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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112290074-1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  (甲方)承包人(全称):  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船闸控制中心消防系统整改工程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船闸控制中心消防系统整改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船闸控制中心(3)资金来源:其他收入 (4)工程内容:船闸控制中心消防系统整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一)气体灭火系统完善;

(二)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更换;

(三)船闸控制中心前坪增加埋设消防管路及消火栓;

(四)消防水系统阀门更换及稳压泵维修;

(五)孔洞封堵;

(六)联动调试;

(七)消防报警器增设及更换;

(八)线路、火灾探测器位置、及照明灯具整改;

(九)安全标示、消火栓内水枪水带及消防喷头更换;

(十)配电柜、箱内接头整改;

(十一)末端试水装置整改;

(十二)湿式报警阀组及排水设施整改。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02-28计划竣工日期:2022-05-29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消防工程质量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800644.57元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的为准。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承包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60451.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0161.1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0032.2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 其他说明:

按工程进度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签约合同价70%的工程款,经结算审计并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并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工程变更部分在结算审计之前不支付费用,待结算审定后方可支付。

3.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4.付款人: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王小焱 13467673391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双方签章后生效 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湖南省长沙市签订。

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十二、其他条款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质量和保修

1、本工程必须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消防工程验收标准合格等级。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国家消防验收规范,办理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并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2、本工程所有消防设施和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满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要求采用消防强制认证类产品,必须满足《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应急消评〔2019〕21号)强制认证类产品要求,并在安装前送样备检,报送甲方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产品必须有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型式认可证书、ccc认证证书、强制出厂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3、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规程、规范施工,并接受甲方和政府有关质量监督部的管理。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自检报告,通知甲方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乙方必须及时提供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资料,包括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压试验,测试调试报告等。工程完工后,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技术档案资料肆份。

5、完成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需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专业资质单位),配合完成与住建系统协调对的消防报备及验收工作,完成消防部门抽检工作。

6、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乙方负责免费质量保修2年。质量保修期间,由于工程质量等发生的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无偿负责保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保修维修通知后的12小时内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保修。若在12小时内乙方没及时维修,甲方自行处理,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3倍在质保金中扣除。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公章) 承包人(全称): 长沙斯盛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2430100680323451M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3730493513D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潇湘北路二段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1211—1214房
法定代理人: 丑金科 法定代理人: 李松良
委托代理人: 陈彦霖 委托代理人: 俞婷
电话: 0731-88309879 电话: 0731-84251298
传真: 0731-88088889 传真: /
账号: 43050180365200000429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凌路支行
合同正文结束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3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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