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标的:根据《宁乡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编制宁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宁发改(2019) 50号),开展宁乡市生态治理和保护专项课题研究,编制《宁乡市“十四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2.合同价款:陆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648600.00元)。
3.合同价款组成:固定总价合同,包括为开展本项目所需的现状调查、劳动工资、资料编制打印、各项会务评审、税费等全部承包内容的费用,甲方不再承担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任何费用。
⑴撰写“宁乡市生态治理和保护”的课题研究报告:根据宁乡市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分析、总结宁乡市“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进展,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压力;结合宁乡实际及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政策,提出治理思路及技术路线,2020年7月10日前形成“宁乡市生态治理和保护”的课题研究报告;
⑵编制《宁乡市“十四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宁乡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规划目标,构建规划指标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重点项目库,明确规划投资2020年8月20日前,编制《宁乡市“十四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于8月31日前按专家意见修改到位,报宁乡市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2.符合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
3.符合宁乡实际,与宁乡市相关规划、计划相衔接;
4.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经审查修改后的“宁乡市生态治理和保护”的课题研究报告、《宁乡市“十四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纸质成果文件各6份,电子文件CAD格式、PDF格式各一份(电子光盘)。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经审查修改后的“宁乡市生态治理和保护”的课题研究报告、《宁乡市“十四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纸质成果文件各6份,电子文件CAD格式、PDF格式各一份(电子光盘)。
1.甲方权利与义务
⑴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文件要求等相关规定,对乙方的成果提出修改意见;
⑵有权在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行为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⑶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付款;
⑷甲方应为乙方的现场调查提供配合与支持,并配合乙方收集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
2.乙方权利与义务
⑴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
⑵有义务确保所提交成果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且具有完全知识产权;
⑶有义务按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开展工作,按时提交项目成果,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延迟履行;
⑷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相关数据、信息、调研成果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⑸不得将合同义务分包、转包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实施;
⑹有义务按甲方的合理要求修改文本,直至所提交的成果符合本合同“四、质量要求”中规定的内容要求;
⑺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负责项目全过程(包含项目前期调研、数据采集等)的安全管理,承担相关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因乙方造成的自身及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⑻因完成合同内容或甲方合理要求导致项目内容和数量发生变化的,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原则上不再提供其他费用,如确实需要,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除不可抗力或其他相关政策调整双方协商可迟延履行外,乙方必须按时完成合同任务,提交相应项目成果,逾期提供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约定违约金标准之外的实际经济损失;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