 50 |
环保投资占比(%) | 0.4 | 施工工期 | 12个月 |
是否开工建设 | ☑否□是: | 用地(用海)面积(m2) | 26371 |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 无 | 无 | 无 |
规划情况 | 规划名称:《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峰园(高峰组团І-V、姜家组团Ⅰ-Ⅱ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查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文号:万州府〔2019〕5号;时间:2019年1月。 | 规划名称:《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峰园(高峰组团І-V、姜家组团Ⅰ-Ⅱ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查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文号:万州府〔2019〕5号;时间:2019年1月。 | 规划名称:《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峰园(高峰组团І-V、姜家组团Ⅰ-Ⅱ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查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文号:万州府〔2019〕5号;时间:2019年1月。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 规划环评名称:《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峰园(高峰组团、姜家组团)(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文号:渝环函〔2019〕1190号审查时间:2019年10月25日 | 规划环评名称:《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峰园(高峰组团、姜家组团)(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文号:渝环函〔2019〕1190号审查时间:2019年10月25日 | 规划环评名称:《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峰园(高峰组团、姜家组团)(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文号:渝环函〔2019〕1190号审查时间:2019年10月25日 |
1、与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位于万州经开区高峰园万利地块,高峰园规划产业以装备制造、机
械电子、食品医药、现代性服务业为主,拟建项目属于废弃资源回收项目,符合
高峰园规划产业定位。
拟建项目与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清单(禁止类和限制类)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1、
表1-2。
表1-1与园区环境准入清单(禁止类)符合性分析
分类 | 类别 | 行业清单 | 工艺清单 | 符合性分析 |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禁止炼铁、炼钢 | / | 不涉及,符合 |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禁止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 | 不涉及,符合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禁止所有 | / | 不涉及,符合 | ||||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国家《产业钢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二、轻工”第1、3-5项以及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等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橡胶制品及生产装置。 | / | 不涉及,符合 | ||||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 禁止准入类产业 | C、制造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禁止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烧结砖瓦窑。 | / | 不涉及,符合 |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 | 禁止化学制浆生产线; | 不涉及,符合 | ||||
农副食品加工 | 禁止屠宰。 | / | 不涉及,符合 | ||||
纺织业 | 禁止新建含染整、脱胶工段或者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项目;禁止新建含湿法印花、印染工序的服装加工项目。 | / | 不涉及,符合 | ||||
医药制造 | 禁止原料药制造。 | / | 不涉及,符合 | ||||
医药制造 | / | 禁止新建含发酵工序及可能造成区域恶臭污染的生物医药项目,或者生产 | 拟建项目不涉及发酵工序,项目建成后不会造成区域恶臭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1.未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设施的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生产线;2.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3.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 | / | / | 不涉及,符合 | 不涉及,符合 |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1.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2.2年无生产订单、无生产场地、无岸线的船舶生产企业。 | / | / | 不涉及,符合 | 不涉及,符合 | |||||
/ | / | / | / | / | 禁止所有清洁生产水平不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 | 禁止所有清洁生产水平不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 | 拟建项目清洁生产可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符合 | 拟建项目清洁生产可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符合 | ||||
/ | / | / | / | 禁止布局资源环境超载的产业项目,禁止落后产能产业进入 | / | / | 不涉及,符合 | 不涉及,符合 | ||||
过程中涉及结构修饰、以及大量有机溶剂使用的生物医药项目。 | 过程中涉及结构修饰、以及大量有机溶剂使用的生物医药项目。 | 污染,不属于生物医药项目,符合 | 污染,不属于生物医药项目,符合 | |||||||||
分类 | 类别 | 行业清单 | 行业清单 | 工艺清单 | 工艺清单 | 管控要求 | 管控要求 | 符合性分析 | ||||
限制准入产业 | B采矿业 | B采矿业 | 所有 | 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 | 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 | / | / | / | / | 不涉及,符合 | ||
限制准入产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 / | VOC废气排放量较大项目; | VOC废气排放量较大项目; | / | / | 不涉及,符合 | ||||
限制准入产业 | C、制造业 | C、制造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 / | VOC废气排放量较大项目; | VOC废气排放量较大项目; | / | / | 不涉及,符合 | ||
限制准入产业 | C、制造业 | C、制造业 | 农副食品加工 | / | / | / | / | 禁止在距离集中居住区较近的相思分片布局 | 禁止在距离集中居住区较近的相思分片布局 | 不涉及,符合 | ||
限制准入产业 | C、制造业 | C、制造业 | 食品制造业 | / | / | / | / | 禁止在距离集中居 | 禁止在距离集中居 | 不涉及,符合 |
