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市本级]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
道路建设道路工程缺陷责任期修复系数和B值计算方案抽取公路工程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咨询服务气象条件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工程量固化清单施工机械表现场材料试验测量放线质检机械设备试验检测施工组织设计公路施工永久工程临时设施计日工加工图化石文物图纸文件工程设备安装专利技术设计交底施工场地建设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劳务分包施工设备其他物品建造试运行日常维护人员管理拆除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措施计划边通航边施工作业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粉尘降低噪声有害气体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伤病防治急救医务人员医疗设施交通条件地质勘探水文气象现场查勘交通运输抽样检验检验测试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临时占地施工道路临时道路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运输超大件超重件的运输养路费场外交通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清理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公共道路桥梁抽样复测仪器施工测量施工控制网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工程测量治安保卫环境保护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和器材劳动保护用具火工器材爆破作业地下工程施工社会治安废气做好废水废油治理支护排水设施水土保护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技术培训钻孔探测试验设备器材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缺陷修补验收施工期运行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竣工清场施工队伍的撤离场地清理施工堆积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工伤事故的保险其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持续保险临时工程永久占地雇用民工临时便道工地建设工艺控制内业资料管理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农民工工资石料砾石黏土当地材料料场租用专业分包劳务作业施工进度技术方案材料保管缺陷修复高边坡处理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围护方案爆破工程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围堰工程大型支架模板便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加固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施工机具设备高空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关键线路网络图主要工作横道图工地临时试验室工程保险发电机工程防护通讯缆线临时供水排污管道输气管道变更台帐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项目后评价报告各种检查视察实施项目跟踪审计稽查监控分析施工检测第三方检测道路维护交通管理施工维护交通管制交通分流各种诱导标志交通组织维护设备以及材料预埋管线便道跨越管线电力通信协调安评涉管线渣土清运临时用地复耕复绿外运解小建筑垃圾清除赔偿爆破器材爆破施工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工程分包住房装修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电气锅炉压力容器机动车船艇驾驶潜水瓦斯检验现场管理质量检验应急材料工程建设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拼装路面凿除片石挑捡清洗清表土挖方路基施工环保费排污设施临时供电设施驻地建设砼路面人工摊铺模式编制路基挖方挖土石方填方路基挡土墙钢筋混凝土箱涵检查井加高座路基填筑外购宕渣填筑片石砼基础砼压顶单孔钢筋混凝土圆管涵钢筋砼圆管涵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施工招标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市本级]
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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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连建设
专用章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的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黄岩区北洋镇
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为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黄
岩区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
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
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共包含三条道路建设。道路全长1587.5米,其
中1#路长688米,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米,为南北走向;2#路长251米,路
基宽度8.5米,路面宽度8米,位于1#路东侧,为东西走向:3#路长648.5米,路基宽
度6.5米,路面宽度6米,起终点均与黄前线相接。
该工程按照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20km/h。
2.2标段划分、主要工程内容及工期
本次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主要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工程等施工完成及其缺
陷责任期修复(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计划工期:7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质量目标: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
质,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若投标人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glxy.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
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3本次招标不受联合体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和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以台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投标人须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核验通过。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tzztb.zjtz.gov.cn/tzcms/)”发布的招标公告。
5.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本次招标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开标
现场。所有投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应用(以下简称“新应用”)
(http://tzztb.zjtz.gov.cn/open/login)(详见投标单位《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新不见面开评标应
用操作指南》)。
5.4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长宁路105
联系人:牟永海
电话:13819618747
邮编:318020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桔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黄岩区南城街道南汇路1号2楼
联系人:林先生
电话:0576-84957777:13757670377
邮编:318020
二〇二二年十月招标代理:台州桔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施工招标文件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浙江省
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一、浙江省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说明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DB33/T628.1—202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由投标人自备。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四、“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DB33/T628.1—2021)编制。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二册)技术规范。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51.招标条件15第一章招标公告14第一卷13目录招标人: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77.联系方式166.发布公告的媒介155.投标文件的递交154.招标文件的获取153.投标人资格要求15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8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272、若投标人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glxy.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27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7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2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30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301.1项目概况301.总则30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29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8
1.9踏勘现场311.8计量单位311.7语言文字311.6保密311.5费用承担311.4投标人资格要求30
2.2招标文件的澄清322.1招标文件的组成322.招标文件321.12响应和偏差311.11分包311.10投标预备会31
3.3投标有效期343.2投标报价333.1投标文件的组成333.投标文件33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332.3招标文件的修改32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354.投标353.7投标文件的编制353.6备选投标方案353.5资格审查资料343.4投标保证金34
6.评标365.2开标程序365.1开标时间和地点355.开标35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54.2投标文件的递交35
7.2评标结果异议367.1中标候选人的公示367.合同授予366.3评标366.2评标原则366.1评标委员会36
7.8签订合同377.7履约保证金377.6中标结果公告367.5中标通知367.4定标36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36
8.5投诉38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7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7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7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78.纪律和监督37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43附表三问题的澄清42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41附表一-2开标记录表40附表一-1开标记录表39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8
1.评标方法52评标办法前附表47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47第三章评标办法46附表六确认通知45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44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52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523.评标程序5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522.1初步评审标准522.评审标准52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54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54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53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53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533.3第二个信封开标52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71.3法律571.2语言文字571.一般约1.1词语定义56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563.9评标结果54
1.10化石、文物581.9严禁贿赂581.8转让581.7联络58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571.5合同协议书57
2.3提供施工场地582.2发出开工通知582.1遵守法律582.发包人义务58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581.11专利技术58
3.监理人592.8其他义务592.7组织竣工验收592.6支付合同价款592.5组织设计交底58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58
4.承包人593.5商定或确定593.4监理人的指示593.3监理人员593.2总监理工程师59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59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614.5承包人项目经理604.4联合体604.3分包604.2履约担保60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9
5.材料和工程设备614.11不利物质条件614.10承包人现场查勘61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61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61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61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62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
7.2场内施工道路63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637.交通运输63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2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62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8.1施工控制网638.测量放线637.6水路和航空运输63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63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637.3场外交通63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64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63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3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63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638.2施工测量63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6510.1合同进度计划6410.进度计划649.5事故处理649.4环境保护649.3治安保卫64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65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5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6511.2竣工6511.1开工6511.开工和竣工65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66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66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65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6512.暂停施工6511.6工期提前65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66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66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6613.1工程质量要求6613.工程质量66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66
14.3现场工艺试验6714.2现场材料试验67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6714.试验和检验6713.6清除不合格工程67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66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815.4变更的估价原则6815.3变更程序6815.2变更权67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715.变更67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70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6916.价格调整6915.8暂估价6915.7计日工6815.6暂列金额68
17.5竣工结算7117.4质量保证金7117.3工程进度付款7117.2预付款7017.1计量7017.计量与支付70
