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宁乡市养鱼塘菁华铺超限超载检测系统项目 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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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008070069-1发包人(全称):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  (甲方)承包人(全称):  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宁乡市养鱼塘菁华铺超限超载检测系统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宁乡市养鱼塘菁华铺超限超载检测系统项目   (2)工程地点:宁乡市菁华铺(3)资金来源:自筹及上级资金 (4)工程内容:安装电子警察货车抓拍系统、龙门架、监控系统、限高门、围墙拆除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安装电子警察货车抓拍系统、龙门架、监控系统、限高门、围墙拆除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09-17计划竣工日期:2021-10-17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612331.31元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的为准。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承包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6165.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7795.7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7,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369.9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其他说明:

2、工程变更严格按照《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的规定报批后实行。经签认的工程量,按照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的预算及投标预算的取费标准、定额套取及人工工资进行结算。

3、材料单价参照《宁乡建设造价》2020年第2期、《长沙建设造价》2020年第2期及市场调查价格计取;《宁乡建设造价》及《长沙建设造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包人三方市场询价确定。

4、甲方在项目工程全部竣工且经验收合格后按集中支付程序支付乙方合同总价5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审定结算后,甲方按集中支付程序支付乙方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量缺陷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支付清。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4.付款人: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杜志华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双方签章后生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宁乡市交通运输局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十三、其他条款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项目实施要求

1、乙方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有关的一切险。

4、乙方须加强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甲方相关制度。如发生任何施工安全、交通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5、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6、由甲方组织验收活动,乙方负责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8、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本项目按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确保合格工程。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10、施工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11、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30天内审核认可,未办理完结算不支付工程尾款,并不计算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整成册交甲方四套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六、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责任。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竣工日期竣工,且不具备本合同约定的顺延工期的情况,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项目价款的,亦按欠付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或者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维修、更换、重作、赔偿损失等责任。

七、其他约定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2、本合同附件和项目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乙方承诺、施工方案等是本合同的完整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 1份、供应商执1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全称):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2430124051664771B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24396741250B
地址: 宁乡市花明北路 地址: 历经铺乡印象东城2栋1001室
法定代理人: 杨瑞祥 法定代理人: 赖杰峰
委托代理人: 周先生 委托代理人: 廖航
电话: 0731-87822667 电话: 0731-87012801
传真: 0731-87822667 传真: 0731-87012801
账号: 82010300000016850
开户银行: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专业支行
合同正文结束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 (2).doc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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