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考核、蓝天保卫战、12345案卷、区平台案卷、中心督查案卷及其他各类案卷的处理;维护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等。
维护范围内的清洁卫生管理及垃圾清运;所有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包含除杂、施肥、浇水、除虫、防病、修剪等,但白蚁防治除外);绿化范围内路沿石、麻石铺装及行道树树池麻石的修补;立体绿化、花箱、喷灌系统的维护;时令花卉的更换;公园内设施牛皮藓的清除;园林小品、园路、木栈道、雕塑景石及护栏、围栏、休闲座凳等设施的维护维修;给排水沟、池、井设施的管理维修;维护范围内水体垃圾清理打捞,定期打捞水草;电气设备、灯光设施、照明系统、背景音响、喷泉、喷灌、喷雾、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维修;园区道路绿道的管理和养护;公共安全保卫、秩序管理;消防系统的值班与维护;管理用房、公厕、垃圾站的管理、维修;以及维护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配合数字化做好相关工作;应急情况的紧急处理;其他交办的中心有关环城生态圈(望城二标段)维护管理服务的工作。
(一)维护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1、环境卫生
(1)清扫保洁:即对区域内的公园广场和绿化带、园路进行全面清扫及保洁。
(2)垃圾箱保洁管理:对所有垃圾箱进行清洗、清掏、擦拭,保证垃圾箱干净、整洁、无澎溢,无缺损等。
(3)公厕保洁管理:对公厕进行全天保洁,要求公厕内外干净、整洁、无污迹、无臭、无蝇,设施完好,24小时开放等。
(4)公共垃圾站保洁管理:对公共垃圾站进行全天保洁管理,要求垃圾站内外整洁、干净、无污水,坑底无剩余垃圾,垃圾斗内垃圾及时平整压实,进出垃圾管理规范等。
(5)园内各类公益广告牌、提示牌的卫生清理、擦拭、扶正等工作。
2、园林维护
(1)乔木养护:确保保存率100%,树干挺直完整,骨架均匀,树叶茂盛,按要求施肥,防病虫害,及时修剪,无死株、缺株,树穴内无杂草等。
(2)公共绿地养护:各类乔木灌木、草皮成活率、保存率95%,生长良好,无枯枝败叶,无死树死苗,无毁损,按要求修剪、施肥,防病治虫。
(3)措施好:按一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4)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9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6次以上,修剪平整;无病虫害。
(5)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做到随产随清,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经常保洁。
3、市政设施设备维护
(1)包含绿地内的给水管、喷头的维修及维护,路沿石破损的修复,绿地内桌椅、健身设施的维修及维护。
(2)园林小品、园路、雕塑景石及护栏、围栏、休闲座凳、木栈道等设施的维修及维护。
(3)给排水沟、池、井、水体、湖面设施的维修及维护。
(4)园内电气设备、灯光设施、照明系统、背景音响、喷泉、喷灌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维修管理。
4、安全管理:安保秩序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作业人员安全相关培训;作业人员要遵循绿化养护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包括作业人员服装及安全防护、作业安全警示标志、文明作业、正确使用园林器械、安全使用农药、正确用电、防火)等。
5、档案资料管理:配备经验丰富的资料管理员,对各类管理台账实行专人管理。
6、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防汛抗旱专项预案。制定园林绿化的防汛、抗台、防冻抗雪、抗旱保绿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绿地树木的防台应急处置工作;应备足抗台、抗雪、抗旱物资,成立应急抢险队伍,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的畅通等。发生人力可控或可预见性的自然灾害,所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二)维护管理质量技术要求
1、维护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服务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服务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在维护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予以撤换。
4、甲方不提供服务人员住宿、食堂等。乙方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妥善解决好服务人员住宿、餐饮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如需使用甲方管理用房的,需经过甲方同意并服从调配。
5、乙方应及时提出生产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甲方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其水、电设置点位置的维护、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的架设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通道的修建、维护。
6、乙方自备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须自行保管,如非因甲方原因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乙方在承包养护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将被解除承包合同:将承包的绿地养护管理转包他人或连续两个月度考核不合格。乙方被解除承包合同后,甲方可以按相应标段投标人的评标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下一投标人按原投标价承接养护管理。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选择新的承包人。
8、乙方职责1乙方根据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绿化养护工作;2接受并主动配合甲方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3养护范围之外的突击性、突发性工作,乙方须服从业主方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4因乙方养护管理不善而损坏的植物、设施应负责及时补植和修复,或照价赔偿。
9、绿化养护基本要求1为确保养护质量,乙方需对维护范围内的绿地落实专人进行动态养护管理,全天候作业。2养护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周密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如因乙方操作不当、养护不当(如蛀干害虫未及时防治引起枝条砸落)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3对于乙方养护期间由于养护工作不能及时完成,且造成较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养护费中扣除。4乙方养护期间的乔灌花草保存率低于要求的,必须在适合的季节及时补植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并确保成活。若乙方未按规定补植,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种植,所发生的苗木费及补植费用从履约保证金或养护费中扣除。
10、乙方必须按相关规定为其项目实施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安全等保险,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员安全责任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本合同的维护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达到《长沙市望城区公共绿地社会化承包维护服务内容及标准》和《长沙市望城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公共绿地维护考核细则》规定的标准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要求。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维护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财务情况、保险缴纳情况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
(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6)按照甲方施肥工作方案核定的量及品种进行采购肥料,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至供货单位。
(7)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时,甲方应积极支持,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8)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好养护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主动处理本合同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2)乙方需严格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对各类植物进行浇水、松土、除草、剪枝、施肥、杀虫、造型、补种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园林养护管理工作。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在养护过程造成甲方原有植物枯萎、凋谢、生长不良、或死亡等情况的,乙方应及时更换相同品种、规格的植物或进行修复,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
(3)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应及时有效地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乙方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出现的问题和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要求加强对本公司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损毁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及时汇报甲方处理,因乙方反馈不及时而造成城市绿化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补植及相关费用。
(4)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乙方必须合法用工,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须购买保险等。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6)乙方必须在维护范围内设立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7)乙方在合同期间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调度,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中心工作等(如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接受甲方的统一安排。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本职工作,则甲方有权调动人员、设备组织实施,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城市管理数字化考核的要求。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10)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及教育,乙方应教育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开好班前会议,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乙方员工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负。合同期内,凡乙方因管理不当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1)甲方应该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应按约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相应服务,因此引起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还应向乙方赔偿因追偿其上述欠费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4)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维护费用作为违约金。
(5)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甲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出现集体上访或罢工情况且不能妥善处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维护合同期内乙方因未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保险所造成的法律纠纷、索赔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甲方有权督促处理乙方以任何理由拖欠作业工人工资的情况,对甲方督促后仍不积极处理的,甲方有权使用应付乙方的维护费用优先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1)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合同规定的维护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3)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由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
(4)因乙方违约,被甲方解除合同的,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5)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