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浙江金甬腈纶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资产(宁波市镇海区顺隆路18#38#2幢507、1-45、3幢408/508/511、1-9/37)
金额
228.14万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18/11/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1020027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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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浙江金甬腈纶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资产(宁波市镇海区顺隆路18#38#2幢507、1-45、3幢408/508/511、1-9/37)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金甬腈纶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镇海区 |
挂牌价格 | 228.14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18-11-1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点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20万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3、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2)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6、看房预约联系人汪俊杰 138016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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