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永年区主城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购买环卫车辆设备项目(二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03/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HB2024015680010001
二、项目名称: 永年区主城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购买环卫车辆设备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四、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4年1月29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邯郸市永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购置环卫车辆及设备项目招标公告(二次)”;2024年2月4日下午邯郸市昊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邯郸市永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邯郸市昊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函,邯郸市昊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并发出质疑回复函,投诉人收到回复后对质疑回复不满意;2024年2月22日下午我局收到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永年区主城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购买环卫车辆设备项目”的投诉书,于2024年2月22日受理,该项目已于2月20日暂停。#basic#邯郸市永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_#邯郸市昊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_#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_@_@邯郸市永年区内#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明山大街惠泽园一期门市19号#_#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当事人#_@_@#FILENAME##_##_#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将投标人需提供车辆底牌合格证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提供车辆样品,属于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有关企业类似业绩的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类别待遇、歧视待遇,不利于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将同类车销售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倾向性,变相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将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同时作为符合性审查和评分标准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5、代理机构违规对中标获选人进行最终审查、投标方、采购人、专家组织联合审查小组对中标获选人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均属于行使无法律依据的权利,非法干预采购结果,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工正的环境。
投诉事项6、将供货周期同时作为符合性审查和评分标准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且供货周期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指向已提前备好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限制、排斥潜在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投诉事项7、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投诉事项8、付款时间冗长,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的要求相悖,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支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政策。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5、6、7、8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永财采投[2024]3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二、项目名称: 永年区主城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购买环卫车辆设备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四、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4年1月29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邯郸市永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购置环卫车辆及设备项目招标公告(二次)”;2024年2月4日下午邯郸市昊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邯郸市永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邯郸市昊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函,邯郸市昊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并发出质疑回复函,投诉人收到回复后对质疑回复不满意;2024年2月22日下午我局收到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永年区主城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购买环卫车辆设备项目”的投诉书,于2024年2月22日受理,该项目已于2月20日暂停。#basic#邯郸市永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_#邯郸市昊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_#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_@_@邯郸市永年区内#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明山大街惠泽园一期门市19号#_#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当事人#_@_@#FILENAME##_##_#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将投标人需提供车辆底牌合格证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提供车辆样品,属于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有关企业类似业绩的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类别待遇、歧视待遇,不利于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将同类车销售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倾向性,变相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将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同时作为符合性审查和评分标准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5、代理机构违规对中标获选人进行最终审查、投标方、采购人、专家组织联合审查小组对中标获选人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均属于行使无法律依据的权利,非法干预采购结果,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工正的环境。
投诉事项6、将供货周期同时作为符合性审查和评分标准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且供货周期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指向已提前备好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限制、排斥潜在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投诉事项7、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投诉事项8、付款时间冗长,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的要求相悖,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支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政策。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5、6、7、8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永财采投[2024]3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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