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2年第1295号)标的3:夏家河子公园1处场地
游乐设施场地租赁资产地图位置出租停车场水电费取暖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费通信费物业费升降杆车辆停放场内巡查人员管理安全管理消防应急预案外来车辆免费停放看管军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交通治安秩序路灯广告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固定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故障车辆毁损标识牌限制高度限制宽度减速带限高杆转弯镜安全桩警示类标识出入口行进路线标识标牌车辆停泊停车区域车辆乱停乱放监控系统一键报警器防火防水防盗防触电防意外事故垃圾场临时厕所树木草坪消防安全演练统一着装文明服务现场管理发放摆放悬挂粘贴广告房屋公园是否售票临时招商工程施工市政施工卫生清扫生活垃圾明火做饭电炉子灭火器具自来水管线电线路电箱用电负荷车辆维修车辆养护债权债务纠纷储值卡会员卡消费卡券装饰装修轻体临建结构供电设施扩建维护保养大中修日常维修设置的乙方及相关第三方财产撤除设施设备车辆及其它物品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清理腾空租赁商铺餐饮化学物品搭接电线游乐设施设备送货车日常维护检查游乐设备修缮空地腾空提前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费人工费运输费保管费垃圾处理费
金额
5.25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10/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n2022df102233
预算金额5.25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2022年第1295号)标的3:夏家河子公园1处场地
(2022年第1295号)标的3:夏家河子公园1处场地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 5.254000 万元
- 项目编号: LN2022DF102233
- 保证金: 万元
- 企业性质: 国资
- 支付方式:
- 转让方/出让方: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挂牌起止日期:2022-10-14 至 2022-10-24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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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监测编号 |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万元) | ||
挂牌日期 | 挂牌截止日期 | ||
现场展示时间 | 2022-10-14至2022-10-24 (公告期内提前电话预约) | ||
网络竞价时间 | 2022-10-26 (1.自由竞价期:开始时间2022年10月26日10:00; 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6日11:00。 2.限时竞价期:开始时间2022年10月26日11:00,每个限时竞价周期180秒。 3.如在延牌周期后竞价:延牌周期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10:00。加价幅度:标的1、2、3:人民币0.05万元及其整数倍) | ||
统一展示时间 | 2022-10-14至2022-10-24 (公告期内提前电话预约) | ||
详细信息 | |||
资产信息 | |||
资产概述 | 本项目标的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单独出租。 各标的承租后仅可以按规定用途使用,仅可经营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限定的经营内容,其他相关要求和条件按照附件中《租赁合同(样本)》执行。标的基本情况及明细见附件。 |
资产地图位置
出租标的具体信息 出租标的地址 出租面积(平方米) 出租用途 出租期限(年) 免租期限(年) 配套设施 租金挂牌价格 租金支付方式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标的使用情况 出租标的租金参考依据 租金参考地段 参考租金 原租赁合同租金 租金评估值转让方/出让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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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出让方名称 | 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
转让方/出让方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40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姜斌 | 注册资本(万元) | ||
经济类型 | A05004 | 企业类型 | A19006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210200MB1842736F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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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 | 原女士 | |
咨询电话 | 18599997372 0411-65851243(工作日8:30-17:00) | |
项目报名 | 普女士 | |
报名电话 | 0411-65850523(工作日8:30-17:00) | |
现场报名地址 | ||
网上报名地址 |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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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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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其他附件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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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样本)》标的3 | 查看附件信息查看附件信息 |
基本情况及明细 | 查看附件信息查看附件信息 |
《租赁合同(样本)》标的2 | 查看附件信息查看附件信息 |
《租赁合同(样本)》标的1 | 查看附件信息查看附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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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乙方(承租方):甲方(出租方):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大连夏家河子公园浴场地上停车场
第二条租赁标的用途1.4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实际查看租赁标的,并对租赁标的权属状况、现状等均已充分了解,同意按现状承租且无异议。1.3该租赁标的占地面积为约1000平方米。车位数116个。1.2该租赁标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夏家河子公园内(位置平面图作为本合同附件1)。1.1该租赁标的为场地。租赁标的位置、面积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时间3.2租赁期限不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经营所需相关手续办理时间的长短、工程施工、停水、停电等原因而中止或延长,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不变。3.1租赁期限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租赁期限2.2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公安、安全、卫生、消防、特业许可及其他审批手续,并承担经营期间产生的损失及责任。乙方在取得相关手续后,需提供一份复印件予甲方留存。2.1租赁标的仅限乙方用于经营机动车停车场之使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转租、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
账号:212060190018000013458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民兴支行账户名称: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4.3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4.2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首年租金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告要求进行支付,后续年度的租金应于当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4.1租金标准: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的租金为人民币元/年(小写:元/年)(不包括履约保证金)。
