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龙峰大道(雷鸣路-漓湘路)新建道路工程监理澄清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5/01/16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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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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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P55页 原内容: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监理费按月支付,按施工完成进度总值占施工合同价的比例×监理费总额×70%支 付,竣工结算完成并通过经开区财政评审中心审结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余留监理费总额10%作为竣工验 收阶段监理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费。于缺陷责任期满后10日内付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签订合同之日起。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 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 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 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澄清内容: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每次付款节点前向委托人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委托人对申请书审核无误后报建设单 位审核确认。 5.3支付酬金 5.3.1支付时间及方式: 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监理人,监理费按月支付,每个月按当月完成监理合格工作量的60%支付监理费 用。付款前,监理人应先行向建设单位提供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理人必须将当月完成监理工作量以 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委托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由建设单位支付监理费用。月度监理费计算方式为:0.6*<通 过建设单位、委托人审核的(当月完成建安工程价款/建安工程费合同价款)>*中标监理费。建安工程费暂定金 额为17348万元(最终建安工程费以施工结算价为准)。 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的结算资料,由委托人审核后提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投资评审中心。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支付至工程监理费结算金额 的97%。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前,监理人须提交情况报告及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实无误后15个 工作日支付。结算监理费的3%作为质保金,在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在收到足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但不计利息。 建设单位有权以银行现金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合法方式支付监理费用。具体付款时间以委托人及建设 单位统一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为准。 5.3.2结算方式 监理费:结算资料送审时,监理人需同时报送洽商变更资料及洽商变更清单汇总表,委托人项目经理需审核 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签字确认。结算原则如下: 1.施工过程中累计洽商变更金额(正负变更可抵消)不超过±30%(以监理费用结算时审定为准)的。监理 费结算金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浮动幅度 值)*0.7(上限价折扣率)* (1-中标优惠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计费额以长沙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 的龙峰大道(雷鸣路-漓湘路)新建道路工程预算价(建筑安装工程费×(1-12%))(不含风险包干费)为计费 额,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浮动幅度值0。 2.施工过程中累计洽商变更金额(正负变更可抵消)增加或减少超30% (以监理费用结算时审定为准)的。监理费结算金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浮动幅 度值)*0.7 (上限价折扣率)* (1-中标优惠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计费额以长沙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审 定的龙峰大道(雷鸣路-漓湘路)新建道路工程预建安工程预算价(建筑安装工程费×(1-12%))(不含风险包 干费)为计费额,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浮动幅度值0。 5.3.3审计预留金 无。 5.3.4赔偿金 如发生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单位对委托人及建设单位的赔偿,委托人及建设单位有权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扣 回。 5.3.5监理服务期的延长 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监理费中,本合同期限因故延长,将不另增酬金。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 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监理费用的确定方法:不增加监理费用。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 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监理费用的确定方法:不增 加费用。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 关服务的范围、时间、费用变化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监理费用不作调整。 6.3暂停与解除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费用之日起6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建设单位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 时,或根据通用合同条款6.3.2条及6.3.4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及建设单 位发出中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及建设单位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及建设单位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 部分监理业务,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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