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7户债权
所在地:枣庄、德州、泰安
债权总额:人民币7627.03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7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合计7627.03万元,其中:本金4392.10万元、利息3206.75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其他费用28.18万元。债务企业分布在枣庄、德州、泰安。 7户债权概要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经营情况 |
贷款本金 |
利息 |
孳生利息 |
代垫费用 |
担保方式(请选择) |
保证人名称 |
诉讼情况 |
1 |
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 |
1,300.00 |
57.92 |
861.90 |
10.22 |
保证+抵押 |
李振忠、李永玲、李核心、潘三伟 |
执行中 |
2 |
枣庄鹏运贸易有限公司 |
关停 |
338.50 |
0.00 |
469.91 |
5.14 |
保证+质押 |
枣庄海盟纺织有限公司、刘知菊、黄杰、潘延鹏 |
执行中 |
3 |
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 |
破产 |
714.55 |
0.00 |
510.51 |
8.38 |
保证+抵押 |
段宝星、段宝臣 |
执行中 |
4 |
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 |
关停 |
583.00 |
178.00 |
114.79 |
0.00 |
保证+抵押 |
山东亿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俊峰、张丽华、吴海花、马洪锋保证担保 |
执行中 |
5 |
烟台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公司 |
关停 |
305.00 |
16.65 |
51.87 |
4.44 |
保证 |
烟台增涛商贸有限公司;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瞿鹏、高照蕾;马庆伟、靳小红;马涛、瞿健 |
执行中 |
6 |
德州豪邦工贸有限公司 |
关停 |
751.05 |
386.81 |
147.87 |
0.00 |
保证+抵押 |
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担保、郭培海、朱秀华保证担保 |
执行中 |
7 |
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 |
关停 |
400.00 |
86.00 |
324.52 |
0.00 |
保证+抵押 |
程元亮,李杰;张东和刘凤娟 |
执行中 |
|
合计 |
|
4392.10 |
725.38 |
2481.37 |
28.18 |
|
|
|
注: 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产权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每户债权情况如下:
第1户: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截至2014年8月31日,贵公司对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台公司”)享有债权13579199.82元,其中本金1300万元,利息人民币579199.82元,具体债权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借款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 |
债权金额 |
借款起止日期 |
保证人 |
抵押物 |
建枣台贷(2013)1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
13000000 |
13579199.82 |
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 |
李振忠 |
借款人自有的土地及房产 |
李永玲 |
|||||
李核心 |
|||||
潘三伟 |
2012年4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台儿庄支行)与鲁台公司签订编号为建枣台担保(201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抵押人(甲方)为鲁台公司,抵押权人(乙方)为建行台儿庄支行;鉴于乙方为鲁台公司连续办理下列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12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本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整;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等。2012年4月27日,鲁台公司对上述“抵押财产清单”所列的九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产面积17,260.02平方米,房屋他项权证分别为:枣房他证台字第 00087142、00087143、00087144、00087145、00087146、00087147、 00087148、00087149、00087150;对一宗土地面积为61,038平方米的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土地他项权证为枣台他项(2012)第012号。
2013年5月16日,鲁台公司与建行台儿庄支行签订了1300万元的合同编号为建枣台贷(2013)1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30%,在借款期限为,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20日;
同日,建行台儿庄支行与李振忠、李永玲和李核心、潘三伟分别签订编号为建枣台担保(2013)10-1号自然人保证合同一份与建枣台担保(2013) 10-2号自然人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内容一致:李振忠、李永玲和李核心、潘三伟为确保鲁台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建枣台贷(2013) 1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主债务人情况
(一)债务人工商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370400228050711
统一信用代码: 913704007249999056
法定代表人: 胡芳
组织机构代码: 724999905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2000万人民币
注册时间: 2000-10-18
注册地址: 台儿庄区工业园鲁台路1号
营业期限: 2000-10-10 至 /
经营范围: 造纸机械、环保设备、第一类压力容器(有效期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准)制售、安装;纸张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表仪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需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登记机关: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9-11-26
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鲁台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其股东信息如下:
序号 |
股东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李振忠 |
自然人 |
1926.0 |
96.30% |
2 |
胡芳 |
自然人 |
74 |
3.70% |
经律师调查,李振忠持有的鲁台公司股权,均为冻结状态。
(二)债务人资产及生产经营情况
经现场调查,该企业注册地的门外悬挂枣庄市华方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未见鲁台公司牌子,园区卫生整洁,据了解目前由华方运输公司租赁经营。园区内有部分货物或原材料露天摆放。经询问门卫,公司尚在勉强经营,但无法进入园区核实真是情况。
经委托律师赴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台儿庄分中心核查,鲁台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是:房产15处,面积18274.81平方米,几乎全部已查封,仅一处27.63平米小房未查封,大部分已抵押,只有4处面积较小房产未抵押,面积合计943.56平米;土地一处,权证号枣台国用(2007)第027号,工业出让用地,面积61038平米,已抵押和查封。
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鲁台公司名下存在1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抵押权人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抵押金额483万元,尚未解压。
经检索网络公开信息,鲁台公司名下存在1条有效商标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商标 |
申请日期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类别 |
状态 |
1 |
|
2002-01-15 |
富丽岛 |
3069618 |
7-07-机械设备 |
商标已注册 |
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鲁台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工商注册号 |
企业类型 |
企业状态 |
注册资本 |
出资 比例 |
法定代表人 |
1 |
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
91370405763657326E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在营(开业)企业 |
50.000000万人民币 |
74.00% |
刘永华 |
2 |
