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福州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5]FJLQ[GK]2017014的2018-2019年马尾区雾炮车委托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2 | 2872000 | 2年 | 签订合同后7天内 | 服务期限2年,其他详见投标文件 |
合计: | 2872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柒万贰仟元整(¥287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环卫处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2台多功能抑尘车设备(即雾炮车)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降尘作业。 5.2、乙方中标后提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2台备用多功能抑尘车设备(即雾炮车)确保本项目期间降尘作业的正常开展,备用设备的喷雾系统具有专业治理空气污染,降低空气中的颗粒含量(例如雾霾PM2.5,粉尘,二氧化硫,微粒悬浮物)的功能(具体功能描述见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的内容),提供的雾炮车设备的车辆符合国家最新的国V或以上的排放标准,雾炮车设备主体情况应符合甲方所需作业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设备适合本项目需求,设备本身不加重对空气质量影响,有效的治霾作用,优化城市空气 5.3、乙方确保按甲方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大气治理,在甲方指定区域、按线路开展喷雾作业,达到治理目标要求。运营期间乙方负责项目所需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确保维护、保养、检修所需的材料元件及技术服务知识能力是满足甲方现有雾炮车设备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要求)。 5.4、乙方提供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的工作人员使用雾炮车设备,确保对雾 炮车的操作使用完全熟悉,禁止工作人员野蛮、胡乱操作使用设备, 确保车辆正常稳定使用,即时检修保养及维护,并提供备用设备在必要的时候更替使用,延长甲方自有设备使用寿命。 5.5、乙方应制定符合投标文件内容的服务方案及相关的制度,定期提供运维报告(含日常工作时刻表、设备保养检修表、员工出勤表等详细内容报告),在运维期间为本项目储备充足的设备维护及使用所需的备品备件、并制定定期保养检修计划,进行服务。 5.6、乙方在项目服务期间负责提供雾炮车的管理及维护工作,其中包括取水、停车、加油、年检、保险等所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中承诺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确保本项目涉及的工作人员时刻待命,随叫随到,积极完成甲方要求达到的喷雾作业需求和治理目标。 5.7、乙方承诺在中标后不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若乙方违反本约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5.8、本项目运营人员工资、设备、保障计划、人员培训、项目运行必要支出、税费等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9、在本项目结束时,乙方应保证归还给甲方的设备完好,功能健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期 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遵守马尾区环卫处车辆管理要求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不邀请。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据实结算支付比例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2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3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4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5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6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7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8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9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10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11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12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13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14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15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16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17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18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19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20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21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22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23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24 4.16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25 据实结算支付比例 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委托运营服务款项。 备注:总支付比例100%,从实际服务日开始计算,第25期结清剩余尾款。 合同首月服务费用自双方交接结束抑尘车设备(即雾炮车)实际开始提供服务据实结算;尾月服务费用自双方交接结束抑尘车设备(即雾炮车)实际停止提供服务据实结算。 若甲方需要乙方服务延期的,按甲方需求情况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乙双方根据本轮招标金额据实结算相应延期产生的服务费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实际开始服务之日起2年内(若甲方需要延期的按甲方需求乙方无条件配合,延长合同有效期)。
10、违约责任
甲方在合同期间可不定期对雾炮车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项目运行工作期间有违约行为,经双方核实,甲方有权从运营管理费中扣除相应合同款。 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几点: (1)乙方项目工作人员有迟到早退现象的; (2)乙方工作期间工作人员无故脱岗,停止作业的; (3)雾炮车不在甲方指定地区指 定时间进行作业的; (4)雾炮车行进中却没有喷雾的,或者只喷雾却没有行进的; (5)其他影响正常作业的违约行为。 合同期间,项目所需设备出现故障需现场维修处理的,或遇车辆大修、车辆保养等情况导致雾炮车不能正常作业的,乙方均需及时告知甲方备案,并即时安排备用雾炮车辆设备马上恢复作业,否则按违约处理。 合同期间乙方保证车辆安全驾驶、保证道路安全,发生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提供备用雾炮车,确保不耽误正常作业,并达到作业标准,否则按违约处理。 本项目日常作业时间:服务期间内非雨天,每日8小时作业,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甲方如需要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临时要求开展雾霾等治理试验,作业地区发生空气中pm2.5等污染物质突发性升高时需要加班的,乙方无条件配合。 乙方在运营服务期间,当月内若发现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其中之一的,甲方发现1次即作出书面警告,发现2次将扣除当月委托运营费用的10%,发现3次以上(含3次)则扣除当月委托运营费用的30%。当月发现三次(含3次)以上的,除扣除当月营运费用外,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乙方: | 福州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166号-1-1361(自贸实验区内)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郑赛顺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183986117;工作日:8:30–12:00,14:30–17:30(北京时间) | 联系方法: | 1330500779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南门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591905220110701 |
签订地点:福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