18.4单位工程验收7318.3验收72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218.1竣工验收的含义7218.竣工验收7217.6最终结清72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74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7418.8施工队伍的撤离7318.7竣工清场7318.6试运行7318.5施工期运行73
19.7保修责任74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7419.5承包人的进入权74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74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7419.2缺陷责任74
20.5其他保险7520.4第三者责任险7420.3人身意外伤害险74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7420.1工程保险7420.保险74
22.违约76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7521.2不可抗力的通知7521.1不可抗力的确认7521.不可抗力75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75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78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7723.索赔77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7722.2发包人违约7722.1承包人违约76
24.3争议评审7824.2友好解决7824.1争议的解决方式7824.争议的解决7823.4发包人的索赔78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78
1.5合同协议书80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801.1词语定义791.一般约定79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9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78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823.监理人822.3提供施工场地812.发包人义务811.9严禁贿赂81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81
4.4联合体854.3分包844.2履约保证金84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24.承包人823.5商定或确定82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874.11不利物质条件864.10承包人现场查勘86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86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86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86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87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75.材料和工程设备87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87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88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8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888.测量放线88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877.交通运输87
10.4合同用款计划9110.3年度施工计划90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9010.1合同进度计划9010.进度计划909.4环境保护89
11.6工期提前92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91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1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9111.1开工9111.开工和交工91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9213.1工程质量要求9213.工程质量92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9212.暂停施工9211.7工作时间的限制92
15.变更9414.4试验和检验费用9414.试验和检验9413.6清除不合格工程94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93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93
16.价格调整9515.6暂列金额95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515.4变更的估价原则9415.3变更程序94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94
17.4质量保证金9717.3工程进度付款9717.2预付款9617.1计量9517.计量与支付95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95
18.9竣工文件9818.3验收98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9818.交工验收9817.6最终结清9817.5交工结算97
20.1工程保险9920.保险9919.7保修责任9919.5承包人的进入权9919.2缺陷责任99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99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021.1不可抗力的确认10021.不可抗力100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0020.5其他保险9920.4第三者责任险99
24.争议的解决102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0223.索赔10222.2发包人违约10122.1承包人违约10122.违约101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051.1词语定义1051.一般约定10524.5仲裁的执行10224.4仲裁10224.3争议评审102
4.承包人1062.6支付合同价款1062.3提供施工场地1052.发包人义务1051.7联络105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05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11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11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104.3.3专业分包1104.3分包110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6
7.2场内施工道路1117.交通运输111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11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11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1114.11不利物质条件111
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11310.1合同进度计划11310.进度计划1139.4环境保护112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12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12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1412.暂停施工114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3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311.2交工11311.开工和交工113
14.试验和检验11413.7质量抽检114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14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1413.1工程质量要求11413.工程质量114
17.计量与支付115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1516.价格调整11515.3变更程序11415.变更114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14
18.交工验收116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1617.6最终结清11617.3工程进度付款11517.2.2预付款保函11517.2预付款115
22.违约11721.1不可抗力的确认11721.不可抗力11720.保险11618.10工程档案管理11618.9竣工文件116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2124.5仲裁的执行12024.争议的解决119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11922.2发包人违约11922.1承包人违约117
附件七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129附件六履约担保格式128附件五项目经理委任书127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126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123附件二廉政合同122
附件十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136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133附件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133(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131附件八工程质量责任合同1314.丙方的权责130
第六章图纸(另册)146第二卷1454.其他说明1393.计日工说明1382.投标报价说明1381.工程量清单说明138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54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53(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149(一)通用技术规范148第七章技术规范148第三卷147
(二)授权委托书159(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5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58(二)投标函附录157(一)投标函156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56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164(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63六、资格审查资料163五、项目管理机构162四、施工组织设计161三、投标保证金160
七、承诺函173(八)履约行为表172(七)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170(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169(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168(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67
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78一、报价函177目录176八、其他材料17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次招标的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为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黄岩区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1.招标条件施工招标公告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第一章招标公告
计划工期:7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本次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主要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工程等施工完成及其缺陷责任期修复(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2.2标段划分、主要工程内容及工期该工程按照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20km/h。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共包含三条道路建设。道路全长1587.5米,其中1#路长688米,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米,为南北走向;2#路长251米,路基宽度8.5米,路面宽度8米,位于1#路东侧,为东西走向;3#路长648.5米,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米,起终点均与黄前线相接。2.1工程概况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2若投标人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glxy.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投标人资格要求质量目标:合格。
5.1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5.投标文件的递交4.2投标人须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核验通过。4.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和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上下载方式发放。4.招标文件的获取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7.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上发布。6.发布公告的媒介5.4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5.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次招标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所有投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应用(以下简称“新应用”)(http://tzztb.zjtz.gov.cn/open/login)(详见投标单位《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新不见面开评标应用操作指南》)。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发布的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桔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邮编:318020电话:13819618747联系人:牟永海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长宁路105招标人: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邮编:318020电话:0576-84957777;13757670377联系人:林先生地址:黄岩区南城街道南汇路1号2楼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地 址: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长宁路105联系人:牟永海电 话:13819618747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桔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黄岩区南城街道南汇路1号2楼联 系 人:林先生电 话:0576-84957777;13757670377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台州市黄岩区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黄岩区财政资金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主要施工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工程等施工完成及其缺陷责任期修复(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7个月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以开工日期往后推算 缺陷责任期均为 24 个月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其他要求:无;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 |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 2019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2019年7月1日以来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
1.10.2 |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题 | /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分包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8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
