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427.64万元
招标联系人-0797-4289738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 生活垃圾分类(厨余、大件垃圾处理) 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 合作协议 甲方: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乙方: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4 年 12 月 5 日 目录 第 1 条 定义及解释.........................................................................1 第 2 条 合作关系建立....................................................................3 第 3 条 项目公司组建....................................................................4 第 4 条 股权变更........................................................................... 4 第 5 条 权利和义务及双方承诺.................................................... 6 第 6 条 履约担保........................................................................... 8 第 7 条 违约情形与责任................................................................8 第 8 条 不可抗力......................................................................... 10 第 9 条 争议解决......................................................................... 11 第 10 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1 第 11 条 其他事项........................................................................12 第 12 条 附件............................................................................... 12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4 年【12】月【5】日在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县签订: 甲方:【实施机构名称】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和 乙方:【中标人】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 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类(厨余、大件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已经定南县人民政府 批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 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并 代表定南县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 (2) 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人,乙方同 意并认可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甲、乙双方确认并 同意签订本《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合作、守信的原则,就本项目实施相关事 项协商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适用法律规定,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1.1 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采 购文件要求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1.1.2 本项目,指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 类(厨余、大件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 1.1.3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而签订的本《合作协议》。 1.1.4 《特许经营协议》,指甲方与项目公司就本项目所签订的 《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类(厨余、大件垃圾 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包括所有附件以及日后 可能签订的补充修改合同及其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该合 同。 1.1.5 政府方,指定南县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可 指其中之一,也可统指人民政府和实施机构。 1.1.6 融资方,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融资资金的提供人。 1.1.7 生效日,指本协议约定生效之日。 1.1.8 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包括 全部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等。 1 1.1.9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 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 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文 件。 1.1.10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 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 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为本协议目的,任何 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对双方履行本协议有实质性影响的文件(包括批 文、执照、许可、授权等)视为适用法律的一部分。 1.1.11采购文件,指《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 圾分类(厨余、大件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采购文件》。 1.2 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规定 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 本协议中: 1.2.1 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 议或文件; 1.2.2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 1.2.3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2 1.2.4 一方、双方,指本协议中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 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1.2.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 “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 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1.2.7 日、月、季、年,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1.2.8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主管部 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第2条 合作关系建立 2.1 合作范围 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等合同文件约定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项目 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2.2 项目投融资规模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 1427.64 万元(其中一期工程 529.86 万元,二期工程 897.78 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 20%,债 务性资金为项目总投资的 80%。 2.3 经营权授予 甲方已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定南县农村 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类(厨余、大件垃圾处理)市场化 3 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等合同文件的方式,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 乙方独自成立的专属项目公司,即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投融 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享有获取相应合理回报的权利。 2.4 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共 15 年,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 0:00 时至 2039 年 11 月 30 日 24:00 时止,包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 本协议签署及生效是《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等生效的前提条 件。 第3条 项目公司组建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 体约定如下: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由中标人出资【300】万元注册项目公司,出资形式为货币,项目注册资本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时间,实缴 到位。 第4条 股权变更 4.1 锁定期 锁定期是指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 使用前,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发生转让等变更。 4 4.2 锁定期的例外情形 锁定期内,如果发生以下特殊情形,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允许 发生股权变更: (1)项目融资方为实现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权利而涉及的股 权结构变更; (2)经甲方同意进行资产证券化等再融资活动,由此而导致股 权变更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 4.3 锁定期满股权变更的限制 4.3.1 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第 4.3.2 款约定的前提下,经甲方事 先书面同意,则任意一方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4.3.2 股权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或具备项目实施所 必需的技术能力、财务实力、资格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 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承继股权转让方(即 本协议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特许经营协议》等合同文件项下 的义务。否则,甲方对相应股权转让有权予以否决。具体以《特许经 营协议》约定为准。 4.4 合作期满乙方股权的处分 本项目合作期满后,对于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处分,双方约 定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5 第5条 权利和义务及双方承诺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出资、项目公司 的设立,以及乙方和项目公司在合作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5.1.2 甲方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 获取项目公司设立以及项目公司开展合作范围内工作所必需的批准 文件。 5.1.3 甲方应当确保将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及运营补贴按时纳入相 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 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约定享有合理的投资收益。 5.2.2 乙方确认并同意在项目公司成立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等合同文件的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5.2.3 乙方应当督促项目公司在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 甲方签订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等合同文件。 5.2.4 乙方应当确保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 素质符合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并应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需要,符 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6 5.2.5 乙方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285.53】万元,乙方应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双方商定方案注入(具体以特许经营 协议约定为准),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 项目资本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 5.2.6 乙方应当确保项目公司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 本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如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 目债务性资金,乙方负有补充融资义务,乙方应在前述债务性融资期 限届满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融资方案,并经甲 方批准后实施。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补充融资方案,或提 交的补充融资方案不能满足本项目融资需要的,乙方应与项目公司共 同承担相应责任。 5.2.7 乙方应促使项目公司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等合同文 件项下的义务,乙方同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协助和保障措施,确保项 目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和绩效目标完成项目融资、项目建设及项目运营 等义务。如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经营管 理困难等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则乙方有义务采取有 效措施限期恢复项目公司履约能力,确保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管 理。 5.2.8 乙方所成立的项目公司在履行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责任中如 出现过失并造成客观损失的,项目公司无法独立完全承担的情况下,乙方应对其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7 5.3 双方承诺 5.3.1 截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 可能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其签署 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可能要提起的诉讼、仲裁、已经或将要进行的政府调查或 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 5.3.2 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 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任何适用法律或任何政 府部门的批准,或其为签约一方的任何协议。 第6条 履约担保 乙方应按《特许经营协议》第 19 条款约定,缴纳本项目履约担 保。 第7条 违约情形与责任 7.1 甲方的违约情形与责任 7.1.1 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注 册成立项目公司,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 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改正此行为。因甲方原因致使在本协议签署 后【9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仍未能注册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发出 解除本协议通知,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7.1.3 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且甲方未能在收到乙方 8 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改正此行为 的,乙方有权通过向甲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按照遵循“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另行商定补偿方案,对 乙方的损失给予补偿。 7.2 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责任 7.2.1 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注 册成立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上述规定但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尚无 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 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工作,直至甲方批准为止。项目 公司注册每延期五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如因 乙方原因致使在本协议签署后【90】个工作日项目公司仍未能注册的,或虽已注册但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发出解除本协议 通知,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7.2.2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项目资本金出资到位,或者在 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经甲方 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总投资×2%】元的 违约金。 7.2.3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的,经甲方责令限 期提交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与乙方 解除本协议,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总投资×2%】元的违约金。 7.2.4 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与甲方 9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如延期超过【90】个工作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 议。 7.2.5 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股权变更限制的要求,经甲方责令限 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且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转让股权价格的【 10% 】的违约金。 7.2.6 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且乙方方未能在收到甲 方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改正此行 为的,甲方有权通过向乙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第8条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 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可 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疫情;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 习或政变;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10 (5)其他: / 8.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但该方应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一方未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8.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在不可 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 责任。 第9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 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应采取以 下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0.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后生效。 10.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应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终止。 11 10.3 若《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本 协议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约各方已履行完成提前终止相关责任义 务后,方可终止。 第11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执【4】份。 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1.3 双方对本协议及合作过程中的所有商业机密资料承担保密义 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或依适用法律规定,不得对任何其他第三方泄 露和传播。 第12条 附件 12.1 附件《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类(厨 余、大件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12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3 附件 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类 (厨余、大件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特 许经营协议 甲方: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 第 2 条 协议目的.............................................................................................6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6 第 4 条 协议生效条件......................................................................................9 第 5 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9 第一章 协议主体及主要权利义务................................................................. 11 第 6 条 甲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11 第 7 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14 第二章 特许经营授权及资产权属................................................................. 18 第 8 条 特许经营授予程序及遵守..................................................................18 第 9 条 特许经营授权内容.............................................................................18 第 10 条 特许经营实施方式...........................................................................19 第 11 条 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服务区域或范围.......................................... 19 第 12 条 特许经营期..................................................................................... 22 第 13 条 特许经营期届满终止后的优先权..................................................... 23 第 14 条 特许经营排他性和竞争性项目.........................................................23 第 15 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 配方式..................................................................................................................23 第 16 条 对项目公司股权、经营行为的限制..................................................24 第 17 条 项目资产与权属.............................................................................. 25 第 18 条 用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26 第 19 条 履约担保......................................................................................... 26 第 20 条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书面报告..................................................... 29 2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 30 第 21 条 项目总投资和投资计划....................................................................30 第 22 条 资金筹措......................................................................................... 30 第 23 条 甲方提供的投融资支持....................................................................31 第 24 条 投融资违约事项.............................................................................. 32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33 第 25 条 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和实施分工.........................................................33 第 26 条 前期工作要求..................................................................................35 第 27 条 甲方提供的前期资料....................................................................... 36 第 28 条 履行审核备程序.............................................................................. 36 第 29 条 前期工作违约事项...........................................................................37 第五章 项目工程建设................................................................................... 38 第 30 条 政府方提供的建设条件....................................................................38 第 31 条 项目建设总要求.............................................................................. 38 第 32 条 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 39 第 33 条 进度控制和特许经营期调整............................................................ 39 第 34 条 投资控制......................................................................................... 43 第 35 条 工程招标......................................................................................... 44 第 36 条 工程变更管理..................................................................................45 第 37 条 工程验收......................................................................................... 45 第 38 条 工程保险......................................................................................... 46 第 39 条 工程建设违约事项...........................................................................46 第六章 运营和服务.......................................................................................50 第 40 条 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 50 第 41 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50 第 42 条 质量和服务标准.............................................................................. 51 3 第 43 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59 第 44 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60 第 45 条 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 63 第 46 条 公共用地及公用设施的临时占用..................................................... 64 第 47 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64 第 48 条 运营期保险..................................................................................... 