表1-2与园区环境准入清单(限制类)符合性分析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 VOC废气排放量较大项目; | / | 不涉及,符合 | |||||
医药制造 | 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3.青霉素G、维生素B1等限制类药物及药物制剂生产;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 1.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2.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方式的兽用细胞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 | 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 | 拟建项目属于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主要生产医用口罩及医用防护服,不涉及行业清单及工艺清单中所述的产品及工艺,符合 | |||||
住区较近的相思分片布局1.新开办无新药证书2.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3.转瓶培养生产4.新建、改扩建充汞苗生产线项目(持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术的除外);4.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外)。行业,符合综上,由表1-1、表1-2对拟建项目与园区环境准入清单(禁止类、限制类)的分析,拟建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不属于园区禁止类、限制类中不予准入的企业,属于准予进入类企业。根据《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峰园(高峰组团、姜家组团)(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渝环函〔2019〕1190号》文件,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函符合性见表1-3。 | 住区较近的相思分片布局1.新开办无新药证书2.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3.转瓶培养生产4.新建、改扩建充汞苗生产线项目(持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术的除外);4.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外)。行业,符合综上,由表1-1、表1-2对拟建项目与园区环境准入清单(禁止类、限制类)的分析,拟建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不属于园区禁止类、限制类中不予准入的企业,属于准予进入类企业。根据《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峰园(高峰组团、姜家组团)(调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渝环函〔2019〕1190号》文件,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函符合性见表1-3。 | ||||||||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水耗及水污染排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 |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水耗及水污染排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 |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水耗及水污染排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 |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水耗及水污染排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 |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水耗及水污染排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 | 拟建项目不属于两高 |
表1-3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函符合性分析
序号 | 审查意见函意见 | 拟建项目情况 | ||
1 | 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按照《重庆市万州区城市供水战略规划(2011~2020)》要求,加快杨柳水厂替代万州三水厂的建设,以及江北水厂水源调整方案(改为长江)的实施。按照《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对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峰6井、峰12井、峰15井及峰21井关停封井前,对其井口周边100米范围内的用地限制开发,不得建设居民区,在5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性场所。相思片区已建的医药企业重庆龙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风向紧邻地块由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入园企业应通过选址或调整布局严格控制环境防护距离包络线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不得超出园区边界。增加园区整体与周边生态环境的景观协调管理,优化调整生产设施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性,使设施建设与周边景观逐步保持一致。高峰园(高峰组团、姜家组团)姜家码头不属于《重庆港总体规划(修编)》中的规划码头,其所在岸线为《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建管〔2016〕329号)中划定保留区,不开发利用。姜家码头在满足相关规划要求前,不得实施建设,该码头岸线应保持原有的状况和自然形态,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 拟建项目位于高峰园,符合 | ||
2 | 生态准入清单。规划区应按现行主导产业优化发展方向和万州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为约束,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入驻企业应满足《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以及《报告书》确定的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根据园区产业定位,严禁列入禁止类的项目,长江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km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限制引入高耗水和水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应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 拟建项目符合万州区“三线一单”,拟建项目符合规划环评中环境准入条件,符合 | ||
3 |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区应通过优化用地布局和强化环境准入等方式减轻大气环境影响,园区工业企业废气收集后处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其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满足《重庆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 | 拟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很少,满足《重庆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符合 | ||