3.1.4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 根据已下载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文件(word格式)完成工程量清单制作。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不接受 |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 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工程量清单预算为3766121元。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0.94、0.95、0.96)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投标人的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下,高于投标控制价的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所报安全生产费用单价表的分项单价不得大于各分项最高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含) 以下,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 1.金额:不低于 7.5 万元。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一种):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协会联保证明。(1)现金:①投标人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后电汇或转账;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2)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以下合称“工程保函”):①工程保函受益人: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招标人名称);②工程保函的有效期自项目招标公告期间保函生效日起不少于1年;③递交方式:递交方式一(电子保函系统):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在“保证金缴纳”栏目选择“电子保函”递交方式,并按系统流程进行操作、申购电子保函。注:电子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第二天00:00,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申购电子保函;付款后请确认已收到出单提醒短信,或者在系统中查看保单状态为“已出单”,因未确认保函出单情况导致递交投标保证金失败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递交方式二(非电子保函系统):采用电子文件投标的项目,工程保函电子版本(纸质保函的扫描件、以PDF等格式签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交易系统进行递交。电子版本形式的工程保函须注明“本保函的电子版本(纸质保函的扫描件、以PDF等格式签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不影响索赔、代偿,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如无法在工程保函中载明此条款的,可通过另签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相关文件随工程保函一并提交)。注:工程保函的保险(保证)责任必须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所列条款。(3)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以下合称“银行支票”)①投标人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根据账户信息开具银行支票,带相应票据到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财务窗口进行背书签章,再到1楼民泰银行柜面办理入账手续; 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③递交方式:银行支票的入账凭证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入账凭证的扫描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交易系统进行递交。如采用纸质文件投标的,入账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4)协会联保证明。接受浙江省招投标协会开具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并接受其它招投标协会开具的真实有效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3、注意事项①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②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③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采用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请尽量提前缴纳,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④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⑤若有疑问,请咨询技术服务热线:0576-88685159。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1)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4)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交易中心登记后,交易中心将划转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2)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5)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从业企业查询(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网页截图;(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 ||
3.5.2 | 财务状况表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及需附资料 | / | ||
3.5.5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1)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身份证应提供正反双面扫描件。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2)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
3.5.6 |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应附资料 |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 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台州公路网络投标工具软件(版本号:v5.0.3)编制。投标工具软件请投标人自行到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工程建设中下载,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投标工具开发商: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台州市市府大道245号都市绿园2单元801室)办公室电话:0576-88580122联系人:单工 电话:15267219062投标工具服务热线:4000166166转4转3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投标人应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TBWJ)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4.2.4 |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 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开标时通知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
5.2 | 开标程序 | 一、开标程序如下:1.所有投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应用(以下简称“新应用”)(http://tzztb.zjtz.gov.cn/open/login)(详见投标单位《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新不见面开评标应用操作指南》);2.由招标代理开启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3.招标代理使用编制招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在新应用中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统一解密。解密后,新应用将直接显示投标人名称、解密状态(若解密失败,新应用将显示解密失败的原因)及解密时间;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可自行在新应用或中心网站文字直播专栏中(http://tzztb.zjtz.gov.cn/textlive)观看开标过程;5.系数和B值计算方案抽取:系数和B值计算方案抽取由招标代理负责组织,招标人代表负责现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抽取过程进行监督,并在新应用中进行视频直播;6.各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对开评标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在线开标大厅“发起异议”功能提出异议;7.在使用新应用过程中,如遇到异常情况,请及时与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6-88685779/0576-88685159/15267219062)联系。二、开标特别说明(1)正常解密的投标文件在3家(含)以上时,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2)唱标环节,开标系统会显示投标人在投标编制工具项目概况中填写的投标报价,请投标人在投标编制工具中填写投标报价时注意核对相关数据是否正确。若出现电子唱标显示的投标报价与该投标单位提供的电子标书中投标报价不一致的情况,将被视为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多个报价,评标委员会有权判定其为无效投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工程施工(公路工程)专业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内容 | 公示媒介: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公示内容:(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姓名;(4)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5)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6)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期限 | 公告媒介: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7.7.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若采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出具保单的保险公司级别:县(区、市)级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保险公司。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出具保函的融资担保公司级别:县(区、市)级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融资担保公司。 |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台州市黄岩区交通运输局地 址: 台州市黄岩区环城东路 258 号电 话: 0576-84274581 | ||
9.2 | 否决投标 | 9.2否决投标9.2.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30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标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9.2.2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免缴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7)投标人无分包计划(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13)人员、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14)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的,含“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水印,其招标人、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时间须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一致,且《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承诺书》中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15)2021年 8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项处理。 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如有)、补遗书编号 (如有) 、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且投标人名称与 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及其他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3.资格审查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9.2.3投标人的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含)以下,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9.2.4“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2.1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2.1款最后一段细化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网上下载,内容均以网上下载电子版为准;当招标文件、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后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 | ||
2.22.3 |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 |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不足15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1.1项细化为: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由电子招投标系统-台州公路投标工具 (v5.0.3))生成的“商务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包括:(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施工组织设计;(5)项目管理机构;(6)资格审查资料;(7)承诺函;(8)其他材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由电子招投标系统-台州公路投标工具 (v5.0.3))生成的“报价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包括:(1)报价函;(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注:电子招投标系统-台州公路投标工具(v5.0.3)生成的“技术文件”为固定格式,投标人上传空白页签章即可。以上内容由台州公路投标工具(v5.0.3)生成的加密标书电子文档(由电子招投标系统─台州公路投标工具(v5.0.3))生成(带有水印码),后缀名为.TBWJ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上传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3.7.5 |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中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纸质投标文件3份,清单电子文件1份(excel格式,拷入U盘)。 | ||
7.8 | 签订合同 | 第7.8.7项细化为:7.8.7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 ||
9.3 | 行贿查询 | 补充第9.3款:9.3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项目经理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投标人不必提供证明材料,由招标人在定标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 | ||
9.4 | 其他 | 补充第9.4款:9.4如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评标参数内容、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里的数据与本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施工标段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若投标人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glxy.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标段 | 财 务 要 求 |
施工标段 | 承诺提供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注:1、投标人应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 绩 要 求 |
施工标段 | / |
标段 | 信 誉 要 求 |
施工标段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及1.4.4项的情形;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3、拟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 |
安全负责人 | 1 | 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 |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1.1项目概况1.总则(2)若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为二级建造师的,可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打印件。5.(1)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须提供电子证书打印件。投标人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建办市〔2021〕40号)的相关规定。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打印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4.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项规定。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4.5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1.12响应和偏差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3)对于本章第1.12.3项(3)、(4)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4)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
(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格式;(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7)技术规范;(6)图纸;(5)工程量清单;(4)合同条款及格式;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3.1.1投标文件密封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中以书面形式完成。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6)项目管理机构;(5)施工组织设计;(4)投标保证金;(3)联合体协议书;(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投标函;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9)承诺函;(8)资格审查资料;