65 第 49 条 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事故的报告和通知.......................................66 第 50 条 普遍服务义务与承诺....................................................................... 67 第 51 条 乙方创新和主动增效....................................................................... 67 第 52 条 项目运营和服务违约事项................................................................67 第七章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的确定和调整........................................ 69 第 53 条 项目收益取得方式...........................................................................69 第 54 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69 第 55 条 运营期的补贴..................................................................................71 第八章 特定监管事项和措施.........................................................................72 第 56 条 定期运营评价..................................................................................72 第 57 条 应急预案......................................................................................... 74 第 58 条 临时接管预案..................................................................................74 第 59 条 审计监督......................................................................................... 75 第 60 条 信息披露......................................................................................... 75 第 61 条 公众监督......................................................................................... 76 第九章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法律变更.......................................................77 第 62 条 不可抗力事件..................................................................................77 第 63 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77 第 64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79 第 65 条 情势变更......................................................................................... 79 4 第 66 条 法律变更......................................................................................... 80 第十章 特许经营协议解除............................................................................ 83 第 67 条 协议解除的事由.............................................................................. 83 第 68 条 协议的解除程序.............................................................................. 86 第 69 条 协议解除后的财务安排....................................................................87 第 70 条 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90 第 71 条 协议解除的其他约定....................................................................... 90 第十一章 项目公司移交项目设施及权益.......................................................91 第 72 条 项目设施移交前过渡期....................................................................91 第 73 条 项目设施及权益移交....................................................................... 91 第 74 条 移交质量保证..................................................................................94 第 75 条 项目设施移交违约事项....................................................................94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95 第 76 条 违约................................................................................................ 95 第 77 条 违约责任......................................................................................... 95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99 第 78 条 争议解决方式..................................................................................99 第 79 条 争议期间的协议履行....................................................................... 99 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100 第 80 条 协议变更与修订............................................................................ 100 第 81 条 保密.............................................................................................. 100 第 82 条 廉政和反腐................................................................................... 100 第 83 条 不弃权...........................................................................................101 第 84 条 通知.............................................................................................. 101 第 85 条 法律适用....................................................................................... 102 第 86 条 适用语言....................................................................................... 102 5 第 87 条 适用货币....................................................................................... 102 第 88 条 协议份数....................................................................................... 102 第 89 条 协议附件....................................................................................... 102 附件一 相关批准文件................................................................................. 104 附件二 定南县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考核 办法................................................................................................................... 104 附件三 定南县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考核 细则................................................................................................................... 108 附件四 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实施考核方案............................... 115 考核标准:严格按照《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管理考核...............118 附件五 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管理考核细则............................... 121 附件六《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 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重大重点问题处罚细则》........................................ 125 6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4 年 月 日】在【定南县城市管理局】签署: 甲方: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滨河路城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余林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类(厨余、大件 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以 下简称《特许经营方案》)已由定南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2.定南县人民政府授权定南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实施机构负责本项 目的具体实施。甲方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江 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中标总 金额为贰亿陆仟玖佰捌拾叁万壹仟壹佰肆拾伍元整(269831145.00 元),其中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特许经营总金额为贰亿零叁佰叁拾玖万 零贰佰伍拾壹元伍角(203390251.50 元),生活垃圾分类(厨余、大件 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总金额为陆仟陆佰肆拾肆万零捌佰玖拾叁元 伍角(66440893.50 元),特许经营期限为 15 年。 7 3. 项目公司已由【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年 月 日】设立,作为本协议乙方,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 下特许经营的权利义务。 4.甲方已获得定南县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授权书见 附件】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本项目实施的相关事 项已协商一致,并根据适用本项目和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共同达成和签署本协议如下。 8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 术语定义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使用的下列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赋予的含 义:
序号术语术语定义
协议/本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签署的特许经营协 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签署的本协议之补充 协议和附件,均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初步协议指甲方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的,约定特许经 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 者全资子公司),并由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 经营协议等事项的协议。初步协议持续有效,且 有效期不短于本协议。
本项目 /特许经营项 目指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 圾分类(厨余、大件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 项目。由甲方选定特许经营者并由其承担前期工 作、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经营 项目。
特许经营者指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政府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组成 部门的统称,包括实施机构。
政府部门指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
1
序号术语术语定义
实施机构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 目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具体为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项目公司指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为 实施本项目专门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在需要设立 项目公司的情形下,按初步协议要求,为承接本 协议,履行本协议而由特许经营者组建的公司。
甲方指实施机构。
乙方指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方 案指由甲方编制并经定南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的《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 分类(厨余、大件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 目实施方案》。
生效日为【2024 年 12 月 1 日】,指本特许经营协议 生效的日期。
特许经营期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至本协议约定的项目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特许经营期按“前 期和建设期”和“运营期”划分为前后两个有机 衔接的项目阶段。
审核备程序指按我国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程序。
约定完工日为【\】,该日期含义指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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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术语术语定义
前期及建设 期指在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阶段划分中,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至项目约定完工日之间的期 间,该期间乙方主要工作是完成部分项目必要的 前期工作和投资建设实施工作。
运营期指在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阶段划分中,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或 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项目前期指从项目发起至履行完成项目审核备程序之 间的项目阶段或期间。
项目前期工 作指项目前期阶段应该开展的全部工作。
正式运营日指乙方获得有关部门或甲方批准、具备依法 依规实质启动项目运营并依托该运营行为有权获 得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收入的起始日期。本项目正 式运营日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
终止日正常情况下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日(含本日);如本协议提前终止则指提前终止日。
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 止),或协议提前终止时根据届时双方约定确定 的项目资产移交日(适用于协议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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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术语术语定义
履约担保指对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履约担保、运维履约 担保、移交履约担保的统称。其中:建设履约担 保,指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 本协议项下建设等义务的担保措施;运维履约担 保,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 行本协议项下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措施;移交 履约担保,指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交的、为担保 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 措施。(履约担保期为 15 年,每三年购买一次,中间不允许断保,履约担保金额为 1000000 元。)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 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为本协议目的,任何政府 主管部门签发的对双方履行本协议有实质性影响 的文件(包括批文、执照、许可、授权等)视为 适用法律的一部分。
法律变更指本协议【第 66 条】所定义的法律变更,包 括一般性法律变更和特定的法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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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术语术语定义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 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 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 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合 规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谨慎运营惯 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 似情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2. 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参考所设,不应影响具体条文的解 释。以下约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 不适用。在本协议中: (1) 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 或文件; (2)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3)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 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协议中的一方、双方或各方,并且 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6) “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 5 均不含本数; (7) 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8)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 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9) 在本协议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并经双方签署的与协议有 关的文件均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本协议约定确定 优先解释顺序。 协议目的 第 2 条 甲方经定南县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互惠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市政公 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 年第 17 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令第 25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甲方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 件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 甲方已经取得定南县人民政府的正式授权及其他必要的同 意和批准,代表定南县人民政府签订本协议。 (2) 甲方具有与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法律权利、权力 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和政府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6 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 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对其具有约束力 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 甲方已合理审慎地编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资料,其中 关于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已经得到政府有权部门的审核 或初步确认,在招标文件中预测的未来使用者数量、市场需求情况等作 为财务模型测算基础的数据谨供参考,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直接使用或间 接利用上述资料而导致失误或损失的责任,但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导致的隐瞒或欺骗、重大失实或误导、重大不实披露情形的除外。(4) 甲方承诺所声明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 不属实,或在此所作出的保证在未来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 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乙方签订本 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 乙方是【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本项 目专门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定南县注册成立的项目 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乙方设立唯一目的和经营 范围为从事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业务,并履行其 在本合同中的所有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不得 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定南县。 (2) 乙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 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与批准。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 7 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行政决定、生效判决或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会违反乙方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 乙方已完全独立并合理审慎地研究和评估了招标文件提供 的参考性技术资料,并基于其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预测的未来使用者数量和市场等数据作出的独立判断签署本协议。 (4) 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条件 和能力,在特许经营者选择过程中提供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方面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5) 乙方承诺所声明和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其对本合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和文 件以及根据本合同拟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和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 会违反任何已存在的文件、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其他合同和文件或该等 合同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亦不会违反任何其成立地可能适用于本合同项 下之交易任何部分的适用法律。 (7) 乙方应保证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 资金履行本合同,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 法,乙方对该等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8)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根据自身的利益对项目进行了必 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建设用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 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9)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 8 不属实,或在此所作出的保证在未来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 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甲方签订本 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 4 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后即生效:本协议已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第 5 条 1. 协议构成 本协议由以下构成: (1)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2) 本协议正文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 优先次序 (1) 前款所列文件构成本协议整体,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 一致之处,以前款所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2) 同一顺序中的文件有不同约定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协议附录 达成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以下附录,用于需要对本协议条款释义时 参考: (1) 甲方与特许经营者签署的初步协议(设立项目公司情形);(2) 特许经营者获得的中标通知书; (3) 双方在本协议谈判阶段签署的备忘录或共同确认的会议纪 9 要中未纳入本协议的内容; (4) 特许经营者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 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但不包括未被 招标人接受的偏差意见); (5)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10 第一章 协议主体及主要权利义务 第 6 条 甲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1. 甲方的主体资格 (1) 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2) 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机构调整,甲方被撤销或被合并的,由 承继其相关职能的机构或合并后的政府主体完全承继本协议,并继续履 行本协议中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承继甲方职能的机构或政府主体 不明确的,应当由政府继续履行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本协议在前 述承继完成之前的履行情况(包括所产生的甲方责任),对承继方具有 约束力、并由承继方全部承担。 (3) 甲方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滨河路城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余林 2. 甲方的主要权利 甲方根据适用法律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各项 合同权利。甲方的权利包括: (1) 对乙方项目投资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和合理使用政府投 资资金(如有)拥有知情、检查、监督等权利。 (2) 对乙方所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应用、工程进度控制、质量、安 全、环境保护管理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3) 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等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以及定期开展运营评价的权利。 11 (4) 在乙方违约时提取履约保函的权利。 (5) 在特许经营期满接收项目设施及权益的权利。 (6) 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介入或 接管项目的权利以及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3. 甲方的主要义务 (1) 依法保持按照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从事本项目特许经营活动 的相关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有效。 (2) 在本级人民政府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依法履行项目 投资管理程序(含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等),协助乙方申请和办理有关 项目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必需的行政许可或其他 批文。 (3) 按照农村环卫行业统一规定支持本项目申请政府运营补贴。 (4) 受限于本合同的规定,甲方不得干预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设施 的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 的需要而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进行。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 大努力防止和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的干预、干扰、影响和破坏。 (5) 甲方应促使相关方及时地、以公平价格且不差于与乙方提供 服务大致相同的其他运营企业一般可以得到的条件向乙方提供建设本 项目工程以及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包括水、电 和通讯设施等。 (6) 在出现行政区划调整、地方政府换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或 职能调整、实施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形时,确保不影响正常履行本 12 协议。 (7) 就本项目依法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励资金、相关税 收优惠政策向乙方提供协助。 (8) 维护乙方按协议约定对项目开展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 理自主权。 (9) 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 协助乙方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额外收 益。 (10) 除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外,在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期间,如乙方发现任何人有任何危害本项目 安全运营的任何行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汇报,甲方应根据适用法 律的规定采取或尽力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该等行为危害 本项目安全运营。 (11) 确因乙方在服务中遇到的特殊困难,甲方应在合情合理范 围内给予帮助和支持。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救助 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 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12) 若甲方征收、征用本项目,依法给予乙方公平合理的补偿。 (13) 甲方负责垃圾分类相关法令法规的宣教和解读,增强行政 执行力度,检查督促乙方的服务质量执行情况,及时通报与乙方服务管 理相关的(信息)注意事项,并组织实施考核,有效提出相关整改意见 和措施。 (14) 履行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13 和责任。 第 7 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1. 乙方的主体资格 (1) 乙方为【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本项 目专门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是由本项目特许经营者组建的特殊目的公 司。 (2) 乙方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其他信息(或有): 2. 乙方的主要权利 (1) 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从事本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本项目拥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维修相关权利。 (2) 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利用乙方享有的项目收益和乙方对项 目持有的权益进行融资(含再融资,下同)的权利,但该等权利不得减 损乙方负有的依照本协议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的义务。 (3) 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项目并获得相应的项 目收入的权利。 (4) 在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按相关政策申请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 提供的相关奖励、补贴或优惠政策。 (5) 因公共利益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需按甲方要求提供额外服 务或发生中断服务导致乙方增加成本或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获得甲方 14 或政府相应补偿。 3. 乙方的主要义务 (1) 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义务。 (2) 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量合格、持续稳定的公共服务或产品,并按适用法律要求和本协议约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3) 按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的履约监管,按适用法律要求接受和 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 (4) 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并合规管理和使用项目资 金。 (5) 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依法取得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 (6) 按政府有关部门最终同意的项目建设文件开展项目建设工 作,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以及建设和产 出技术标准等符合相关要求。 (7) 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如乙方为外商投资 企业,还应依法依规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 (8) 特许经营期届满按本协议约定移交项目资产。 (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 第三方。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10)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应保持拥有能良好运营本项目的相应 人员、技术和设备并保持相应的批文和资质的有效性。 (11) 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 15 的已颁布及公开发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 些法律及政策。 (12) 乙方应按照相关政策缴纳有关税费,如有关税收的适用法 律发生变化,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适用法律缴纳各项税费。本项目政府 付费已考虑项目涉及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进项税、销项 税及抵扣)、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政府不再额外支付任何税费。 (13)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 的规定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在特许经营期内应充分考虑环境影 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合理措施,来避免对群众生产、生活及环境 的干扰。 (14) 在建设、运营期内,对其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 的受托行为、职务行为所导致对本项目的损失、损害、索赔和其它赔偿 责任负责。 (15)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 买和持有本行业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如有关法律法规、相 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发生变化,乙方应按照变化后的适用法律购买各 项保险。 (16) 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其他除本合同明 确约定应由甲方或定南县政府指定机构承担以外的、为履行本合同所发 生的所有费用。 (17)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及移交维修期履 约保函。 (18) 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 16 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完 工。 (19) 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定南县政府方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 定对本项目进行的跟踪评审及审计,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决算等手续。 (20) 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各类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 大努力提供协助。 (21) 应确保由其作为签字一方的融资文件、原材料或设备采购 合同、承包合同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同本 合同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 的相关条款。 (22) 乙方在项目中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若属专利技术,应 为乙方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知 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类似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23)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上级部门对本项目的考核工作。 (24) 履行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和责任。 17 第二章 特许经营授权及资产权属 第 8 条 特许经营授予程序及遵守 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本项目特许经 营授权。 2. 甲方依照政府的授权,有权依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程序 变更或终止已经向乙方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前述行为如对乙方造 成损失的,甲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乙方相 应的补偿,或提请政府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项目公司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下,对外投资或从事特许经营授 权范围之外的其他违反本协议的经营活动,但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合法创 新经营模式获取收益且不对提供本项目项下公共服务造成不利影响的 情形除外。 4. 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进行转让、出 租或质押,但依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在不减损甲方权利和乙方义务的情 况下为项目进行融资或再融资目的并经甲方同意而进行的收益权转让、质押除外。 第 9 条 特许经营授权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的以下权利: 1. 乙方拥有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 营和维护维修的权利。 2. 乙方拥有特许经营期内依据本协议约定排他运营本项目和合法 经营本项目资产的权利,并承担项目运营主体责任。乙方可将项目运营 部分工作委托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但不免除或减损乙方应承担 18 的运营主体责任。 3.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有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相关收入的权利。乙 方收入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运营补贴”,本项目使用者付费收入 =垃圾处理费收入+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收入,运营补贴是政府 为开展环卫工作,对项目运营进行直接补贴。 4.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5.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特许经营授权所明确的范围、项目内容和经 营种类。凡是本协议未明确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乙方必须经过甲方或 政府的书面许可方可行使。 6. 除本协议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乙方无需为取得 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向甲方或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支付任何 费用。 7. 社会公众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对乙方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依法主动接 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8.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另有相关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 期限届满时向甲方移交本项目,自行承担项目债务,并不得再以本项目 运营方名义开展活动。 第 10 条 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本项目采用 BOT 运作模式。由定南县人民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 新建、运营本项目,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第 11 条 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服务区域或范围 1. 由乙方承担的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内容(或范围)是: 19 (1) 农村清扫保洁服务区域:本项目服务区域为定南县历市镇(非 城区区域范围)、岿美山镇、老城镇、天九镇、龙塘镇、岭北镇、鹅公 镇等 7 个镇。 (2)垃圾分类(厨余、大件垃圾)服务区域:定南县全域范围的 垃圾分类工作。 (3)负责全县七个镇所辖区域公厕卫生清扫保洁及运营管理工作(不含维修)。 (4)项目总投资规模与设施配置情况:根据《定南县农村环卫清 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类(厨余、大件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主单位确定的投资规模,确定本项目总投资 估算约 1427.64 万元,其中一期工程 529.86 万元,二期工程 897.78 万 元。 项目一期、二期投资估算表如下: 一期(8 年)环卫设施配置及投资估算表
项目环卫设施数量 (辆/套)单价 (元)小计 (元)
农村保洁洗扫车(总质≥18 吨)2600000.001200000.00
快速保洁车508000.00400000.00
洒水车(总质量≥10 吨)1292600.00292600.00
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宣传亭(含破袋器、分拣 盘)1006460.00646000.00
农村保洁、垃圾分类240L 垃圾桶10000246.002460000.00
大件及厨 余处理中 心污水管 网改造污水管网改造1300000.00300000.00
20
合计101545298600.00
注:以上单价仅为参考单价。 二期(7 年)环卫设施配置及投资估算表
项目环卫设施数量 (辆/套)单价 (元)小计 (元)
农村保洁、垃圾分类240L 垃圾桶10000246.002460000.00
农村保洁快速保洁车308000.00240000.00
垃圾分类宣传亭(含破袋器、分 拣盘)556460.00355300.00
平板收集车(总 质量≥9 吨)1180000.00180000.00
洒水车(总质量≥10 吨)1292600.00292600.00
路面养护车(总 质量≥3 吨)2241600.00483200.00
巡查车(皮卡车)1150000.00150000.00
小型货车(总质 量≥7 吨)1150000.00150000.00
洗扫车(总质≥18 吨)2600000.001200000.00
垃圾分类餐厨垃圾车(总 质量≥12 吨)4469200.001876800.00
勾臂车(总质量≥7 吨)1339900.00339900.00
中转站改 造除臭+空气循环 净化系统1200000.00200000.00
中转站维修改造1750000.00750000.00
中转站市政雨水 管网及污水管网 维修改造1300000.00300000.00
合计101018977800.00
注:以上单价仅为参考单价;二期设备投资主要用于替换一期及存 量设备报废后的再购置。上述投资中破袋器每期 150 个、分拣盘每期 50 个;中转站改造完成后,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将按照相关部门 21 要求,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行合规排放。 2. 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区域和/或服务对象范围具体是: (1)负责全县七个镇所辖区域(含圩镇、农村道路、沟渠等)垃 圾清扫、道路清扫清洗、大件垃圾清运、公厕卫生保洁、两米以下牛皮 癣清理、环卫设施(垃圾桶、垃圾亭等)保洁清洗维护更换等工作。 (2)负责圩镇、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居民房前屋后等生活垃圾 的清扫保洁,配合镇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3)中转站改造服务。 (4)负责定南县全域范围的垃圾分类运营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垃 圾分类宣教、咨询、培训、督导、数据服务、设施维护管理、厨余垃圾 收运及大件破碎处理中心、厨余垃圾处理中心运营服务。 (5)负责聘用管理镇村保洁员并明确保洁责任区域;建立以圩镇 和行政村为单位的垃圾清扫、收集、保洁。 (6)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安排的重要工作、各级督导派发问 题整改和安全运营等工作。 注:具体农村运营范围以特许经营协议中具体移交清单确定。 第 12 条 特许经营期 1. 特许经营期基本约定 (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15 年,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算。 (2) 双方约定,本项目约定完工日为【/】;项目运营期自约定完 工日的下一个公历日(含)起算;特许经营期届满日为【2039 年 11 月 30 日(含本日)】。 2. 特许经营期的期限调整 22 (1) 因项目建设进度提前或滞后,按本协议对进度偏差导致的特 许经营期的期限调整的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2) 因出现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可以调整特许经营期限的情形,按 约定相应调整特许经营期限。 (3) 如适用法律对项目收费期有规定的,调整后的特许经营期应 符合相关规定,特许经营期届满日不得晚于项目收费期届满日。 第 13 条 特许经营期届满终止后的优先权 特许经营期届满如政府方决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营本项目,甲方将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乙方承担,并重新订立特许经营协议。 第 14 条 特许经营排他性和竞争性项目 1. 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和政府部门不以任何方式将已授予乙方的 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重复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 式减少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妨碍乙方行使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 2. 在乙方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受到第三方实质性妨碍时,甲方应 予以排除,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3. 特许经营期内,如因公共利益原因需要新建竞争性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公共利益和乙方权益并重的原则,具体协商竞争性项目对本 项目造成影响的解决方式。 第 15 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 比例、利益分配方式 1. 经营范围: 23 (1)负责本项目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购置、更新特许经营区域内 的环卫作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环卫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垃圾收集容 器等,以满足环卫作业服务的需要。 (2)运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设施。 (3)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提供本项目农村保洁、垃圾分 类运营、大件破碎处理中心及厨余垃圾处理中心运营服务,并获得市场 化经营收入及运营补贴。 (4)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将项目设施及相应权益无偿、完好、无 债务、无担保地移交给定南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保证项目设施 正常运行。 乙方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由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 限公司全额出资。 2. 乙方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3. 出资比例: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100%。 4. 乙方股东利益分配方式:【/】 对项目公司股权、经营行为的限制 第 16 条 1. 无特别批准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完成投入及 运营到期为止,乙方不得变更股东。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乙方变 更股东,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非该股权结构变更是适用法律所要求,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或政府的部 门命令的变更;对于有利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或项目实施的股权结构 调整,甲方予以支持,且无合理理由不应当拒绝给予同意,但前提是股 权变更不应不合理地减损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24 且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适用法律对股权结构的要求。上述期间后项目 公司股权结构如需调整,必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做出相应的调整。甲方 有权基于是否不合理地减损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履行本协议的能 力、是否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是否违背适用法律对股权结构的要求等,对股权结构调整提出异议,项目公司有义务消除异议或终止调整,且在 消除异议前乙方不得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变更股东 时,新股东应当对甲方承诺履行本协议下乙方股东的义务并证明其具有 履约能力,且股东变更应符合适用法律及政策性规定的有关要求(如 有)。 2.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应 按适用法律执行并需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 等须符合适用法律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3.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任何 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 贷及借贷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行为,不得 承担其股东的债务。 第 17 条 项目资产与权属 1. 政府向乙方移交资产与权属 在合作期内,原有存量设施项目与土地关联的中转站、大件破碎处 理中心及厨余垃圾处理中心及设备等资产所有权归属甲方。与土地无关 的汽车、工具车等设施通过资产评估后,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处置,乙方负责存量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直至设备报废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指定机构。 25 存量设备具体金额以资产评估最终确定金额为准。 2. 乙方新增项目资产与权属 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为满足本项目作业需要所购置的垃圾收运容 器、收集工具、环卫车辆和设施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消 灭所有权之处分权的行使,以不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及移交要求为前 提。其中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实施方案要求的设备及资产均需在特许经 营权终止后无偿移交。招标文件及实施方案要求之外的资产由乙方自主 投资使用的由乙方自行处理。 3. 资产维护要求 乙方应保证所有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自有、租赁车辆)正常运行和 维护,同时每辆车辆需加装可视化定位和作业系统,并授予甲方权限,实时查看车辆动态。 4. 资产使用限制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范围内 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用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第 18 条 本项目无项目用地,乙方办公场所由乙方自行租赁或购买。 第 19 条 履约担保 1. 履约保函的提交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乙方 应向甲方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运营维护期保函。a.甲方同意格式。 b.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26 2. 履约保函的金额 (1)履约保函分为运营维护期保函及移交维修期履约保函 (2)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运营维护期保 函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 元),该保函在乙方递交移交维修期 保函后二十(20)日内退还。移交维修期履约保函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 的六个月,乙方向甲方提交移交维修期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 元) 注:上述约定的保函应包含保证金、保函、保险等多种形式。 3. 履约保函有效期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项目特许 经营期届满之后一(1)年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2)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期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 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 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30)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 合第 19.2 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 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3)移交维修保函的有效期 a. 在特许经营期正常结束的情况下,最后一份保函的有效期应至 移交后一年时止。 b.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当时有效的履约保函 成为最后一份保函,其有效期应根据规定延长或缩短。 4. 履约保函的兑取 (1)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若发生乙方和/或其社会资本股东 27 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附件、《项目合作协议》及其附件项 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上述合同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2)若乙方未按照本条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 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3)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 出书面通知,并告知乙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除非乙 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 履约保函金额或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按本条的规定提 交替换旧履约保函的新履约保函,否则,甲方即有权立即从履约保函中 兑取该等金额。 5. 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 6. 若甲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 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十(10)日内将履约保函补 充至第 19.2 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 额的证明。 7. 履约保函的解除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在兑取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 项后,并在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 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应解除该份履约保函,并将该份履约保函 的余额退还给乙方。 8. 兑取履约保函的声明 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 28 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 不提供履约保函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交运营维护期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经 甲方催告,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就其 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第 20 条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书面报告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政府监管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书面报 告,内容应按约定或政府监管要求,反映项目特许经营投资、建设、运 营、收费等情况。 29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 第 21 条 项目总投资和投资计划 1. 本协议生效后十(10)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 初步投资计划,重点说明项目公司认缴注册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安 排和到位计划。 2. 项目在项目投资费用获得实施机构认可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十(10)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详细投资计划;详细投资 计划包括本项目总投资额及其构成、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资 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融资资金)筹措安排和到位计划等信息。 3. 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项目相关文件(含项 目技术文件、批复文件等),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方法对乙方提交 的详细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修订要求。经甲方审核后的详细投 资计划将作为甲方对本项目实施投融资监管的依据。需要调整投资计划 的,乙方应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调整后的投资计划,甲方有权进行审 核并提出合理修订要求。 