(3)合同金额3万至5万元(含5万元)保证金1万元;(2)合同金额1万至3万元(含3万元)保证金5仟元;(1)合同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保证金3仟元;5.2乙方需按以下第种额度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5.1履约担保形式采取支票、电汇、转账等。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大连产权交易所收取的履行保证金。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6本合同履行完毕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10.3条约定的情形除外),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未清费用及未解决的被投诉、索赔、诉讼等情形,甲方将自乙方返还租赁标的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5.5履约保证金的补足:甲方已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全部或部分款项而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扣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已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4.1条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4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及扣留: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发生费用开支、遭受损失,以及应当由乙方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抵扣上述费用、款项。5.3支付时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5)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保证金3万元。(4)合同金额5万至10万元(含10万元)保证金2万元;
第七条税费及相关费用6.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标的延期移交,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不予顺延。6.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关租赁标的的保管、风险、损失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6.2甲方在移交租赁标的时,留放于租赁区域的物品、设施,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甲方遗留在租赁标的内的物品并不视为必然放弃所有权,若乙方发现遗留物品需告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处理。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告要求进行交接,乙方还应当在交接前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进行租赁标的移交签署交接单并附现场照片(见本合同附件2),该交接单及现场照片作为乙方交还租赁标的的验收依据。第六条租赁标的移交
8.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标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影响甲方信誉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暂停营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8.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2乙方使用租赁标的所发生的生产经营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取暖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费、通信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有)均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按季度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于每季度起始月15日前向甲方交纳,费用标准及数额以甲方向乙方下达的缴费通知单为准。因乙方逾期缴费导致的相关损失及后果按本合同第14.3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7.1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涉相关税费,由乙方依法承担。
8.8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机动车停车场所需的所有证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卫生、环保、公安、特业许可、收费许可等),。乙方应亮证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缴纳各种费用(物业费、维护费、垃圾费)及相关税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按约定使用租赁标的,不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标的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如乙方因经营手续不全或违法经营等原因被有关部门查封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的或乙方出现破产、清算、解散等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已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8.7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详见本合同第4.3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5甲方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8.4甲方在不影响乙方经营的情况下,享有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的其他收益。8.3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停车场出入口升降杆控制权。
8.14乙方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用途和方式合理、谨慎地使用租赁标的,不得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存放或使用的其他物品。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罚款等)。8.13乙方应按停车场管理部门要求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场内巡查、人员管理、安全管理、消防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发布及实施的管理制度报甲方留存备案。8.1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停放车辆,不准乱停、乱放,不准以任何方式阻碍交通、占用车道,不准漫天要价,不准欺诈消费者。如因服务态度,乱停、乱放车辆,价格欺诈等原因被投诉到有关部门或被新闻媒体(含网络媒体)曝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据情节或所造成的影响扣除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8.11乙方经营期间,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停车费收费标准进行经营。乙方应将标明停车费收费标准的标牌,悬挂在停车场显眼处,并严格按标准收取停车费,提供必要的收费票据。对甲方工作人员、甲方认可的有关外来车辆,乙方应提供免费停放及看管服务;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乙方应提供免费停放及看管服务。8.10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租赁标的进行转租、转让、出借、在租赁标的上以任何形式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8.9乙方应保证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辽宁网(http://www.xyln.net/)、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https://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公开信息查询网站,没有被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或记录的范围内。
8.19乙方负责租赁标的内的停车、交通和治安秩序,保证维持良好的经营环境。在乙方经营中如发生各种事故造成车辆、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8.18乙方负责租赁标的内的路灯、广告牌及其它资产、设施、设备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因该等资产、设施、设备脱落、故障等原因造成车辆毁损、人员伤亡时,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8.17乙方应制作各类车场使用标识牌,标明车辆在进入车场时的行驶速度、限制高度、限制宽度,必要区域增加减速带、限高杆、转弯镜、安全桩、警示类标识等;对应出入口、行进路线等指示用的标识标牌应清晰、明确,能够快速准确指引车辆停泊。乙方应根据车辆功能、型号等划分停车区域,避免车辆乱停乱放,影响车场正常工作秩序。8.16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在租赁标的内建设和设置有关停车、监控等相关设施,并完善监控系统,做到监控无死角。乙方应在租赁标的内配备一键报警器等必要的防火、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乙方应当及时予以整改。8.15乙方应遵守有关防水、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意外事故、防自然灾害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对停车场经营管理涉及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发生火警、抢劫、盗窃及场内交通事故时,应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在租赁期间以及乙方腾退完成之前,在租赁标的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与甲方无关。