4 | 加强水环境保护。加快完善高峰镇市政污水、雨水管网的建设,确保雨污分流且污水得到有效收集。新建提升泵站将高峰场镇生活污水泵入高峰生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后排入长江;按照相关规定,适时开展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达到一级A标)。规划区工业废水(除表面处理中心废水外)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或行业标准后排入规划区管网,进入高峰生态工业园污水处 | 拟建项目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生化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排入高峰生态工业园 |
合理布局企业噪声源,园区工业企业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严格的消声、隔声、吸声、减振、绿化、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 项目采取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达标排放 | ||||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快万州经开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建设和投运,确保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得到有效处置。入园企业的危化品、危险废物应贮存在可以防风、防雨、防渗的设施内。园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进行全程环境监管。高峰生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要接纳表面处理中心的废水,污泥需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确定污泥的处理方式。高峰生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应根据涉重企业的入驻情况适时改扩建污泥储存区,以满足污泥存放要求。 | 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可以得到合理有效的处置,危化品、危险废物存储采符合 | ||||
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根据高峰园开发强度和废水排放量增长污水处理厂处情况,分阶段实施高峰生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以满足园理,符合相关要区后续规划废水处理的需要。求。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地高峰水库的保护,规划实施应严格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饮用水源保护规定要求。加强对表面处理中心(规划)北侧水厂的保护,强化表面处理中心废气、废水、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对水厂造成影响。表面处理中心废水进入独立的废水处理系统处理,万州作为三峡库区核心区域,区内电镀废水排放应严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要求(其中第一类污染物和其他选择性控制项目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接入高峰生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深度GB21900-2008处理达标后排放。强化噪声污染防控。56取“四防”措施,78应急预案险防范体系,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污染水体。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拟建项目符合9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严格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万州区的“三线一单”的要求。价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有关规定,加强园区日常环境监管,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园区应尽快建立起环境质量跟踪监测体系,并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因此,拟建项目符合《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峰园(高峰组团、姜家组团)(调 | 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根据高峰园开发强度和废水排放量增长污水处理厂处情况,分阶段实施高峰生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以满足园理,符合相关要区后续规划废水处理的需要。求。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地高峰水库的保护,规划实施应严格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饮用水源保护规定要求。加强对表面处理中心(规划)北侧水厂的保护,强化表面处理中心废气、废水、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对水厂造成影响。表面处理中心废水进入独立的废水处理系统处理,万州作为三峡库区核心区域,区内电镀废水排放应严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要求(其中第一类污染物和其他选择性控制项目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接入高峰生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深度GB21900-2008处理达标后排放。强化噪声污染防控。56取“四防”措施,78应急预案险防范体系,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污染水体。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拟建项目符合9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严格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万州区的“三线一单”的要求。价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有关规定,加强园区日常环境监管,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园区应尽快建立起环境质量跟踪监测体系,并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因此,拟建项目符合《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峰园(高峰组团、姜家组团)(调 | ||||
加强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采取源头控制为主的原则,防止规划实施对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定期开展规划区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评价工作,完善相应的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措施。 | 拟建项目对可能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物料存储、使用场所进行防渗处置,符合 | ||||
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调整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源的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建立表面处理中心四级风 | 拟建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风险评估及 | ||||
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机制,不断强化“三线一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