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天一造纸有限公司 |
/ |
有限责任公司 |
吊销 |
800万人民币 |
51.25% |
李振忠 |
3 |
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枣庄星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913704053283698993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在营(开业)企业 |
500.000000万人民币 |
51.00% |
林德建 |
4 |
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鲁都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
91370400763671646D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在营(开业)企业 |
500.000000万人民币 |
/ |
彭玉祥 |
5 |
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华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91370405738180757U |
有限责任公司 |
在营(开业)企业 |
210.000000万人民币 |
/ |
李东利 |
三、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李振忠,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75号123室。
李永玲,女,1958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75号123室。
李核心,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75号123室。
潘三伟,女,1983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75号123室。
(二)保证人失信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述保证人的失信情况如下:李振忠,2018年7月25日,被枣庄台儿庄区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李永玲,2015年10月14日,被济南市中级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三)保证人资产情况
经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台儿庄分中心查询,未能查询到保证人名下不动产情况。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5月14日,枣庄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4)枣民二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按合同利率上浮50%),建行台儿庄支行对抵押物在1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保证人李振忠、李永玲、李核心、潘三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3月16日,案件正式执行立案,案号(2016)鲁04执162号。2016年4月21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我公司为(2016)鲁04执16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分公司已对抵押土地、房产查封保全,均为第三顺位。2016年6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2户:枣庄鹏运贸易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2012年8月13日,鹏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市中支行”)签订编号为建鲁枣市中保理2012-003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补充协议以及编号为建鲁枣市中保理质押2012-003-001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由鹏运公司提供渤海公司的应收账款作质押,登记期限为一年。建行市中支行向鹏运公司支付了保理预付款48880702.96元。海盟公司、潘延鹏、黄杰、刘知菊作为保证人,分别与鹏运公司签订了建鲁枣市中担保2012-003-001号、建鲁枣市中担保2012-003-002号、建鲁枣市中担保2012-003-003号、建鲁枣市中担保2012-003-004号保证合同,对鹏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鹏运公司向建行市中支行偿付预付款本金190000元和截止至2013年4月27日的利息,后未继续偿付。2015年,我公司收购该户债权本金468.5万元,利息39.06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枣庄鹏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潘延鹏,住所地:薛城区福泉小区二号楼东单元,营业期限自2004-12-20至2044-12-19,注册号:370420228003099。登记机关为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为潘延鹏和黄杰,公司经营范围:煤炭、焦炭、钢材、木材、水泥、五金交电、矿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线电缆销售。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公司每年不再继续年检,只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并未查询到债务人鹏运公司公示的年度报告,该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债务人资产及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其中,潘延鹏持股比例98% ,黄杰持股比例2%。
未查询到企业股权出质、质押信息。
未查询到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信息。此外,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
三、保证人情况
(一)枣庄海盟纺织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情况
连带保证人海盟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8日,营业期限自2006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7日,经营状态为在业,法定代表人李传海,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乡营子村,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东李传海持股75%,田传军持股25%。公司经营范围为纺织品、服装、羊毛衫生产销售;售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新财产线索情况
本所律师发现关于本案有可供执行的重要财产线索。本案的连带保证人海盟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竞拍获得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营子村境内编号为sz(工)2019-13号地块的土地一宗。土地性质: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12713平方米。该财产为真实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并未发现海盟公司其他财产线索。
(二)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连带保证人刘知菊、黄杰、潘延鹏的有效财产线索。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3年,建行市中支行以鹏运公司、海盟公司、刘知菊、黄杰、潘延鹏为被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枣庄中院作出(2013)枣民二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鹏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建行市中支行预付保理款本金4690702.96元、利息58840.17元及预期违约金88260.27元。海盟公司、刘知菊、黄杰、潘延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贵公司通过法院执行回款200万元,冲减部分本息,目前该户债权收购本金为338.50万元,无收购利息。
近日,代理律师发现关于本案有可供执行的重要财产线索。本案的连带保证人海盟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竞拍获得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营子村境内编号为sz(工)2019-13号地块的土地一宗。土地性质: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12713平方米。该财产为真实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代理律师已经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恢复执行申请书,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4)枣执字第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枣庄海盟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该宗土地。
第3户: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借款人新阳纺织共向建行借款一笔,具体如下:
序号 |
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本金(万元) |