8.25乙方必须保证租赁标的周边环境卫生符合甲方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严禁在租赁标的上及附近设立垃圾场、临时厕所等污染周边环境的设施。乙方的行为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污染及破坏大气环境、土地环境、海洋环境、水环境等,经甲方提出,乙方应及时改正。乙方应对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使环境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8.24乙方要爱护租赁标的及周边树木、草坪及其他设施、设备,如乙方损毁,应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承担一切修复费用及赔偿金外,还应按本合同第10.2条的约定承担解除后果。8.23乙方必须定期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同时积极参加甲方及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主动配合甲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8.22乙方雇佣的员工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保证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并负责处理相关劳动纠纷。乙方及其聘请的员工应当遵守甲方各项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如统一着装、文明服务等),参与甲方统一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甲方有权处理涉及乙方的顾客投诉、现场管理、员工违纪等,乙方应给予配合。8.21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应服从大局。当甲方有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时,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执行,并免收相关车辆费用。8.20乙方经营的停车场应与甲方辖区的环境协调,不准在停车场内乱堆乱放,不准放置有碍观瞻的物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内发放、摆放、悬挂、粘贴广告。
8.31乙方因经营需要施工,应先征得甲方同意,但乙方的施工不得影响甲方和甲方园内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或对甲方原有房屋、设施设备、场地造成损坏。施工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8.30乙方承诺,不因公园是否售票、封园时间的变化、举办大型活动及大型活动期间临时招商、工程施工、停水、停电、市政施工临时占用等原因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8.29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利用租赁标的进行违法或违规活动,须自行负责租赁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8.28乙方负责租赁标的及使用区域内卫生清扫工作,生活垃圾按规定排放,由甲方负责统一清运,并按市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规定,收缴垃圾处理费(以大连市城管局核算金额为准)。乙方应积极主动地接受并配合甲方所在地的卫生防疫、质量监督、消防、环保等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并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对在监督、检查、收缴中受到的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8.27经营期内乙方不得私接电源、乱接电线,不准用明火做饭,不准使用电炉子,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不准乱接自来水管线,应保持原有水、电线路的走向,不得随意开启水、电箱,如因超负荷造成水、电表(箱)损坏,乙方需按价赔偿。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8.2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乙方需要增加用电负荷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自行向供电企业办理经营所需的用电负荷,并承担全部费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新添加的用电负荷设施设备等应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且无异议,并保证不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8.33.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8.33.3在停车场内从事或者允许他人从事车辆维修、车辆养护等。8.33.2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8.33.1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8.33乙方经营、管理停车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8.32乙方租赁经营期间及腾退完成前与第三方所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纠纷、自行发售的各种储值卡、会员卡等消费卡券业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在合同有效期内及解除或终止后所产生的各种投诉、退款、索赔等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因此涉及承担连带责任的,或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9.6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工程施工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并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负责。在工程施工和租赁标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罚款等,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负责。9.5乙方保证其装饰装修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会对租赁标的主体结构造成影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损害。9.4乙方仅可在租赁标的上新建可移动的轻体临建。乙方在新建轻体临建前,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和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将施工图纸和施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结构、消防、供电设施、线路的)报甲方备案方可施工。且不得影响甲方和甲方园内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或对甲方原有房屋、设施设备、场地造成损坏。若造成损坏,乙方需按价赔偿。乙方拒绝赔偿的,甲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相关临建建设完成后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9.2乙方不可以对租赁标的进行改建、扩建。如乙方确需改建、扩建,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9.3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应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9.1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标的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包括大中修及日常维修)并承担费用。若乙方拒绝维修维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维修维护、保养不及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罚款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第九条维护管理
10.1.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10.1.1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10.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解除。第十条合同的终止、解除9.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修缮及维护保养义务。9.7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应保证迁出时租赁标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10.4非因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其装饰装修损失、经营损失等全部损失。10.3乙方无违约的情形且有合理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可实现解除合同目的。同时甲方已收取的尚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且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10.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的约定,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10日内拒不改正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合同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区域、使用区域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等腾空并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鉴定费、评估费、补偿款、律师费、诉讼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产生的罚款以及甲方支出的所有费用等)。10.1.5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经甲方通知拒不纠正的。10.1.4乙方出现经营亏损、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等资信恶化情形或其他甲方可以判明乙方有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情形的。10.1.3发生本合同约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事由而解除的。
