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ccg-2019092501212
预算金额8100.00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190925012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杨桥重建地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19092501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40T/d塔式MBBR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及配套安装调试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1、▲MBBR处理工艺(下进水,上出水) 2、▲污水处理主体(材质:304不锈钢,使用年限≥30年) 3、▲除臭模块,不产生臭气污染 4、▲控制柜800x600x1800mm,内设鼓风机(采用国内一线品牌) 5、▲远程及自动控制模块(电气自动控制均采用进口元器件,含PLC,可实现手机APP实时监控)远程监控,无人值守功能;具有故障报警,自动短信提醒功能;具有依据进水水量的实际情况而自动设定运行时间及频次,从而达到节能降耗效果。(需提供原理示意图和相关配置清单) 6、▲含内部填料、液位计、流量计、配套连接管件、阀门、线缆、工程警示牌等组件。 7、▲含设备运输安装调试。 8、设备装机功率≤2.14kw,运营功率≤1.59kw,尺寸≤?2.2×4.5(H)m 静音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出水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1 419600
2 加药装置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搅拌机0.37kw,加药泵0.015kw,加药桶300L 污水处理设备厂家配套 1 7800
3 紫外消毒装置 物理方法消毒设备 Q=40m3/d,N=0.15Kw 1 4750
4 平板格栅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BXH=500mmX600mm,栅条间隙3mm 材质:不锈钢 1 23800
5 潜污泵 其他泵 Q=3.6m3/h,H=11m,N=0.55Kw(采用国内一线品牌) 2 8100
 合计金额小写: 464050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陆万肆仟零伍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总金额为464,05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零伍拾元整),含现场吊装、安装与调试,不含设备基础、设备间等所有土建内容,不含水电接入等其它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3.2 履行地点:交货地点及货物交接确认: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运输方式:汽运

3.3.2设备到现场后由方负责卸货并承担卸车费。如因道路原因货车无法直接送达现场而产生的二次运输费用及吊装费用,由买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08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并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20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5 %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0000206318000001)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合格后,要求设备出水水样送至权威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包含在项目预算中。(完工后,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达到验收标准;质保期内智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排放水质不达标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修复。)

5.2.2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2.3 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并报同级政府财管部门备案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5.2.4 乙方需委托经甲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测试的技术参数必须达到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2.5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6 整体设备质保期壹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乙方应当提交有效证明确保能履行承诺。

5.2.7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8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货物到现场经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确认无误签收后由甲方承担。

6.2 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3 因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是甲方需妥善保管货物。

7.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11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桥头驿社区文化路8号 地址: 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1号楼401之一
法定代理人: 郑文艺 法定代理人: 王国彬
委托代理人: 周双旗 委托代理人: 徐一心
电话: 0731-88431032 电话: 020-34832628
传真: 0731-88431032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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