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
乙方:三明市宏宇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8]XLDZB[TP]2022002的三明动车站内灯箱广告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806 广告服务 | 广告服务 | 动车三明站出站口外人行通道柱面 | 合格 | 2(年) | 合格 | 3588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捌仟捌佰元整(¥358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五、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广告位置及内容动车三明站出站口外人行通道柱面广告牌20座尺寸≥2.4m*1.6m,包含广告发布、审批费用。 广告牌亮灯时间:冬季时间:18:30~22:30(4小时);夏季时间:19:00~23:00(4小时)。 (二)具体要求 1、乙方负责灯箱版面的上刊与服务,提供灯箱的版面上刊。乙方需确保广告画面平整、干净,在合作期内画面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制作上刊,若合作期内,甲方需要更换版面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2、所有灯箱需按照甲方提供画面制作广告喷绘,必要时需协助甲方完成广告画面的设 计工作,并在上刊前由甲方确认广告画面。 3、广告喷绘采用550灯布。外镶保护框架(外框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级品的规定)。 4、图片分辨率不能低于300。 (三)广告发布的管理 1、甲方提供的画面,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提供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影响铁路形象、损害铁路利益的广告,提供的画面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2、需要办理政府部门审批的,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需要办理铁路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甲方提供的画面须通过高速指挥部或者南昌铁路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因画面未通过高速指挥部或南昌铁路局审批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维护要求 (1)乙方应保证拍平面灯箱或数字灯箱、看板广告牌干净、整洁、清晰、完整,没有破损,没有污渍或杂物遮挡。 (2)乙方要制定广告位的例行检查制度,保证每个广告点位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检查,从发布之日起计算每三个月末将广告点位的检查、保养、维修情况向采购人通报,发现损坏的广告在3个工作日内要按原样修复。甲方可以参加乙方的巡检工作,也可以自行对广告点位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3)服务期内若出现广告破损或遗失等,乙方须在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问题,保证广告投放的连续性。 (五)其他事项 (1)乙方在广告施工或者发布过程中保证广告牌的安全,在广告灯箱租赁期间的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2)因铁路建设、维护、运营、政府需要等特殊情况需占用甲方发布广告的位置,经双方确认后,将广告移往其他同等价格的位置或者推迟至前述原因消失后继续发布并顺延被延误的发布时间。 (3)因媒体管辖单位下达行政指示或者铁路建设、维护、运营及铁路广告整体布局调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政治任务、政府原因、地铁审批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或媒体发布广告、延迟发布广告或发布后下画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自恢复广告发布之日起顺延被延误的发布时间或双方终止合同,合同金额按实际广告发布的天数计算金额。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1次,验收期次说明:根据本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报价文件、承诺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进行验收。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广告牌发布三个月后,中标方出具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经采购方审核通过后支付当年广告牌总价的50%给中标人(中标人开具全额发票); |
2 | 50 | 当年服务期满完成验收报告后,采购人支付当年广告牌总价的50%给中标人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年(自2022年5月10日-2024年5月9日止)。
10、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与甲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甲方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承当赔偿责任。 (2)在履约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相关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造成合同无法依约履行的,甲方同时还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承当赔偿责任。 (3)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广告发布交付甲方使用,延期7天以内(含7天),按合同总金额的3%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8-15天(含15天),按合同总额的8%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除按合同总额的15%支付逾期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保证采购人在广告推送期间,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乙方对提供的所有推送广告一切侵权指控负责,并承担甲方为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十四、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广告位置及内容动车三明站出站口外人行通道柱面广告牌20座尺寸≥2.4m*1.6m,包含广告发布、审批费用。 广告牌亮灯时间:冬季时间:18:30~22:30(4小时);夏季时间:19:00~23:00(4小时)。 (二)具体要求 1、乙方负责灯箱版面的上刊与服务,提供灯箱的版面上刊。乙方需确保广告画面平整、干净,在合作期内画面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制作上刊,若合作期内,甲方需要更换版面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2、所有灯箱需按照甲方提供画面制作广告喷绘,必要时需协助甲方完成广告画面的设 计工作,并在上刊前由甲方确认广告画面。 3、广告喷绘采用550灯布。外镶保护框架(外框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级品的规定)。 4、图片分辨率不能低于300。 (三)广告发布的管理 1、甲方提供的画面,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提供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影响铁路形象、损害铁路利益的广告,提供的画面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2、需要办理政府部门审批的,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需要办理铁路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甲方提供的画面须通过高速指挥部或者南昌铁路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因画面未通过高速指挥部或南昌铁路局审批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维护要求 (1)乙方应保证拍平面灯箱或数字灯箱、看板广告牌干净、整洁、清晰、完整,没有破损,没有污渍或杂物遮挡。 (2)乙方要制定广告位的例行检查制度,保证每个广告点位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检查,从发布之日起计算每三个月末将广告点位的检查、保养、维修情况向采购人通报,发现损坏的广告在3个工作日内要按原样修复。甲方可以参加乙方的巡检工作,也可以自行对广告点位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3)服务期内若出现广告破损或遗失等,乙方须在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问题,保证广告投放的连续性。 (五)其他事项 (1)乙方在广告施工或者发布过程中保证广告牌的安全,在广告灯箱租赁期间的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2)因铁路建设、维护、运营、政府需要等特殊情况需占用甲方发布广告的位置,经双方确认后,将广告移往其他同等价格的位置或者推迟至前述原因消失后继续发布并顺延被延误的发布时间。 (3)因媒体管辖单位下达行政指示或者铁路建设、维护、运营及铁路广告整体布局调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政治任务、政府原因、地铁审批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或媒体发布广告、延迟发布广告或发布后下画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自恢复广告发布之日起顺延被延误的发布时间或双方终止合同,合同金额按实际广告发布的天数计算金额。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 | 乙方: | 三明市宏宇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将乐县古镛镇滨河北路32号 | 住所: | 三明市三元区徐碧二村37幢一楼 |
单位负责人: | 廖合安 | 单位负责人: | 陈振东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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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82322231 |
联系方法: | 1395097480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三明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18102 01001 00311 064 |
签订地点: 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