11.4租赁标的、使用区域内存放、设置的乙方及相关第三方财产,在乙方腾退时一并由乙方清理、拆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11.3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甲方仅退还合同未履约期间租金、履约保证金(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应金额后的余额)。除此之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乙方如产生经营损失、装饰装修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1.2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或增添的临建、不可拆除固定设施设备等,甲方同意接收的,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乙方负责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前述11.1条承担责任。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11.1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标的腾空、撤除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并应保证将租赁标的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自然折旧除外),且须经甲方验收合格。逾期未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或委托第三方拆除相关临建、设施设备,由此产生的拆除、清理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十一条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终止的处置10.5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本合同自该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解除。合同解除之日即为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因素12.2在合同履行期内及乙方腾退完成前,如在租赁及使用区域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等,由乙方先行承担全部后果及责任,再由乙方向责任方追偿。12.1乙方应为租赁标的及租赁标的范围内的车辆及其它物品投保保险,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额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取得相关保险合法有效单据后,需提供一份复印件予甲方留存。第十二条保险11.6乙方在约定期间内未做清理腾退的,视为放弃财产的所有权,交由甲方处置。由此产生的拆除、清理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1.5因乙方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在拆除财物时,对甲方的建筑物、场地及附属设施造成损毁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项下年租金总额的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如逾期达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且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年租金总额2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14.1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补足履约保证金,超出30日,每逾期一日,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补足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金的支付。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3.2乙方如未在前述约定的期间内将租赁标的返还给甲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3倍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期可得的动拆迁补偿款,如提前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费等)。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交还租赁标的,且须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欠费等(如有)后,将乙方已经支付尚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剩余履约保证金待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13.1租赁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或国家、地方政策变化、政府规划变动如征收、征用等)、及其他非归咎于甲乙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如有损失,双方各自负担。由此产生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
14.8凡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已付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14.7租赁期间内,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除将乙方已付的尚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外,无需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乙方同意且无异议。14.6乙方保证其经营及对租赁标的的使用、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引起投诉、索赔、诉讼、仲裁等应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有统一要求或规定的,应按甲方统一要求或规定办理,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4.5乙方在租赁期内及腾退完成前给甲方造成损失且拒绝赔偿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在场地内的全部设施设备及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标的加锁等措施,,暂时停止乙方对租赁标的的使用,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当数额的经济担保且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租赁标的暂停使用期间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租赁期限不予顺延。14.4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均应如期交还租赁标的。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日租金三倍标准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如逾期达15日,甲方可不通过诉讼、仲裁、法院执行等程序,直接将租赁标的收回,甲方因腾空租赁标的内产生的人工费、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腾空租赁标的之日起30日内,乙方不领取相关财物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交由甲方任意处置。甲方处置前述财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14.3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水电费、垃圾处理费及其他费用,逾期支付,按欠款额的日3‰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如经甲方书面通知付款后10日内仍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乙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6.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因未履行通讯方式变更通知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守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守约方以邮寄方式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无论对方是否收到,信件寄出或者投邮当日(邮政或快递公司收件日)视为送达。第十六条送达地址确认15.2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5.1本合同及全部附件的订立、生效、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等。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14.9本合同所述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公证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产生的罚款以及甲方支出的所有费用等全部费用。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指定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0411-83670617传真:0411-83601224指定接收人:姜亭岩甲方送达地址:中山区解放路5号风景园林部综合办公室