本金余额(万元) |
贷款期限 |
担保方式 |
|
发放日 |
到期日 |
|||||
1 |
建陵借字(2012)032801号 |
880 |
714.55 |
2012年3月29日 |
2013年3 月28日 |
借款人以自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设定最高额抵押,最高抵押金额为880万元。自然人段宝星、段宝臣与建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因新阳纺织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对我公司的抵押物进行了处置,2016年12月14日我公司优先受偿了处置款3659060.87元,2019年1月24日优先受偿了处置款7933.71元,冲抵部分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截至2020年4月20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714.55万元,利息510.51万元, 其他从权利8.38万元。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资产状况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
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7月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陵县磁镇街,法定代表人段宝星,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段宝臣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段宝星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015年12月21日借款人向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清算,案号(2015)陵商破字第1-1号,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已经终结,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借款人资产信息
借款人名下已无资产。
(三)对外投资
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借款人有对外投资。
-
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产状况
保证人段宝星,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磁镇街66号。
保证人段宝臣,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山东省陵县磁镇街431号。
经调查,段宝星以其位于陵县滋镇街房地产抵押,土地证号:陵国用(2012)第000083号,面积666.7平方米,住宅出让;房产证号陵县字第S18146号,1051.7平方米,住宅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四、抵押物情况
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陵国用(2007)第631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9794平方米,工业用地)、房产陵县字第613、614、615、616、617、618提供抵押担保(面积共计17000余平方米),以上抵押物在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偿程序中已经处置,我公司接受了优先受;段宝星以其自有的(2012)第0000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666.7平方米,住宅)和陵县字第S18146号房产(1051.7平方米,住宅)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五、诉讼情况
2013年9月24日,德州市中院下达了(2013)德中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内容如下:1、本债权项目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享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2、被告陵县新阳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借款本金880万元,截至2013年9月9日的利息744746.23元,共计9544746.23元。3、被告段宝星、段宝臣对抵押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上述欠款范围之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建行申请了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德中法执字第279号,后经(2015)德中执指字第15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陵城区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12月21日借款人向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清算,案号(2015)陵商破字第1-1号。
第4户: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2014年4月30日,工行与借款人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为:161211900-2014(EFR)00001号),合同金额为600万元。由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对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帐进行了质押,并签订质押合同,且由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炼油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并分别签订两份抵押合同,山东亿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俊峰、张丽华、吴海花、马洪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
截至2018年6月20日,该公司尚欠本金751.05万元,欠息386.81万元,分公司于2018年10月予以收购。截至2020年4月20日,该公司尚欠本金583万元,欠息292.79万元。
该债权已涉诉,抵押权已特定化,抵押已在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从债权合法有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于2015年9月25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日,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全权委托山东省工行对该户债权进行处置。2018年10月24日我公司从工行收购了包括该户债权在内的109户资产包。2018年12月18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向主从债务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资产状况
(一)工商情况
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9日,注册地址德州市104国道北首,属于制造业,主要产品为:芳烃油、烷烃油、环烷烃油、糠醛抽出油等。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360万元,其中,吴俊峰出资1292万元、吴海花出资68万元。目前企业已停产。
(二)资产情况:经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门和网络等多方调查,均未调查到该企业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产状况
(一)保证人:山东亿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工商情况:
山东亿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成立,注册资金2600万元,主营:太阳能电池板的组装、销售,LED室内灯、LED路灯组装、销售、维护等。目前已停业。
2、资产情况:经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门和网络等多方调查,均未调查到该企业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二)保证人:
1、吴俊峰,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天衢工业园芦家大院。
2、张丽华,女,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柴市街149号院4号。
3、吴海花,女,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城发路1号。
4、马洪锋,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德州市天衢工业园前赵村。
因工行对上述自然保证人无催收,诉讼时也没有追加为被告,因此两保证人已脱保。
四、质押物情况
由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对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帐进行的质押,质押合同编号:16121900-2014年东西(质)字0010号,上述应收账款已转给了工行。
五、抵押物情况
由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炼油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并在2014年6月5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德城工商抵登字(2014)第0010号】,其中提炼设备一台、调和设备两台。由于上述设备年久失修,已无价值。
