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油烟净化器
台
CXW-238-A3
CXW-238-A1 CXW-238-B2
荣飞
3000
955.00
2865000.00
2
厨房改造
项
/
泰谷
200.00
600000.00
3
设备安装服务及售后服务
4
废油回收服务
30.00
90000.00
5
回收兑换物品
25.00
75000.00
6
公益宣传服务
10.00
30000.00
……
合计报价
4260000.00
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合格
供应商免费将项目清单中的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包括装卸、现场搬运及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供货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5.2.1 投标人必须保证本产品已在市场上销售的,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设备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易懂符号来表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性能要求。
5.2.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所投产品的附件、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等)。
5.2.3 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4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不少于三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5 项目清单中的主要产品,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能按厂家规定在长沙地区享受厂家售后服务;否则,取消成交资格。
5.2.6在质保期内,中标人必须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中标人收到买方通知后,如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和解决问题,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5.2.7 投标时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详细售后服务方案(须注明质保期),此方案的合理及完善程度也将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5.3.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3.4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5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6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7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8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9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对乙方的实施工作具有监管和监督的权利。
6.1.2 明确乙方的安装区域、数量、要求和职责。
6.1.3 负责乙方实施工作的考核验收、结算付款。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6.2.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2.3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甲方规定的交货地点,并为居民设计合理的设备安装位置,现场无法达到安装条件时,为居民进行改造(包括:窗户改造、机型更换、挂机辅助支架等措施),解决无法安装设备的问题,并不得留下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隐患,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6.2.4 在项目实施同一地址范围内自主建立废油回收点,废油回收期为五年,将收集的废油等物品转化成有循环产品(洗手液、洗衣液等),按照执行机制将转化的产品反馈于居民,也可用其它产品来激励居民,不得向居民收费。
6.2.5公益宣传服务
(1)在项目实时地周边粘贴或发放宣传资料,粘贴数量或位置不小于50点,发放次数不少于20次宣传油烟相关知识。
(2)在项目实时地周边开展知识讲座不小于20次,提高居民环保意识,鼓励废油回收。
6.2.5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三年)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接到故障受理电话后二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四个小时内解决问题;
(4)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7.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6.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履约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提交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其投标文件按时按质履行其响应与承诺,采购人将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每出现一次质量缺陷或推迟一天完成,扣2000元,履约保证金分两次退还,第一次在项目完成60%初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总金额的60%;第二次在整体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退还剩余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