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函的相关要求。 | 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函的相关要求。 | 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函的相关要求。 | 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函的相关要求。 | 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函的相关要求。 | 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函的相关要求。 | |
编号 | 准入条件要求 | 项目实际情况 | 符合性 | |||
1 | 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本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 |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未采用国家和重庆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 符合 | |||
2 | 本市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其中,“一小时经济圈”和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预计可达国内先进水平。 | 符合 | |||
其他符合性分析 | ||||||
3 | 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 项目选址高峰工业园区,符合园区总体规划。 | 符合 | |||
4 | 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严格限制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业项目。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5公里的沿岸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不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物 | 符合 | |||
5 | 在主城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以煤、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在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县等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 | 拟建项目使用清洁能源电。 | 符合 | |||
6 | 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必须取得排污指标,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 | 项目选址区域内环境质量现状较好。 | 符合 |
1.2其他符合性分析
1.2.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报废汽车拆解及废钢加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第一类鼓励类“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5、区域性
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船舶、废钢铁、废旧木材、废旧橡胶等资源
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因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2.2与《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符合性分析
根据渝办发〔2012〕142号《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项目与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符合性分析见表1-3。
表1-3《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符合性分析表
7 |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所在地大气、水环境主要污染物现状浓度占标准值90%―100%的,项目所在地应按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1.5倍削减现有污染物排放量。 | 项目所在地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现状浓度未超过90% | 项目所在地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现状浓度未超过90% | 项目所在地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现状浓度未超过90% | 符合 | ||
8 | 新增重金属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应落实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确保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排放总量按计划削减,其余区域的重金属排量不增加。优先保障市级重点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 | 项目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 项目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 项目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 | 符合 | ||
9 | 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 项目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 项目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 项目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 符合 | ||
10 | 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源环境绩效水平应达到本规定要求。 | 项目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项目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项目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符合 | ||
工业项目。 | |||||||
相关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分析 | 符合性分析 | ||||
全市范围内不予准入的产业 |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2、烟花爆竹生产。3、400KA以下电解铝生产线。4、单机10万千瓦以下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2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5、天然林商业性采伐。6、资源环境绩效水平超过《重庆市工业项准入规定》(渝办发〔2012〕142目环境号)限值以及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布局规定的工业项目。在环境容量超载的区域(流域)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7、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8号)要求的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发重庆备标准的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制造等项目。 |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2、烟花爆竹生产。3、400KA以下电解铝生产线。4、单机10万千瓦以下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2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5、天然林商业性采伐。6、资源环境绩效水平超过《重庆市工业项准入规定》(渝办发〔2012〕142目环境号)限值以及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布局规定的工业项目。在环境容量超载的区域(流域)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7、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8号)要求的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发重庆备标准的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制造等项目。 | 项目不属于不予准入的产业。 | 符合 | 符合 | ||