六、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4年6月7日,工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下发判决书,案号(2014)德中商初字第82号,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公司德州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18995.05元(截止2014年9月21日),共计 12118995. 05元。2014年9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被告吴俊峰、张丽华、马洪峰、吴海花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借款合同号:161900-2013年(东西)字0114号和16121900-2013年(东西)字0121号),在600万元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山东亿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2014年4月30日《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在600万元本金及利息118995. 05元(截止 2014年9月21日,9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第5户:烟台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借款人苏泊尔公司共向兴业银行借款一笔,具体如下:
序号 |
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本金(万元) |
本金余额(万元) |
借款期限 |
担保方式 |
1 |
兴银烟借字2017—168号 |
305万 |
305万 |
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 |
由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瞿鹏、高照蕾、马庆伟、靳小红、马涛、瞿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收购日2018年9月30日,借款人共欠借款本金305万元,利息16.65万元,其他从权利4.44万元。
二、主债务人情况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
经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烟台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5日,住所地为芝罘区幸福南路11号,法人代表为瞿鹏,注册资本350万元。目前公司股权结构为瞿鹏认缴出资额178.5万元,占比51%,实缴出资额178.5万元;高照蕾认缴出资额171.5万元,占49%,实缴出资额171.5元。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电器配件、苏泊尔炊具、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五金交电、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家用电器的维修;展览展示。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经现场查看,未找到该企业。
(二)借款人资产信息
经向烟台市芝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借款人名下房产、土地。经向烟台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借款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对外投资
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借款人有对外投资。
三、保证人情况
-
保证人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经向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5日,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法人代表为马庆伟,注册资本200万元。目前公司股权结构为靳小红认缴出资额80万元,占比40%,实缴出资额80万元;马庆伟认缴出资额120万元,占比60%,实缴出资额120万元。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炊具、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普通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家用电器的维修;展览展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
经现场查看,未找到该企业。
资产状况:经向烟台市芝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名下房产、土地。
经向烟台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保证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有对外投资。
(二)保证人瞿鹏
瞿鹏,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园城路118号内202号。
资产状况:经向烟台市芝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烟台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信息。
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有对外投资。
(三)保证人高照蕾
高照蕾,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园城路118号内202号。
资产状况:经向烟台市芝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烟台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信息。
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有对外投资。
(四)保证人马庆伟
马庆伟,男,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芝纬北二街2号附内3号。
资产状况:经向烟台市芝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截止2020年4月9日马庆伟名下有房产:房屋产权证号:烟房权证芝(集)字第7040073—2号,坐落于芝罘区芝纬北二街2-2-3号,面积79.38㎡,用途:住宅。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抵押贷款22万元,抵押期限2009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0日。该房产已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依(2019)鲁0613执343号裁定书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止,该案执行标的1122006元。
经向烟台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有对外投资。
(五)保证人靳小红
靳小红,女,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南上坊东北街132号。
资产状况:经网络查控,查询到保证人在烟台农商行莱山区南塂支行有定期存款5万元,至2020年5月18日到期,到期利息9500元。已申请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
经向烟台市芝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烟台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信息。
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有对外投资。
(六)保证人马涛
马涛,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3号9单元403号。
资产状况:经向烟台市芝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烟台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信息。
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有对外投资。
(七)保证人瞿健
瞿健,女,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3号9单元403号。
资产状况:经向烟台市芝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烟台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信息。
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保证人有对外投资。
四、诉讼情况
2018年3月12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针对本债权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鲁0602民初2610号,判决胜诉。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就本案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11月22日,经贵公司申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鲁0602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变更为贵公司。现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保证人靳小红名下存款。
