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kfcg-202301110054
预算金额49.42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2528568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30111005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滨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开福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洪山片区)充电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0111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1 开福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洪山片区)充电服务项目 车辆充换电服务 对开福区洪山片区18台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进行充电服务 1 0.4
 合计金额小写: 4942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玖万肆仟贰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名称:开福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洪山片区)充电服务项目
本项目整体累计费用(充电费、服务费)不超过494200.00元;金额大写:肆拾玖万肆仟贰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24 —— 2024-02-23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靖杭路充电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招投标文件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充电电费按甲方的车辆实际充电度数乘以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所产生的电费据实凭票结算、服务费按实际充电度数乘以服务成交单价及每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时提供车辆充电统计报表及电费、服务费、考核结果及合法有效发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电广支行(湖南滨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810000238296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乙方必须保证充电设施设备和系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2.2 项目要求:
(一)场地要求:
1、根据本项目实际的工作作业范围需要,减少工作途中用时以及成本的节约,充电场地位置需在采购方维护区域内,充电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可提供24小时的充电、停车服务。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场地应相对完整,形状相对规范,不得零散分布;场地应水电设施齐全,交通便利,具有满足环卫车辆安全通行的道路条件。
3、停车位数量及尺寸最低要求:场地内11m×4m或者8m×4m,满足片区环卫车辆充电。
4、成交供应商场地内必须安装高清监控视频系统且能正常使用,可对车辆充电过程全方位监控,监控视频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
(二)充电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一车一张的充电服务卡或一车一VIN码充电服务,并建立完善的充电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优化充电,节约能源,提供夜间充插服务)。
2、在合同期限内,成交供应商的充电设备须与采购人使用车辆的技术同步升级(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升级)。
3、提供充电智能监控平台,保障充电数据的准确性,采购方可随时提取数据抽查。
4、充电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安全法规和长沙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要求。
5、充电设施要求:
5.1 充电桩功率:单桩功率不低于120KW。
5.2 充电模块:应有常规故障检测与上报、短路上报、智能功率上报等功能。
5.3 充电模式
5.3.1 充电桩具有充电模式选择功能,支持按自动充满、按电量充电等充电模式。
5.3.2 充电设定方式分为自动设定方式与手动设定方式两种。
5.4 充电接口
5.4.1 一机一枪或一机多枪,充电桩至少配置一个直流充电接口。
5.4.2 充电枪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新版本,具有电子锁等功能,保证充电安全。
5.5 人机交互界面
5.5.1 液晶触摸显示屏充电操作界面。
5.5.2 充电桩应显示信息包括:①类型、充电电压、充电电流、已充电时间、充电电量、计费信息;②电池单体最高/最低电压;③故障及报警信息;④在手动设定过程中显示人工输入信息;⑤指示灯运行状态(待机、充电、故障等)显示。
5.5.3 充电桩应具备手动输入与控制的功能。
5.5.4 充电桩应能通过显示屏设置设备的MAC地址、IP地址、子网掩码、默认网关、端口号,中心服务器的IP地址、端口号,充电桩编号,资产编号,充电配置参数等。
5.6 读卡
5.6.1 充电桩应可配置CPU智能卡或M1卡,感应距离≥4CM,支持ISO 14443协议。
5.6.2 读卡器应具备RS232接口,能够与计费控制单元进行通信,通讯响应时间不大于500ms。
5.6.3 工作电压:5V。
5.6.4 最大功耗:≤700mW。
5.6.5 自复位:内置看门狗,自带蜂鸣器。
5.6.6 具备通信和电源指示灯,通信协议应符合相关标准。
5.7 远程通信
充电桩应配置远程通信模块,以实现充电桩本地系统软件升级及后期有线无线互备用功能,加强充电桩的网络备份机制。
(三)安全要求:
1、成交供应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能源车充电、停放过程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因环卫车故障或环卫车驾驶员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2、成交供应商场地应设置消火栓,合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物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不少于10个手提式、2台手推式灭火器。
3、为了避免火灾、爆炸和其他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成交供应商应在场地应在场地各明显位置都应配有禁烟、防火和限速的标志,每年开展至少2次安全生产(消防等事故)应急实操演练,严格遵守有关设备操作规程。
4、成交供应商提供移车充电服务,仅限于充电移车,不得私自动用采购人车辆。因供应商私自动用采购人车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供应商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5、成交供应商应保障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员工在充电、停车操作过程中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不发生意外。
6、成交供应商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进行安全工作督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7、成交供应商应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并负责充电期间车辆的各项安全问题。
8、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或意外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按采购方要求提供充电费用的统计与报表(可随时提供采购方所需数据)。
10、负责场地的卫生及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测。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甲方可对成交供应商与电量有关设施设备和系统进行现场验收和监督,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
5.3.2如因充电数量或设施设备、系统质量等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共同取样,并送双方认可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检
验(鉴定)费由乙方预付:如双方无法就检验(鉴定)机构达成一致,可由有权机关指定,检验(鉴定)费由乙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存在
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如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5.3.3如因乙方的原因或瑕疵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退款、赔偿全部损失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全部的诉讼费用及采购人处理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等)。
5.3.4乙方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采购人报送上月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台帐,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车辆的类型、数量、停放日期、充电次数、时间和电量及安全状况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提供充电设备,为甲方规定的新能源环卫车提供充电服务。
6.2乙方工作人员对充电服务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充电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6.3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充电设施设备所引发的安全事故等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
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充电服务或提供的充电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6遇有政府换届、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在未征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未经许可,对本合同的任何转让均属无效。
11.2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补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中青路111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综合农场马栏山分场1栋102房

法定代理人: 胡海浪 法定代理人: 何丹

委托代理人: 解伟 委托代理人: 胡燕

电话: 0731-82528568 电话: 0731-89786440

传真: 0731-82528561 传真:


附件列表:
充电服务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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