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5号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23-2024年度)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9/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tfwn00820
预算金额30万元
招标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储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工0551-66223253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5号线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2023-2024年度)
项目编号:2023BTFWN00820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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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 招标人要求.......................................................................................................................19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22 第五章 合同...................................................................................................................................3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34 第七章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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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磋商公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现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5号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23-2 024年度)进行竞争磋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23BTFWN00820
2.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5号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 023-2024年度)
3.项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4.项目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5.招标范围:合肥市轨道交通1-5号线各车站及区间隧道、车辆段(停车场)及出入段线、主变电所及站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详见磋商文件。
6.资金来源:自筹
7.项目预算:30万元
8.项目类别:服务
9.标段划分:共分1个标段,本次磋商第1标段。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证书;
3.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 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业绩;
(2)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业绩;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项目业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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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6.其他要求:/。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3 年 09 月 07 日 09:00 至 2023 年 09 月 18 日 10:30 2.获取方式:
(1)本磋商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 子交易系统”)查阅磋商文件。
(3)潜在投标人查阅磋商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在规定的磋商文件获 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4)磋商文件费用支付方式:网上支付。
(5)磋商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 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 话:0551-66223253,66223831。
3.磋商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200 元整,售后不退。
四、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23 年 09 月 18 日 10 时 30 分
2.磋商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 号金融港中心 A9 幢安徽公共资 源交易集团二楼评标室(十)
五、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同磋商时间
六、联系方式
1.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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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 17 号
联系人:储工
电 话:0551-69009058
2.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551-66223253,66223831
3.电子交易系统
名 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 话:400 998 0000
4.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 17 号
电 话:0551-62662852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磋商公告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网站发布。
2.投标人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 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磋商文件获 取,责任自负。
3.投标人如需开具标书工本费发票,在项目磋商次日后自行登录安徽公共资 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平台打印。
八、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 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6700188014196507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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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23701021000135582269302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232811630000102273 请填写完整的账号
信息,包括‘-”及后 6 位数字!
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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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服务地点 | 安徽省合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
2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预计 730 日历 天(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每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 检测工作正式开始时间由中标人与运营分公司协商确定。正式开始后,90 天内完成成果报告(检测报告),并通过 卫生健康部门的审查。 |
3 | 现场踏勘 | 自行踏勘 □集中组织 时间:/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现场踏勘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如投标人未参加招标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踏勘,视同 放弃现场踏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4 | 关于联合 体参加磋 商的相关 约定(本项 目不适用) | (1)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磋商文件获取的投标信息填写,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完成均可。 (2)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见投标文件格 式),相关证明材料由投标人根据联合协议分工情况及磋 商文件要求提供。 |
5 | 初审业绩 要求 |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 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 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 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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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 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 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 (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 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 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 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 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 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面 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 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 会不予认可。 | ||
6 | 投标人提 出疑问截 止时间 | (1)时间:2023 年 09 月 11 日 17 时 30 分(2)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7 | 构成磋商 的其他材 料 | 无 □图纸 获得方式: 上述资料请投标人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自行登录电子交易 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
8 | 磋商保证 金 | (1)金额:人民币陆仟元 (2)缴纳形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 (3)递交要求: ①磋商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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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③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 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 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无效。评 审时评审小组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④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 行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 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 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报监管部门处理。 (4)注意事项: ①磋商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 败后,磋商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 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磋商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 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②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磋商保 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磋商,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 磋商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磋商保证金。 ③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 的,磋商保证金无效。 ④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投标的(如分多标段的),应该按标段分别递交磋商保证金。未递交磋商保证金的标 段,其投标无效。 ⑤以上银行保函承担责任的方式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 条件。 | ||
9 | 不予退还 磋商保证 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 (3)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形。 |
10 | 磋商现场 提交的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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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材料要 求 | ||
11 | 投标文件 解密时间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统解 密倒计时为准) |