第6户:德州豪邦工贸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2012年2月13日,德州分行与借款人德州豪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营业部2012年小字第8号),合同金额3000万元;2012年2月13日,德州分行与担保人郭培海、朱秀芳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营业部2012年保字第15号)为上述借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2年2月13日,德州分行与担保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营业部2012年抵字第9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截至2020年4月20日,该公司尚欠本金751.05万元,欠息534.68万元,由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及郭培海、朱秀华提供保证担保。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资产状况
(一)工商情况
德州豪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600万元,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6号。公司主营业务为钢材、墙体保温材料、水暖器材、装饰材料、防水材料、卫生洁具、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等的销售。该公司股东有2人,其中郭培海出资300万元、占比50%,刘立娟出资300万元、占比50%,借款人无关联企业和对外投资。目前企业已停产。
(二)资产情况:经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门和网络等多方调查,均未调查到该企业的任何财产信息。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产状况
(一)保证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
1、工商情况:
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2日,注册资金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五金、建材销售。目前已停业。
2、资产情况:除抵押财产外无其它有效资产。
(二)保证人:郭培海、朱秀芳,因工行对两保证人无催收,诉讼时也没有追加,因此两保证人已脱保。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新兴路以东土地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德国用(2010)第001号,面积9433.72平方米,为出让商服用地。2012年2月13日,工行在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证书号:德他项(2012)第012号。现场看,抵押土地已被抵押人私自开发成六层商业办公楼,名为锦华大厦,德州发改委对面,里侧为住宅小区,目前已有他人占有使用。据工行人员介绍,该栋商业楼无证且已出售,老板失联。
五、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5年3月5日,工行对借款人德州豪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郭培海、朱秀华、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下发判决书,判决:1、被告德州豪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借款本金751.05万及利息84.09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20日),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付款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款项范围内对被告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德国用(2010)第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2016年10月8日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德州中院指定到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6)1402执1797号,2016年11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7户:烟台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2011年9月15日借款人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岱岳小流字2011-02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9月15日,担保方式为张东、刘凤娟以自有的房地产抵押,程元亮、李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债权已涉诉,主从债权合法有效。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资产状况
借款人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原名泰安博元商贸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8月24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徐家楼办事处小白峪村,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程元亮。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等销售;该公司由程元亮出资成立,未发现出资不到位情形。企业正常年检,主体资格存在,已停产多年。经现场查看,已无法找到该企业。
经向泰安市房产土地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主债务人财产登记情况。由于受调查权限限制,未调查到该企业在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情况。经向律师所、房地产评估机构、拍卖行、产权交易所等中介机构调查,除抵押资产外未查到有关该企业的信息。通过网络查询,未查询到有价值的线索。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产状况
1、保证人程元亮,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2、保证人李杰,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经向泰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上述保证人相关财产登记情况。由于受调查权限限制,未调查到保证人在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情况。经向律师所、房地产评估机构、拍卖行、产权交易所等中介机构调查,除抵押资产外未查到有关该企业的信息。通过网络查询,未查询到有价值的线索。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第三人张东与其妻刘凤娟名下位于宁阳县磁窑镇府前街的房地产:(1)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宁字第004137号,建筑面积1326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总层数3层,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宁字第15003294号(附件3),抵押有效。(2)土地证号:宁国用(2005)第094号,面积为709平方米,商服出让,他项权证号宁他项(2011)第260号(附件4),抵押有效。
我公司对抵押物申请了查封,顺位为第一顺序查封。经现场查看,抵押物位于瓷窑镇政府对面,保存完好,但已对外分散出租,有宾馆和服装零售,租金和租期情况不详。
五、诉讼及执行情况
原债权银行对上述债权分两个案件诉讼追偿具体如下:
1、2012年8月16日就本金200万元提起诉讼,判决先后经一、二审,泰安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做出(2012)泰商终字第233号判决书(附件8-1),判决:被告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工行在最高额400万元内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已申请执行,现在执行中。
2、2014年7月就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提起诉讼,2014年7月28日岱岳区法院作出(2014)岱商初字第14号判决书(附件8-2),判决:被告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工行在最高额400万元内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已申请执行,现在执行中。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转让的主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有的企业尚在经营中,全部债权已诉讼确权,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已经法院判决抵押有效。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处置方式:债务减免、协议转让、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拟处置的7户债权可以整体组包、部分组包或单户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5月8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合作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薛经理 联系电话: 0531-82079789
传真: 0531-82079799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
邮政编码:250001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林经理
联系电话: 0531-8207976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