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签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一)设备要求:
1、水车(载重量5吨或以上,含5吨):1台(自有或租赁);
2、高枝剪:2台(自有或租赁);
3、园林常用维护机械:绿篱机、草坪修剪机、油锯、吹风机:各5台,(自有或租赁);
4、高压打药机(160L及以上)、高空车、水泵、打草机、打孔机:各1台(自有或租赁);
5、维护工具车(载重量800斤以上的电动后三轮):3台(自有或租赁);
6、小型货车或皮卡车:1台(自有或租赁);
备注:以上车辆和设备须提供证明材料(如自有:车辆须提供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或者是法定代表人名下,如投标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如不需要登记注册的车辆,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如租赁车辆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及人员要求:
服务范围:
1、对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硬盘录像机)、弱电线路(相关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进行维护管理更新。
2、对市政设施的化粪池、污水检查井、缝隙式排水沟、小型雨水口、单篦雨水口、雨水检查井、跌水井、不锈钢地漏、盖板排水沟等进行维护更新。
3、对堤灯、卫生间设备、道路铺装、堤顶护栏、监控室设备、垃圾桶、直饮水设备、电箱、电井、输电线路、喷灌设施、游乐设施等进行维护管理更新(相关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4、对范围内坐凳、公共休息亭、景观雕塑、游览指示牌进行维护更新。
5、绿化维护:乔木类养护、灌木类养护、绿篱、地被植物养护、绿化设施维护等进行维护管理更新(相关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人员要求:
1.中标人须组建一支专业团队,保证项目服务质量。其中拟投入项目人员中,绿化维护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绿化工人员不少于2人),环卫工人不少于6人,水电工(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不少于3人,所有人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或工作经验。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10日内提供服务队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并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有人员变动需提前向采购人报备。(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2.安全责任划分:中标单位须确保安全以及员工人身、财产等安全,并按照社会保障要求购买相关保险,如发生任何意外或安全事故,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服务标准及要求
①、绿化维护
(一)乔木类养护
1、每年在风光带管理方现场监督下冬春施肥料不少于2次。
2、在风光带管理方现场监督下及时防治病虫害,每年不少于4次。
3、及时剪除枯枝、病虫枝、徒长枝及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下垂枝、树干及时抹芽,确保树形常态美观。
4、树池内杂草及时清除,保证树池及四周干净整洁。
5、悬挂、捆绑线缆、彩灯等杂物及装饰物品清理。
6、冬季专业防寒防冻刷白。
7、及时补种老病死乔木。
(二) 灌木类养护
1、在灌木生长季内新芽超过10cm及时修剪,要求剪口平滑、美观,及时清除修剪物,确保树形常态美观。
3、及时剪除枯枝、病虫枝。
4、及时补种老、病死植株,清除杂草。
(三) 绿篱、地被植物养护
1、在风光带管理方现场监督下,根据天气情况,就雨势对园内绿化带内植物每季度追肥1次,采用撒施或喷洒形式。
2、根据不同季节选择合适的修剪方法,修剪后绿篱、地被植物应轮廓清楚、形状饱满,突出层次感,每年不少于7次。
3、在风光带管理方现场监督下及时防治病虫害,每年不少于4次。
5、及时清除绿篱内杂草、爬藤。
(四)绿化设施维护
1、标段内护栏、标识标牌等设施有缺失、破损,功能障碍等现象出现,应在48小时内维修更换。
2、标段内座椅,成套桌椅不完整,公共休息亭,有损坏、歪斜、功能障碍现象应在48小时内维修更换。
3、标段内灯具、卫生间配套设施等各类基础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有破损、缺失及功能障碍现象应在48小时内维修更换,亮化设施的亮灯时间参照长沙市公园的相关规定。
4、标段内树池盖板、树围石、雕塑及各类井盖有损坏、歪斜、缺失、功能障碍现象应在48小时内维修更换。
(五)游道铺装
1、游道铺装必须完好无损,如出现损坏现象的在48小时内维修更换。
2、游道铺装上的护栏、标识标牌、障碍墩等设施有缺失、破损,功能障碍等现象在48小时内维修更换。
②、卫生保洁要求
1、游道实行每天两大扫,全天候巡回保洁。
2、清扫保洁必须做到“三统一、五净”“一通”标准。即佩戴标志统一、工作时间统一、工作质量统一,路面净、路边净、树穴周边净、花台周围净、边角梯落净;泄水眼通。
3、保洁人员要求巡回保洁,随脏随扫,岗不离人(每天早上集合点名并记录)。保洁速度为每100米不超过六分钟,重点部位不超过四分钟,保洁路边每40分钟必须巡回保洁一遍。保洁路面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砂石、无污泥积水、无乱泼食物、无人畜粪便。