4. 在建设实施期间,当工程投资因各种原因出现较大幅度变化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更新的项目投资计划。 第 22 条 资金筹措 1. 项目资本金 (1) 本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20%设置,最终所需项 目资本金根据项目总投资执行情况按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确定,乙方各股 东应按最终确定的项目资本金履行资本金出资义务。 (2) 乙方各股东对本项目的资本金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具体是: 30 【货币出资】。 (3) 乙方需确保本项目所使用项目资本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合法 合规。 (4)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确保资本金到位。 2. 其他建设资金筹措 (1) 项目资本金之外的建设资金需求,由乙方负责通过债务融资 等方式解决,并由乙方负责项目债务资金偿还。 (2) 如项目融资机构要求乙方(项目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保证等 增信措施,乙方各股东按股东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增信责任。 (3) 乙方可以采用其享有的项目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为项目融 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使用本项目相关权益为项目融资,须经 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 乙方为项目签署融资合同须在正式签约前提交甲方,甲方在 十(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以确保融资合同不损害公共利益及 政府方利益;甲方逾期未作出审查决定的,视为审查通过。甲方的审查 不减少或减轻乙方在融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 第 23 条 甲方提供的投融资支持 1.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的协助,包 括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由甲方或定南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 同意或证明文件等,但并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且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 担保和增信措施。 2. 为保障本项目融资,甲方应负责协调定南县行业主管部门等其 他政府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确保将本合同约定的政府付费每年按时 31 纳入定南县财政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经定南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后,报定南县政府并报县人大审议通过,保障定南县政府在本项目全生 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 24 条 投融资违约事项 1.由于乙方资本金未能如期到位而影响贷款提用的视为重大违约,因此产生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未到位资本金每日 0.05%的赔偿。 2.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就本项目及时获得银行贷款融资超 过六十(60)日的(甲方以自有资金投资情形除外),视为乙方在本合 同项下的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3.乙方未能按期完成融资的,乙方社会资本股东应提供借款(可计 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保证。 32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 25 条 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和实施分工 1. 纳入本项目实施范围(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的项目前期工作包 括: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对项目区域的作业内容进行测量核对、完成存量环卫设施、环卫设备和车辆等资产的评估、运行交接及其他必 要的前期工作。 2. 甲方和政府方与乙方分别承担的本项目前期工作分工安排是:(1)甲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本项目的特许经营项目 咨询服务及评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上述工作的相关费用,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乙方承接相关服务合同及 付费)。 (2)甲方负责协调财政部门完成本项目的财政预算安排。 (3)根据本项目的实施方案等材料及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协助乙 方完成本项目立项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等。 (4)前期工作监管,即甲方有权采取其认为合理、必要的措施对 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乙方应对甲方的监督管理予以配合。 (5)如果本项目中转站、大件破碎处理中心及厨余垃圾处理中心 等由于政策变化、外部因素等影响而造成项目调整、规模调整或者完全 不具备建设运营条件且无法达到本合同项目目的,经乙方提出申请并经 甲方审批或经甲方提出乙方同意,乙方可以调整或者停止改造项目的部 分设施。为满足上级政府的考核要求,甲方增加或替换项目的选点,并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相应增加、调整部分工程或运营内容的,经甲方审 33 批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最终经政府审批后,乙方可以增加或调整该部 分项,因此增加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6)本项目前期工作除已由甲方完成的以外,均由乙方配合完成,甲方负责尽最大努力协调各政府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7)依照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现行的中转站改造、垃圾分类 及大件破碎处理中心及厨余垃圾处理中心运营、保洁、垃圾清运等程序 及政府部门要求须进行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测量、检测、审图、方案评 审,需签订合同的,按前期或施工阶段分别由甲方或乙方负责委托并签 订合同。 (8)乙方及乙方社会资本股东方,承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至工程 竣工及保修期内所有内容的实施,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工作根据法律法 规如无需开展的,可不进行开展): ①本项目的工程勘察(含外业见证)、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竣工图编制、绿色建筑工程设计、节能工程设计)及施工阶段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 间的设计服务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内所有的设施设备采购(含安 装、技术指导等)与材料供应、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投入运营)等; ②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包含办理特许经营项目各阶段的报建、审查、审批、核准、办证、备案、外协谈判等的相关手续办理、协调配合及必 要的安全评估和检查、综合调试、竣工图的审核、试运营、竣工验收、商业运营和质量保修等直至运营期满后将全部项目资产移交定南县人 民政府。 上述工作如需报批,则由签订合同的委托方向定南县主管部门办理 手续;若由乙方办理报批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 34 3. 甲方和政府方承担的前期工作支出纳入本项目总投资,应符合 项目估(概)算编制规定;除另有来源安排或约定外,甲方为本项目编 制特许经营方案等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 26 条 前期工作要求 1. 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应及时组织安排和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在 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计划应明 确前期工作内容、各方分工、时间安排和前期工作进度目标等,经甲方 审定后作为前期工作进度控制和监管的依据。乙方须每周向甲方报告项 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提出建议。 2. 甲方和乙方承担的前期工作均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 准规范等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深度应达到相应要求;前期工作按 规定对承担单位有资质条件要求的相关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3. 乙方应对本项目全部前期工作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政府方须就其分工组织实施的前期工作质量、进度和相应的经费支出控 制负责。 4. 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对于外部环境和条件的重大变化(如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产业和财税金融政策变化等),乙方应及时评估对 本项目的影响并向甲方报告。 5. 对于项目前期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复文件,如涉及需要变更批复 对象为乙方时,乙方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6. 乙方应按审定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甲方应按审定的计划保 障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并为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提供相 35 关协助、协调等支持帮助。 第 27 条 甲方提供的前期资料 1. 本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资 料。 2. 对于甲方向乙方移交的前期资料,以及前期由甲方协助乙方从 相关方面获得的其他资料,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直接使用或间接利用此类 资料而导致失误或损失的责任,但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隐瞒 或欺骗、重大失实或误导、重大不实披露情形的除外。 第 28 条 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1. 乙方应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核备案程序,获得政府有权部门审批、核准通过的批复,或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 2. 乙方实质性开始履行审核备案程序的时间不应晚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时间】;该时间按有关部门正式受理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请 求的时间确定。 3. 乙方在前期工作中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 务)方案应符合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 4. 项目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向有关部门正式上报、提交相关报告、申请之前,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上报。 5. 如项目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未获通过,甲、乙双方应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如属于甲方或政府方原因 导致项目未获通过,政府方应按约定给予乙方合理补偿;如属于乙方原 因导致未获通过,则乙方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项目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 36 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之后乙 方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乙方应配合 甲方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报审工作。 第 29 条 前期工作违约事项 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的本项目前期工作分工安排。除非 以下原因所导致,如项目前期工作出现滞后、返工等情形,以及由此可 能进一步导致的项目进度延误、乙方费用增加等风险和损失全部由乙方 承担,造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或政府方的过错; 2.政府方调整本项目建设/运营地点、主要建设/运营内容、建设/ 运营规模或建设/运营标准; 3.政府方权限范围内涉及的地方政策变化、本项目规划或其他相关 规划调整。 37 第五章 项目工程建设 第 30 条 政府方提供的建设条件 1. 政府方承诺为本项目建设提供的条件包括: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本项目涉及的管理和审批事 项,按项目实施方案和本协议约定,依法为本项目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 障,为乙方取得相应的许可提供服务和便利。 2. 如政府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供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并导致项目建 设受到不利影响,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3. 对于不属于政府方承诺提供的建设条件,甲方可为乙方落实此 类建设条件提供帮助,但不应视为甲方或政府方需承担提供责任。 第 31 条 项目建设总要求 1. 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有关 部门审查、审定、审批的项目技术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等)和批准 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本协议约定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2. 乙方应规范开展和管理本阶段涉及的勘察设计工作(如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等),按规定履行相关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程序;对于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 和地方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如项目存在地 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维修养护困难等特点,应加强勘察深度,结合施工、运维需求细化设计方案,强化建设风险过程管控。 3. 乙方是本项目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须履行好 建设全过程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责任,依法为本项目建立健全质量保 38 证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保证体系,并应建立规范的工程档案管理 制度;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的相关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工作。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按相关 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和监督本项目相关参 建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取得必备的前置要件 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甲方依法向乙方提供相关协助和配合。 5. 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在工程建设管理 中积极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如甲方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相关监督 管理工作,乙方应予以必要配合。 6. 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工作报告,接受甲方和政 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甲方有权就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按本协议 约定安排现场检查或定期巡查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 7. 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本项目建设各种竣工验收程序,甲方应 主动予以项目竣工验收支持。 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 第 32 条 本项目无项目用地,特许经营人办公场所由中标特许经营人自行租 赁或购买。 第 33 条 进度控制和特许经营期调整 1. 约定完工日 (1) 乙方应在约定完工日或之前完成项目建设,达到项目在约定 完工日应当实现的建设进度要求(完工日由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实施具体 情况另行约定)。 39 (2) 如出现本协议甲方同意的延期情形,则约定完工日日期应结 合甲方同意的延期、甲方对乙方采取的工期补偿措施(如有)等因素做 相应调整。 2. 进度计划 (1)项目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进度计划(简称《进 度计划》),在该计划中列明项目工期安排关键线路、各里程碑节点计划 日期(含约定完工日)等。 (2) 甲方有权对《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本协议对项目建设进度的 要求(包括对约定完工日的目标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要求,乙方 应予修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对《进度计划》的审核、同意或要 求乙方修订,旨在监督和推进项目建设,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义 务和责任。 3. 预期的延误 (1) 如果乙方认为工程建设将不能按照《进度计划》确定的阶段 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 甲方。 (2) 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减轻延误造成的影响。 (3) 乙方应根据甲方同意的延误请求,及时修订《进度计划》,说明对工期和约定完工日的影响,并报甲方审核确认。 4. 延期事由与获准 (1) 若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导致项目进度计划里程碑节点延 误,乙方有权要求向后调整约定完工日(建设期相应延长)。 40 因甲方、政府方承担的相关工作(如拆迁)延期而导致的项目 延误; b.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延误; c. 由乙方提出并经有权部门审定批准的变更引起的延误,但乙方 在该变更已经导致工期延误之后才提出的延期请求除外; d. 政府方要求或同意暂停施工或延缓施工(因乙方违法、违约原 因的除外); e.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文物或其他有保护价值的埋藏 物; f. 因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重大设计变更; g. 发生不可抗力; h. 因法律变更引起的延误。 (2) 上述延期申请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 a.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送达一份书面 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项目延误的原因、已经或拟采取 的措施、对约定完工日的影响,以及申请约定完工日后移的延期时间等;b. 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项目进度计划关键线路节点(包 括约定完工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将 延期减少至最低。 c.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自身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要 求延期。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延期申请后七(7)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 决定对相关节点日期是否进行延期并及时通知乙方。对于乙方基于甲方 41 原因而提出的延期申请,甲方应予同意,但对乙方所申请的延期幅度或 向甲方的补偿诉求由双方具体协商。 (4) 甲方同意延期申请的,乙方相应修订《进度计划》并报甲方 审核;如涉及甲方同意的延期导致约定完工日调整的情形,《进度计划》应予体现。甲方不同意延期申请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对于甲方未在 约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同意延期;乙方对甲方意见和理由有 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或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处理分歧、纠 纷期间,乙方均应正常开展项目建设。 5. 进度偏差导致的特许经营期限调整 (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固定期限,如经甲方同意的延期导致约 定完工日作推迟调整,对应部分的特许经营期相应减少,但可免除延期 之处罚。 (2) 如部分项目实际完工日相较约定完工日提前,一旦具备运营 条件(包括获得有关方面必要的运营批准),乙方即可提前开始项目运 营,本协议约定的或双方在此前已经调整的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维持不 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 如项目实际完工日相较约定完工日滞后,本协议约定的或双 方在此前已经调整的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维持不变。 (4) 因上述原因对特许经营期限的调整,须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由 甲、乙双方进行复核确认并签署补充协议。 (5) 如适用法律对项目收费期限另有规定的,依据本款对特许经 营期的上述调整,以及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对特许经营期的调整,对项 目特许经营期的调整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42 第 34 条 投资控制 1. 乙方承诺本项目每期投资应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如 乙方投资比低于 10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投资或将降低投资比例部 分在每年的运营补贴中进行扣除。乙方购买设备设施数量不得低于本协 议第 11 条约定的数量。 2. 本项目改造部分投资为固定总价投资,乙方应保证工程建设资 金足额投入到位,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经甲方确认的投资计划中列明的 项目总投资范围内。 3.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行业管理相关规范规程编制项目造 价控制文件,从工程勘察设计源头做深做实投资控制工作。本项目不额 外增加改造部分投资。 4. 在本项目范围内,如工程投资发生超支,乙方应负责及时筹措 项目新增资金;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超支资金由乙方承担。如实现投 资节约,在符合各类专项资金(如有)使用政策的前提下,除非另有约 定,项目因投资节约实现的相关效益由乙方享有。 5.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 依规开展工程招标、按规定及时履行工程重大变更审批和概算调整程序(如有)、及时开展投资合规性检查和整改等工作,以符合国家、地方 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并为项目建成后申报项目 产品或服务政府定价(如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投资统计等工作 提供规范的资料和数据依据。 6. 如项目使用政府资本金注入,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中政 府资本金管理工作,包括配合相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开展政府投资绩效 43 评价等。 7. 因工程变更或增加合同施工项目原因,本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 价总额超过概算价,未超过实施方案投资总额的,需向政府方提出概算 调整报告,经政府方批准方可执行。如超过实施方案投资总额的,乙方 需对工程进行合理优化,严格控制在实施方案总投资范围内,不得超过 实施方案投资总额。 7.本项目涉及乙方所有设施(垃圾桶、作业车辆、巡查车(皮开车)辆等)购置投资中,乙方应向甲方上报设施购置清单及计划,乙方购置 设施应满足项目运营维护的要求,在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展设施购 置工作。设施到位后,由甲方验收,数量、型号等无误后,进行入库。乙方可以根据甲方实际需求调整数量和品类,但投资最终不得低于本协 议约定的投资数额。购置设备单价由甲方根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开展询价 工作,询价后确定单价为最终认可的投资价格组成。 第 35 条 工程招标 1. 乙方应当依法和依据项目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相关的工程、货物 和服务的招标工作。 2. 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特许经营者依法能够自行建 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乙方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法与符合条件的特 许经营者(或其中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单位)直接签订发包合同,但 须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 本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承担重要检验、监 测和试验任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经验。 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招标、签约及履行情况,涉及分包 44 的,应同时报告分包的签约和履行情况。 第 36 条 工程变更管理 1. 本协议所称工程变更指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实际采用的工程 技术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主要施工方 法、关键设备选型和指标等)相对于经批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乙 方按规定完成相应审查程序并向甲方报备(对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初步 设计文件所发生的变更。 2. 本项目履行通过审核备程序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乙方编 制本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报甲方审核。 3.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方双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请(要)求或建议;乙方应及时和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对项目的影 响,除非甲、乙双方认为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变更措施的情形外,双 方需就变更方案及其相关的责权利处理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 施。对于甲方提出的变更导致乙方利益减损的,甲方应予以合理补偿;对于乙方提出的变更导致乙方利益减损的,甲方可视变更情形给予乙方 必要和合理补偿;无论甲方或乙方提出的变更形成项目利益增益的,甲、乙双方具体协商项目利益增益分配方式。 4. 对于源自不可抗力因素事件、法律变更而必须实施的工程变更,乙方应及时实施并向甲方报告;政府方可视情况对乙方提供必要和恰当 的救济。 5. 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第 37 条 工程验收 1. 乙方在条件具备时应依法依规及时履行项目专项验收和竣工验 45 收程序,取得相关验收批复文件。对特定验收事项,乙方应就验收组织 安排和时间计划等信息提前七天通知甲方。 2.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按验收组织方(含乙方作 为组织方)安排或邀请派出合适人选担任该特定验收事项的领导小组成 员或专家组成员,或派出单位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对于按规定并非必须 安排甲方参加的情形,甲方是否派出代表出席验收会议不影响验收组织 方(含乙方作为组织方)按规定及时履行项目相关验收程序。 3. 由于乙方未能及时组织或提请相关验收、验收单位未能及时安 排验收,或相关验收未能一次通过等而导致的全部项目风险和损失均由 乙方承担。 4. 对属于政府方权限范围内的验收事项,甲方可为乙方开展此类 验收工作提供协助,但甲方并不因此对验收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 38 条 工程保险 乙方应及时为本项目足额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如第 三者责任保险)。 第 39 条 工程建设违约事项 1. 工期延误违约金 (1)违约金数额 由于乙方的单方原因导致工程竣工验收日延误,则本项目特许经营 期不变,除继续履行建设义务外,还应就此等延误逐日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延误时间在三十(30)日以内的,每延误一(1)日,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壹仟(1,000.00)元违约赔偿金;延误时间超过三十(30)日不 46 足六十(60)日的,每延误一(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贰仟(2,000.00)元违约金;延误时间超过六十(60)日不足一百八十(180)日的,每 延误一(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肆仟(4,000.00)元违约金。延误 时间超过一百八十(18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逾期超过一百八十(180)日的,视为严重违约,除非征得甲 方或者定南县政府的谅解并达成书面合同,否则按照本合同第 77.2 条 款进行处理。 (3)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 78 条规定解决争议。 (4)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延误违约金,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全部兑取完。在履约保函兑取完毕后,甲方有权提前终止 本合同。 2. 乙方资本金不到位的责任 乙方的资本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乙方应及时纠正。乙方的资本 金不能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到位的,且未能在收 到甲方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 20 个工作日内改正此行 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没收中标人履约保函。 3. 乙方擅自变更相关文件的法律责任 乙方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本项目设计文件或应履行报批手续而未报 批的,应予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拖欠工程款、材料款 若乙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承包商的工程款、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造 成上访、阻工、影响工程进度等,或因经工程承包商的工程款拖欠等问 47 题导致农民工上访、阻工、影响工程进度等,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补救措施并申请履约保函出具行在运营维护期保函金额 内支付乙方应付的款项。 5. 