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第一医院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GXG[GK]2018004-3的三明市第一医院三明市第一医院财产保险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 2 | 年 | 国内 | 121660.8 | 243321.6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 综合险+机损险 | ||||||
合计: | 243321.6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肆万叁仟叁佰贰拾壹元陆角元(¥243321.6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29号三明市第一医院;
4.3交付条件:以合同签订为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三明市第一医院位于三明市列东街29号的房屋建筑资产合计401,130,211.31元,机械(医疗)设备203,857,014.80元,具体资产目录详见下表。本项目为三明市第一医院财产保险服务招标,总保额为604987226.11元。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 本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指标、规格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应按约定一次性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100%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年,与乙方方交付给甲方的保险凭证上签订起期开始计算。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5 %支付逾付款违约金。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1、财产综合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4.1.2特别约定 1)本保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若不足额投保出险按比例赔付; 3)本保单附加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4)本保单附加自燃扩展条款;房屋建筑物含电梯搭建、电脑、打印机、座椅、书柜等屋内设施,且含全部费用 5)无其他特别约定。 14.2.1、机器损坏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4.2.2特别约定 1)本保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5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2)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若不足额投保出险按比例赔付; 3)无其他特别约定。 14.3、甲方新增资产在不超合同价10%的范围内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4.4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甲方郑重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2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2条、第3条、第4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14.5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1)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 a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 b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窍、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 2)、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 3)、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 4)、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双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 5)、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仍须遵守。 14.6反虚假宣传条款 1)、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 2)、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14.7群体性活动责任条款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群体性活动责任条款,本条款是合同之必备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方委托乙方组织管理主合同所述之特定的群体性活动,乙方需具备从事该项事务的相应资质并向甲方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乙方负责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甲方。 2)、乙方作为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应当对活动参与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乙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活动参与者或其他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障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以及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对可能危及活动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宜,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乙方应提示甲方及活动参与者购买相关意外保险。 4)、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提取主合同金额之20%作为安全保障责任金,在活动安全结束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而造成活动参与者或其他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因此而支付赔偿费用或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以该安全保障责任金补偿损失,并仍有权向乙方追偿该安全保障责任金所未能补偿之部分损失。 5)、本条款所称“活动参与者”指甲方指定人员、邀请人员、及甲方允许参与本次活动的其他人员。 14.8增值税条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付款资料满足下述付款条件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的30个自然日内,将货款一次性/分期付款支付给乙方(具体为哪种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填写)。 a、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交付及服务提供,且相应交付物经验收合格; b、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乙方应按下述条款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a、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收到了货物/服务的交付物,且该交付物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开票信息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b、乙方同时向甲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的分支机构和对应的价款。乙方应分别对清单中的费用承担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c、甲方与乙方采购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供应商不应再额外向我司收取增值税费用。 d、经多次分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提交以及双方收付款,乙方开具并提交甲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即必须大于或等于)甲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e、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若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条,则相关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正文中违约责任条款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三明市第一医院 | 乙方: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
住所: | 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东新1路29号 | 住所: | 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37幢6、7层及9层5、7、10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江晓东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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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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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8-8803598 | 联系方法: | 1865988905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三明江滨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4400119000028057 |
签订地点:三明市第一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