12 | 确定中标 候选人和 中标人 | 评审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数量:1 家; 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数量:1 家(如有)。 |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委托评审小组确定 招标人确定 | ||
中标候选人公示: (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3)其他要求: 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以下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 | ||
13 | 中标通知 书发出的 形式 | □书面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视为已 送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代理机构不 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14 | 告知磋商 结果的形 式 | 投标人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看□磋商现场告知 |
15 | 履约保证 金 | (1)金额:中标价的 2% (2)缴纳形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3)具体要求: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 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4)收受人: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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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交时限:合同签订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若 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 消其中标资格。 (6)退还:合同履约完成且双方无争议后退还。 (7)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 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 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 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 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 均予以认可。 (8)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 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 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9)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 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10)采用保函或者担保的,保函有效期最晚不得早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 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 函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 |||||||
16 | 招标代理 服务费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 代理服务费,可以银 务费以中标价为计(不足 4000 元的按 报价单中不单列,包 量支付。 | 通知书前须向 行转账、银 算基数,具体 照 4000 元最 含在投标总 | 招标代理机 行电汇方式。 收费标准为 低标准收取 价中,招标人 | 构缴纳招标 。招标代理服 下表的 80% ),投标人在 不再单独计 | ||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
100-500 | 1.1% | 0.8% | 0.7% |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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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补充约定 | / | |||||
18 | 报价须知 | (1)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 明的项目预算,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在项目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与公布项 目预算相比降幅过小,或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 争性的,评审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 |||||
19 | 重要说明 | (1)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 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2)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 场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3)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 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 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4)投标人参与磋商,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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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 业绩、虚假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串通磋商、隐瞒失 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招标人可以取消其 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
20 | 电子招标 | 本磋商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 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见本章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 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
21 | 解释权 | (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 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 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及投标 文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正文、评审方法和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 顺序解释; (5)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 (6)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 解释。 |
22 | 社保证明 材料 | 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扫描件);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扫描件); 3.经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投标人 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扫描件)并经磋商小组确认。 4.参与投标的大专院校,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一种:(1)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投标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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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保证明材料 5.其他经磋商小组认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备注:社保证明材料体现缴纳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缴纳 期限(如有要求) | ||
23 | 付款方式 |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以人民币付款,付款方式具体约 定如下: 1.2023 年合肥城市轨道交通 4、5 号线 2023 年度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项目全部检测完成后,中标人向合肥市轨道交 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分公司”)出具通过专家评审的评估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并经过运 营分公司认可后(运营分公司出具验收意见),支付至合 同总价的 30%。 2.2024 年合肥城市轨道交通 1、2、3 号线 2024 年度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全部检测完成后,中标人向运营分公 司出具通过专家评审的评估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并经过 运营分公司认可后(运营分公司出具验收意见),支付至 合同总价的 60%。 3.中标人协助运营分公司完成卫生健康部门的备案,并完 成公告栏、标识标牌设置及培训教育,并经过运营分公司 认可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 4.项目经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 100%。 5.付款前中标人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履 行招标人计量支付流程。 6.如出现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部分线路检测任务取消,则 合同总金额按照 1、2、3、4、5 每条线各占 20%比例进行 相应核减,付款方式则按照核减后的合同总金额进行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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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
1.有关定义
本项目的交易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招标人为项目实施建设的发包人(甲方),投标人为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主体,中标人为参与竞争性磋商,并获得项目实施的 承包人(乙方)。
2.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招标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3.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4.1 投标人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出。
4.2 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代理机构将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网站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投标人应主动上 网查询。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4.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代理机构 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代理机 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4 对于没有提出疑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 商文件(含澄清、修改等内容)。
5.磋商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5.1 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承担项目及伴随的货物和服务均应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2 投标人与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 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他语言,但必须 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5.3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投标文件构成
6.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磋商文件评审要求编 写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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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7.报价
7.1 投标人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内容,所有报价均应以人民币 报价。
7.2 投标人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磋商项目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未标 明的视同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8.磋商有效期
8.1 磋商有效期为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为 120 日历天。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 求投标人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 文件。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 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8.2 在磋商有效期内,投标人的磋商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 其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制作