3.2投标报价3.1.4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合同用款估算表。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3.3投标有效期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8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资格审查资料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3.5.9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投标文件的编制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备选投标方案3.5.11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4.投标3.7.5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3.7.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5.开标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4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2评标原则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6.3.1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6.3.3评标及补救措施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7.2评标结果异议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中标候选人的公示7.合同授予
7.6中标结果公告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5中标通知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7.4定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8签订合同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7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8.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纪律和监督7.8.7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7.8.6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中标人应签署项目图纸资料和保密承诺书。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8.5.1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办理。8.5投诉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项目名称)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附表一-1开标记录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2其他约定9.1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序号 | 投标人 | 质量目标 | 安全目标 | 工期 |
投标人投标报价(元)备注签名备注投标人确认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附表一-2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 | ||||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元): | 调整系数: | |||
复合系数(K): | 下浮系数(i): | |||
B值计算方案 | □方案一□方案二 |
(投标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年月日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2.1.(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澄清:
编号:问题的澄清附表三问题的澄清年月日(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
.....2.1.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人名称):中标通知书附表四中标通知书年月日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项目经理:(姓名)。工程安全目标:。工程质量:。工期:个月。中标价:元。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年月日招标代理:(盖单位章)招标人:(盖单位章)特此通知。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未中标人名称):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名称):确认通知附表六确认通知年月日招标代理:(盖单位章)招标人:(盖单位章)
第三章评标办法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确认。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续上表续上表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1.1 | 综合得分相等时优先顺序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3)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
2.1.12.1.3 |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7)投标人的无分包计划。(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13)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14)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的,含“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水印,其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开标时间须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一致,且《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15)2019年7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2.1.12.1.3 | 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评标价:98.5分信誉:1.5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式中:C为评标基准价 A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计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8项规定);B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评审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K为复合系数(从0.30、0.35、0.40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 i为下浮系数(从2、3、4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一个值)。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2.2.4(1) | 评标价 | 评标价(98.5分)投标人评标价得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E1;(2)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E2。其中:E1= 1.2 ;E2= 1.0 。 |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1.评标方法续上表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4(2) | 信誉 | 信誉:1.5分(1)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公路施工类似项目业绩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0.5分,(2)人员信息公开得分:下列人员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0.5分:a.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b.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3)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a. AA、A级投标人在投标中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且有效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5分(无效或未使用的得0分);B级得分为0分;C级得分为-0.5分;D级得分为-5分;b.当年未列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得分按0分计算。注:投标人选择使用AA、A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承诺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且含该系统水印)。(4)近一年(2021年7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 项处理;(5)近三年(2019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1 | 评标方法 | 询问核实限定时间:评标委员会首次通知后30分钟内。 |
3.6 |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 第3.6.2款(2)a细化为: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保函的); |
3.9 | 评标结果 | 第3.9.2项细化为:3.9.2经评审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家,以致于明显缺乏竞争的,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本次招标无效。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3)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价,以及否决说明);(4)评标结果;(5)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不再推荐。(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2)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2)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3.2.3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信誉得分。3.2.2信誉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进行打分,并计算得分。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3.3第二个信封开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4.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4.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6.1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投标人须知1.12.3(4)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5.3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评标价得分3.5.2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9评标结果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一般约1.1词语定义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
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4图纸的错误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事故处理
11.2竣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14.试验和检验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5.2变更权(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18.4单位工程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6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施工期运行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第1.1.1.8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6目细化为: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本项补充第1.1.1.10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第1.1.3.11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0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4目细化为:1.1.3工程和设备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1.1.6其他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公路工程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本款约定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6)通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
1.5合同协议书(12)其他合同文件。(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图纸;(8)技术规范;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本项细化为: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款补充: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本项细化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9严禁贿赂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本项细化为:1.6.4图纸的错误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本款补充: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本款补充: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第3.1.1项补充: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第3.5.1项补充:3.5商定或确定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本项细化为: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本项细化为:4.1.10其他义务(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3分包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本款细化为:4.2履约保证金(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4.3.3专业分包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4.3.4劳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本款补充第4.4.4项:4.4联合体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项: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6.5项: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第4.6.3项细化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本款细化为: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
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第4.11.2项细化为:4.11不利物质条件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第4.10.1项细化为: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补充第4.12款、第4.13款:(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第5.2.3项补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第6.1.2项约定为: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本款约定为: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本款细化为: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第9.2.1项细化为:
(8)爆破工程;(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第9.2.5项细化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9.4环境保护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3年度施工计划本条补充第10.3款、第10.4款: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第11.1.2项补充:11.1开工11.开工和交工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0.4合同用款计划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本款补充: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本款补充: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本款细化为: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条补充第11.7款: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本款补充:11.6工期提前(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13.1.1项约定为: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本款第(5)项细化为:
第13.2.1项补充: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本款补充第13.1.4项、第13.1.5项: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10项: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第13.5.1项补充: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本条补充第14.4款:14.试验和检验(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第13.6.1项细化为:
本款第(1)项细化为: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本款细化为: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变更程序(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本款细化为:15.6暂列金额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第15.5.2项约定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本款约定为: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式中,A=1-(B1+B2+B3+……+Bn)。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本项补充: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本项约定为: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本项补充: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本项细化为:17.2.2预付款保函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本项(1)目补充: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工程进度付款(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本项约定为: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款补充第17.3.5项: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本项(2)目细化为: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17.4质量保证金(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本项(1)目约定为: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17.5交工结算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本项(1)目约定为: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本项(2)目细化为: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8.交工验收(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本项(2)目细化为: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第18.3.2项补充:18.3验收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本款第(2)项约定为: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条补充第18.9款: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18.3.7项: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第18.3.5项约定为: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第19.2.2项补充:19.2缺陷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8.9竣工文件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本款细化为:19.7保修责任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本款补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约定为:20.1工程保险20.保险(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4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本款约定为:20.5其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第20.4.2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本项补充: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本项约定为:20.6.1保险凭证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本项(2)目细化为: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本项细化为: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第21.1.1项细化为: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5)瘟疫;(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本项(2)目细化为: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本项细化为: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本项(7)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5)目细化为: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本项补充: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本项细化为: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本款第(4)项细化为: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本项(2)目细化为: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24.3争议评审24.争议的解决(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本款第(2)项细化为: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4.4仲裁本条补充第24.4款、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第24.3.1项补充: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4.5仲裁的执行(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款的组成部分。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地 址:黄岩区邮政编码:318020 |
2 | 1.1.2.6 | 监理人:签订合同后,通知承包人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工程变更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4天内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3 | 15.2.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4 | 16.1 | 本项目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适用。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允许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包括银行 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形式。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陪额);保险费率:按5‰计。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台州仲裁委员会 |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4、表5.5)。第1.1.1.8目细化为: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款约定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发包人: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发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通用合同条款1.1.2.2目细化为: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6)通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
(13)其他合同文件。(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通用技术规范;(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1.7.2项约定为:1.7联络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通用合同条款1.6.3项细化为:1.6.3图纸的修改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其它社会问题(如征地拆迁未完成等)造成的工程停滞不能正常施工的情况,发包人考虑工期适当顺延。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3款细化为: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发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拔付到承包人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本款补充:2.6支付合同价款
(4)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其计划进度完成或与其计划进度有较大偏离,或发包人的总体实施计划有调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适当调整施工标段工程量,并根据实际完成数量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计量支付。(3)承包人用电、用水、进场道路应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为避免用电发生维修性或故障性中断,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保证工程实施中的需要。承包人用电应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足够的安全用电距离。自备发动机相关费用已含入清单报价之中,不单独另行计量、支付。(2)针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地质灾害、工程防护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中。未执行预案和措施或执行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机构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1.3项细化为:
通用合同条款第4.1.7项细化为: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相关施工操作规程及管理程序,不得在各种报表、检查试验记录中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通用合同条款第4.1.4项细化为: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项(2)目细化为: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其他承包人或所有第三方的索赔,上述索赔一旦发生,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及时处理索赔事项。如承包人处理不力,发包人可直接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支付中扣回等额的赔款,予以支付给相关方。凡是标段内已建公路、通讯缆线、供水、排污管道、输气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尽量不干扰,基本确保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公路、通讯缆线、供水、排污管道、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016年1月17日发布)、《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等规定;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发包人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发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此间涉及的相关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53号令)、《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8号)、《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台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台交[2017]21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交【2018】210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145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实行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本项目人工费用比例按《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定,暂按15%计列),由发包人开设人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人工费用数额。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项第(3)目细化为: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项补充第(7)~(239)目:(6)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项第(6)目细化为:本款约定的内容如相关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相关部门最新文件执行。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承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或保险保函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解决工程中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民工工资等问题。若由此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等事件,其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有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须2小时之内赶到事发地点,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等,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c.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关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并开展各项工作。a.本项目实施项目跟踪审计,凡与本工程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7)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9)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c.施工检测、监控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工作顺利的进行;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的检测、监控方案和流程,并制订配合工作等相应的方案;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协调检测、监控的配合工作;(8)与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的配合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交通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d.承包人应配备完善的交通管制、交通分流和各种诱导标志,制定完善的防止现状公路路段施工材料掉落措施,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管理和秩序;c.落实交通组织及施工等各项措施,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b.成立由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维护、管理组织领导小组,同时安排专人,作为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a.承包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确保通行、大局为重”的理念,当施工与通行相冲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道路车辆通行的要求;承包人应针对路段的施工特点,针对设计提出的交通组织方案及施工维护方案进行优化,编制各项保证车辆通行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完善的保通行措施,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10现状公路的维护通行、交通组织、施工维护和管理
