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19ncz(gy)000444
预算金额883.12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恒志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固财(资采)发〔2019〕497号
                                                                                                                                                                                                                                                                                                                                                                                                                                                      
   固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博,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8895004488。
被投诉人:宁夏恒志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外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艳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蓉,公司职员。联系电话:18152586660。
被投诉人: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生海,水环境与规划项目管理科负责人。联系电话:15809549339。
固原市智慧生态环境(一期)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NCZ(GY)000444)由被投诉人宁夏恒志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恒志信”)于2019年8月28日发布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期2019年8月29日至9月4日,定于9月19日开标,预算金额883.12589万元。2019年9月1日,宁夏恒志信就采购人联系方式发布变更公告,其他内容不变。2019年9月12日,又发布该项目变更公告,将开标时间变更为2019年9月23日。开标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有投诉人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和光海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通海诚旭科技有限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精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9家企业。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为867.7576万元。2019年9月25日,被投诉人宁夏恒志信发布了该项目中标公示。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中标结果损害其利益,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2019年9月30日,宁夏恒志信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经审查相关材料,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该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不认可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材料;2、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多次违规进出评标室且携带未知内容纸质材料,且本次投标活动过程无监督人员在场监督;3、项目唱标过程中我公司发现其中一家投标人未按照文件要求作出实质响应,却未被做无效标书处理也未予以说明原因;4、评审专家评分畸高畸低且未告知投标人单项得分情况,请求符合是否遗漏评分项或偏向性评分。
被投诉人宁夏恒志信、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了书面说明。
经我局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投标文件、评标室视频资料等材料,现审理查明:
一、关于投诉人称的该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不认可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材料的问题
投诉人投诉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电话呼叫器明确告诉我方提供的类似业绩不是“全国范围内环境局”的环保行业业绩为由不予认可我方提供的类似业绩材料。我方现场提交异议情况说明后,评标委员会仍以不合理、无根据的理由拒绝认可。
经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七项“业绩”材料:①西藏自治区地震应急指挥能力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编号为ZDZB-DZYJZHJS-16188,有该项目合同,采购内容为指挥大厅集成、大厅办公家具、显示系统、数字会议与扩声系统、集中控制系统、视频会议与录播系统、无纸化会议系统、硬件平台、空调与通风系统、CPS供电系统,中标金额349.529180万元;②泉州市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机房改造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中标通知书编号为厦公采〔2016〕57303-3(2)号,有该项目合同,采购内容为设备、系统集成,中标金额124.9775万元;③泉州装备制造研究所(三创园片区)一期智能化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编号为[350582]YFCG[GK]2017035,有该项目合同,采购内容为设备、系统集成,中标金额648.601808万元;④芒崖行委服务中心系统平台及设备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编号为中标(QH2015)第043号,采购内容为设备及平台系统,中标金额197.1万元;⑤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乡镇应急应用终端采购,有服务费通知单、合同,采购内容为台式电脑,合同金额668.815万元;⑥固原市“12345”民生热线平台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编号:固交政采〔2017〕200号,有该项目合同,采购内容为软件开发及实施服务、传输链路及通信费用,中标金额298.5万元;⑦吴起县环境保护局吴起环境管理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项目,无中标通知书,有合同,采购内容为大屏显示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指挥环保作战指挥平台、线路传输。在该项目评审中,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于投诉人提供的业绩打分为0分,投诉人在“固定打分表”上没有签字确认,并就其投标时提供的业绩材料未得分事宜,向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宁夏恒志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现场提出书面情况反映,专家评审委员会现场给予书面回复,称:“根据你公司提出的情况反映,评标专家组进行了认真核查,你公司共提供七项业绩材料,其中一项无中标通知书,其他六项均为硬件设备采购及部分系统集成采购,根据招标文件对类似业绩得要求,所提供业绩需具有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经查,以上七项业绩文件均不符合类似业绩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确认,不予认可”。经核查,首先,上述业绩中,第⑤、⑦项无中标通知书,有合同,且第⑤项采购内容仅有台式电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次,业绩材料中第①、②、③、④、⑥项既有中标通知书,又有合同,采购内容涉及设备、平台系统或系统集成等。而该项目采购内容为机房改造部分、监控室及会议室升级改造、IT基础设施、智慧生态环境应用支撑、“一张图”决策系统、建设项目审批及辅助决策系统、环保法规管理系统、环保行政处罚系统、环境应急指挥调度系统、一企一档管理系统、固废危废管理系统、数据融合汇总、维护运行费。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标准”中“类似业绩(5分)”要求“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1份得1分,最高得5分(提供中标通知书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作为证明,开标时原件备查)”的规定,“业绩”系同类货物或服务,并非特定行业的业绩。因此,对于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予以赋分。而在该项目评审中,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于投诉人提供的业绩打分为0分。因此,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