重点区域范围内不予准入的 | 1、四山保护区域内的工业项目。2、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岸地区(江河50围内)的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公里、公里范围内的沿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 | 1、四山保护区域内的工业项目。2、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岸地区(江河50围内)的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公里、公里范围内的沿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 | 项目不属于重点区域不予准入的产业 | 符合 | 符合 |
根据表1-3分析结果,评价认为项目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1.2.3与《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渝发改投〔2018〕541号)符合性
分析见表1-4。
表1-4《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符合性分析表
产业 | 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3、未进入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化工项目。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内,燃煤火电、化工、水泥、采(碎)石场、烧结砖瓦窑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5、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燃煤电厂、水泥、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6、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区域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包括县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包括规划范围以内全部区域。8、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9、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项目(除在建项目外)。公里范围内重化工10、修改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指乌江、嘉陵江、大宁河、阿蓬江、涪江、渠江)175米库岸沿线至第一山脊线范围内采矿。11、外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长江、嘉陵江水域采砂。12、主城区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项目以及造纸、印染、危险废物处置项目。13、主城区内环以内工业项目;内环以外燃煤电厂(含热电)、重化工以及使用煤和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14、主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20染严重的燃煤电厂(含热电)、冶炼、水泥项目。公里范围内大气污15、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风险的产业项目。16、东北部地区和东南部地区的化工项目(万州区仅限于对现有主体化工产业链进行完善和升级改造)。 | ||||
限制准入类 | 1、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除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设立、仍在建设的工业园区外,不再新布局工业园区(不包括现有工业园区拓展)。2、大气污染防治一般控制区域内,限制建设大气污染严重项目。3、其他区县的缺水区域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的工业项目。4、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区等地区,严格限制新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 | 项目不属于限制准入类范围内。 | 符合 |
序号 | 物质名称 | 最大存储量 | 临界量 | qn/Qn |
1 | 废油液 | 15t | 2500t | 0.002 |
2 | 乙炔 | 0.1kg | 10t | 0.00001 |
3 | 硫酸(蓄电池15%考虑) | 0.5t | 10t | 0.05 |
项目Q值Σ | 项目Q值Σ | 项目Q值Σ | 项目Q值Σ | 0.05201 |
序号 | 危险单元 | 风险源 | 环境风险类型 | 环境影响途径 |
1 | 废油暂存间 | 废油液 | 泄漏、火灾 | 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 |
2 | 废钢剪切区 | 乙炔钢瓶 | 泄漏、火灾 | 大气 |
2 | 废蓄电池暂存间 | 废蓄电池 | 泄漏 | 地表水、地下水、土壤 |
术导则》(HJ169-2018)附录B,当只涉及一种危险物质时,计算该物质的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即为Q;当存在多种危险物质时,按下式计算物质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式中:q1,q2……qn——每种危险物质的最大存在总量,t;Q1,Q2……Qn——每种危险物质的临界量,t。当Q<1,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І;当Q≥1时,将Q值划分为:(1)1≤Q<10;(2)10≤Q<100;(3)Q≥100。本项目危险物质与其临界量比值结果详见表4-27。表4-27风险潜势判断表一览表根据上表知,本项目所涉及的风险物质qn/Qn之和为0.05201,小于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本项目的环境风险潜势直接判定为I。4.2.6.3可能影响途径项目营运期间,环境风险源项主要包括废油液泄漏、乙炔气瓶泄漏、蓄电池泄漏以及泄漏后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主要影响途径为通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影响环境。拟建项目环境风险可能影响途径分析见下表。表4-28项目环境风险识别表拟建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同时生产工艺也不涉及高温高压, |