乙方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建造师及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 员、资料员,在项目建设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或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按天处罚。其中,项目建造师/主要管理人员每擅自离开工地一(1)天,扣罚 5000 元/天;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每擅 自离开工地一(1)天,扣罚 1000 元/人/天。 6. 其他相关违约行为及其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情况严重应给予处罚: a.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b.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的; c.按规定必须审查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 施工的; d.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e.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反国家及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有关规 定的; f.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 g.设计变更中,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并实施、因变更造成质量和 48 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恶意串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在 工程变更上弄虚作假以达到节省建设成本目的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a.未组织完工验收擅自将本项目投入运营的; b.完工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本项目投入运营的; c.以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致使验收单位或验收组对不合格的工程 部分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9 第六章 运营和服务 第 40 条 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 本项目无项目用地,办公场所由乙方自行租赁或购买。 本项目中,甲方应根据《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来处置存量资产。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第 41 条 1. 试运营 (1)试运营前提条件 乙方在改造项目试运营之前,应按试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完成 本项目相关验收等必需的前置工作,达到开展试运营的技术条件、组织 条件和相关审批条件。 (2)项目启动试运营的程序 a. 在具备试运营条件后乙方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甲方 发出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告知预计的开始试运营的日期,并提交能 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试运营条件的书面材料。试运营应在甲方代表到 场的情况下进行。 b.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试运营申请之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试运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逾期未 通知亦未书面陈述不同意理由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试运营。 c.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落实或协助落实向乙方提供符合约 定要求的试运营条件。 d. 试运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试运营已完毕的书面报 告,阐明试运营的详细程序及结果。 50 (3)试运营的一般规定 a. 试运营应不少于30天,且不应超过180天; b. 进行试运营时,所有测量数据及测试结果均不得进行误差调整;所有的系统的功能测试应同时进行。 c. 试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 (4)试运营期间的项目成本和收入处理 自试运营日(含当日)起的试运营期间,甲方按乙方实际运营成果 支付运营维护服务费。 2. 正式运营 (1)乙方应在改造项目完成试运营并具备正式运营条件后书面向 甲方提出开始正式运营的申请,清扫保洁等服务项目在合同生效日开始 正式运营。 (2)甲方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 否同意乙方申请的“正式运营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逾期未通知亦未书面陈述不同意理由的,视为乙方申请的正式运营之日 为“正式运营日”。 (3)自正式运营日起,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为项目运营提供必要 条件。 第 42 条 质量和服务标准 1.农村环卫清扫保洁 (1)清洁保洁作业要求 a.清扫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对所路段责任区域进行大清扫,清 扫率达 100%。 51 b.保洁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对所划分路段范围进行不间断巡 回保洁,保洁率应达 100%,对沿街路面垃圾进行收集,将垃圾运至就近 垃圾桶内。 c.做好果皮箱、垃圾桶等环卫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清洗,对沿途路段 范围以外在视线范围内必须清理的垃圾、枯枝、落叶、土堆、石块、杂 物、小广告应按要求进行保洁。 d.清扫保洁具体作业时间: 圩镇区域作业时间从早上 6:00-18:00。首次普扫在早上 7:30 前 完成,随后巡回保洁,每次间隔 5 小时普扫一次,在作业时段(12 小时 内)要达到 2 次普扫、2 次以上的巡回保洁;人行道、路面、下水道排 水口、树穴等应整洁,分车道绿化带、街头绿地内无生活垃圾,垃圾桶 不准摆放在绿地内、泥沙不准铲入绿地内。 非圩镇区域的农村其他区域作业时间从早上 6:00-18:00。首次普 扫在早上 7:30 前完成,随后巡回保洁,每次间隔 6 小时普扫一次,在 作业时段(12 小时内)要达到 1 次普扫、1 次以上的巡回保洁,人行道、路面、下水道排水口、树穴等应整洁,分车道绿化带、街头绿地内无生 活垃圾,垃圾桶不准摆放在绿地内、泥沙不准铲入绿地内。 e.清扫、保洁要达到无果皮、无塑料袋、无纸屑、无灰尘、无污水 等,及时清理影响整洁的砖头石块等杂物和零星垃圾,确保责任区域干 净整洁。清扫时,用清扫工具对路面、人行道、路牙、下水道进水口、行道树周围进行全面清扫。保洁时,要做到电动三轮保洁车与人工保洁 相结合,并用大小扫把、簸箕等工具清理路面和绿化带上的沙石、泥土、 52 果皮、塑料袋、纸屑、烟蒂、饮料包装盒(瓶)等垃圾,作业人员做到 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绿化带符合质量要求。 f.“牛皮癣”清理范围及标准要求:清扫保洁区域可视范围内 2 米 以下“牛皮癣”要做到即现即清,同色、规范覆盖,不留痕迹。 g.清扫保洁过程中,遇有人乱扔、乱倒生活和建筑装修垃圾、乱泼 洒污水、抛洒建筑材料时应礼貌劝阻,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主管单位 及镇政府。 e.公厕做到专人专管,室内干净整洁,无尿垢、无积水、无蛆蝇、无蛛网、无粪便、无明显异味,地面净、蹲坑区净、门窗天花板净、管 理间净、公厕周边净;公厕标志牌、导向牌保持整洁干净。 f.清扫保洁过程中不得扰民。 g.清扫保洁后的垃圾应及时收集至垃圾收集点、严禁裸露堆放在路 面,严禁焚烧垃圾、严禁运输途中抛洒滴漏、严禁随意倾倒垃圾。 h.服务区域内的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周围无 杂物、无零星垃圾堆放,保持干净整洁。 i.雨天清扫工人要负责清扫积水,雪天要清除积雪,保持道路清洁。 j.机械、车辆发生故障等原因致使不能正常运转时,乙方应及时调 配车辆,确保清扫保洁质量。 k.清洗时要先用洒水车高压冲洗路面,将路面垃圾、灰尘、泥沙、车辆轮胎磨损的橡胶粉尘等冲至路边由人工保洁,保持路面的清洁,降 低空气中的灰尘度。 l.清扫保洁人员要做到“人员、质量、时间、路段”四落实,实现“主干道随脏随扫,全天候保洁”。 53 m.乙方要为环卫工人配备四季全身保洁专业服装,费用由乙方负 担。清扫保洁人员要按规定着装上岗,按时上下班,搞好交接班。n.清扫保洁人员作业工具齐全,保洁车要做到车随人行、垃圾不外 溢,车辆保持整洁。 o.雨后要及时清扫积水,雪后应及时组织扫雪、融雪。 P.镇村大件垃圾应即现即清,收集后应对地面进行清扫,达到同级 道路等级保洁质量要求,收运及时并转运到指定地方进行处理。 2.垃圾分类运营 (1)服务内容 乙方主要负责垃圾分类运营及数据化服务。包括垃圾分类宣教、咨 询、培训、督导、数据服务、分类设施维护等工作;厨余垃圾收集、运 输、处理及车间安全运营工作;大件垃圾处理及车间安全运营工作;完 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安排的重要工作、各级督导派发问题整改等工 作。 (2)服务区域 定南县全域范围的垃圾分类工作。 (3)服务内容 a.人员管理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置垃圾分类管理、督导、操作等各类工作人员,其中督导员不少于 16 人。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要求,制定并完善 运营、督导、作业、驾驶等人员的培训、考勤、考核及管理等制度流程 和规范岗位职责。乙方员工统一着装整洁或佩戴约定的岗位标识(马甲、工作牌、袖标等),严格遵守甲方区域各项规章制度。 54 b.咨询培训 乙方需提供垃圾分类指导咨询、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实操培训以 及针对定时定点值守人员的专项指导和培训(多次培训、长效管理),智慧管理平台系统使用培训,提供撤桶并点策略咨询、集中收集点管理 策略咨询及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咨询等相关服务。 c.宣教督导 乙方需提供垃圾分类宣传手册、宣传牌等宣传资料制作、垃圾分类 户外宣传(电子屏广告、站台海报投放等)、垃圾分类六进宣传、巡检 督导等服务,利用电视、报纸等县级以上媒体宣传平台发布垃圾分类新 闻报道,及时完成垃圾分类宣传任务,相关宣传费用由乙方承担。 d.设备维护 垃圾分类收集清运设施设备(含宣教中心)安装、日常维修保养(损 坏、漏电等),智能投放箱电费、监控、垃圾桶更换,易消耗品(积分 兑换礼品、分类标识、宣传牌等)、督导分拣工具等费用和日常管理维 护由乙方负责。 e.制度流程 乙方应就垃圾分类内部管理制度与流程建设提供指导服务、结合社 区和小区实际情况与甲方进行协商、探讨。 f.考核协助 乙方需自觉遵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协助甲方对居民 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考核,为考核管理提供数据依据,并积极配合甲方在垃圾分类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给予人员和技术上的支 持。 55 g.智慧平台 乙方应提供智慧管理平台服务,包括垃圾分类实时动态、垃圾分类 处理站数据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分析系统、信息查询(数据汇总、厨余、大件垃圾统计、系统自动抓拍违规记录、称重记录、投递记录、积分记 录等)等功能,通过智慧化运营,最终实现从“有人值守”走向相对“无 人值守”。 (4)服务安排 a.巡查安排:确保有专职指导人员负责日常巡查督导。 b.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书面运营月报。 c.根据运营需要,开展相关咨询培训等服务。 d.垃圾减量化服务:保障智能投放设备稳定运行,不断引导居民将 低价值废品分类投放,提升低价值废品资源化利用率。 f.信息报送、统计报表、整改信息反馈及时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5)试点区域服务运维服务标准 a.按规定居民小区实行撤桶并点,设置集中收集点和清运点模式,由 2+1 分类法逐步向四分法推进。 b.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分类督导员在早中 晚垃圾投放高峰时间段须桶边值守、巡回检查,在岗宣传、指导、监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止、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并做好清运点的环境卫生工作。若居民和单位人员投放不准确,应对投 放垃圾进行二次分类,保证试点垃圾准确分类,并做好问题记录。严格 落实开袋抽检、厨余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工作要求。督导时间:夏 季(5 月 1 日-9 月 30 日):上午:7:00-10:30,下午:14:00-15:00, 56 晚上:18:30-20:30;冬季(10 月 1 日-4 月 30 日):上午:7:30-10:30,下午:14:00-15:00,晚上:18:00-20:00。宣传引导时间由乙方根据需 求自行安排。 c.提供分类指导及分类奖励服务:建立有效地参与激励机制。通过 积分等计量方式记录试点参与垃圾减量与分类的行动,并提供商品、服 务等奖品以进行激励。积分可至少用于兑换垃圾袋、肥皂、洗洁精、洗 发水、洗衣液、卫生纸等日常用品。自助设备(含查询、兑换)应保持 外观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兑换商品应每天巡查、及时补充,响应时间 不超过 1 天。 d.逐步扩大试点区域范围,进场后 3 个月,试点区域的居民对垃圾 分类知晓率、投放时间、方式、地点知晓率须达到 100%。 3.厨余、大件垃圾处理中心运营 (1)收运处理: 收运:乙方负责厨余垃圾收集清运,乙方需与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签 订收运处理协议,合理制定厨余垃圾收运线路和时间。清运车辆按有关 规定统一标识、公布监督电话,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抛洒、滴漏、丢弃等,无正当理由,不得甩点、漏点,严禁混装混运、挂空桶等弄虚 作假现象。未按照有关规定清运,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 罚,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大件垃圾由玉禾田公司转运至处理站的大件 垃圾进行有序收集暂存。 处理:乙方负责厨余、大件垃圾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2)设备管理:站内设备需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审验。规 范操作,当设备出现故障,影响垃圾处置时,24 小时内通知生产厂家或 57 有资质的维修厂家予以维修,预计恢复正常生产时间超过 3 天,需通知 管理部门。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免费 更换或原价赔偿。 (3)数据报表:各类运行、维护台账,报表等资料格式规范、内 容齐全、归档立卷,严禁在计量准确性方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 (4)运行制度。站内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制度上墙、宣传牌制作、处理流程结果可视化、公示工作人员信息与在岗时间。 (5)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指定安全生产负责人,加强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站内安全警示标识规范清晰,系统在各个关键设 备设置安全开关,关键时刻可强制停止,防止意外。处理站室内、室外 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置消防系统。制定应急预案、设置应急处置措施 或设施设备、建立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因乙方未按照 要求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出现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 伤亡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环境卫生。处理站内无垃圾洒落、无污水积水等,定期消杀,配备较完善的环境监测设备或有委托监测,对污水、废气、噪音、臭气 浓度等进行常规监测,定期开展第三方环境监测(废气、污水、噪声等)和职业卫生监测(有害气体、粉尘、细菌等),能提供连续、完整、准 确的监测资料和报告。厨余垃圾处理站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臭气外溢,大件垃圾处理站做好现场降尘、防火等工作,严禁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现象。 (7)污水、废渣收集处理。餐厨废水经油水分离后,废水需经处 理达标后排放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污水处理厂。沼气应进行有效利用或 58 处理,不能直接排入大气,沼液妥善处理。按有关规定方式处理废渣。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排放物须达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未按要求排放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电气与电路:整个项目的电气按照《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盒 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进行设 计。项目电路按照《建筑规范》《防护规范》进行设计,电器设备设短 路保护,过载保护及接零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电器安装规范设计。 (9)处理站内按照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严格执行,水、电费 等各项运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期不予另增。 第 43 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1.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1)因适用法律变更或本项目运营和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作出修 订,需要对本项目运营和服务进行调整的,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相关 技术标准作出相应变更。 (2)甲方因城市管理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对本项目运营管理提出变 更要求的,乙方应做相应调整以满足该等要求。 (3)运营服务要求的变更和修改应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a.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其提交运营服务要求变更和修改的计 划。 b. 乙方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变更或甲方的要求将 变更和修改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政府部门; c. 甲方就乙方提交的变更和修改计划给予书面答复,十(10)个 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同为同意。 59 (4)乙方要求变更服务标准的,应事先向甲方提供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5)变更和修改的效力 经甲方同意或视为同意的变更和修改的客运服务要求应视为本协 议的一部分,由乙方遵照执行。 (6)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和补偿 乙方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通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尽可能减少运营 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对于因法律变更引起的服务要求变更而导致 乙方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乙方有权按协议的规定获得运营 期行业补偿调整或增加特许经营期;对于因法律变更引起的服务要求变 更而导致乙方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减少,甲方有权调整行业补助 金额。 (7)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所做的任何服务的变更或修改,包 括运营服务标准、年度运营计划等,应根据合理需要在相应的场所或媒 体进行公示,公示后执行。 2. 临时关闭或暂停运营服务 因政策要求或甲方及政府方需要临时关闭或暂停项目运营的,甲方 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启动临时关闭或暂停情形下的运营服务预 案。乙方执行临时关闭或暂停运营后,双方可根据其实际影响情况商谈 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给予乙方补偿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等内容。 第 44 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1. 运营与维护的基本要求 (1)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正常运转。 60 (2)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 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 和规范规程,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 本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3)人员招聘及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等)均有乙方负责,合法用 工并负责监督、培训和考核等。乙方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发生任何法律关 系,乙方工作人员的劳务纠纷或疾病、事故等甲方无涉,由乙方自行解 决(处理和承担)。 (4) 乙方每月月底前需足额发放上个月一线人员工资,不得以任 何理由拖欠。 (5)因乙方运维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服从各项突击性任务和指令,如遇重大活动和重要检查,听从甲方统一安排和调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指定的任务和指令。 (7)及时向甲方汇报、沟通和协调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安全文明 作业,爱护区域内的公共财物。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各类事故,如治安、刑事和交通(事故)等,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乙方作业应遵守甲方规定时间要求,如有变更,双方协商调 解,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2. 运营与维护手册 乙方应根据项目设施情况,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 61 程,以及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与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项目设施定期 和年度检验维护、日常运行维护以及大修维护的标准、程序和计划;手 册同时应列明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乙方须将运营与维护 手册提交甲方备案。 3. 规范、标准与惯例 (1)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行 业规范、标准。 (2)乙方应始终遵循谨慎运营惯例,及时合理地对项目设备进行 维护、更新和重置,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乙方应制定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的措施和计划,并接受甲方对 有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的检查。 (4)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 a. 使用的零部件标准不低于原设备的配置标准; b. 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安全环保要求。 4. 暂停服务 (1)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 a. 乙方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书面通知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 应至少一个月前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书面通知提交甲方。甲方应在预定 日期至少十天前确认。如果甲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前给予书面答复,计划 内暂停服务将被视为获得批准。 b. 乙方提供的书面通知将包括以下内容: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 和理由、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计划内暂停服务造成的相 62 关影响(包括对甲方按协议约定需提供相关条件的影响等)。 c.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但乙方应尽最大努 力减小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 (2)乙方的计划外暂停服务 a. 如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说明计划 外暂停服务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并明确在此期间项目的服务能力。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恢复正常的项目服务。 b. 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四十八小时,则乙方须采纳 甲方关于应对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合理建议或意见。 c. 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造成计划外暂停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 45 条 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 1. 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要求 (1)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约定实施更新重 置和追加投资工作: a. 符合适用法律、有关批准文件和本协议约定; b. 符合乙方根据本协议制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c. 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要求; d. 符合本协议对维修、维护和更新手册的管理要求; e. 符合与本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f. 遵守谨慎运营惯例。 (2)在特许经营期,甲方应审核乙方是否履行更新重置和追加投 63 资义务,确保项目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 2. 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计划 (1)在项目正式运营日之前,乙方应编制本项目设施《更新重置 和追加投资计划》报甲方备案。该计划应包括项目实施更新重置和追加 投资的程序和计划、本项目期满移交前最后恢复性维修计划,以及调整 和改进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等内容。 (2) 在每一运营年乙方应根据《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计划》制定 年度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作为年度运营计划的一 部分提交甲方审核或备案。 3. 计划的修改 在整个运营期内,根据实际运营状况,乙方可以对《更新重置和追 加投资计划》进行修订。乙方对计划的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审核或备案。 4. 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资金安排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项目运营期间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 资金支出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计划》及时筹措更新重置和 追加投资资金,合理安排资金计划并及时实施。 第 46 条 公共用地及公用设施的临时占用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 用地及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甲方予以必要协 助配合。临时占用结束后,特许经营者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 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第 47 条 64 本项目政府支付运营补贴数额=运营服务费-使用者付费; 本项目运营服务费=农村区域环卫保洁服务费+垃圾分类运营服务 费,其中农村区域环卫保洁服务费和垃圾分类运营服务费单价按照中标 人的投标报价确定,总服务费规模按照中标服务费单价×服务年限确 定。具体支付时,可基于中标报价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和付费周期进行调 整。 使用者付费=垃圾处理费收入+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其中垃圾处理费收入由定南县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后执行,由政府单位负责收取,政府收取后纳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再支付给乙方;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收入金额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乙方应利用项目资源,发挥自身经营能力,通过垃圾处理资源 化利用产品销售获取不低于【15.6】万元/年收入。实际取得垃圾处理 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5.6】万元/年的,按照实际取得收入 金额从当年政府支付补贴中进行扣除;实际取得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产 品销售收入低于【15.6】万元/年的,按照【15.6】万元/年从当年政府 支付补贴中进行扣除。 月度应付政府补贴额=(农村区域环卫保洁服务费中标报价+垃圾分 类运营服务费中标报价)/12-月度绩效考核扣减金额-(垃圾处理服务 费+资源利用产品收入) 以上服务价格(指使用者付费部分)为固定单价,如因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时间调整的,价格增减双方另行协商。 第 48 条 运营期保险 1. 购买保险 65 运营期内,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 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 目合作期限内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乙方应遵照可保风险 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并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保险费 用计入项目总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保险方案需经甲方备案,备案后乙 方采取竞争性程序选取保险供应商。 乙方为本项目投保的险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一切险(建设工程购买);(2)第三者责任险; (3)财产一切险。 2. 保险证明 乙方购买保险后,应在保险合同生效日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甲 方提交一份保险合同复印件。 3. 维持保险 (1)乙方应通过再次购买、续期等方式,维持保险合同在整个运 营期内的有效性。 (2)如果乙方不购买或未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 根据本协议兑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用于购买或维持协议所 要求的保险始终有效。 第 49 条 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事故的报告和通知 1. 乙方在进行项目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应当将工程简况、施 工历时、可能影响的产品供应和服务程度、区域影响等情况向相关用户 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 66 2. 项目运营中发生事故后,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 3. 乙方应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 启动。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 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普遍服务义务与承诺 第 50 条 1. 乙方应当对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 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服务区域内边远或低收入群体等 特定用户或潜在用户实行差别待遇。