9.1 本项目要求提供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 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 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处,投 标人均应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除联合协议及磋商文 件规定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各自盖章的证明材料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 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签章或公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 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 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2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 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该投标文件是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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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0.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磋商公告”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网 上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如磋商延期,按最新发布磋商时间执行)。
10.2 投标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了网上加密电 子投标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投标无效。
10.3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延迟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和 投标人受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 间。
11.投标文件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11.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磋商公告”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 加密的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如磋商延期,按最新发布磋商时间执行)。
11.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提交(以接 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11.3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前(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 倒计时为准)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12.评审小组
12.1 由招标人委派或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抽取经济技术专家等方式组建的 评审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 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2.2 评审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中推荐中 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13.终止竞争性磋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并 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通过初审的投标人不足规定数量,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2)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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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4)磋商文件有重大漏洞,导致无法继续评审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14.1 评审小组将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 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 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2 评审小组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即 网上询标)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14.3 如有询标,投标人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投标人应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 定时间内回复,因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 小组询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15.最终投标报价
15.1 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行多轮报价。
15.2 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投标人下轮报价不得 高于上一轮报价。
15.3 最终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投标报价也是签 订合同的依据。
15.4 本项目的服务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可到项目现场踏勘以充 分了解项目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磋商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 项目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项目现场场 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磋商报 价范围内,招标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15.5 本项目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16.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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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投标人综 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根据投标 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17.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委托评审小组确定中标人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由 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人函告代理机构 后,由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8.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 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 可以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19.保密要求
19.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9.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 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20.中标结果公告
20.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安 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集 团 网 站(http://www.ahggzyjt.com)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0.2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项目名 称、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
21.磋商结果的异议、投诉
21.1 对于磋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结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代 理机构提出。
21.2 对于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应在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 3 日内向磋商公告载 明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22.中标通知书
22.1 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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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3.告知磋商结果
23.1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投标人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结果信息。23.2 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4.履约保证金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 弃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开展磋商。
25.代理费用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本磋商项目应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其承担。
26.签订合同
2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及时签订合同。
26.2 磋商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6.3 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磋商活动。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
27.廉洁自律规定
27.1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恶意串通。
27.2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 担的费用。
2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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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合肥轨道 2023 年开展 4、5 号线各车站及区间隧道、车辆段(停车场)及出 入段线、主变电所及站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2024 年开展 1、2、3 号 线各车站及区间隧道、车辆段(停车场)及出入段线、主变电所及站点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根据合肥轨道交通工作场所(地铁车站、隧道区间、变电所、运用库、特 种车库、联合检修库、设备维修车间、综合维修车间、物资库、污水处理站)职 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及运营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其他 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验证性检测。
中标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5 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 号)的相关要求,为上级单位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审查 依据,为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 和科学化提供依据。
检测安排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正式开始时间由中标人与合肥市轨道交 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分公司)协商确定。正式开始后,90 天内完成成果报告(检测报告),并通过卫生健康部门的备案。
2.中标人的现场检测人员须自行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满足检测场所(或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检测时的个人劳动防护需求。
3.中标人如需在轨道交通运营或施工期间检测,须至少提前 3 天告知运营 分公司,由运营分公司进行调度安排,不得自行前往轨道交通运营或施工区域进 行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成果报告要求如下:
1.中标人按规定于 2023 年开展合肥城市轨道交通 4、5 号线 2023 年度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形成成果报告(检测报告),并负责协助运营分公司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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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向卫生健康部门的上报等工作。
2.中标人按规定于 2024 年开展合肥城市轨道交通 1、2、3 号线工程 2024 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形成成果报告(检测报告),并负责协助运营分 公司按规定完成向卫生健康部门的上报等工作。
3.中标人应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服务方案、服务 质量保证措施、服务进度保证措施,按计划、按时、按质、按量提交项目的改进 意见和完整的项目成果报告,服务方案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制度健全,并包括 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的处理措施及合理化建议。中标人对评价成果报告的合 法、合规、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完成通过卫生健康部门上报等工作负责。
4.中标人应根据检测报告提供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培训教育(不少于 2 次)、职业病危害的控制及改进指导、标识标牌告知卡及公告栏制作服务。
三、人员要求
项目主要人员应满足以下最低配置:
序号 | 岗位 | 资格要求 | 人员配额 |
1 | 项目负责人 (培训人员) | 1.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 证书 | 1 人 |