17.2双方声明:双方声明本合同系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已对涉及到各自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告知,并达成了共识。乙方特此声明,本合同内容及附件内容已经完全明了和同意,并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任何隐瞒和欺诈行为并且已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责任、风险进行了充分说明,乙方同意以租赁物现状予以承租,并不得以甲方有隐瞒、欺诈或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理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附件2:交接单和现场照片附件1:位置平面图17.1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内容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其他条款16.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法院送达。送达地址如有变更,提供地址一方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如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地址:甲方(盖章):乙方(盖章):17.5乙方为企业的,乙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乙方为个人的,审查其个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附后。17.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8】份,甲方执【6】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7.3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或者需要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乙方认为本合同符合公平原则,且自愿接受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约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传真:传真:电话:电话: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太原街140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事业服务中心签订地点:大连市市政公用账号:212060190018000013458账号:公司大连民兴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开户银行:
标的名称 | 面积(m²) | 年租金底价(万元/年) | 用途 | 租期年) | 经营内容 | |
标的1:东海公园旭日广场1处房屋 | 16 | 1.1478 | 便利店等零售类经营范围 | 3 | 指定房屋仅用于 | |
标的2:夏家河子海滨公园1处房屋 | 40 | 8.1142 | 便利店等零售类经营范围 | 3 | 便利店等零售类功能。 | |
标的3:夏家河子公园1处场地 | 1000 | 5.2540 | 用于经营机动车停车场使用 | 3 | 该场地可作为停车场使用。车位数116个,承租方经营期内须按照[大价发(2014)28号]收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乙方(承租方):甲方(出租方):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夏家河子公园内商铺)
第二条租赁标的用途1.4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实际查看租赁标的,并对租赁标的权属状况、现状等均已充分了解,同意按现状承租且无异议。1.3该租赁标的建筑(占地)面积为40平方米,1层,层高/米,结构(材质)为砖混。1.2该租赁标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夏家河子公园内(位置平面图作为本合同附件1)。1.1该租赁标的为房屋。租赁标的位置、面积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时间3.2租赁期限不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经营所需相关手续办理时间的长短、工程施工、停水、停电等原因而中止或延长,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不变。3.1租赁期限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租赁期限2.2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安全、卫生、消防、特业许可及其他审批手续,并承担经营期间产生的损失及责任。乙方在取得相关手续后,需提供一份复印件予甲方留存。2.1租赁标的仅限乙方用于经营超市或商铺之使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转租、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
账号:212060190018000013458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民兴支行账户名称: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4.3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4.2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首年租金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告要求进行支付,后续年度的租金应于当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4.1租金标准: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的租金为人民币元/年(小写:元/年)(不包括履约保证金)。
(3)合同金额3万至5万元(含5万元)保证金1万元;(2)合同金额1万至3万元(含3万元)保证金5仟元;(1)合同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保证金3仟元;5.2乙方需按以下第种额度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5.1履约担保形式采取支票、电汇、转账等。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大连产权交易所收取的履行保证金。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6本合同履行完毕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10.3条约定的情形除外),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未清费用及未解决的被投诉、索赔、诉讼等情形,甲方将自乙方返还租赁标的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5.5履约保证金的补足:甲方已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全部或部分款项而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扣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已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4.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4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及扣留: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发生费用开支、遭受损失,以及应当由乙方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抵扣上述费用、款项。5.3支付时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5)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保证金3万元。(4)合同金额5万至10万元(含10万元)保证金2万元;
第七条税费及相关费用6.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标的延期移交,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不予顺延。6.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关租赁标的的保管、风险、损失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6.2甲方在移交租赁标的时,留放于租赁区域的物品、设施,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甲方遗留在租赁标的内的物品并不视为必然放弃所有权,若乙方发现遗留物品需告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处理。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告要求进行交接,乙方还应当在交接前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进行租赁标的移交签署交接单并附现场照片(见本合同附件2),该交接单及现场照片作为乙方交还租赁标的的验收依据。第六条租赁标的移交