乙方保证按本协议授予乙方的权利 义务,尽最大限度地为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 2. 乙方提供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内的产品和服务时,乙方 应按规定与用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除政策明确规定的收费科目外,不 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为用户提供市场价的其他产品和服 务,按乙方与用户达成的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 51 条 乙方创新和主动增效 1. 甲方支持鼓励乙方在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情况下,开 展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主动增效活动,所获得 的额外收益主要归乙方所有【具体双方约定】。 2. 乙方开展创新增效活动需对此类活动对项目正常运营、安全运 营和服务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取得甲方同意。 第 52 条 项目运营和服务违约事项 67 1.乙方应履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因乙方原因发生紧急情况时应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设施损毁的,由 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项目设施损毁的,应由 乙方先行承担费用予以补救,事后向侵权人追偿。 2.若乙方未履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 不及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要求其进行补救的通知,若乙方在合理期限 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并按补救 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向乙方追偿或提取运营维护期保函。 3.甲方行使兑取运营维护期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 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68 第七章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的确定和调整 第 53 条 项目收益取得方式 1. 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本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的产品和服务有:农村区域环卫保洁服务、垃圾分类运营服务。 2. 在遵守相关适用法律和确保项目安全运营的前提下,乙方可直 接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提供、出租、允许转租全部或部分该等空间及/ 或相关设施或其它方式)从事的市场化非主营业务包括:大件破碎处理 中心运营、厨余垃圾处理中心运营。 3. 适用法律和政策允许、具有统一规定的行业性补贴收入。 4. 报经甲方备案后,其他开发经营权收益。 第 54 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本项目服务费包含农村区域环卫保洁服务费、垃圾分类运营服务费 及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包含垃圾处理费收入和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 收入。 1. 不直接向用户收费,由政府统收统支,执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 价格的项目 (1)付费垃圾处理量 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甲方支付垃圾处理费的数量为乙方实际 处理并达到相关标准的数量。 (2)垃圾处理费单价及调整 a. 垃圾处理费单价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后执行。 69 b. 物价因素影响垃圾处理费情况下,垃圾处理费单价在运营期内 每间隔 3 年由有关定价机关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予以调整。 c. 由于法律、法规或规范发生变更,如国家或地方垃圾处理标准 发生变化,有关价格和费用另行协商调整。 (3)垃圾处理费计算及付款方式 a. 甲方应从乙方试运营开始之日起结合本项目相关考核办法及细 则按月计算并支付乙方垃圾处理费。 b. 乙方应在每个月度考核结束后,当月【10】日前向甲方书面提 交“垃圾处理费付款申请书”,列明垃圾处理费的计算结果和费用构成。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以便甲方核实。 c. 甲方在收到申请书最晚应于当【10】个工作日前内审核完毕,在审核确认后,乙方应开具本次应付金额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 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无争议的垃圾处理费金额。如果甲方对付款通知单内容有异议,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乙方,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甲方对付款通知单没有异议。 (4)专款专用和及时支付 垃圾处理费收入由政府单位负责收取,政府收取后纳入政府性基金 收入,按月支付给乙方。相关政府单位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 款专用,按照本合同约定定期支付。 (5)按效付费机制 甲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月向乙方支付农村区域环卫保洁、垃圾 分类运营服务费用。 (6)乙方有义务配合和接受政府方按规定对本项目开展成本调查 70 或成本监审活动。 (7)甲方根据最终实际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进行支付,差额部分在 补贴费用中进行支付。 2.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 本项目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由乙方 自主定价自行承担市场风险,甲方和政府方不应干预相关产品的定价及 销售事宜。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按照不低于【15.6】万元 /年(超过 15.6 万每年根据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在每年补贴支付中进行 扣除,由乙方自负盈亏。 第 55 条 运营期的补贴 本项目政府支付运营补贴包含对农村区域环卫保洁、垃圾分类运营 服务等内容。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相关农村环卫行业补贴办 法,乙方按统一规定享有运营期行业补贴,政府应支付的运营补贴金额 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年度应付运营补贴额=(农村区域环卫保洁服务费 中标报价+垃圾分类运营服务费中标报价)-年度绩效考核扣减金额之和-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月度应付运营补贴额=(农村区域环卫保洁服务 费中标报价+垃圾分类运营服务费中标报价)/12-月度绩效考核扣减金 额-使用者付费收入。甲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补贴规定并结合绩效考核 结果按月向乙方及时支付上述行业补贴。 因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及政府方提出非正常运营或服务外的特殊要 求,导致乙方运营成本增加或收入减少的,甲方及有关部门应就此给予 乙方相应补贴或补偿。 71 乙方应在每个月度考核结束后,当月 10 日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 计算的金额向甲方提交月度运营补贴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负 责审核费用准确性。 甲方在收到所需支付的乙方运营补贴申请单后,最晚应于当【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审核确认后,乙方应开具本次应付金额的等额 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 关补贴的支付。 支付计算方式如下: 政府应支付的运营补贴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年度应付运营补贴额=(农村区域环卫保洁服务费中标报价+垃圾分 类运营服务费中标报价)-年度绩效考核扣减金额之和-年度(垃圾处理 服务费+资源利用产品收入) 月度应付运营补贴额=(农村区域环卫保洁服务费中标报价+垃圾分 类运营服务费中标报价)/12-月度绩效考核扣减金额-(垃圾处理服务 费+资源利用产品收入) 第八章 特定监管事项和措施 第 56 条 定期运营评价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年国 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委第 17 号令)规定,甲方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 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指针对乙方在运营期对项目可用性的维护, 72 基于本项目对使用者提供的服务的考核,以及经营绩效的考核。运营期 绩效考核与运营服务费支付直接挂钩。 1. 甲方拟按每月一次对本项目定期开展运营评价。 2. 甲方开展运营评价的主要工作是依据本协议约定对项目产出(服务)等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潜在风险,提出相关评价意见 建议和相关要求。 3. 甲方开展运营评价可采用项目资料审阅、现场调研、征求项目 用户或公众意见等综合方式进行;乙方应配合甲方定期开展运营评价。 4. 甲方开展运营评价不应干扰乙方正常生产活动,也不应通过开 展定期运营评价突破本协议约定变相提高项目运营服务标准(包括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标准等)要求。 5. 乙方应就甲方定期运营评价报告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和要求进 行认真研究,并在甲方每次定期评价结束后七天以内,以专门报告方式 向甲方反馈相关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6. 甲方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工作经费由甲方承担。 7. 项目绩效评价和运营考核办法及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定南县 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考核办法》、附件三:《定南县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 营项目考核细则》、附件四:《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实施考核 方案》、附件五:《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管理考核细则》、附 件六:《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 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重大重点问题处罚细则》。 8. 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基于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采购文件及本协 73 议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定,后续可按照项目实际运营情况的客观需要 对考核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对与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应通过 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认定。 第 57 条 应急预案 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保证 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和运行,以降低灾害发 生对项目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所编制的各种应急预案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 案,并应向甲方报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等情况。 3. 乙方应按预案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 系,并组织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 58 条 临时接管预案 1. 在以下特殊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由 甲方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接管乙方所承担的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作:(1)发生紧急事件或合理预期可能出现紧急事件,如乙方未能有效 采取应急措施,且如果政府方不采取临时接管措施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严 重危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 (2)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停工超过七天,或项目停止正常运营 服务超过七天,且期间经甲方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复工复产,但乙方仍未 能恢复项目建设或正常运营和服务。 2. 甲方实施临时接管,应就实施临时接管的原因、决定、接管范 围和程度、接管机构、接管时间等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充分考虑乙方 74 所作出的申述,但无须获得乙方的同意。 3. 在临时接管期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或政府指定接管机构 的所有指令、命令,并应提供相关的配合工作,包括提供项目运营所需 的备品配件及项目资料等。 4. 临时接管期间项目实现的收入依然归乙方所有,但乙方需承担 临时接管期间项目运营或维持所产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如因乙方原因 导致临时接管,乙方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临时接管将持续到导致实施临时接管的原因或事件影响已消 除、且甲方认为乙方已重新具备或达到恢复项目正常建设运营的能力或 相关条件为止,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6. 政府方的临时接管并不直接导致本协议中止、终止或转让或特 许经营期的中止、终止。 第 59 条 审计监督 乙方应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政府方不 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对乙方进行价款结算(如有)的依据,乙 方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 60 条 信息披露 1. 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将项目建设内容、特许经营中标结果、特 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标准、运营考核结果等非涉 密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含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 2. 乙方应将本项目每季度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信 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项目其他 75 信息。 3. 甲方和乙方(或特许经营者)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在全国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填报系统运行管理所需的有关项目信 息。 第 61 条 公众监督 1. 乙方应建立畅通的公众意见收集、受理、处理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意见和建议。乙方应在本项目开工之前和正式运营之前,就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分别提供一份项目接受公众监督的实施方 案,经甲方审核后落实实施。 2. 对于事涉重大、敏感的公众意见或投诉,或出现舆情事件,乙 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或双方共同研究后妥善回应或处置;如出现在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较多的情形,应当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公众深度参与。 76 第九章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法律变更 第 62 条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指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发生的,在本协议签订时不 可预见,并且任何一方(“受影响方”)对其发生和效果不能避免、不 能克服的以下事件: 1. 自然灾害; 2. 超过双方均认可的设计标准的气候现象; 3. 传染病或因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导致的管控行为; 4. 战争、制裁、内战、武装冲突或恐怖主义的袭击; 5. 项目现场发现文物而根据文物保护法律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终止 建设; 6. 核污染、化学污染或生化污染。 其直接使得受影响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或其中 的重要部分。 第 63 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在出现其不可控制的情况阻止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 有权合理中止履行协议。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因素消灭 后,应尽快恢复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 对乙方的例外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 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借口: a. 建筑工程承包商、运营与维护承包商或任何其分包商迟延履行 77 本协议; b. 项目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迟延交付或潜在的或明 显的缺陷; c. 项目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2) 对甲方的例外 在下述事件发生时,甲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 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借口(但对于政府方上级政府或上级人民代 表大会行为造成的该等事项,在政府方已尽合理努力协助乙方减少、降 低或避免该等事件影响的情况下,甲方无需就因此等事件造成的甲方未 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形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a. 政府对项目实行的没收、征用、充公或国有化; b. 政府实行的封锁、禁运、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c. 不是由于乙方违约而引起的任何批准的取消,导致乙方不能继 续履行本协议; d. 法律变更。 2. 通知程序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悉后五天天内书面通知另一 方并详述不可抗力影响的具体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 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 3. 协商和减少损失的责任 发出通知后,双方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基于诚信原则进行协 商,尽一切合理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并商定适当的应对方 案,以使项目公司能够继续实施项目。双方应协商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 78 对每一方带来的损失而应采取的合理的措施。 4. 费用及进度时间的修改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双方应各自承担该方由于不可抗力情况造 成的支出。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程 序,任何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期限和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不 可抗力对履行某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予以顺延。 第 64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 恢复 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不再妨碍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后,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受影响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在通知 发出后本协议应按照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前最后一刻的状况继续履行。 2.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部分不可修复,且无法 通过保险获得足额赔偿,双方可协商基于公平原则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包括延长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 3. 不可抗力造成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 发生时起超过三十(3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者 同意终止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三百六十五(365)天之内双方 仍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 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交付的履约保函。 第 65 条 情势变更 1. 情势变更事件 79 本协议成立后,本协议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订立本协议时受影响一 方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本协议对于本协 议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 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请求变更 或者解除本协议。 2. 协商程序 发生情势变更事件后,受影响一方应在三十(30)日内通知另一方,告知其情势变更的发生事实以及对自己继续履行本协议造成的成本增 加或收益减少的结果和计算方式。双方应首先协商在适用法律不禁止的 前提下通过调整价格或特许经营期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变更。如果自情势 变更事件发生后三百六十五(365)内双方仍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 终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受影响一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争议程序请 求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3. 优先适用 如任何事件同时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或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约定事项 的情形,则对于该等情形下的处理,应优先适用本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 该等其他条款。 第 66 条 法律变更 1. 法律变更 本协议所指的“法律变更”是指生效日期之后,新颁布、修订、废 止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于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导致乙方的经济利益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说明:此类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导致项目会发生超出原有 80 设计范围的额外建设(含技术改造、更新)费用或工期延误,或项目服务 区域发生变化,甚至导致项目设施无法继续按照原有设计运行或协议继 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可行等。】 2. 一般性法律变更 一般性法律变更指特定的法律变更以外情况的法律变更。在不违反 特定的法律变更规定的情况下,如在本协议期间发生一般性法律变更,项目公司应自负费用遵守该一般性法律变更。 但如下列情况的一般性法律变更对项目公司的经济地位造成严重 不利影响,导致经营者对项目的投资、经营成本超过人民币【50万元】,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通过价格调整或延长特许经营期等方式使乙方的 经济地位恢复至如同未受到法律变更的影响一般: (1) 税收和补贴规则变更,即适用于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 利益改变; (2) 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范变更,例如环 保、劳工、技术标准、规范等变动。 3. 特定的法律变更 (1) 特定的法律变更 特定的法律变更指,相关条款属于以下情况的一项法律变更:a. 适用于本项目,而非普遍适用于相关规则制定者所辖行政区内 所有同类项目; b. 适用于本项目公司,而非普遍适用于相关规则制定者所辖行政 区内所有同行业实体; c. 系由政府方本级和/或下级政府部门及人民代表大会所颁布。 81 如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定的法律变更,则任何一方可致沟通函于另 一方表明对其可能造成后果的意见,并详述其对下述各项的意见:a. 对项目运营的任何必要变动; b. 是否需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任何变更,以适应特定的法律变更;c. 在实施任何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变更期间是否需解除对某些义务 的遵守; d. 因相关特定的法律变更导致的任何项目成本的预计变动、收益 损失及资本支出的变化。 就每种情况,发出沟通函一方均应提出相关变动的全面具体的描 述。 (2) 特定法律变更的处理 在收到任何一方发出的关于发生特定法律变更事件的通知后,双方 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就上述第(1)项所述的问题,以及项目公司可 以减轻特定的法律变更所带来不利后果的任何方法进行讨论并达成协 议。 如双方均认可,或经争议解决程序确定项目公司因某一特定的法律 变更须追加资本支出,则甲方应当通过上调价格、延长特许经营期、给 予项目扩建的优先权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生效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方式使乙方的经济地位恢复至如同未发生该等变更一般。 82 第十章 特许经营协议解除 第 67 条 协议解除的事由 1. 协议解除事由 发生以下事件时,本协议可依法解除: (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达 到一百八十(180)天或导致项目资产无法修复,且各方在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的三百六十五(365)天内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 (2) 发生情势变更事件,各方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3) 发生法律变更对乙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双方不能提出对乙 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合理方案且双方不能就重新谈判达成一致,乙方订立 协议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4) 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应由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项非因乙 方原因而在合理时间内无法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且双方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5) 协议一方严重违约,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本 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6) 项目被征收、征用; (7) 项目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2. 乙方违约导致的解除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或由于不可抗力、法律 变更或情势变更所致,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要 83 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乙方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甲方有 权经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1) 乙方放弃项目的建设; (2) 乙方主动放弃对项目的运营超过三十(30)天时间;(3) 乙方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或资不抵债或停止对外支付,或 其它类似的情形; (4) 乙方发生根本违约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且在甲方就此 发出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仍未对违约采取补救措施; (5) 贷款人根据融资文件宣布乙方违约,并且根据融资文件采取 了补救措施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6) 乙方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 不属实,或在本协议中所做出的保证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 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本协议的目 的不能实现。 3. 甲方违约导致的解除 (1)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情势变 更,甲方发生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导致乙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 现,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如果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 后三十(30)天内甲方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解 除本协议。 (2)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实质性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 甲方擅自撤销已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或将乙方已获授 权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重复授予第三方,或其他实质性违反本协议排他 84 性约定的情形; b. 采用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收费并向乙方支付项 目经营性收入的,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延期付费超过 180 日; c. 甲方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 实,或在本协议中所做出的保证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 现的保证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乙方签订本协议 的目的不能实现。 4. 不可抗力导致的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 下主要义务,且各方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且有权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向另一方送达因不可抗力事件解除本协 议的通知,届时本协议应在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解除通知期限届满之 时终止。 5. 