(11)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及工程界面范围划分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违反本项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公路,影响交通安全和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g.承包人应配合服从发包人及上级部门做好各项应急突发事件的防护等各项任务,服从发包人和上级部门的安排,认真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同时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f.为切实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应认真做好节日期间交通组织维护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服从发包人和上级部门的安排,配合做好节假日期间和谐稳定工作,同时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e.加强与地方交警、路政、城管、市政等部门的联系,争取交警、地方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16)由于施工引起的需涉及预埋管线(如便道跨越管线等)及电力、通信(讯)线路的,须由承包人负责联系、协调、安评等事宜,以保证施工安全。由施工引起的涉河、涉管线、涉电力通信(讯)线路、涉高等级公路审批也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安全论证专题费、聘请专家的会务费、安评、评审、审批等)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5)承包人应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11〕1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120号《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2〕679号文《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原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浙交监(2016)2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安文化进工地”活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216号《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指导意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项目评选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交〔2015〕6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美丽公路“五个一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5〕66号《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美丽公路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绍市交发〔2016〕104号《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做好文明施工,和谐稳定工作,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14)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绿、垃圾的清理外运解小、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13)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认可,应当综合考虑爆破震动对电力、水利等周边设施、建筑物、村庄、居民区和环境等的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12)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20)线路临近的山溏、水库、小溪、河流等,承包人需按水保批复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做好保护措施,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特别是重点水源地段,承包人应详细调查,制定确实可行的专项保护方案。(1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泥土、石块等建筑垃圾掉入水库、溪流中,掉入水库、溪流中的泥土、石块等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清理,以保持原河床地形地貌,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施工指南、标准化工地、关键节点目标考核、交通组织维护、安全生产、阳光工程、检查与考核、质量处罚条例、工程计量支付和工程变更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18)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涉及河流、天然气、管道等相关工作,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组织实施,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及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及解决问题成功与否,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应负的一切责任。(17)涉及河流、天然气、管道等相关工作的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3.2项补充:4.3分包(23)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4〕1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钢筋工程场地建设、加强原材料及半成品管理、加强钢筋工程各道工序管理、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加强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作。(22)关于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的规定(21)承包人应加强工地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建筑工人集体用餐安全,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6.3项细化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3.3(1)目细化为:4.3.3专业分包具体的分包活动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685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2〕253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6.8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按台交【2022】87号文件要求,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4.6.7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4.6.6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换,同意按浙江省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9款约定为: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与当地卫生部门联系,并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通用合同条款第4.8.3项补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细化为: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通用合同条款第4.11.1项约定为:4.11不利物质条件
7.2场内施工道路7.交通运输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施工难度大及交通组织复杂等的特殊性,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施工设备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施工设备、人力、物力的投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9.2.5安全生产费用不少于投标总价的2.0%(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5项约定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7.2.2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通用合同条款第7.2.2项约定为:
9.2.12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2、9.2.13、9.2.14、9.2.15项:(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公路工程专业合同条款第9.2.8项补充第(5)目: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8(1)目细化为: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4.12、9.4.13、9.4.14、9.4.15:9.4环境保护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9.2.15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9.2.14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交通组织维护、维护车辆通行等方面的特殊性,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各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组织维护方案、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9.2.13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
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4.15承包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的通知(浙交〔2019〕4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台政发〔2018〕89号)以及台州市、黄岩区有关环境保护的的相关规定。9.4.14临时工程在完工后应及时复耕,除了建设前与镇级以上政府部门签订利用协议并免除发包人责任的,可按备案的协议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外,所有的临建工程及时复耕。9.4.13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9.4.1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该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文明、环保施工保证措施,充分考虑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相关文件制定的关于配合实施“五水共治”的相关规定及后续可能出台的规定、要求,施工前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可行的环保监控、洒水防尘、车辆冲洗、道路清扫、防震、防噪措施,同时减少对施工周边地区的干扰。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款中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补充第10.5款:(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3)旬计划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应在上个月25日前交给监理人,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2)月度计划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1)季度计划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细化为:11.2交工11.开工和交工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约定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图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因政策处理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相关费用不予支付。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细化为: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款(6)项约定: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2.7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2.7项: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项细化为:
14.试验和检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13.7质量抽检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7款: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5.1项补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3.4项细化为:15.3变更程序15.变更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通用合同条款第14.1.3项细化为: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本标段中无适用和类似子目的,按本款以下原则组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计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依据以下次序原则进行处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5.4.4项细化为:15.3.5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3.5项:本项目所有工程内容的设计变更程序、方法均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e.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总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d.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c.材料:按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16.1款公布的基期价格计入,16.1款无规定基期价格的材料,以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投标截止期前1个月《质监与造价》上的信息价计入(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质监与造价》中也无信息价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b.取费标准、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按浙交[2019]116号《转发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文件计取;a.定额套用:交通部2018-12-17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交通部2018-12-17发布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交通部2018-12-17发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03-2018)及补充定额;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7.2款细化为:17.2预付款17.计量与支付本项目由于施工期较短,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价格不予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
本项目无需提交。17.2.2预付款保函(2)本项目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将该款收回。(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签约合同价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预付款)。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承包人项目部驻地建设完成并经监理人确认后,再支付预付款30%。17.2.1预付款
工程正式开工后发包人按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签约合同价×15%÷合同工期(月)。该先行支付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项在计量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每月凭业主、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付工程款一次,额度为该月实际完成经计量的合格工程量工程款的85%(包括10%的开工预付款);交工验收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等级后付至合格工程量工程款的90%(包括10%的开工预付款);结算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定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8.5%;工程结算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按17.4.2项约定返还。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向发包人提供与质保期时间一致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函后(保函或保单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100%。承包人收取每期工程款时应开具正式发票。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3.2细化为:将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项中的“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3工程进度付款
通用合同条款本项(2)目细化为: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7.6最终结清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金额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交工验收证书签发时累计月支付未超过累计工程计量款审核额的98.5%,则无须提交质量保证金。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17.4质量保证金
18.9竣工文件18.交工验收(5)工程价款的最终结清以审计部门的审定数为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补充第(5)目: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2)发包人应在项目决算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10工程档案管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8.10款: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最新版《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9〕184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45天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8.9款细化为: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修改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为:20.1工程保险20.保险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2〕138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同时设置专门档案室。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20.4第三者责任险通用合同条款20.2.1项补充:其中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规定办理。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投标人在报价时暂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费率报价,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实际保险费率按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费率办理。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实际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1(6)目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投标人在报价时暂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费率报价,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实际保险费率按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费率办理。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实际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20.4.2项细化为: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1项细化为: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节点工程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8项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8)承包人违反第6.3款及合同条款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2项细化为: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6)承包人在施工运输过程中出现超限、超载行为。(15)承包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竣(交)工资料;(14)承包人违反第4.1.10(7)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通组织维护不力、保证车辆通行措施不到位等对分流道路及现状公路产生影响的;