2 | 检测人员 |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 证书 | 2 人 |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上述人员的: (1)相应证书扫描件; (2)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的社保证 明材料扫描件,社保证明材料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 条要求(提供任 意五险之一的社保缴纳证明即可)。 2.上述要求为初审要求,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 |
四、项目考核及违约条款
1.投标时拟配备的项目主要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须更换时,必须提前 7 个工作日报招标人,变更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中标人支付违约金 8000 元/人次。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更换项目负责人累计两次;
2)更换项目其他成员累计六次;
3)中标人在服务期间违反招标人的相关管理制度而造成安全事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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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招标人的名誉受损和经济损失。
2.项目评价进展未能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时开展的(按期保质提交职业病 危害评价的成果报告),中标人向招标人支付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中标人未 协助招标人完成卫生健康部门的上报工作,中标人向招标人支付合同金额 10% 的违约金。
3.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擅自转包、分包、挂靠合同项目内容的,招标人有权据此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支付合同项目 服务费,已支付的合同项目服务费应全额退还招标人。
4.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运营分公司规定如违反规定或造成恶劣影响,由招 标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报价要求
本项目须报总价,报价包含税费、人工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须合理测算,谨慎报价。中标人承担所有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费 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办公、住宿、通讯、交通、食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仪 器、设备、照相、摄影、录音、照明、实验等开展评价所需的各类设施投入费用,及形成评估成果组织召开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会所需专家费、评审组织、场地等,完成对上级管理部门的申请、审查和验收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 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五、其他要求
运营分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等,中标人 均应保密。未征得运营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扩 散、转让、披露、泄露或在刊物上发表等,否则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运营分公司 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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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总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方法
2.1 初审
评审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初审表如下:
初审表 | ||
序号 | 评审指标 | 合格条件 |
1 | 营业执照 |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应完整地体现出营业 执照的全部内容。 |
2 | 资质证书 | 提供符合磋商公告的资质证书。 |
3 | 投标人业绩 | 提供符合磋商公告的投标人业绩。 |
4 | 人员要求 | 详见第三章 招标人要求。 |
5 | 投标函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6 | 磋商文件获取情况 | 在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文件获取。 |
7 | 授权书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8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9 | 磋商报价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评审指标通过标准:投标人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 |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投标人必须通过初审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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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综合评分
2.2.1 评审小组按照下表对进入综合评分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 评分。
2.2.2 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 100 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 为 80%,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20%。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技术资信分(80 分) | 投标人认 证 | 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同时具有的,得 2 分,缺项不得分。 注: 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 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 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 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 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 评审依据。 | 0-2 分 |
投标人业 绩 | 除初审业绩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下 列业绩之一: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业绩; 2.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业绩;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业绩。 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满分 12 分。 注: 1.单个业绩合同同时满足上述多项业绩 内容的,不累计计分,仅计取一次得分。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 | 0-1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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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 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合同甲方)证 明)。 3.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 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 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 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 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签订时间、服 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 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 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 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服务内 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 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 可; 5.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可重复。 | |||
项目负责 人业绩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 间为准),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 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业绩;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评价业绩;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因素定期检测业绩。 | 0-1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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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满分 12 分,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 经理岗位。 注: 1.单个业绩合同同时满足上述多项业绩 内容的,不累计计分,仅计取一次得分。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 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 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3.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 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 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 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 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签订时间、服 务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岗位等合同要素 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 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 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 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服务内 容、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 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 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 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项目负责人业绩和投标人业绩可重复。6.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依据《城市轨道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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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833-2012)术语解释,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仅指地铁系统。 | |||
投标人奖 项、荣誉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或 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 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 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地 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本项 满分 6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2.同一年度多次获奖可重复计分;3.“国 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 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 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 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 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 国 社 会 组 织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 试 运 行)”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 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 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 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0-6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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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奖项、荣誉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或 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拟为 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组成员获得行政主管 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 学会)颁发的奖项,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本项满分 6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2.同一人员多次获奖可重复计分;3.“国 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 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 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 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 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 国 社 会 组 织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 试 运 行)”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 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 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 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0-6 分 | |