法律变更导致的解除 如果因法律变更导致本协议履行的可行性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双方 应就如何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在三百六十五(365)日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就如何继续履行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乙 方有权就该等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乙方提交评 估报告后明确提出要求解除本协议的情况下,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评估 报告之日起三十(30)日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提出反 对意见。 在甲方不同意解除协议但双方未能在后续的三十(30)日内 达成继续履行本协议方案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本协 议。 85 第 68 条 协议的解除程序 1. 解除协议的意向通知 (1)甲方或乙方按照本协议上述约定有权解除本协议时,应首先 发出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对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 况及拟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原因。 (2)在解除协议的意向通知发出之后,甲、乙双方应在三十(3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以下简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协 议终止的措施。 (3)如果甲、乙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或者 违约方在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2. 解除协议的通知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后,在协商期满时,除非甲、乙双方达成继续 履行本协议的一致意见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否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本协议按照终止通知 中载明的日期终止。 3. 解除后果 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第 72 条、第 73 条、第 74 条、第 75 条的约定进行项目的移交,乙方有权根据第 77 条的约定获得补偿(乙方原因致违约除外)。在项目移交前,乙方有权继续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标准运营项目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标准获得收益,或在项目已无法 运营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谨慎运营惯例合理地对项目资产进 行保管、维护和运行并自解除日由甲方承担此期间保管、维护和运行的 合理成本和乙方的合理收益。甲方在支付补偿时,有权将乙方应当根据 86 本协议承担的违约责任金额从应支付的补偿中进行扣除。 第 69 条 协议解除后的财务安排 1. 乙方违约导致的终止 (1)如果甲方由于乙方未能按照第19条提交履约保函而终止本协 议,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追偿相关损失。 (2)如果甲方因第29、39、52条规定的乙方的其他违约事件而终 止本协议,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应获得乙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但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 相应的补偿金额。 2. 甲方违约导致的终止 如果乙方因第 29 条规定的甲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 要求将项目运营移交至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且甲方届时有义务接 收项目运营。如发生此种情形,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应向乙方支付 相应的补偿金额。 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之后,任何一方选择终止本协议,则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甲方支付上述金额前,乙方有权但 无义务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移交项目;甲方支付上述金额后,乙 方无条件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移交项目。 (2)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之后,由于乙方的过错不能完成项目 的恢复导致甲方终止本协议,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应立即获得对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且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应先扣除甲方 为恢复项目运营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和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扩大的金额 87 后再经第三方按照本协议相关补偿条款核算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金额。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移交项目。 4. 其他事件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第 65、66 条所述事件导致本协议终止,根据责任对等和公 平合理原则,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的 执行机构移交项目。 5. 保险赔款的使用 无论何时,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终止,乙方有权根据保险合同 得到项目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如果该保险赔款不被用于项目的恢复 或修理,则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乙方应将该保险赔款优先按 照下述顺序进行使用: (1) 支付农民工工资; (2) 偿还乙方欠付的非其关联方的合同款项; (3) 偿还银行贷款; (4) 减少根据本协议补偿表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补偿。 6. 补偿金额和补偿表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的协议解除终止补偿表计算补偿金额。补偿表中,字母 A、A’、B、C、D、E、X 和 Y 用于表示在不同情况下特 许经营协议提前解除时,作为应付的终止补偿总额中的不同组成部分。 这些字母代表下列金额: A = 融资文件项下应支付贷款人的未偿债余额,其中包括按融资文件 规定,基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适用法律的规定确定的 投资总额与资本金差额内所有未付的融资本金加累计的利息,以 88 及在特许经营协议终止之日,应支付贷款人的提前还款的罚款、收费、中介费、成本与费用。 A’= 按融资文件规定,基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适用法律的 规定确定的投资总额与资本金差额内所有未付的融资本金对应的 本协议被解除后期间的利息,以及在特许经营协议终止之日,乙 方应支付贷款人的提前还款的罚款、收费、中介费、成本与费用。B = 乙方股东的原始股本投资额加上在终止日乙方股东的存留收益。C = 乙方股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补救而对乙方追加投入的资金,加上 此前乙方股东经过甲方同意而对乙方的增资。 D = 原定特许经营期限中剩余期限(该原定期限可能由于一项不可抗 力事件而已被延长)“净预期利润”的现值。折现率用【3.95】%。E =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成 本值。 X = 其他协议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科目。 Y = 其他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扣减的科目。 “R1”表示特许经营期剩余期限(分子)与特许经营期(分母)之 比。 “R2”表示剩余特许经营期期限(分子)与在补救工作完成之后的 特许经营期剩余期限(分母)之比。 每项补偿因素的计算须由各方共同选定的一家具有相应资质且信 誉良好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若有争议,则适用争议解决条款。 协议解除终止补偿表 89
序号对应条款协议解除情形政府应付补偿金额计算
1第 67.2 条因乙方违约事件导致协议 终止A-A’+E+X+Y
2第 67.3 条甲方违约事件协议终止A+B+C+D+E+X+Y
3第 63.1.2 条“对甲方的例外”的不可 抗力所述事件导致协议终 止A+B+C+D+E+X+Y
4第 69.3.1 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 终止A+(B×R1)+(C×R2)+ E+X+Y
5第 69.3.2 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乙 方过错不能修复项目导致 协议终止A-A’+(B×Rl)+(C×R2)+E+X+Y
6第 67.5 条特定的法律变更事件导致 协议终止A+B+C+D+E+X+Y
第 70 条 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本协议提前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第 73 条规定的程序完成移交。 第 71 条 协议解除的其他约定 无 90 第十一章 项目公司移交项目设施及权益 第 72 条 项目设施移交前过渡期 1. 移交委员会 在特许经营协议期满终止前的第十二个月,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 组成移交委员会并制定该委员会议事规则。移交委员会中甲、乙双方代 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甲方人员担任。移交委员会具 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包括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 尽程序等。 2. 商定移交程序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六(6)个月前商定移交的项目设施、备 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3. 移交前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移交前恢复性大修 根据移交委员会商定的移交前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乙方须对项目 设施进行大修,并在移交日之前六个月内完成。 (2)移交前恢复性大修应包括:核查设备制造厂商的手册提出的 标准项目;消除项目设施实际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建 筑物等;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甲方合理提出的其他 检修项目 (3)移交前的性能测试准备及要求:乙方应确保关键设备的整体 完好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95%)、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百分之 九十(90%),厂内的构筑物保持完好。 第 73 条 项目设施及权益移交 91 1. 移交方式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中标资本方应向定南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完好、无偿移交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资产、设施。 2. 移交范围 (1)本项目移交日为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在本项目移交日,乙 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完好移交乙方对本项目的所有资产和权益,移 交范围具体为乙方的全部固定资产、专利技术使用及设备保修等权利,并确保该等固定资产、专利技术使用及设备保修等权利符合相关技术规 范和设计功能标准要求。在项目投资范围以外,社会资本用以补充项目 运营实施效果的设施设备,不属于移交清单范围。 (2)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不应设有任 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 赔权。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违约、侵权责任、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产权约束或索赔权,应由乙方全部清偿、赔偿 或解除完毕。 3. 备品备件 在本项目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无偿移交足够两(2)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所有零配件、备品 备件应至少具有与乙方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备件相同 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 4. 保证、保险、技术的转让 (1)移交时,乙方应将所移交本项目的所有项目设施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转让至甲方, 92 并负责完成相关转让手续以保证该等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合同无偿转让至甲方。 (3)知识产权的移交。双方应在移交日前达成协议,届时将本项 目所必须使用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许可移交至甲方,以 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且甲方不因此遭受权利人索赔。 5. 移交验收 在移交日,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所有项目设施的移交验收。乙方有责 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其最后一次设备大修后的各项指 标。 6. 人员和人员培训 为实现移交的平稳过渡,乙方原则上将全部雇佣职员推荐给甲方指 定的移交机构以供聘用,甲方指定移交机构可择优录用。 甲方指定移交机构可在移交前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培训或学习,乙 方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并在移交前完成培训目标。 作为移交的一部分,乙方和甲方或定南县政府指定机构应举行联合 考试,以确定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并独立运营和维护本项 目设施。 7. 移交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承担向甲方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 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8. 移交效力 (1)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即行终止。 93 (2)自移交日起,本项目的相关权益均转移至甲方。 (3)自移交日起,由甲方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4)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 行。 第 74 条 移交质量保证 1. 缺陷责任期 移交后本项目设施的缺陷责任期为本项目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 2. 移交履约担保 (1)在本项目移交日前六(6)个月内,乙方须按本协议的格式或 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向甲方提交一份由金融机构开具的移交履约保函,专 门用 以保 障项 目正 常移 交; 该保 函的 金额 为人 民币 壹佰 万元( ¥1000000.00元)。 (2)该保函有效期须至项目移交后十二(12)个月,移交委员会 或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长至不超过十二(12)个月。该保函除 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要求和兑取条件等事项由移交委员会届时确定。 (3)项目移交结束,甲方有权从保函中直接兑取因乙方违约造成 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所对应的金额。 第 75 条 项目设施移交违约事项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前本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或定南县政府指定机构的违约所致;除本合同 另有约定外,移交日后本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由 甲方或定南县政府指定机构承担 94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 76 条 违约 1.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任何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并 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系由对方违约的结果自然造 成或因对方违约而己方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地造成的除外。 2. 协议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 改正通知,要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改正其违约行 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 77 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进度计划完工的,就此 等迟延期间,应当相应延长乙方特许经营期期限。 (2) 甲方或甲方指定承担本协议下资金支付或缴付义务的主体 迟延履行资金支付或缴付义务且未能在三十(30)日的纠正期内纠正的,如乙方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则甲方应当自前述纠正期届满次日起就迟 延支付或缴付的部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存在其他违约责任约定: a.建设期甲方导致的延误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其他可归责 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延误,此等情况下,乙方的建设期限和运营 期相应顺延,并按合同第 39.1 条款对等责任赔偿。除此之外,甲方对 95 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乙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b.延迟支付项目付费 除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外,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 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项目付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甲方应在催 告通知出具后的三十(30)日内予以支付,逾期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 LPR 计算。 c.不当提取保函或扣除保证金 若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期履约保函、移交维修期履约保函 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或扣除,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 乙方社会资本股东)退还提取或扣除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或扣 除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同类 LPR 计算。 d.甲方基于对特许经营的监管而对乙方实施处罚、取消特许经营 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属甲方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e.特许经营期满,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足额 支付服务费及终止补偿金后方解除设置的担保或偿还相关债务后移资 产。 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协议下列条款的约定,且未能在甲方通知的合理 纠正期内纠正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a.乙方导致的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竣工验收日、环保验收日、商业运营日的延 96 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在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后,适当延长,乙方除应 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外,还应就此等延误向甲方支付第 39.1 条 规定的违约金。 b.拖欠工程款、材料款 若因乙方违约导致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承包商的工程款、材料供应商 的材料款造成上访、阻工、影响工程进度等,或因经工程承包商的工程 款拖欠等问题导致农民工上访、阻工、影响工程进度等,在协商不能解 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补救措施并申请履约保函出具行在运营维护 期保函金额内支付乙方应付的款项。 c.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违约金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任一运营日。垃圾处理 中心部分乙方应按实际垃圾处理量与上两个月的日平均实际垃圾处理 量之间的差额向甲方支付计划外暂停服务违约金。保洁及垃圾清运部分 的应按暂停部分前两个月日均摊销付费(前两个月日均运营维护费*(子 项目暂停运营部分面积)/子项目全部运营面积)(但如造成前述问题 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适用本条)。 (2) 其他情形处理约定: a.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未对项目设施进行及时维护的,经甲方书 面督促后仍未改正,甲方可以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从政 府支付的项目付费中扣除。 b.甲方将根据本条规定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并将 该等违约金金额从应支付给乙方的项目付费总额中扣除。若项目付费总 额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下一期项目付费或运营维护期履约 97 保函中提取不足部分。 (3) 尽管有前述关于纠正期的约定,如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 人民法院应予遵循的审判规则违约一方应当享有更长纠正期的,则应给 予违约一方该等更长的纠正期。 (4) 对于乙方违约情形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违约 责任。 3. 间接损失不赔 在任何情况下,各方仅对对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对根 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违约情形而导致对方的任何间接的、商誉的、附带的、从属的或惩罚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和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责任上限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对甲方的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乙方通过 项目运营已经实际收取到的项目收入的【20】%或乙方向甲方递交的履 约保函金额(以孰高者为准)。 98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 78 条 争议解决方式 1. 协商解决分歧 若甲、乙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条款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 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应尽力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调解等形式解决该等争议。 2. 争议解决方式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一百八十(180)日 内该争议未能得到友好协商解决,则除依法依规提起行政复议外,本协 议各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尽管有前述约 定,本协议各方特别确认前述争议解决条款仅适用于本协议下的争议,而不能自动适用于与履行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协议。 第 79 条 争议期间的协议履行 争议解决期间协议各方对协议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适用法 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 务、停止支付费用、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 措施。 99 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 第 80 条 协议变更与修订 1.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能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2. 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属于强制性约定 且与本协议现有约定相冲突的,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协议的相应部分进行 修改、补充或变更。甲方和乙方确认的对本协议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 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 与本协议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第 81 条 保密 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应保密的信息及文件 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 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并非因接受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而成为公开可获得的信息;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已经取得的信息;3.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按照适用法律或有权政府部门、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被认可的证券 交易所要求或为审计或财务报表中的披露目的而进行披露的信息;5.本合同项下明确允许的披露。 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本项目的项目 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本条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 82 条 廉政和反腐 100 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发现对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 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 83 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 式表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 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 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 84 条 通知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快递、邮 寄、电传或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1)就甲方而言,于下文具名列载者: 甲方: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滨河路城管大楼 邮编:341900 电话:0797-4289738 传真: (2)就乙方而言,于下文具名列载者: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01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则另一方向原通 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出的通知持续有效,且未通知方自行承担由此带来 的不利后果。 第 85 条 法律适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适用语言 第 86 条 中文。 第 87 条 适用货币 人民币 第 88 条 协议份数 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肆份。 第 89 条 协议附件 附件一:相关批准文件 附件二:定南县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 经营项目考核办法 附件三:定南县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 经营项目考核细则 附件四: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实施考核方案 附件五: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管理考核细则 附件六: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重大重点问题处罚细则 102 (本页为合同各方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印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 日 期 : 乙方: <印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 日 期 : 签约地点:中国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签约时间:2024 年【12】月【2】日 103 附件一 相关批准文件 附件二 定南县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 营项目考核办法 为促进项目运维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生活垃圾 分类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提升定南县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实施效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项目运维管理服务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 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本项目中标单位 三、考核流程 由考核主体单位牵头,各部门配合,每月对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内的 环卫作业进行考核打分(含扣分原因、图片等)。 考核结果汇总后,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涉及项目管理、项目效果、项目产出;内部管理、作 业规范、社会评价等。具体涵盖: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处理中心运营管 理、垃圾分类设施维护管理、厨余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垃圾分类宣传教 育、督导员培训管理、重点问题整改情况、重大事项管理落实情况。 五、考核方式及计分 104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采取“日检查、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采 取倒扣分制分别对运营公司进行考核计分。日检查扣分计入月度考核,月度考核总分值为 100 分。 a.日常检查:督查组每日通过指定地点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服务 单位环境卫生质量成效进行督查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考核评 分标准扣分并向作业公司下发《整改函》。对监督部门下派的整改任务,服务单位必须在规定整改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情况,超过 规定期限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力按考核评分标准加倍扣分,扣分计入月考 核(特殊情况除外);同时,乙方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部门回复存档 资料(影像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一周内(7 天)对日常巡查督办同一 路段发现同样问题的情况实行双倍扣分。 b.月度考核: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对日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小结,每月实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分值、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服务公司限期整改。必须对每次检查做好文字影像记 录,建立台账,形成详细的档案。 c.每个自然年年终,实施机构汇总各月度考核结果,形成年度绩效 评价报告存档。 各考核巡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以公文、图片、电话、微信 等方式及时转告中标公司整改,同时做好记录,按《定南县生活垃圾分 类运维管理服务考核评分细则》扣减相应分值。 上级部门和领导现场指出的环卫作业问题、上级部门通报的问题、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环卫作业问题,经核实后属乙方责任 范围的,按附件三《定南县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 105 化特许经营项目考核细则》扣减分值。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执行系数: 运营单位月考核成绩在 90 分(含)以上,视为合格,应全额支付 当月服务费; 月考核成绩在 90 分(不含)以下但大于 80 分(含)时,以 90 分 为基数分,每分扣减服务费 2000 元; (2)考核单项处罚: 低于 80 分(不含),以 90 分为基数分,每分扣减服务费 4000 元。 在创建迎检、重点线路保障、上级通报、新闻媒体、社会监督中发 现或存在的问题,根据附件六:《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 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重大重点问题 处罚细则》,视情况严重程度对运营单位进行扣罚。 每月考核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传达至中标单位。对考 核结果有异议的,乙方可在考核结果传达后 3 日内书面向考核领导小组 提请复核,经考核领导小组调查复核后确定。 七、退出机制 合同期内,运营公司提供的运维服务连续两年累计出现连续 2 次连 续 2 个月得分在 60 分(不含)以下的;连续两年累计出现 8 次得分在 70 分(不含)以下的;运营公司不接受、不执行督查考核及考核结果,限期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县城管局有权向县政府申请终止特许 经营项目合同,经政府批准后,县城管局启动项目公司终止退出流程。 八、其他事宜 106 针对不接受、不执行督查考核及考核结果的情况,甲方可责令乙方 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具体解除合同办法,合同另行约定),并组织人员 进行接管。 根据中、省、市督查考核、验收环卫工作标准的变化,合同双方经 协商一致后,有权对考核办法与评分标准进行合理完善、补充和修改。 服务期间每 24 个月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用以评估项目实施的质 量、效果、成效等,评估结果 80 分以上的,特许经营者可继续履行合 同,开展下个一周期的服务工作,如评估结果连续两次低于 80 分的,甲方可终止协议。农村环卫清扫保洁运营考核占比 70%,生活垃圾分类 运营考核占比 30%。 本办法从甲乙双方签订 1 个月后开始实施,未移交给社会资本方的 部分不纳入考核,最终解释权归政府方。 107 附件三 定南县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目考核细则