b.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h.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如安全生产问题整改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安全问题、隐患拒不整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e.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c.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m.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4)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通组织维护不力、措施不到位、对现状公路通行等产生影响的,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每次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交通组织维护、保证车辆通行等各项工作;l.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课以每人次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课以每人次2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1万元的违约金;k.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8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800元/人;j.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i.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通用合同条款22.2.1项细化为: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上述违约金在履约担保中扣除。也可以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o.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6)目情形,除接受管理部门处罚外,课以2万元/次的违约金。n.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5)目情形,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b.对于关键性节点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24.5仲裁的执行24.争议的解决(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细化为: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次招标范围为,为一个施工标段。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说明);(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通用技术规范;(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6)通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承包人项目经理:。人民币(大写)元(¥)。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12)其他合同文件。(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个月。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责任期修复。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附件二廉政合同年月日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廉政合同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的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承包人的义务(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违约责任(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8.本合同一式捌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叁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为在(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年月日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1.发包人职责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F90—2015)、《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承包人职责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交【2021】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使用和管理。(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5.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3.违约责任(13)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积极开展“平安工地”活动建设并接受考核。(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年月日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质量检验负责人 | 1 | 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5年及以上且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3年以上,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
安全员 | 1 | 负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3年及以上,经安全培训合格,具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
承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致:(发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承包人全称)附件五项目经理委任书
附件六履约担保格式抄送:(监理人)年月日(签字)(姓名)法定代表人:(职务)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
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附件七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年月日传真: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1.资金管理的内容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甲方的权责(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3.乙方的权责(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4.丙方的权责(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附件八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第四条乙方的义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方(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附件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戊方(人力社保部门):丁方(行业主管部门):丙方(开户银行):乙方(总承包企业):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第二章资金托管职责和期限第二条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第一条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公司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第一章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丁、戊方作为本协议相关内容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职责,督促和协调甲、乙、丙三方履行本协议。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至该工资专用账户撒销止。(四)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划转等相关信息披露给丁方、戊方。(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将工资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备查。(二)在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确认的工资审核表后,应及时从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社保(工资)卡;(一)开立工资专用账户,保管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注:工资性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我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最低规定标准)。月工资性工程款=月实际核定的工程款×%或=合同价×合理比例÷合理工期(月)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如1%等)。第六条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存入。工程开工建设前,甲方应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足额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开工建设后,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将当月工资性工程款足额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第四章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收付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及监理单位审核的每月农民工工资审核表,并根据丙方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提交其他材料。乙方向丙方提供的工资审核表需向甲方报备。
第十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资专用账户撤销,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本协议终止。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或戊方核实后,丙方可直接从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应于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或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丙方应及时函告丁方,丁方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行使监管职责。第七条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审核表及其他代发工资所需材料报丙方,丙方应在收到材料3日内从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工资审核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五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甲、乙、丙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协议三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第七章其他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日期:年月日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附件十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签订日期:年月日戊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丁方(签章):
附件十一相关人员在职承诺书格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承诺人:__________(盖承包人单位章)(承包人名称)将完善(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与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年月日承诺人:(签字)特此承诺。本人作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换,同意按浙江省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致:(发包人名称):承诺书
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工程量清单说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分别作出承诺。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投标报价说明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3.计日工说明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4原有路面凿除时如需要切割等费用不另行计算,由施工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4.3本工程大型机械进出场在相关分项工程中综合考虑,不另行单独计量。4.2原有挡墙拆除后按场内运输1km考虑,拆除的片石按50%利用,由施工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片石挑捡、清洗等相关费用不另计算。4.1清表土、路基挖土石方外运按5KM考虑,运距及土方处置消纳费等由施工方自行考虑包干,由施工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其他说明本项目不适用。
4.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安全生产费按第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至第400章合计金额的2.0%计入,承包人计量按浙交(2021)12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浙交〔2020〕104号文执行。4.9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4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按3‰计入;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100万元,保险费率暂按5‰计入。4.8暂列金额按3%考虑。4.7施工环保费、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修、拆除)、承包人驻地建设等费用包干。4.6砼路面采用人工摊铺模式编制,砼全部采用现场搅拌模式编制(“搅拌站”搭设费用已综合考虑,不另计算)。4.5电按电网考虑,水按自来水考虑,如需采用自发电,由施工方综合考虑。
5.2工程量清单表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5.1工程量清单表5.工程量清单
合同段: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 | 标表2 | |
清单 第100章 总 则 | ||
数量单价合价101-1保险费-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102-1竣工文件总额1102-2施工环保费总额1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103-3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修与拆除总额1103-5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总额1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子目号 | ||
1清单 第1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子目名称单位 |
合同段: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 | 标表2 | |
清单 第200章 路 基 | ||
数量单价合价202场地清理202-1清理与掘除-a清表m25713202-2挖除旧路面-a挖除砼路面及路肩m3408.24202-3拆除结构物-c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m3288203挖方路基203-1路基挖方子目号 |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子目名称单位清单第300章合计人民币元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5.3工程量清单表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子目名称单位-a挖土石方m3868204填方路基204-1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d外购宕渣填筑m38797209挡土墙209-2基础-bC20片石砼基础m3177.6209-3砌体挡土墙-aM7.5浆砌片石墙身m3420209-4干砌片石挡土墙m3654.8209-6C30砼压顶m317.8清单第200章合计人民币元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合同段: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 | 标表2 | |
清单 第300章 路 面 | ||
数量单价合价302垫层302-1碎石垫层-a厚80mm m210432.72312水泥混凝土面板312-1水泥混凝土面板-a厚200mm(混凝土弯拉强度≥4.5MPa)m32002.124312-2钢筋-aHPB300、HRB400钢筋kg3442子目号 |
合同段: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 | 标表2 | |
清单 第400章 桥梁、涵洞 | ||