工作计划 | 投标人针对职业病危害评价特点,制定工 作计划,由评委进行横向比较,酌情评分,评分细则如下: 1.有清晰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切实可行 的,得 3<F≤5 分; 2.有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基本可行的,得 | 0-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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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3 分; 3.工作计划有待提升完善的,得 0<F≤1 分。 4.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工作方案 | 投标人针对职业病危害评价特点,制定工 作方案,由评委进行横向比较,酌情评分,评分细则如下: 1.有清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切实可行 的,得 3<F≤5 分; 2.有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基本可行的,得 1<F≤3 分; 3.工作方案有待提升完善的,得 0<F≤1 分。 4.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0-5 分 | |
服务承诺 | 投标人针对职业病危害评价特点,提供服 务承诺,由评委进行横向比较,酌情评分,评分细则如下: 1.服务承诺针对本项目支持和人员全过 程履职有专题论述和承诺(全部人员全过 程履职、总部对本项目提供全过程、完整 技术支持等)的,得 3<F≤5 分; 2.服务承诺针对本项目支持和人员全过 程履职有专题论述和承诺(部分人员全过 程履职、总部对本项目提供全过程部分技 术支持等)的,得 1<F≤3 分; 3.服务承诺有待提升完善的,得 0<F≤1 分。 4.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0-5 分 | |
服务规范 | 投标人针对职业病危害评价特点,制定服 | 0-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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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 务规范措施,由评委进行横向比较,酌情 评分,评分细则如下: 1.有清晰服务规范措施,服务规范措施切 实可行的,得 3<F≤5 分; 2.有服务规范措施,服务规范措施基本可 行的,得 1<F≤3 分; 3.服务规范措施有待提升完善的,得 0<F≤1 分。 4.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服务质量 保障措施 | 投标人针对职业病危害评价特点,制定服 务质量保障措施,由评委进行横向比较,酌情评分,评分细则如下: 1.有清晰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服务质量保 障措施切实可行的,得 3<F≤5 分; 2.有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服务质量保障措 施基本可行的,得 1<F≤3 分; 3.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有待提升完善的,得 0<F≤1 分。 4.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0-5 分 | |
服务便利 性方案 | 投标人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需求,在 服务方案中明确服务团队人员的组织分 工、专业配置,明确便利化办公场所配置,由评委对各投标人职业病危害评价服务 方案进行横向比较后,酌情评分,评分细 则如下: 1.服务团队的人员组织分工合理、专业配 置科学(本地化人员能够独立完成项目全 部检测、评价工作)、便利化办公场所完 全满足项目全部需求的(能够独立完成项 | 0-9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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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检测、评价工作),得 7<F≤9 分;2.服务团队的人员组织分工基本合理、专 业配置基本满足需求(本地化人员能完成 评价和部分检测工作要求的)、便利化办 公场所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能够独立完 成评价和部分检测工作),得 3<F≤7 分;3.服务团队的人员组织分工和专业配置 满足项目基本需求、便利化办公场所部分 满足项目需求,有待提升完善的,得 0<F≤3 分; 4.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针对本项 目的重点、难点的处 理措施及 合理化建 议 | 投标人根据类似项目经验,针对招标人重 点关注管控的方面(有害因素辨识、同类 型项目类比、有害因素检测、放射性评价、验收等)编制合理化建议,且每条建议均 应有具体案例支撑。根据方案内容、建议 数量对所有投标人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横向比较。 1.优秀的,得 6<F≤8 分;2.良好的,得 3<F≤6 分;3.一般的,得 0<F≤3 分;4.差的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0-8 分 | |
价格分 (20 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投标报 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0 分。其 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投标报价)×20%×100 |
2.2.3 分值汇总
(1)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 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再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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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投标人的技术资信分。
(2)将每个投标人的技术资信分加上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 该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
三、评审程序
1.初审。评审小组对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按照初审表进行评审,投标人未实 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投标无效的,评审小组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有关投标 人。
2.磋商。初审合格后,本项目磋商条件如有变化,评审小组对初审合格的投 标人进行磋商;本项目磋商条件如无变化,直接进入报价环节。
3.报价。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终投标报价。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应轮次的报价,则按上 一轮次报价为准。
4.综合评分。评审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后,由评 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初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最终投标报价进行综 合评分。
四、相关说明。
1.评审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招 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招 标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 人。
2.评审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 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 间内按要求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无论何种原因,即使投标人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投标文件中 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评审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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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
合同编号: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5 号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023-2024年度)
合
同
文
本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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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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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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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合肥 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号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23-2024 年度)项目 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价款
(¥元)。1.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合同价款已包括项目服务费、管理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全部费用。
第二条 服务范围及内容
根据合肥轨道交通工作场所(地铁车站、隧道区间、变电所、运用库、特种 车库、联合检修库、设备维修车间、综合维修车间、物资库、污水处理站)职业 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及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运 营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验 证性检测。
乙方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时,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5 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 监总厅安健〔2016〕9 号)的相关要求,为上级单位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审查依据,为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 化提供依据。
检测安排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正式开始时间由乙方与运营分公司协商确 定。乙方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包括涉及到的放射卫生内容),形 成成果报告,本合同正式开始后 90 天内完成成果报告(检测报告),并负责协 助运营分公司按规定完成报备等工作。
2.乙方的现场检测人员须自行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满足检测场所(或 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检测时的个人劳动防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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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如需在轨道交通运营或施工期间检测,须至少提前 3 天告知运营分公 司,由运营分公司进行调度安排,不得自行前往轨道交通运营或施工区域进行检 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成果报告要求如下:
1.乙方按规定于 2023 年开展合肥市轨道交通 4、5 号线 2023 年度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形成成果报告(检测报告),并负责协助运营分公司按规定完成向 卫生健康部门的上报等工作。
2.乙方按规定于 2024 年开展合肥市轨道交通 1、2、3 号线工程 2024 年度职 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形成成果报告(检测报告),并负责协助运营分公司按 规定完成向卫生健康部门的上报等工作。
3.乙方应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服务方案、服务质量 保证措施、服务进度保证措施,按计划、按时、按质、按量提交项目的改进意见 和完整的项目成果报告,服务方案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制度健全,并包括针对 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的处理措施及合理化建议。乙方对评价成果报告的合法、合 规、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完成通过卫生健康部门上报等工作负责。
4.乙方应根据检测报告提供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培训教育(不少于 2 次)、职业病危害的控制及改进指导、标识标牌告知卡及公告栏制作服务。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预计 730 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合 同为准)。
第四条 服务验收
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乙方完成内审和专家审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评价成 果文件报运营分公司验收,并协助运营分公司完成卫生健康部门的备案,并完成 公告栏、标识标牌设置及培训教育工作。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2023 年合肥市轨道交通 4、5 号线 2023 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全 部检测完成后,乙方向运营分公司出具专家评审过的评估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并经过运营分公司认可后(运营分公司出具验收意见),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30%。
