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马甲中学1号教学楼结构加固工程补充修改通知
各投标人:
泉州市马甲中学的泉州市马甲中学1号教学楼结构加固工程(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24]100号)补充修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为中小学校舍加固工程,依据 “闽建筑〔2012〕22号文关于规范校安加固工程招标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条及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第1点“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修改为:“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条“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优先选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修改为:“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具备不低于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标单位 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9月12日17时00分”
四、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9月13日11时00分”
五、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保持不变。
六、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③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及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投标保证金“⑦其他形式”内容修改为:“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人需按闽建筑[2020]8号、泉建筑[2020]26号、泉建筑[2020]68号、泉发改规[2023]5号、泉建筑[2022]24号、泉建筑[2022]65号文件要求,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具体项目信息页面购买电子保函,购买并开函成功后可在信息网或电子保函平台提供的页面下载电子保函导入投标文件。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七、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0.1“变更的范围”内容修改为:“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了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增加:发包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的合理变更。”
八、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内容已做修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九、本补充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本补充修改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为准;本补充修改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ggzyfw.fj.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quanzhou.gov.cn)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招 标 人:泉州市马甲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9月6日
附件1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
1 |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0.4.1.1款 |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10.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0%,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10.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4)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或清单组价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其中: a.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b.遇到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情形时,比对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品种,投标报价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和单价调整价差。 |
2 |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2)款 |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
3 |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1.2(1)款 |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
|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
4 |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1.2(2)款中(a)、(b) |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
5 |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1.3款 |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均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