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城市智慧停车场芦山县城市智慧停车场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芦发改固〔2022)45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2 建设地点: 芦山县县城及各乡镇
2.3 项目规模: (一)芦山县城市停车场新建、改建及改扩建项目。1.新建停车场35182.5平方米;2.改建停车场20914.3平方米;3、改扩建停车场1861.7平方米;4、新建一栋智慧停车楼。(二)新建交流充电桩348套,智能充电桩344 套。(三)新建地下停车位114个。
2.4 计划工期: 24个月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2年06月
2.5 项目总投资: 150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和争取专项债券资金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150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10市政公用工程类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5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提供带二维码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一致的《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查询截图)和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招投标专业,提供有效可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备案表二维码无法进行扫描查询的视为无效文件);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4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3、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是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注:(1)以上所有人员需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省外企业需提供总公司为其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材料;(2)以上资料有一项不满足,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提供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标代理登记证截图;2、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4、申请人业绩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还须提供《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上查询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证明材料清晰完整、真实,否则视为无效文件;5、中选后项目负责人需持相关证书进行核验。特别提示:严禁使用挂证人员、假资料、假业绩,一经发现将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代理机构比选结果公示中进行公示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2年04月12日15时00分 至 2022年04月15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2年04月12日15时00分至 2022年04月15日15时0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邮 编: 625600
联 系 人: 李本军
电 话: 13678359287
传 真: 08356527526
2022年04月12日(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