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回复
质疑人: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南部县大桥镇禹王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安伦 联系电话:18380735660
被质疑人:
采购人:简阳市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信恒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20层3号
采购机构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28-68098268
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因认为简阳市民政局2021年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85202100099;采购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07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次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收到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质疑后,我司立即启动质疑处理程序,成立了3人质疑处理小组。并及时翻阅招标文件与招标人进行了沟通。经我司质疑处理小组核实,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报名参与所质疑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二)总则之规定:“合格投标人(实质性要求)合格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3 按照规定获取了招标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不是合格的投标人,且本招标项目没有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没有权利提起质疑。我司与招标人进行了沟通,经招标人确认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南部县天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本项目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业主为意向供应商设置条件:①第三方代理机构都是普通私人的代理机构,并不是政府部门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时可以引导专家偏向打分;②业主为避嫌委托代理机构在评标前暗示专家偏向打分,代理机构不按业主意思办理后面业主的代理业务不交给这家代理公司;③业主直接参与评标,在评标现场暗示、引导专家为意向单位偏向性打分;④业主委托人员去参与评标,而受委托人员在评标时按业主指示,在评标现场暗示、引导专家为意向单位偏向性打分。这几种形式在招标行业中早以成为见不得天的行业暗箱操作手段。
在评标时,那些所谓的“摄像头”监控,是可以关掉的,评标时偏向打分,专家看“指示”打分,表面上打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旗号,但是实地随意的偏向性打分,指定有意向的供应商中标,没有真正的公平公正而言。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属于民生工程,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工程,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追求的是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利益。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公平公正评选出综合实力强的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2:综合评分明细表“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
对供应商或供应商合作的医疗机构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进行评分:
1.具有医师(或中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每提供 1 名得 2 分,最多得 6分,未提供不得分。
2.具有护士及以上职称人员,每提供一名得2分,最多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
3.团队中每具有1名社会工作师得 2分,最多得6分,未提供不得分。
4.团队中每具有1名助理社会工作师得 1 分,最多得3分, 未提供不得分。
5.团队中每具有1名养老护理员资格得1分,最多得8分,未提供不得分。
6.团队中具有1名及以上法律顾问得3分。
说明:1、1-2项①须提供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②供应商需承诺在成交后向采购人提供和该医师供职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及该医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承诺函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2、3-5项①须提供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②供应商需承诺在成交后向采购人提供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承诺函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3、第6项①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供应商需承诺在成交后向采购人提供合作协议,承诺函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开展本项目的目的是为老年人服务,保障老人的利益,让老人晚年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在人员要求上有高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高要求并不是设置倾向性条款。承诺在成交后向采购人提供和该医师供职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及该医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我公司为外地供应商,假如中标后,医师当然也为外地医师,若提供和该医师供职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外地医院如何为老人服务?设置这样的条款明显是针对外地供应商,偏袒本地供应商;既然要承诺,就应该做到公平,何不承诺中标后与项目当地公立医院签订合作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请求:希望贵单位能将质疑2更改为:供应商需承诺在成交后向采购人提供与项目所在地公立医院及该医院3名医师(或中医师)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以及该医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承诺函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经过我司认真核查并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我司针对贵司质疑事项和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回复意见如下:针对第三方私人代理机构具备不公平性的回复:
首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潜在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已经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其次,2010年10月26日,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署《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明确“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就是说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讲,社会代理机构是依法通过财政部门审查成立的中介机构。并且,近10年来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发展和对国家政府采购事业的贡献得到了中央及各地政府的高度认可,质疑人知道目前全国有多少社会代理机构吗?知道每年全国分散采购在财政资金使用中的占比吗?知道由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资金节约率是多少吗?任何一家社会代理机构的成立和项目执行都是需要通过省级财政监督部门严格审查的。贵公司所谓的代理机构“暗箱操作”“偏向打分”“专家看指示”“指定意向供应商中标”显然是对国家法律法规有不满,对国家“放管服”政策的反对,更是对财政部门审查监督工作有异议。建议贵单位若对国家现行政策有意见可以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提起修改建议,而非在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恶意抹黑!故此项质疑事项不属实!
质疑事项2回复意见如下:本项目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属于民生工程;为更好的开展和实施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本项目评分标准中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关的所有人员要求都是为了佐证为项目更好开展的证明材料;正如质疑人所说,开展本项目的目的是为老年人服务,保障老人的利益,让老人晚年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在人员要求上有高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值得注意的是,本项目人员设置主要是对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进行打分,而非特定某地区的医院,也就是说质疑人具备无论在哪个地方在哪个医院供职的医师,只要能在后期服务中投入本项目提供服务,那均是符合本项目得分情况的。值得注意的是,质疑人自称“外地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主要分为三级:第一级:省级行政区;第二级:县级行政区;第三级:乡级行政区。我国任何法律法规均未出现所谓“外地”“本地”的划分标准,经查,质疑人为我省南充市企业,属于省级行政区内,既然是省内企业何来外地之说?是质疑人主管臆测我国宪法内容还是自行确定划分标准不得而知。综上,此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不成立,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人员配置不合理,存在倾向性条款的情况。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项目的积极关注。贵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简阳市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此致!
四川国信恒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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