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坪上镇等5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0年)工程监理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12月16日
新邵县寸石镇等5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XNGBJL-2020-01
委托人:新邵县农业农村局
监理人: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0年10月16日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 (全称):新邵县农业农村局(甲方)
供应商 (全称):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新邵县坪上镇等5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0年)工程监理
(2)采购计划编号:新邵财采计【2020】000109
(3)项目内容:新邵县坪上镇等5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0年)工程监理服务第一标段(新邵县坪上镇等5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0年)第一、二、三、四、五、六、十四标段)。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323100.00元
大写:叁拾贰万叁仟壹佰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2020年10月18日,完成日期:2021年2月15日。总日历天数:120天。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方式:本项目的提供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内容。(包括施工图纸的交底会审、全阶段的质量监督、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档案资料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监理等,以及对已完工程量的审核,同时负责项目管理任务)。
[if !supportLists]4.[endif]付款:本项目工程量完成60%时,支付监理服务合同价款的50%,工程通过竣工初步验收后付至监理服务合同价款的80%,工程通过审计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if !supportLists]5.[endif]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章之日起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 份,采购人执贰 份、供应商执贰 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 份、采购代理机构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10月16日
合同订立地点:新邵县农村农业局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银 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帐 号:810000153372000001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盖章):
二、成交通知书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委托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本项目不准分包);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人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该项目投保费用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承包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承包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验和平行检验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监理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4、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
5、本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3、因监理人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不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的;
2、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工作暂停期限超过半年的。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1 | 施工合同 | 1 | 施工合同生效后7天内 | 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 | 保密,要求见合同条款第三十条 |
2 | 设计文件 | 1 | 监理合同生效后7天内 | 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 | 保密,要求见合同条款第三十条 |
3 | 施工图纸 | 1 | 监理合同生效后7天内 | 不收回 | 保密,要求见合同条款第三十条 |
4 | 施工招标文件 | 1 | 监理合同生效后7天内 | 不收回 | 保密,要求见合同条款第三十条 |
5 | 施工投标文件 | 1 | 监理合同生效后7天内 | 不收回 | 保密,要求见合同条款第三十条 |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3天;变更文件3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除发包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外,监理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均已计入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提供现场监理人员办公设施及工具。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缺陷责任期阶段:检查和记录过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按水利工程监理相关规范执行。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按水利工程监理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委托人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按前文协议部分
二、支付方式为:
1、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委托人规定的格式和数量,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酬金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2、支付程序:由监理人提出支付申请,由委托人逐级审核后报相关部门批准支付。
3、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1、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服务酬金不因实际完成建安工程费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2、若委托人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监理人增加监理服务内容,如移民、拆迁等需要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其附加服务酬金按照监理人投标报价中人员费用标准和服务天数计算附加服务酬金。
3、附加服务酬金的支付方式为在附加服务结束后由监理人提出付款申请单,经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支付,该支付不受正常服务酬金比例的约束。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监理合同额的2%。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延长监理服务费乘以10%。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监理合同额的2%。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的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上级主管部门。
二、仲裁机构为:新邵县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