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投诉处理决定书(师市财购〔2023〕4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8/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 诉 人: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萍
代 理 人:石阳
公 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小区领世广场14层办公4号房
联 系 电 话:0991-6660408
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范钦路
单 位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三楼10号
联 系 电 话:0994-5821314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2023年第六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一
采购项目编号:CXTC[2023]-006-1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3年5月26日
是否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3年7月12日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2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7月21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已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于2023年7月26日向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提交书面答复书;我局依法调取了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视频监控等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进口产品授权书作为资格条件,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本项目在发布公告前已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标明部分产品需采购进口产品,要求投标人就本项目所投进口产品提供授权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期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贵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时效已过。
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医院同类项目经营业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本项目类似业绩为商务部分评分条款,非资格审查条款。兵财库〔2022〕2号文指出,商务评审因素包括供应商的业绩,因此,本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期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贵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时效已过。
投诉事项3: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在2020年7月31日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官员进行制裁,兵团还要买美国产品吗?
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本项目在发布公告前已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采购某国产品。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调查情况
经查,第六师医院于2023年5月向师市财政局申请采购采购进口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全自动免疫发光分析仪、全自动细菌药敏鉴定分析仪,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要求,获得财政部门批准,程序符合规定。该项目采购需求也明确标明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全自动免疫发光分析仪、全自动细菌药敏鉴定分析仪需采购进口产品。
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书中表示此项目将进口产品授权书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查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内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人对该条法规理解偏差,第十七条规定并未限制将进口产品授权书作为资格条件。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7月3日,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7月13日之前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对采购文件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
综上,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调查情况
经查,该项目类似业绩为商务部分评分条款,未设置为资格条件或特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7月3日,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7月13日之前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对采购文件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
综上,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调查情况
经查,此项目中的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全自动免疫发光分析仪、全自动细菌药敏鉴定分析仪已在采购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采购某国产品。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之外的调查情况
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周萍变更为王志虎;于2023年7月10日在政采云平台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签章等信息均为周萍。6月12日变更,7月10日上传投标文件,即使6月10日已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也完全有时间进行更正。综上,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用失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不满足采购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此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质疑函、投诉书上的法定代表人也均为周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此外,在调查投诉事项的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此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五家渠市人民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9日
投 诉 人: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萍
代 理 人:石阳
公 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小区领世广场14层办公4号房
联 系 电 话:0991-6660408
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范钦路
单 位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三楼10号
联 系 电 话:0994-5821314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2023年第六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一
采购项目编号:CXTC[2023]-006-1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3年5月26日
是否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3年7月12日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2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7月21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已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于2023年7月26日向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提交书面答复书;我局依法调取了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视频监控等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进口产品授权书作为资格条件,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本项目在发布公告前已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标明部分产品需采购进口产品,要求投标人就本项目所投进口产品提供授权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期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贵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时效已过。
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医院同类项目经营业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本项目类似业绩为商务部分评分条款,非资格审查条款。兵财库〔2022〕2号文指出,商务评审因素包括供应商的业绩,因此,本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期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贵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时效已过。
投诉事项3: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在2020年7月31日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官员进行制裁,兵团还要买美国产品吗?
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本项目在发布公告前已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采购某国产品。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调查情况
经查,第六师医院于2023年5月向师市财政局申请采购采购进口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全自动免疫发光分析仪、全自动细菌药敏鉴定分析仪,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要求,获得财政部门批准,程序符合规定。该项目采购需求也明确标明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全自动免疫发光分析仪、全自动细菌药敏鉴定分析仪需采购进口产品。
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书中表示此项目将进口产品授权书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查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内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人对该条法规理解偏差,第十七条规定并未限制将进口产品授权书作为资格条件。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7月3日,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7月13日之前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对采购文件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
综上,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调查情况
经查,该项目类似业绩为商务部分评分条款,未设置为资格条件或特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7月3日,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7月13日之前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新疆宸鑫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对采购文件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
综上,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调查情况
经查,此项目中的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全自动免疫发光分析仪、全自动细菌药敏鉴定分析仪已在采购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采购某国产品。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之外的调查情况
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周萍变更为王志虎;于2023年7月10日在政采云平台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签章等信息均为周萍。6月12日变更,7月10日上传投标文件,即使6月10日已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也完全有时间进行更正。综上,新疆通疗实业有限公司用失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不满足采购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此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质疑函、投诉书上的法定代表人也均为周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此外,在调查投诉事项的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此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五家渠市人民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9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