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编号:NNZC2024-G3-990503-GXYZ)质疑函答复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6/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质疑人:广西青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2号楼二十二层2201、2202、2203、2205、2206、2207、2208、2209、2210、2211、2212、2213、2215、2216、2217、2218号
邮编:530000
联系人:肖惠翡
联系电话:19968103710
授权代表:肖惠翡
联系电话:19968103710
质疑人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公司递交的关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编号:NNZC2024-G3-990503-GXYZ)”《质疑函》原件一份(该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邮寄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针对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现就有关具体内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及处理意见:
质疑事项:关于质疑人“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项目投标结果得知我公司的评审总得分为79.72分,我公司经过推测评分得分情况,评审专家少计2分的客观分,充分表明评审专家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的有关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你公司针对本项目的采购结果于2024年5月23日第一次递交了《质疑函》,我公司已依法接收并受理该《质疑函》。你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公司递交的《质疑函》,属于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采购结果)重复递交质疑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8.2.4条款“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一次性提出。”规定,不成为合法有效的质疑,质疑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6月4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答复书(广西青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pdf
119.1 KB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2号楼二十二层2201、2202、2203、2205、2206、2207、2208、2209、2210、2211、2212、2213、2215、2216、2217、2218号
邮编:530000
联系人:肖惠翡
联系电话:19968103710
授权代表:肖惠翡
联系电话:19968103710
质疑人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公司递交的关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编号:NNZC2024-G3-990503-GXYZ)”《质疑函》原件一份(该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邮寄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针对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现就有关具体内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及处理意见:
质疑事项:关于质疑人“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项目投标结果得知我公司的评审总得分为79.72分,我公司经过推测评分得分情况,评审专家少计2分的客观分,充分表明评审专家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的有关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你公司针对本项目的采购结果于2024年5月23日第一次递交了《质疑函》,我公司已依法接收并受理该《质疑函》。你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公司递交的《质疑函》,属于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采购结果)重复递交质疑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8.2.4条款“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一次性提出。”规定,不成为合法有效的质疑,质疑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6月4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答复书(广西青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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