二、关于对评标过程的投诉问题
投诉人投诉称“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多次违规进出评标室且携带未知内容纸质材料,且本次投标活动过程无监督人员在场监督”。
经查,该项目于2019年9月23日9:00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开标。唱标结束后,宁夏恒志信工作人员收集投标人资格审查原件、开标资料、投标文件等资料送入评标室。在专家评标委员会评标期间,参与投标供应商应在原开标室候标,不得进入评标区域。而投诉人投诉时提供的视频系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控室显示的当时评标视频资料。其次,采购代理机构宁夏恒志信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第一次是在开标后且评标专家未进入评标室前,宁夏恒志信工作人员收集投标人资格审查原件、开标资料、投标文件等资料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科的见证下一次性送入评标室;第二次是在本项目评审结束后,评标专家填写评标报告完成后,宁夏恒志信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收集评审资料。投诉人投诉中所提供视频及图片,是评审专家通过语音呼叫采购代理机构,告知项目评审结束,采购代理机构宁夏恒志信进入评标室检查评审文件签署是否完整、收集评审资料、发放专家评审费时的画面,并不是投诉人所称“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多次违规进出评标室且携带未知内容纸质材料”。最后,该项目在采购人、宁夏恒志信、参与投标人、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科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科对开标及评标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唱标结束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科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评审资料送入评标室;专家评审过程中,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科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投标人资格审查表、业绩打分表交由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传递给等候在评标室大门外的宁夏恒志信工作人员,由其组织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之后再交由等候在评标室大门内的采购人代表。评标期间,投标人如果有疑问,会通过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呼叫系统与评标专家进行沟通。且评标过程全程监控且录音录像。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不能成立。
三、关于对“无效标书未作处理”的问题
投诉人称:“项目唱标过程中我公司发现其中一家投标人未按照文件要求作出实质响应,却未被做无效标书处理也未予以说明原因”。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表”中“工期为90日历天”、“无效投标的规定”中明确了十二项无效投标情形,其中明确“开标一览表无货物交付使用或完工时间的”,视为无效投标。开标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有和光海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通海诚旭科技有限公司、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精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9家企业,其中山西通海诚旭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货物交付使用或完工时间:签订合同后90日历天后”,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无效投标的规定”。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有疑义,应当场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应当及时处理。在该项目开标中,投诉人并未当场提出任何疑义,也未提出任何询问。综上,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家评审的问题
投诉人投诉称“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发现存在专家评分畸高畸低现象,预中标单位紧贴预算报价仍然与其他投标人分值差距过大,且未告知投标人单项得分情况,请求复核是否存在遗漏评分项或偏向性评分”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他人干预,并对评审意见负责。该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综合评分法标准进行评审,出具该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其次,该项目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预算金额为883.12589万元,且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为机房改造及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并采用综合评分法,在评分标准中设置投标报价30分,商务标响应情况5分,技术标部分29分,现场系统演示16分,类似业绩5分,运维服务15分。在投标中,比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高的供应商有两家。经过专家评委会评审,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评分由高到低推荐预中标单位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价为867.7576万元。第三,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评审,评标报告签署前,评委会专家就评分情况、分值汇总等进行了复核。投诉处理中,经核查,评标专家④对山西通海诚旭科技有限公司打分表中合分时多计2分,总得分多计0.29分,但不影响该项目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排名。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之规定,将评审专家签字的投标人单项得分情况告知投标人,超出了法律法规相关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规定。综上,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不能成立。
本机关在处理该投诉过程中,另发现:该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人定于2019年9月6日9:00分,在固原市生态环境局7楼会议室召开现场勘察、答疑会,请各潜在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于以上时间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鲜章)参加现场勘察、答疑会,并领取《现场勘察证明》”,而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现场勘察证明”中采购人意见分“合格”和“加强项目前期调研”。该项目“综合评分法标准”中规定“现场勘察证明(9分):投标供应商需提前对项目整体需求进行现场调研,出具由采购方盖章提供的《现场勘察证明》的得9分,否则不得分”。因此,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对于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现场勘察证明”,采购人签“合格”意见的赋予9分,签“加强项目前期调研”意见的赋予0分。另,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现场勘察证明”中,采购人意见签字盖章时间为2019年9月13日,而投标人确认签字盖章时间为2019年9月6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固原市智慧生态环境(一期)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NCZ(GY)000444)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整改,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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