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气体灭火系统完善;
(二)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更换;
(三)船闸控制中心前坪增加埋设消防管路及消火栓;
(四)消防水系统阀门更换及稳压泵维修;
(五)孔洞封堵;
(六)联动调试;
(七)消防报警器增设及更换;
(八)线路、火灾探测器位置、及照明灯具整改;
(九)安全标示、消火栓内水枪水带及消防喷头更换;
(十)配电柜、箱内接头整改;
(十一)末端试水装置整改;
(十二)湿式报警阀组及排水设施整改。
无
按工程进度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签约合同价70%的工程款,经结算审计并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并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工程变更部分在结算审计之前不支付费用,待结算审定后方可支付。
工程质量和保修
1、本工程必须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消防工程验收标准合格等级。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国家消防验收规范,办理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并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2、本工程所有消防设施和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满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要求采用消防强制认证类产品,必须满足《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应急消评〔2019〕21号)强制认证类产品要求,并在安装前送样备检,报送甲方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产品必须有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型式认可证书、ccc认证证书、强制出厂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3、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规程、规范施工,并接受甲方和政府有关质量监督部的管理。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自检报告,通知甲方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乙方必须及时提供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资料,包括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压试验,测试调试报告等。工程完工后,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技术档案资料肆份。
5、完成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需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专业资质单位),配合完成与住建系统协调对的消防报备及验收工作,完成消防部门抽检工作。
6、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乙方负责免费质量保修2年。质量保修期间,由于工程质量等发生的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无偿负责保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保修维修通知后的12小时内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保修。若在12小时内乙方没及时维修,甲方自行处理,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3倍在质保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