涉及环境风险物质为废油液、乙炔和废蓄电池,泄漏及泄漏后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可能会污染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4.2.6.4风险防范措施(1)建筑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厂区建筑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拆解场地和暂存场地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2)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环保设施设备齐全。3)暂存场地应分为报废机动车暂存场地、回用件储存场地及固体废物储存场地。固体废物暂存场地应具有满足GB18599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地和满足GB18597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设施。4)项目拆解电动汽车,应满足以下场地建设要求:①具备电动汽车暂存场地、动力蓄电池暂存场地和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场地应设有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识别标志,并具有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及专用容器,用于收集动力蓄电池等破损时泄露出的电解液、冷却液等有毒有害液体;②电动汽车暂存场地应单独管理,并应保持通风;③动力蓄电池暂存场地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并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④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地面应做绝缘处理。(2)危险废物泄漏防范措施1)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开存放。2)暂存场地应做耐腐蚀、防渗漏处理,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7cm/s。3)危险废物的盛装容器密封,耐腐蚀,不渗漏,并进行定期检查。4)废油液、废铅酸蓄电池设隔间单独收集,且各危废暂存间设有围堰(容积1.6m3/个),配备有PE材质的废液收集桶,围堰采取防渗、防腐措施,一 |
旦发生废液泄漏,通过水泵抽吸进入收集桶,可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厂区应配备消防物品如砂子、棉纱等,少量泄漏的场合可吸附泄漏物。(3)易燃易爆物品暂存事故风险防范措施1)乙炔气瓶根据安监局的要求存放,与氧气瓶分区域存放;2)暂存区设置通讯设备、安全照明设施、观察窗口、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和应急防护设施,同时各暂存区应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的标识;3)应配备必需的消防(泡沫灭火器、消防砂池等)、通风、降温、防潮、防雷等安全装置,设置禁火标志及防静电措施等,防雷设施需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有关规定。(4)应急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各应急小组的职责,合理规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及处置方法。同时,建设单位编制的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应与高峰园区、周边企业等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2#活性炭吸附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 | 工序上方安装集气罩,经收集至活性炭吸附处理之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
大气环境 | 1#排气筒破碎粉尘 | 颗粒物 | 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
大气环境 | 废油液挥发废气、制冷剂回收挥发废气、拆解粉尘、剪切粉尘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 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无组织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
地表水环境 | 车辆冲洗废水、车间拖地废水、生活污水 | PH、COD、SS、NH3-N、石油类、总磷 | 经过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高峰生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声环境 | 设备噪声 | 昼间噪声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
固体废物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不可利用物质、锂电池、非金属废料、除尘灰和磁选尾渣,其中不可利用物质、非金属废料和磁选尾渣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锂电池交专业回收公司回收,除尘灰外售金属回收企业进行综合利用。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油液、废制冷剂、废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废油箱、废滤清器、废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和废抹布、废拖把等含油废物,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废油箱打包压块后送钢铁冶炼厂处置,其余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化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不可利用物质、锂电池、非金属废料、除尘灰和磁选尾渣,其中不可利用物质、非金属废料和磁选尾渣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锂电池交专业回收公司回收,除尘灰外售金属回收企业进行综合利用。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油液、废制冷剂、废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废油箱、废滤清器、废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和废抹布、废拖把等含油废物,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废油箱打包压块后送钢铁冶炼厂处置,其余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化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不可利用物质、锂电池、非金属废料、除尘灰和磁选尾渣,其中不可利用物质、非金属废料和磁选尾渣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锂电池交专业回收公司回收,除尘灰外售金属回收企业进行综合利用。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油液、废制冷剂、废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废油箱、废滤清器、废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和废抹布、废拖把等含油废物,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废油箱打包压块后送钢铁冶炼厂处置,其余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化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不可利用物质、锂电池、非金属废料、除尘灰和磁选尾渣,其中不可利用物质、非金属废料和磁选尾渣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锂电池交专业回收公司回收,除尘灰外售金属回收企业进行综合利用。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油液、废制冷剂、废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废油箱、废滤清器、废催化转化器、废电路板和废抹布、废拖把等含油废物,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废油箱打包压块后送钢铁冶炼厂处置,其余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化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1)制定分区防渗,对于拆解区、危废暂存区采取重点防渗;对于废钢加工区、报废车辆暂存区、废钢原料暂存区、成品储存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等采取一般防渗;(2)废油液、废铅酸蓄电池设隔间单独收集,且各危废暂存间设有围堰(容积1.6m3/个),配备有PE材质的废液收集桶,围堰采取防渗、防腐 | (1)制定分区防渗,对于拆解区、危废暂存区采取重点防渗;对于废钢加工区、报废车辆暂存区、废钢原料暂存区、成品储存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等采取一般防渗;(2)废油液、废铅酸蓄电池设隔间单独收集,且各危废暂存间设有围堰(容积1.6m3/个),配备有PE材质的废液收集桶,围堰采取防渗、防腐 | (1)制定分区防渗,对于拆解区、危废暂存区采取重点防渗;对于废钢加工区、报废车辆暂存区、废钢原料暂存区、成品储存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等采取一般防渗;(2)废油液、废铅酸蓄电池设隔间单独收集,且各危废暂存间设有围堰(容积1.6m3/个),配备有PE材质的废液收集桶,围堰采取防渗、防腐 | (1)制定分区防渗,对于拆解区、危废暂存区采取重点防渗;对于废钢加工区、报废车辆暂存区、废钢原料暂存区、成品储存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等采取一般防渗;(2)废油液、废铅酸蓄电池设隔间单独收集,且各危废暂存间设有围堰(容积1.6m3/个),配备有PE材质的废液收集桶,围堰采取防渗、防腐 |
