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服务期第三年。
按甲方需求完成。
(1)保险标的及保障内容
主要为望城区辖区摸排登记在册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流浪精神障碍患者投保,投保后肇事肇祸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中对于不明确具体人员姓名的,只要在望城区管辖区域内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情况,户口属望城区的精神病人或户口不属于望城区的外来流入精神病人但经公安部门确认无法找到监护人的人员,不管有没有登记在册,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机动名额内予以赔付。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事故,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死亡、伤残))35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200元。
(2)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1)乙方应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95518,并组织专人负责承保和理赔服务跟踪。
(2)乙方组建服务团队。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专业服务团队,优化服务流程,深入基层进行点对点服务,配合各街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宣传讲解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理赔服务、功能作用,广泛宣传其重要意义、政策依据和保障范围,使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深入人心,切实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3)要求对出险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服务保障,理赔服务流程清晰,如建立快速理赔,建立保险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绿色理赔通道及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
(4)开辟绿色通道、乙方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项目,要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建立理赔“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投保、理赔手续,确保应赔快赔,第一时间让受损人员拿到赔偿金。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打消群众疑虑。
(5)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即速派人到现场查勘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施救,对有伤亡人员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并开展后续医疗跟踪及探视。
(6)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资料由乙方安排专员协助收集,在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理赔资料后,承诺在10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由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