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兴泰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50010220230831025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3-09-08 15:07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人民币
评标办法CQTYWFBJPSZDJ2019[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工程质量检测
答疑、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 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工程质量检测”的答疑、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提问一:
1、第一章 招标公告2.6.1 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见证取样检测通知后 24 小时内必须到项目现场收样,每次送样招标人委派2名人员全程跟踪。与57号令不符,可否修改为:当工地现场与投标人检测场所距离超过30公里时,投标人在服务期内必须在工地现场配备2台车和2名驾驶人员确保工地每天及时送样品到投标人检测场所,每次送样招标人委派2名人员全程见证。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4第2条(1)款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可否增加商业保函?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中第4条服务要求(1)乙方在接到甲方见证取样检测通知后 24 小时内必须到项目现场收样,每次送样甲方委派 2 名 人员全程跟踪,跟踪送样人员至检测收样地点的交通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结算时不另行计取。修改为当工地现场与投标人检测场所距离超过30公里时,投标人在服务期内必须在工地现场配备2台车和2名驾驶人员确保工地每天及时送样品到投标人检测场所,每次送样招标人委派2名人员全程见证。见证送样人员至检测场所的交通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结算时不另行计取。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中第七条违约责任第1款修改为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第4条服务要求保证工地现场及时送样和及时到现场实施检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预估合同总价的 0.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7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支付的不再支付,乙方还应支付预估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
答:
1、此条款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第1条。
2、本项目低价风险担保不增加商业保函,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此条款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第2条。
4、此条款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第3条。
 
提问二:
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工程质量检测招标公告的附件“[50010220230831025020101].cqzf ”文件导入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系统里的投标文件格式是空白的,请回复。
答:本次答疑补遗的附件文件已修复此问题,请重新下载。
 
提问三:
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6服务要求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7其他中服务要求等地方均要求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见证取样检测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项目现场收样,此项规定违法了“重庆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与收样工作管理的监督提示”文件中关于严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到工程现场收取检测样品的规定,请招标人删除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到现场收样的规定。
答: 此条款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第1条。
 
提问四:
招标文件2.6 服务要求:2.6.1 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见证取样检测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项目现场收样,每次送样招标人委派2名人员全程跟踪。投标人根据本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结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自行安排检测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进出场等),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所有进出场费均由投标单位自行测算(包括招标人跟踪送样人员至检测收样地点的交通费用),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本服务要求条款设置不合理,根据2023年7月12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与收样工作管理的监督提示:三、见证人员应对送样全过程进行见证,严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到工程项目现场收取检测样品(标准中规定需检测机构到现场取样的检测项目除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无见证封样或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样品。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应对样品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建议招标人核实修改本服务条款。
答:此条款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第1条。
 
提问五: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与收样工作管理的监督提示》中的指示:见证人员应对送样全过程进行见证,严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到工程项目现场收取检测样品(标准中规定需检测机构到现场取样的检测项目除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无见证封样或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样品。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应对样品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而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61条,要求必须到项目现场收样,此要求和监督提示文件有冲突,请贵公司明确是否按此有违监督提示文件的要求执行。
答:此条款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第1条。
 
提问六: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渝建质量〔2023〕29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通知》中的指示,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公共建筑工程规模在20万㎡以上的,参考标准为17.3元/㎡,工业建筑工程规模在10万㎡以上的,参考标准为13.4元/㎡,而该项目单价只有8元/㎡,已经低于监管参考费用标准下浮的65%,属于重点关注类项目,请贵公司重新核算本项目的最高限价,让潜在的投标人合理合规的参与本次竞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遗部分
1、第一章 招标公告2.6.1 条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7条3.1“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见证取样检测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项目现场收样,每次送样招标人委派2名人员全程跟踪。投标人根据本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结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自行安排检测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进出场等),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所有进出场费均由投标单位自行测算(包括招标人跟踪送样人员至检测收样地点的交通费用),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修改为:“投标人在服务期内,接到招标人运送试件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派车运送试件和招标人的2名跟踪送样人员到检测收样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并移交试件。投标人根据本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结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自行安排检测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进出场等),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所有进出场费均由投标单位自行测算(包括招标人跟踪送样人员至检测收样地点的交通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结算时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第二条第4项”服务要求”中的(1)“乙方在接到甲方见证取样检测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项目现场收样,每次送样甲方委派2名人员全程跟踪,跟踪送样人员至检测收样地点的交通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结算时不另行计取。”修改为:“乙方在服务期内,接到甲方运送试件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派车运送试件和甲方的2名跟踪送样人员到检测收样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并移交试件,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中第七条违约责任第1条“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项目现场收样和现场实施检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预估合同总价的 0.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7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支付的不再支付,乙方还应支付预估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修改为:“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派车到项目现场运送试件和招标人的跟踪送样人员或现场实施检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预估合同总价的 0.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7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支付的不再支付,乙方还应支付预估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补遗通知有冲突的地方,以本答疑、补遗通知的内容为准。本答疑、补遗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兴泰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9月8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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