清单 第4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数量单价合价419-1单孔钢筋混凝土圆管涵-a钢筋砼圆管涵(φ1000mm)m19420-2钢筋混凝土箱涵-a2.5m*2.2mm40422-1检查井加高座20子目号 |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5.4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子目名称单位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合同段: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 | 标表1 | |||
序号 | 章次 | 科目名称 | 金额(元) | |
1 | 100 | 总 则 | ||
2 | 200 | 路 基 | ||
3 | 300 | 路 面 | ||
4 | 400 | 桥梁、涵洞 | ||
5 | 第100章至700章合计 | |||
6 |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 |||
7 | 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 |||
8 | 计日工合计 | |||
9 |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 |||
10 | 投标报价 | |||
第七章技术规范第三卷第六章图纸(另册)第二卷
2.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在下列章、节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是对“通用技术规范”的补充和修改,应对照“通用技术规范”中同一编号的章、节、小节、条、款、项、目一起阅读和理解。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与“通用技术规范”有矛盾时,以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项目专用技术规范说明(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通用技术规范”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二册)、《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技术规范》。(一)通用技术规范
浙江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卷补充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道路建设工程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计量 | 工程内容 |
202 | 场地清理 | |||
202-1 | 清理与掘除 | |||
202-1-a | 清表 | m2 | 依据图纸所示位置及范围(路基范围以外临时工程用地清场等除外),按路基开挖线或填筑边线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 1.灌木、竹林、胸径小于10cm 树木的砍伐及挖根; 2.清除场地表面 0~30cm范围内的垃圾、废料、表土(腐殖土)、石头、草皮; 3.与清理现场有关的一切挖方、整平、压实;清表后的石渣回填在清单204-1中计量; 4.适用材料的装卸、移运、堆放及非适用材料的移运处理; 5.现场清理,含废方处置消纳费 |
202-2 | 挖除旧路面 | m3 | 依据图纸所示位置,挖除路基范围内原有的旧路面,按不同的路面结构类型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 1.挖除; 2.装卸、移运处理; 3.场地清理、平整4.含废方处置消纳费 |
202-3-c | 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 | m3 | 依据图纸所示位置,拆除路基范围内原有的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 1.挖除; 2.装卸、移运处理; 3.场地清理、平整; 4.含废方处置消纳费;5.拆除的片石考虑利用,利用率自行考虑,片石挑捡、清洗、场内运输等相关费用不另计算 |
203 | 挖方路基 | |||
203-1 | 路基挖方 | |||
-a | 挖土石方 | m3 | 1.依据图纸所示地面线、路基设计横断面图(不区分土石),采用平均断面面积法计算,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的土方,按照天然密实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2. 路床顶面以下挖松深300mm 再压实作为挖土方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3.取弃土场的绿化、防护工程、排水设施在相应章节内计量 | 1.挖、装、运输、卸车; 2.填料分理、弃土整型、压实; 3.施工排水处理; 4.边坡整修、路床顶面以下挖松深 300mm 再压实、路床清理5.含废方处置消纳费 |
204 | 填方路基 | |||
204-1 | 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 |||
204-1-d | 外购宕渣填筑 | m3 | 1. 依据图纸所示地面线、路基设计横断面图,按平均断面面积法计算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2.借土场绿化、防护工程、排 水设施、临时用地在相应章节 内计量; 3.满足施工需要,预留路基宽 度宽填的填方量作为路基填 筑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4.地面下沉增加的填方量按填料来源参照本条计量 | 1.填料按外购宕渣考虑; 2.简易便道、基底翻松、压实、挖台阶; 3. 二次挖运不另计量; 4.分层摊铺; 5.洒水、压实、刷坡; 6.施工排水处理; 7.整型 |
209 | 挡土墙 | |||
209-2 | 基础 | |||
-b | C20片石砼基础 | m3 | 依据图纸所示位置和断面尺寸,按图示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 1.基坑开挖、清理、平整、夯实; 2.片石混凝土制作、运输; 3.浇筑、振捣; 4.养护; 5.回填; 6.清理现场;7.含临时围堰 |
209-6 | C30砼压顶 | m3 | 依据图纸所示位置和断面尺寸,按图示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 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 2.混凝土拌和、运输、浇 筑、养护; 3.泄水孔及其滤水层、沉 降缝设置; 4.清理,弃方处理 |
419-1 | 单孔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 |||
419-1-a | 钢筋砼圆管涵(φ1000mm) | m | 1.依据图纸所示,按不同孔径的涵身长度(进出口端墙外侧间距离)计算,以米为单位计量; 2.基底软基处理参照第 205节的相关规定计量,并列入第205节相应子目 | 1.基坑排水; 2.挖基、基底清理; 3.基座砌筑或浇筑; 4.垫层材料铺筑; 5.钢筋制作安装; 6.预制或现浇钢筋混凝土管; 7.铺涂防水层; 8.安装、接缝; 9.砌筑进出口(端墙、翼墙、八字墙井口); 10.防水、防冻、防腐措施。 11.原土回填(如外购石渣回填在清单204-1中计量); |
420-2 | 钢筋混凝土箱涵 | |||
420-2-a | 2.5m*2.2m | m | 1.依据图纸所示,按不同跨径的箱涵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2.基底软基处理参照第 205 节的相关规定计量,并列入第 205节相应子目 | 1.围堰、排水,基坑开挖; 2.垫层、基础施工; 3.搭拆作业平台; 4.模板安设、加固、检查; 5..钢筋安设、支承及固定; 6.混凝土配运料、拌和、运输、浇筑、养护; 7.施工缝设置、处理; 8.防水、防冻、防腐措施; 9.原土回填(如外购石渣回填在清单204-1中计量); |
422-1 | 检查井加高 | 座 | 依据图纸所示位置和断面尺寸,按图示经验收合格后以座为单位计量 | 1.拆除原井盖及砌体; 2.清理松动砌体; 3.加高砌筑、勾缝、双面抹灰; 4.原井盖安装; 5.搭、拆脚手架; 6.配、拌、运砂浆; 7.养护; 8.沉降缝设置;9.含废方外运及处置消纳费 |
目录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六、资格审查资料五、项目管理机构四、施工组织设计三、投标保证金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_号至第____号),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七、承诺函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工程质量达到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____________。安全目标:______________;工期:______日历天;拟委任项目经理:___________;项目技术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安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7.(其他补充说明)。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 | 1000元/天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 | 10%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无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无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 | 不调整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 | 10%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2.1 | 无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不计复利。 | |
1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 17.4.1 | / | |
12 | 质量保证金限额 | 17.4.1 |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 |
13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
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授权委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至投标有效期满。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说明、补正(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二)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在此提供银行汇款凭证或转账凭证或电子保单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或协会联保证明的扫描件。三、投标保证金年月日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管理机构(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六、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企业资质等级技术职称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10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日期:地址:银行名称:银行信贷证明(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承诺书)(三)财务状况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打印)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银行(盖章):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回我行。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的银行信贷,供(投标人注册地点)(投标人名称)于年月日之前,在(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致:(招标人全称)
财务能力承诺书3、出具信贷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出具。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本附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银行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银行传真:银行电话: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特此承诺。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项目名称)投标活动中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元(¥)的流动资金,供本项目在施工需要时使用。致:(招标人全称)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如有)注:要求投标人提供不少于40万元的流动资金。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交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项目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 |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 |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 |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 |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 |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 |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
(12)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 | |
(13)自2019年7月1日以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
(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 |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 |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投标人须知第1.4.4项的情形: | |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 |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2019年7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 |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姓名 | 年 龄 | 专 业 | ||||||
技术职称 | 学历 | 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 | ||||||
工作年限 |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经 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获奖情况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 ,担任职位: 。 | |||||||
备注 |
注:若施工企业选择使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2021年度信用评价AA、A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承诺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且含该系统水印)。格式见附件,具体以浙江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为准。(七)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情况。
投标人全称 | |||||
企业资质 |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一年的信用评价结果 | (填AA、A、B、C、D或未参加) | ||||
本次投标是否选择使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2021年度信用评价AA、A级信用等级得分 | (填写“使用”或“不使用”) | ||||
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 |||||
人 员 | 姓 名 | 是否在信息系统中公开(是或否) | 备 注 | ||
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 | 本表后附查询结果打印件,未按要求填写或未附打印件的,相关内容视为未公开。 | ||||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 |
承诺人:(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在此,本投标人郑重承诺所填报的信用等级真实无误,且本次信用等级得分的使用未超出规定次数。若所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本投标人同意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并作为投标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的最新一年企业信用等级为级,现决定将该信用等级得分使用在项目标段,开标时间为:。(招标人名称):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格式)附件
(八)履约行为表2.本次信用等级得分为第次使用,还剩余有效次数次。1.本承诺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含该系统水印。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名)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下 列 内 容 |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1.近一年(2021年7月1日以来),有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2.近三年(2019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构成犯罪(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或未构成犯罪的;3.有无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1.4.4情形。 |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各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我方承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接受明显不平衡报价的修正。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要求提供社保证明)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招标人名称):七、承诺函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方中标资格的处理。我方承诺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浙江省八、其他材料年月日
一、报价函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报价函目录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3.(其他补充说明)。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报价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招标人名称):
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网址:地址: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4、表5.5)。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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