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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法院关于炎陵县霞阳镇霞阳大道和一公馆小区502栋101、201室房屋(变卖)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6/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变卖公告

炎陵县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7月11日10时至2022年9月9日10时止60日期间内(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炎陵县霞阳镇霞阳大道和一公馆小区502栋101、201室房屋,预售合同号:9000005085,不动产权证号:未办证未办理网签,建筑面积:349.49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

议价价格:160万元,变卖起拍价:128万元,变卖预缴款:128万元,保证金:13万元,增价幅度:3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公示之日起至变卖结束时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有意者请与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或自行前往看样。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权属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相关费用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相应主体应承担的税费最终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有关税费承担的具体问题请自行咨询税务机关。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7月7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必须依照人民法院变卖公告须知的要求,提前到变卖的人民法院申报对变卖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由法院录入淘宝网后台系统,在标的物详情页中展示。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炎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账号:43050162743600000063-4020)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余款支付操作可查看: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213w.3064813.a214dqe.51.78c18be4PJWld9&wh_ttid=pc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支付额度不足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和大额支付渠道,具体可查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213w.3064813.a214dqe.49.4c308be4kxkdWi&wh_ttid=pc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731-22036227

网拍辅助工作咨询电话:17607336321

法院联系电话:19973391702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64号

炎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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