措施,一旦发生废液泄漏,通过水泵抽吸进入收集桶,可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厂区应配备消防物品如砂子、棉纱等,少量泄漏的场合可吸附泄漏物。在落实以上防控措施的情况下,物料的地面漫流对地下水和土壤影响较小。(3)在采取合理可行的污染治理措施后,各项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及浓度均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涉及大气沉降的粉尘和有机物沉降到土壤的输入量很小,在土壤吸附、络合、沉淀和阻留作用下,迁移速度较缓慢,大部分残留在土壤耕作层,极少向下层土壤迁移,大气沉降对土壤影响较小。 | |
生态保护措施 | 不涉及 |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1、建筑安全防范措施:建筑设施应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2、危险废物泄漏的防范措施:(1)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开存放。(2)贮存场地面应做耐腐蚀、防渗漏处理,防渗层为2mm厚人工材料(防渗系数<10-7cm/s),保证地面无裂痕。(3)危险废物的盛装容器密封,耐腐蚀,不渗漏,并进行定期检查。(4)废油液、废铅酸蓄电池设隔间单独收集,且各危废暂存间设有围堰(容积1.6m3/个),配备有PE材质的废液收集桶,围堰采取防渗、防腐措施,一旦发生废液泄漏,通过水泵抽吸进入收集桶,可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厂区应配备消防物品如砂子、棉纱等,少量泄漏的场合可吸附泄漏物。3、易燃易爆物品贮存区事故风险防范措施:(1)乙炔气瓶根据安监局的要求存放,与氧气瓶分区域存放;(2)贮存区设置通讯设备、安全照明设施、观察窗口、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和应急防护设施,同时各暂存区应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的标识;(3)应配备必需的消防(泡沫灭火器、消防砂池等)、通风、降温、防潮、防雷等安全装置,设置禁火标志及防静电措施等,防雷设施需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有关规定;4、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各应急小组的职责,合理规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机制, |
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及处置方法。同时,建设单位编制的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应与高峰园区、周边企业等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 |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 1、环保手续、档案齐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2、排放污染物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许可证。3、排污口规范化废气:①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露情况进行整治,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②排气筒应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源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废气排污口采样孔设置的位置应该是“距弯头、阀门、变径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如果是矩形烟道的,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采样口必须设置常备电源。③无组织排放或散排点改为有组织排放,其排放的废气,按最大落地浓度点或影响居住区最敏感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确不能改成有组织排放的,应加装引风收集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 |
六、结论
综上所述,重庆博涵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
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不会改变当地的环
境功能。
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拟建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附表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项目分类 | 污染物名称 | 现有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① | 现有工程许可排放量② | 在建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③ | 本项目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t/a)④ | 以新带老削减量(新建项目不填)⑤ |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t/a)⑥ | 变化量t/a⑦ |
废气 | 颗粒物 | 0.9138 | 0.1265 | 0.9138 | ||||
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0.108 | 0.108 | 0.108 | ||||
SS | 0.22 | 0.22 | 0.22 | |||||
废水 | COD | 0.54 | 0.54 | 0.54 | ||||
废水 | NH3-N | 0.08 | 0.08 | 0.08 | ||||
废水 | 石油类 | 0.0569 | 0.0569 | 0.0569 | ||||
锂电池 | 130 | 130 | 130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不可利用物质 | 12184.5 | 12184.5 | 12184.5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非金属废料 | 3.15 | 3.15 | 3.15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除尘灰 | 42.4 | 42.4 | 42.4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磁选尾渣 | 0.65 | 0.65 | 0.65 | ||||
危险废物 | 废油液 | 215.45 | 215.45 | 215.45 |
废蓄电池 | 605.2 | 605.2 | 605.2 | |||||
废液化气罐 | 21.95 | 21.95 | 21.95 | |||||
废滤清器 | 53.2 | 53.2 | 53.2 | |||||
废制冷剂 | 5.42 | 5.42 | 5.42 | |||||
废催化转化器 | 20.8 | 20.8 | 20.8 | |||||
废电路板 | 32.455 | 32.455 | 32.455 | |||||
废抹布、废拖把等含油废物 | 0.5 | 0.5 | 0.5 | |||||
废油箱 | 179.55 | 179.55 | 179.55 |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4.5 | 4.5 | 4.5 |
注:⑥=①+③+④-⑤;⑦=⑥-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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