2.2024 年合肥市轨道交通 1、2、3 号线 2024 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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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检测完成后,乙方向运营分公司出具专家评审过的评估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并经过运营分公司认可后(运营分公司出具验收意见),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60%。
3.乙方协助运营分公司完成向卫生健康部门的上报,并完成公告栏、标识标 牌设置及培训教育,并经过运营分公司认可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4.项目经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 100%。
5.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履行甲方计量支付流程。
6.如出现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部分线路检测任务取消,则合同总金额按照 1、2、3、4、5 每条线各占 20%比例进行相应核减,付款方式则按照核减后的合同总 金额进行支付。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按要求及时给乙方提供评价所需资料。
2.甲方指定专人作为本项目的技术联系人,负责提供资料、乙方现场调查及 采样的陪同、及评价过程中与乙方的沟通等。
3.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4.双方因为评价需要提供的各项资料应盖有公章或职能部门的部门章,以保 证资料的可靠性,一切联系事项均应以文字形式并有双方联系人签名方式达成。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完成的评价报告应符合我国的相关法规标准。
2、乙方须按照每条线路向甲方提供正式检测报告 2 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及检测人员不得擅自更换。若出现不可抗力确须更换时,乙方须提供三甲医院证明,必须提前 7 个工作日报运营分公司,变更人员资质不 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经运营分公司书面同意。未经运营分公司书面同意更换 项目负责人的,乙方须支付违约金 8000 元/人/次。未经运营分公司书面同意更 换检测人员的,乙方须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人/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损失:
1)更换项目负责人累计两次;
2)更换项目其他成员累计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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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服务期间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而造成安全事故事件、造成甲方 的名誉受损和经济损失。
2.项目评价进展未能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时开展的(按期保质提交职业病危 害评价的成果报告),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的违约金;乙方未协助运 营分公司完成卫生健康部门的备案工作,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 金。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包、分包、挂靠合同项目内容的,甲方有 权据此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合同项目服务费,已支 付的合同项目服务费应全额退还甲方。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运营分公司规定,如违反规定或造成恶劣影响,由甲方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5.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须支付给乙方合同价 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6.若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保护或实 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价的 2%。
2.履约保证金退还:合同履约完成且双方无争议后退还。
3.在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 方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或者担保的,保函有效期最晚不得早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 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 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 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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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 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转让与分包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合同义务。否则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同意乙方分包时,不免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计 划、图样、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 前款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恪守职业道德,本合同以及甲方提 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均应保密。未征得 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扩散、转让、披露、泄露或 在刊物上发表等,否则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服务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 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形成的成果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 公开展示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 成果文件。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形成的成果文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使用成果文件。
4.甲、乙双方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 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5.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纠纷处理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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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其他
下列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号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23-2024 年度)项目的磋商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磋商文件;②投标文件;③服务承诺;④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玖份,甲方柒份,乙方 贰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附件
附件 1:廉政协议
附件 2:承诺书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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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 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 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号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23-2024 年度)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 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 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 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 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 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 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 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 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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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 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 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 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 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 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 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 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 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 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 委(监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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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 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 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 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 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 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 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甲方:0551-62662852 乙方: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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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2023 年 月 日 日期: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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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承诺书
承 诺 书
为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招标公告和磋商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 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 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 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本项目招标公告和磋商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 目招标公告和磋商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号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23-2024 年度)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 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时间:年 月 时间: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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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号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023-2024 年度)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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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表格式
1-1 第一轮报价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号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23-2024 年度)
项目编号: 2023BTFWN00820
投标人名称 | |
磋商范围 | 全部 |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人民币大写: |
服务期限 | |
备注说明 |
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日 期:
注:
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全部内容的所有 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说明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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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_____轮报价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号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23-2024 年度)
项目编号: 2023BTFWN00820
投标人名称 | |
磋商范围 | 全部 |
最终投标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人民币大写: |
服务期限 | |
备注说明 | (此处可补充评审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变动的 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 及合同草案条款。) |
评审小组签字 |
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日 期:
注:本页报价表由投标人在接到报价通知后依据磋商情况填写,并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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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函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的磋商文件,我方承诺如下:
1.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磋商文件的磋商须知、合同条款、招标人要求 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我方承诺按本磋商文件、合同条款 和招标人要求承担上述项目的全部内容。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补疑、澄清、变更或补充(如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 文件各项条款(包括磋商时间)、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且我方自愿放弃针对上 述各项条款提出异议的权利。
3.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代理费用。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及最终投标报价承诺提供服务。
4.我方根据本次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你 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同意按你方要求在磋商规定时间内向你方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 证据或补充资料,否则,我方的投标文件可被你方拒绝。
6.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
7.我方同意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服务期限。
8.我方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9.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 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10.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磋商文 件、磋商文件澄清、修改、补充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1.我方不存在磋商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2.其他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事项(如有)
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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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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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投标人名称)授权(投标人授权代表 姓名)代表我方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磋商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投标文件、参与磋商、签约等。投标人授权代表在磋商活动 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 承担责任。投标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请填写手机号码)
特此声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日 期: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投标人授权代表;
2.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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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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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业绩
(一)业绩表
(格式仅供参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合同总金额 | 业绩合同甲方 及联系电话 | 备注 |
投标人初审业绩(资格门槛业绩) | |||||
1 | |||||
…… | |||||
投标人评审业绩(打分业绩) | |||||
1 | |||||
2 | |||||
…… | |||||
项目负责人评审业绩(打分业绩) | |||||
1 | |||||
2 | |||||
…… |
(二)业绩证明材料
(建议与上述“(一)业绩表”填写的业绩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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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合协议
(本项目无需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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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放置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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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委托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在自主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框架协议、比选、直接发包、竞争 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资格审查等方式代理的交易项目,采用 竞价方式交易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电子交易,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安徽公共资源 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的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采用公 开招标、邀请招标、框架协议、比选、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 价、单一来源、资格审查等方式,根据交易项目的特点和招标人(采购人)的实 际需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程所指的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 性文件。
第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交易活动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 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交易活动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交易活动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交易活动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 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电子交易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 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交易各方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 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 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供应商)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交易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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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采取电子交易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交易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发出,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更正或补疑等文件应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 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 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供应商)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 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 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供应商)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供应商)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 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 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供应商)未在招标 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交易。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 件。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 保持在线。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第十六条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措施,并且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 前到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成功递交,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 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 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拒绝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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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 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供应商),投标人(供应商)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 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问询函),并在 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供应商)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 标(成交)结果。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后,应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 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交易活动 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 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 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交易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交易程序 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交易程序继续进 行;若导致交易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 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 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供应商)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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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服务
构应当尽快恢复交易程序,向投标人(供应商)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通过电子 交易系统发出;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意外情 形时,如部分投标人(供应商)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 人(供应商)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 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供 应商)进行解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 行,有效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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