4、绿化带及游道保洁时间为每天7:00—19:00,公共卫生间保洁时间夏季7:00—22:00、冬季7:00—21:00,为保证清扫质量,由责任人员记录保洁情况,每人清扫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清扫游道人工清扫率达100%.保洁率达100%,游道路面应见本色。
5、清扫时不逆风、不扬尘,应主动避让行人,垃圾必须堆放在指定垃圾站,不得随意乱倒,严禁焚烧垃圾。
6、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各路段的清扫保洁工作任务。因突发事件造成路面污染,视路面污染面的大小,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突击清理完毕。
7、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段,两班人员必须同时在现场将路段打扫干净时方可交接,否则保洁人员不能下班,各路段责任人(清扫保洁班队长)进行督促验收。
8、每天对果皮箱更换垃圾袋并及时清倒、归位、无溢出、无异味、表面干净无污迹。
9、及时将果皮箱内垃圾清掏干净,班内时间做到巡回检查清掏,并保证果皮箱随时不满冒、不吊挂,下班时不得留有满冒果皮,保持果皮箱周边的环境清洁。
10、果皮箱清掏完后逐个上锁,避免人为损坏,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更换。
11、公共厕所容貌整洁。大小便池无尿垢、无蛆、蝇,设施无破损,公共厕所内无“牛皮癣”,无堆放杂物。
12、公共厕所洁净。管理用房、地面、门窗、蹲位、间板、坑道、便盆、内外墙面、洗手池及设施设备等干净整洁,无堆物及蛛丝蛛网。
13、公共厕所整洁整齐,指示标牌悬挂规范,厕所每间要有责任人及责任牌,清理时间及记录相关信息等并上墙公示。
14、随时掌握了解公共厕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堵塞、设施设备的损坏现象,做到及时疏通和维修更换。
15、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公厕的打药灭蝇、灭蛆工作。
16、公共管理用房不得私自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气设备,不乱堆乱放,违反安全规定。周边不能悬挂衣服、堆杂物保持整洁,干净。
17、定时擦拭路灯、灯杆、标识牌及绿地上各种设施、保证每天擦拭一次,各种设施放置正确,无倾斜、移位,无积尘,无小广告,牛皮癣等。
18、清扫草地,清理绿篱下面的枯枝落叶。
19、无枯枝落叶,无果皮,无饮料罐,无碎石块等垃圾和杂物。
20、树穴、花池、绿化带无杂草、无污物,无积水。
③、市政设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工程:化粪池、污水检查井、缝隙式排水沟的清理。雨水工程:雨水口、雨水检查井、跌水井等的清理、维修维保)
1、对范围内雨污水管道、排水井、亮化设施进行日常维修、维护、更新。雨水井口清疏维护:
2、清疏检查井、进水井(清捞井内淤泥和杂物、洗刷井壁、调换检查井及进水口盖座,修理检查井及进水口,污泥、弃渣外运),更换、维护破损井盖等,满足各级部门要求。
3、雨水管道(包含雨污合流管道):有害气体检测,通风,管道疏通,清捞管井内淤泥和杂物,管道局部翻修,污泥,弃渣外运;
4、污水管道:有害气体检测,通风,管道疏通,清捞管井内淤泥和杂物,管道局部翻修,污泥,弃渣外运;
④、亮化设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堤灯维护及承担步道灯电费)
1、安排人员对现场设施每星期检查一次,保障排水的通畅及灯光照明的效果。
2、保障管道的通畅及灯具照明并承担灯具照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⑤、运行设备、设施维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间设备、自来水管、堤通道、堤顶护栏、坐凳、监控室设备、游乐设施的维护及更新)
1、保证各设施完好无损,如出现损坏现象的在48小时内维修更换。
2、护栏、标识标牌、障碍墩等设施有缺失、破损,功能障碍等现象在48小时内维修更换。
⑥、数字化案件
由中标单位处理城管类网格投诉案件(包含但不限于:12345、数字化、问政湖南等渠道)。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方式。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保密条款。
7.4乙方未能依本合同约定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绿化维护、环境卫生保洁维护、市政设施维护等工作,或者验收质量不能通过甲方认可的,甲方可拒付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当次应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提供的服务累计出现两次不能通过甲方验收情形的(低于75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拒付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额在20%支付违约金(如遇雨天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未完成的除外)。
(1)所有支付款项有冲突时,按照“4.结算方式”中(财政资金到位支付为准)。
(2)中标单位用功能房及设施设备功能房、维修维护均自行承担。
(3)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及《考核细则》相结合一并进行。
(4)因乙方履约不到位对甲方造成重大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