8.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标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影响甲方信誉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暂停营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8.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2乙方使用租赁标的所发生的生产经营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取暖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费、通信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有)均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按季度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于每季度起始月15日前向甲方交纳,费用标准及数额以甲方向乙方下达的缴费通知单为准。乙方逾期缴费的,按本合同第14.3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7.1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涉相关税费,由乙方依法承担。
8.7乙方应保证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辽宁网(http://www.xyln.net/)、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https://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公开信息查询网站,没有被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或记录的范围内。8.6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卫生、环保、公安、特业许可等)。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按约定使用租赁标的,不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如乙方因经营手续不全或违法经营等原因被有关部门查封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的或乙方出现破产、清算、解散等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已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8.5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详见本合同第4.3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4甲方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8.3甲方在不影响乙方经营的情况下,享有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的其他收益。
8.13乙方须自行负责租赁标的及使用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得在租赁标的及使用区域内从事与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租赁用途无关的经营,不得从事餐饮项目,更不能利用租赁标的及使用区域进行违法或违规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甲方损害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8.12乙方自行负责租赁及使用区域的安全责任,在租赁期内及乙方腾退完成前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8.1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租赁标的进行转租、转让、出借、在租赁标的上以任何形式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8.10乙方必须保证租赁标的周边环境卫生符合甲方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严禁在租赁标的上及附近设立垃圾场、临时厕所等污染周边环境的设施。乙方的行为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污染及破坏大气环境、土地环境、海洋环境、水环境等,经甲方提出,乙方应及时改正。乙方应对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使环境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8.9乙方要爱护租赁标的及周边树木、草坪及其他设施、设备,如乙方损毁,须照价赔偿。租赁标的或临建房屋损毁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承担一切修复费用及赔偿金外,还应按本合同第10.2条的约定承担解除后果。8.8乙方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用途和方式合理、谨慎地使用租赁标的,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存放或使用的其他物品,遵守有关防水、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意外事故、防自然灾害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相关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费用及损失。
8.19乙方经营期内不得私自接电源、搭接电线、自来水管线,保持原有水、电线路的走向,不得随意开启水、电箱,如因超负荷造成水、电表(箱)损坏,乙方需按价赔偿。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8.1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园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营项目的售票方式及营业时间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按时营业,不得提前或延迟营业。经营项目的价格服从物价部门的统一管理。8.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园区、承租场地范围内发放、摆放、悬挂、粘贴广告。8.16乙方不得在承租场地内住宿或允许他人留宿。8.15乙方负责租赁标的及使用区域内卫生清扫工作,生活垃圾按规定排放,由甲方负责统一清运,并按市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规定,收缴垃圾处理费(以大连市城管局核算金额为准)。乙方应积极主动地接受并配合甲方所在地的卫生防疫、质量监督、消防、环保等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并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对在监督、检查、收缴中受到的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8.14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乙方需要增加用电负荷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自行向供电企业办理经营所需的用电负荷,并承担全部费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新添加的用电负荷设施设备等应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且无异议,并保证不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8.24.1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在承租场地内更新游乐设施设备。更新游乐设施设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8.24游乐设施场地租赁在遵守以上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和约定:8.23乙方要依法经营,明码标价,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经营人员着装整洁。如因服务态度及价格欺诈等问题被游客投诉到有关部门或被新闻曝光,甲方将依据情节或所造成的影响扣除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8.22乙方及其派驻的员工应当遵守甲方各项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参与甲方统一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甲方有权处理涉及乙方的顾客投诉、现场管理、员工违纪等,乙方应给予配合。8.21乙方根据经营实际情况聘请工作人员,甲方不负责乙方雇佣员工的工资发放,以上人员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保证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并负责处理相关劳动纠纷。8.20乙方的送货车必须在每日7:00前,晚17:30后入场,限速为10公里/小时。如有违反,甲方将依据情节或所造成的影响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因车辆造成的事故由车辆方承担,同时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8.25乙方承诺,不因公园是否售票、封园时间的变化、举办大型活动及大型活动期间临时招商、工程施工、停水、停电、市政施工临时占用等原因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8.24.6乙方必须定期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同时积极参加甲方及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主动配合甲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8.24.5乙方在游乐设施的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场内原有及新建游乐设施均由乙方配备专业人员做好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并报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8.24.4乙方游乐设备每年定期进行年检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不得经营。