序号检查项目考核内容分 值考核标准备注得分
1人员管理(8 分)人员配置1(1)服务期内按要求配置管理、督导、操作等工作人员,处理站内公示管理、操作人员信息与在岗时间,人员配置数量不足的,每少一人扣 0.3 分,未公示 信息扣 0.5 分,扣完为止。
工作纪律5(1)工作期间未规范穿戴统一服装或佩戴明显岗位标识(马甲、工作牌、袖 标等)的,扣 0.2 分/人次; (2)迟到、早退(规定时间 15 分钟内),扣 0.2 分/人次;迟到早退 30 分钟 以上的视为旷工,扣 0.3 分/人次; (3)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存在随意串岗攀谈聊天,扣 0.5 分/人次;长时间闲 坐休息、偷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事项的,扣 0.3 分/人次。 (4)对分配的工作讲条件、提要求、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不听劝说、弄虚 作假、当众公开发表消极言论及向管理对象反向做工作的,扣 0.8 分/人次。(5)工作期间不使用文明用语、规范用语,态度恶劣导致与物业、居民、厨 余产生单位等发生冲突,经发现扣 1 分/次。如有紧急情况应做好请假,并进行书面记录,否则视为 旷工或迟到早退。 经现场发现、监控发现或居 民照片视频举报等能查实 的途径,均作为认定依据。 (下同)
培训考核2(1)督导员交流培训少于 2 次/年,扣 0.5 分;有开展但未做到人员全覆盖的,扣 0.2 分/次; (2)未建立对督导员考核机制的,扣 0.5 分/次;建立但未落实考核的,扣 0.8 分/次。
108
2宣传督导(13)宣传督导13(1)未按要求进行上门宣传的,扣 1 分/次; (2)不配合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扣 1 分/次; (3)未按要求有效落实桶边督导、开袋抽检、协助并引导居民厨余垃圾自行 破袋准确投放,扣 2 分/次; (4)督导员对负责区域基本信息不了解、点位分布不熟悉、值守点位不合理、智能投放、一体机等设备操作不熟练、督导分拣工具不到位,每项扣 0.4 分/ 次; (5)未对负责区域内设施设备及时进行巡查、维护和上报,扣 0.5 分/次;(6)负责区域内发现未按分类标准设置收集桶、收集桶乱摆乱放、破碎严重,公告栏、海报等分类标志标识不正确未及时提醒物业并进行书面反馈,经发现 每处扣 0.4 分/次; (7)智能投放箱积分兑换商品应每天巡查、及时补充,响应时间不超过 1 天,扣 0.5 分/次 (8)宣传活动组织不力,扣 1 分/次。
3工作成效(16)分类效果16(1)分类效果不佳,发现垃圾桶内混投现象严重,扣 1 分/次;厨余垃圾分出 率占比低于 20%,扣 2 分/次; (2)抽查小区居民 3—5 人,知晓率、满意度、参与率分别低于 100%、90%、60%,扣 2 分;低于 90%、80%、40%,扣 3 分;低于 80%、70%、30%,扣 5 分。随机抽查,按当时桶内垃圾 准确率计算。
109
4收运管理(14)车容车貌2(1)车辆统一标识、公布监督电话,标识和监督电话公布有缺项的车辆,每 车次扣 0.2 分; (2)收运车辆车身有明显污渍或明显异味的、放置或悬挂非收运作业工具的,每车次扣 0.5 分; (3)车辆出现较严重破损、刹车不灵、车灯不亮、油漆严重脱落等问题的未 及时修复,每车次扣 1 分。
作业要求12(1)未及时收运厨余垃圾,导致收集点容器满溢的,扣 0.3 分/次; (2)未实行密闭化运输厨余垃圾、收运过程中发生滴漏撒现象,每车次扣 0.5 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3)未合理制定厨余垃圾收运线路和时间的,扣 0.5 分;无正当理由,甩点、漏点,扣 0.5 分/家; (4)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源头分类质量较差、存在非法外流现象或专用桶破损、丢失未等问题未及时与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协调沟通,扣 0.5 分/家,沟通无果 未及时上报并私自停运,扣 1 分/家; (5)厨余垃圾混装混运、挂空桶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扣 1 分/次;(6)车辆停靠妨碍道路交通、不文明驾驶、野蛮行车或恶意违反交通规则,每车次扣 0.2 分; (7)车辆未及时保养超 1 个月及以上、保险或年检到期行驶,每台扣 0.3 分;接干私活、公车私用,扣 1 分/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10
5厨余、大 件垃圾处 理中心内 部管理 (25.5)运行制度4(1)无运行作业手册及设备设施操作维护保养手册,扣 0.2 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不健全、制度未上墙,每项扣 0.2 分; (2)擅自让不符合规定的垃圾进厂处置(管理部门通知除外),扣 0.2 分/次。(3)垃圾处置做到日产日清,未按时处理扣 1 分/次。
安全生产6(1)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扣0.5 分/次;(2)处理站内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破损、指示不明确或脱落未及时补上,每 处不符扣 0.2 分; (3)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消防系统,扣 1 分; (4)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指定安全生产负责人,扣 0.2 分;未开展全年安 全教育培训,扣 0.3 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记录的,扣 0.4 分; (6)厂内外人员发生组织无序、指挥失效等事件,扣 0.3 分/次; (5)由于运行方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每 宗扣 0.5—1 分,隐瞒事故,每宗扣 0.5 分。
应急处置 和突发事 件应对2.5(1)未制定应急预案,扣 0.2 分;未设置应急处置措施或设施设备,扣 0.4 分;未建立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每项扣 0.2 分; (2)未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扣 0.5 分;在灾害性天气发生前或其他 紧急情况时,未落实应急预备措施,扣 0.5 分;未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应 急处置工作,扣 0.5 分;
环境卫生5(1)处理站内无垃圾洒落、无污水积水、无油污,大件垃圾处理站做好降尘 工作,负责区域卫生整洁,秩序井然有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每处 扣 0.7 分/次; (2)处理站运行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因操作不当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视情 节轻重,扣 1—2 分。
111
设备管理8(1)未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审验、运行与管理记录,扣 1 分/次; (2)当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影响垃圾计量或处置时,超过 1 天未通知生产厂 家或有资质的维修厂家予以维修,每天扣 0.5 分;未及时通知管理部门并预计 恢复正常生产时间,扣 0.5 分/次; (3)无故不使用计量系统或称重计算机系统没有保留原始称重记录,扣 0.5 分/次;在计量准确性方面弄虚作假,扣 1 分/次;联单与计算机记录数据出入 较大或无前后逻辑不通,扣 0.5 分/次;不按规定使用计量系统,扣 0.5 分/ 次。
6厨余、大 件垃圾处 理中心污 染控制 (12.5)环境监测2(1)处理站内未配备较完善的环境监测设备或未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污水、废气、噪音、臭气浓度等进行常规监测,不能提供连续、完整、准确的监测资 料和报告,扣 1 分; (2)未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监测(有害气体、粉尘、细菌等),监测频率每年不 低于 1 次,未检测的,扣 0.5 分,缺项的每次扣 0.1 分;因运营方原因造成监 测指标超标的,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
站内消杀0.5(1)没有消杀(蚊、蝇、鼠等)措施,扣 0.3 分;有措施但效果一般,扣 0.2 分。
气体污染 控制4(1)各工艺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臭气外溢,未设置防臭气散发的设施、措施或除臭设备不能持续稳定运行,扣 0.5 分; (2)除臭效果差,臭味明显,扣 1 分/次; (3)气体按规范要求收集处理,确保有害和恶臭气体污染控制效果良好,达 标排放。如经第三方检测不达标,扣 1 分/次。
112
污水收集 处理5(1)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设备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的 90%以上,扣 0.6 分;不能全部达标处理站内产生的污水,每低于实际产量的 10%,扣 0.4 分; (2)无故停止运行超过 5 个工作日,扣 0.5 分;故障维修期超过 15 天,因委 托第三方进行污水监测,监测频率不低于 1 次/年,违反扣 0.5 分; (3)定期校准,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雨污合流,直接排入管网,扣 2 分/次;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或排放许可要求,污水不达标排放,扣 1 分/次;浓缩液与污泥,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如有违反,扣 0.5 分。
沼气、沼 液、废渣 处理1(1)沼气应进行有效利用或处理,不能直接排入大气,沼液妥善处理,违反 扣 0.5 分/次; (2)未按有关规定方式处理废渣或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 染,扣 0.5 分/次。
7数据报表(6)准确性和 规范管理5(1)各类台账数据伪造、弄虚作假,扣 1 分/次; (2)报表项目不按要求填报,扣 0.5 分/次;报表审核不严、交接记录、签字 不全、数据异常,每项每次扣 0.5 分; (3)各类运行资料,内容齐全、归档立卷,每处不符扣 0.5 分。
报送及时 性1(1)无故超过规定时间 7 日仍未上报月(年)度报表(报告)、计划、方案等 扣 1 分。
113
8重大事项(5)活动保障 和投诉处 置4(1)不服从管理部门对重大活动期间工作的统一调度和安排,扣 0.5 分/次;(2)重大活动保障不力或因其他工作不到位,被媒体曝光、县级及以上领导 点名或通报批评、市级及以上失责任分,扣 1 分/次; (3)未及时处理或协助处置相关的整改通知、信访、投诉案件,并向管理部 门及时反馈处置情况,扣 0.5 分/次; (4)因运营方处理不当导致问题升级,造成媒体曝光、发生群体性事件,扣 1 分/次;年度内在作业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当月考核直接判定不 合格且年终绩效考核不列优秀等次。
问题整改1(1)管理部门以各种形式下达的问题通知、报告等未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解决 问题,扣 0.5 分/次。
9加分项加分项5(1)信息报送质量高在县级主流新闻媒体报道,当月考评加 0.4 分,市级及 以上主流媒体发表有关垃圾分类新闻报道、工作动态、调研文章的,当月考评 市级加 1.2 分,一般媒体加 0.8 分;省级主流媒体加 2 分,一般媒体加 1.6 分;国家级主要期刊、媒体加 3 分,一般期刊、媒体 2.4 分。 (2)工作取得成效,被市级及以上点名或通报表扬,当月考评加 2 分。
114 附件四 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实施考核方案 为全面改善我县城乡人居环境,建立健全城乡环卫一体化长效机 制,实现农村垃圾治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要求,不断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清扫转运处理模式,实 现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环卫一体化的原则。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实现镇村全覆盖。 (二)坚持两全面、四统一的原则。通过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实现“两全面、四统一”,即农村与城区全面推进市场化、清扫与清运 全面推进市场化,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清扫、统一收集、统一转运 和统一处理”。 (三)坚持自己动手、清洁家园的原则。全面落实“自己动手,清洁 家园”机制,引导群众摒弃“乱扔、乱倒”恶习,切实增强村民卫生保 洁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坚持重心下移的原则。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重心下移、条块 结合、属地监管、三级考核”的机制,实现县、镇、村三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的全覆盖监管网络。 三.工作机制 (一)理顺工作体制 115 围绕工作落实,建立相关部门联动、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 制,总体架构为“县统筹、镇村监管、第三方运营公司落实”的责任体 系。 1.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整 合各类资源、完善配备设施、保障日常运转以及建立健全领导体制、运 行体制、考核体制、奖补体制、经费保障体制等。 2.县城管局职责:负责监管各镇村的卫生保洁、清运工作;负责监 管考核第三方运营公司镇村生活垃圾保洁清运工作;负责第三方运营公 司履职情况的考核奖惩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牵头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责 牵头指导推进全县村庄清洁行动、村庄长效管护工作。 4.县财政局职责:提供经费保障,落实第三方运营服务费。 5.县水利局职责: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部门职责对县域内河道、山 塘水库等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6.县生态环境局职责: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部门职责对我县垃圾治 理情况进行监管。 7.县教科体局职责:负责牵头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利用课 堂做好我县垃圾治理宣传教育工作。 8.县文广新旅局职责: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部门职责对全县 A 级 旅游景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9.各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镇村保洁员监管;按属地原则做 好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10.第三方运营公司(保洁)职责:负责全县七个镇所辖区域(含圩 116 镇、农村道路、沟渠等))垃圾清扫、道路清洗、大件垃圾清运、公厕 卫生保洁、两米以下牛皮癣清理、环卫设施保洁维护更换等工作;负责 聘用管理镇村保洁员并明确保洁责任区域;建立以圩镇和行政村为单位 的垃圾清扫、收集、处理管理机制;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安排的重 要工作、各级督导派发问题整改和安全运营等工作。 11.保洁员职责:负责圩镇、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居民房前屋后等 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配合镇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2.居民、农户职责: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环境、包秩序) 责任制,监督第三方运营公司履职情况。 (二)理顺考核机制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 生活垃圾考核管理机制,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我县城乡生活 垃圾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考核实行日检查、月考核、年考评的制 度,考核结果与第三方运营公司经费核拨挂钩。 1.县城管局:监管镇村垃圾运行机制工作开展情况;考核第三方运 营公司清扫、收集、转运和处理等工作。 2.第三方运营公司::考核镇村保洁员保洁区域垃圾清扫工作。 (三)理顺保障机制 1.充实农村保洁队伍。加强保洁员队伍管理,划分责任区域,明确 清扫范围,定人定岗定责,明确作业要求,做到各有其责、各司其职。实行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不 合格的予以辞退。 2.完善设施设备管理。对垃圾收集桶(箱)等环卫设施由镇村、第三 117 方运营公司协商选点安放。第三方运营公司及各镇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 的设施设备定期查看维护,减少设备损失,及时添置更新区域内必要的 保洁设备。 (四)理顺问责机制 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对在环境整治工作中,被省市各项检查通报批 评等以及县级自查屡查不改等情况,将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第 三方运营公司的,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罚,以下情形将视问题轻重予 以问责: 1.对在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国家考核验收中出现问题导致考核 验收不过关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2.在市级及以上考核排位后三名和工作滞后的,以及明察暗访中被 发现存在问题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等情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对在县级督查发现问题多次通报批评,整改不积极、不主动或限 期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况进行问责。 四.考核管理 (一)对第三方运营公司考核 1.督查考核主体 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组织实 施。 2.督查考核对象 本项目中标单位 3.督查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严格按照《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管理考核 118 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第三方运营公司进行考核。 4.考核方式及计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细则》(附件五),采取“日检查、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采取倒扣分制分别对第三方运营公司进行考核计分。日 检查扣分计入月度考核,月度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5.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方运营公司每月综合考核成绩,直接与每月服务运营费挂钩。 第三方运营公司月考核成绩在 90 分(含)以上,视为合格,应全 额支付当月服务费;月考核成绩在 90 分(不含)以下但大于 80 分(含)时,以 90 分为基数分,每分扣减服务费 2000 元;低于 80 分(不含),以 90 分为基数分,每分扣减服务费 4000 元。 在创建迎检、重点线路保障、上级通报、新闻媒体、社会监督中发 现或存在的问题,根据《定南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重大重点问题处罚细 则》,视情况严重程度对第三方运营公司进行扣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务必端正认识。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是环境整治工作的 重要内容,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各镇村、各相关单位务必充分 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克服麻痹大意、一推了之等 错误思想,杜绝“购买服务企业包干一切”的不良倾向,牢牢将这项工 作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二)务必明确责任。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全局工作,各镇村、各有关单位要形成合力,认真履职,担负起工作责任。负有监 管责任的单位要切实加强辖区内的监管工作,及时督查发现、反馈问题, 119 跟踪问题整改。各镇村要落实属地责任,明确责任区划,加强人员管理。第三方运营公司要切实担负起保洁清运责任,按“一把扫把扫到底”的 原则,全面落实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高标准 做好范围内的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工作。 (三)务必发挥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农村群众保洁的主体作用,建立 完善“自己动手、清洁家园”机制,通过开展星级文明户、最美保洁员、清洁村(居)等评选活动,增强群众的环卫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农 村居民主动参与保洁、参与监督,成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主人 翁”。 之前已出台的有关城乡环卫一体化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文件内 容与本实施方案不相符的,以本方案内容为准。. 120 附件五 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管理考核细则
序号检查项目子项目考 评 内 容考 核 方 法考核方法得分
1综合清扫 保洁 (60 分)村容村貌 保洁 (20 分)村内道路两侧、道路、边沟及可视范围内无垃圾堆、白色垃圾 现象,树木无垃圾树挂,无焚烧垃圾;垃圾桶配置到位,垃圾 桶定期维护、更换、擦洗(圩镇三天一次,农村七天一次),桶体外观洁净,无迹垢。2 米以下牛皮癣清理到位。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 扣 0.5 分现场查看
农村干线公 路保洁 (5 分)公路两侧、河道边沟无垃圾堆、白色垃圾,无垃圾挂树,无 焚烧垃圾;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 扣 0.5 分现场查看
公厕保洁 (5 分)公厕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废土 以及乱堆杂物。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 扣 0.5 分现场查看
圩镇保洁(30 分)农贸市场、示范街、市民休闲广场等重点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农贸市场及周边背街小巷每月集中开展 2 次环境卫生整治,农贸市场、示范街区域人工保洁及垃圾捡拾及时;河道旁无 生活垃圾、白飘,可视范围内无其他垃圾;垃圾桶定期维护、更换、擦洗(圩镇三天一次,农村七天一次),桶体外观洁净,无迹垢,2 米以下牛皮癣清理到位。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 扣 0.5 分现场查看
可洒水的地方至少做到三日一次作业,人工一日两扫、全天 保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 扣 0.5 分平时统计、现场查看
121
2大件垃圾 收集 (10 分)大件垃圾 收运(6 分)收集后应对地面进行清扫,清扫地点达到同级道路等级保洁质 量要求;大件垃圾收集清运符合相关规定,收运及时并转运到 指定地方进行处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 扣 0.5 分现场查看
抛洒滴漏(4 分)收集车设置密封,运输过程中无遗撒滴漏;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 扣 0.5 分现场查看
3综合服务 情况 (10 分)迎检保障(6 分)及时组织人员和车辆无条件按照县、镇环境办的工作部署和具体 要求进行保障,确保任务圆满完成未按县、镇环境办要求 及时组织进行保障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 扣 1 分,情节严重加倍 扣分平时统计、现场查看
领导督办、群众投诉、媒体曝光 (4 分)对领导督办、电视台、各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能认真整改(2 分)凡经电视台、广播电台、各媒体曝光的问题未及 时整改,经县城管局核 实后,每件扣除 2 分平时统计
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提出的各种问题 能及时落实整改(2 分)凡群众来电、来信、来 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 案提出的业务质量和服 务问题未及时整改,经 县城管局核实后,每件 扣除 1 分,以上情节严 重的扣除 2 分。平时统计
122
4安全运营 情况 (20 分)管理制度(5 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5 分)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扣 1 分;无应急救援预案 扣 1 分;无安全作业方 案扣 1 分;无考核细则 扣 1 分,扣完为止。查看记录
工 作 人 员(10 分)按时组织人员上路巡查保洁(1 分)每天未按要求组织保洁 巡查的,无记录的扣1 分现场查看
按时上下班,有签到记录(2 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漏岗、脱岗的每次扣 1 分查看记录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超过 70 周岁,按时发放所聘人员工 资。(2 分)每发现一人次,扣 1 分查看记录
作业人员上班期间必须穿戴好保洁服(5 分)作业期间未穿保洁服 的,每人次扣 1 分现场查看
车辆管理(5 分)按时对所配备的保洁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2 分)保洁车辆不整洁即有污 渍的,未按规定进行保 养的,每车每次扣 1 分查看记录
车辆运输应限速安全行驶,国道内限速 60 公里/小时,县道内限 速 40 公里/小时,村镇内限速 30 公里/小时(1 分)车 辆 超 速 行 驶 的 扣 1 分;出现有责任的安全 事故,扣除安全运营分 10 分;造成人员伤亡 的,加倍扣除现场查看、平时统计
123
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2 分)无车辆交强险扣 1 分;无第三责任险(100 万,不计免赔)扣 1 分;未 缴车船使用税扣 1 分,未给保洁员购买意外险 的每人扣 0.5 分,扣完 为止、查看记录
综合得分
124 附件六《定南县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市场化和生活垃圾分类(大件、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特许经营项 目重大重点问题处罚细则》
序号考核内容问题分类处罚标准(每起、次)
1创建迎检文明城、卫生城等国检、省检等大型检查被中央、省级督查发现问题数 最多或对我县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5 万元
文明城、卫生城等国检、省检等大型检查被中央、省级督查发现问题数 较多并被市级以上通报的情况扣罚 3 万元
省级检查被排名较后并被市级以上通报的情况扣罚 2 万元
2重点线路保障中央领导线路出现问题被市级以上通报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5 万元
省、市级领导线路出现问题被通报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3 万元
县级领导线路出现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2 万元
3上级检查中央领导检查发现问题被通报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5 万元
省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被通报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3 万元
市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被通报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2 万元
县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被通报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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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办事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事项未按时按质完成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1 万元
县委县政府副职领导交办事项未按时按质完成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5000 元
县城管局主要领导交办事项未按时按质完成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3000 元
县城管局副职领导交办事项未按时按质完成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2000 元
乡(镇)主要领导交办事项未按时按质完成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2000 元
5日常工作清扫、转运工作未按要求完成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1000 元
果壳箱、交通护栏管养较差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50 元/个/段
环卫工人未穿着统一制作的行业工作服扣罚 50 元/人
6材料报送未按时报送各类工作相关材料连续 2 次扣罚 500 元
7新闻媒体中央媒体曝光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5 万元
省级媒体曝光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3 万元
市级媒体曝光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扣罚 2 万元
8社会监督因企业管理问题造成人员到中央上访的情况扣罚 5 万元
因企业管理问题造成人员到省级部门上访的情况扣罚 3 万元
因企业管理问题造成人员到市级部门上访的情况扣罚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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