每个游乐设备由乙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持有安全管理员证,乙方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操作员证并持证上岗。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8.24.3乙方经营的游乐设施设备均应为国家相应机关检验合格产品,所有证件齐全、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并将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提交甲方备案。乙方设施设备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8.24.2乙方施工不得影响甲方和甲方园内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或对甲方原有房屋、设施设备、场地造成损坏。施工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3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应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9.2乙方不可以对租赁标的进行改建、扩建。如乙方确需改建、扩建,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9.1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标的维护维修、保养(包括大中修及日常维修)并承担费用。若乙方拒绝维修维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维修维护、保养不及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罚款时,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第九条维护管理8.2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封闭租赁标的及使用区域,不得影响甲方对租赁标的的整体管理以及游客在租赁标的及使用区域内的正常通行。8.26乙方租赁经营期间及腾退完成前与第三方所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纠纷、自行发售的各种储值卡、会员卡等消费卡券业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在合同有效期内及解除或终止后所产生的各种投诉、退款、索赔等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因此涉及承担连带责任的,或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解除9.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修缮及维护保养义务。9.7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应保证迁出时租赁标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9.6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工程施工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并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负责。在工程施工和租赁标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罚款等,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9.5乙方保证其装饰装修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会对租赁标的主体结构造成影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损害。9.4乙方不可在租赁标的上新建可移动的轻体临建。乙方经营不得影响甲方和甲方园内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或对甲方原有房屋、设施设备、场地造成损坏。若造成损坏,乙方需按价赔偿。乙方拒绝赔偿的,甲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10.1.5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经甲方通知拒不纠正的。10.1.4乙方出现经营亏损、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等资信恶化情形或其他甲方可以判明乙方有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情形的。10.1.3发生本合同约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事由而解除的。10.1.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10.1.1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10.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解除。
11.1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标的、空地腾空、游乐设施拆除、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并应保证将租赁标的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自然折旧除外),且须经甲方验收合格。逾期未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或委托第三方拆除相关设施设备,由此产生的拆除、清理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十一条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终止的处置10.5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本合同自该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解除。合同解除之日即为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10.4非因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其装饰装修损失、经营损失等全部损失。10.3乙方无违约的情形且有合理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可实现解除合同目的。同时甲方已收取的尚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且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10.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的约定,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10日内拒不改正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合同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区域、使用区域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等腾空并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鉴定费、评估费、补偿款、律师费、诉讼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产生的罚款以及甲方支出的所有费用等)。
第十二条保险11.6乙方在约定期间内未做清理腾退的,视为放弃财产的所有权,交由甲方处置。由此产生的拆除、清理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1.5因乙方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在拆除财物时,对甲方的建筑物、场地及附属设施造成损毁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1.4租赁标的、使用区域内存放、设置的乙方及相关第三方财产,在乙方腾退时一并由乙方清理、拆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11.3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甲方仅无息退还合同未履约期间租金、履约保证金(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应金额后的余额)。除此之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乙方如产生经营损失、装饰装修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1.2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或增添的临建、不可拆除固定设施设备等,甲方同意接收的,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乙方负责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前述11.1条承担责任。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13.2乙方如未在前述约定的期间内将租赁标的、空地返还给甲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3倍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期可得的动拆迁补偿款,如提前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费等)。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交还租赁标的、空地,且须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欠费等(如有)后,将乙方已经支付尚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剩余履约保证金待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13.1租赁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或国家、地方政策变化、政府规划变动如征收、征用等)、及其他非归咎于甲乙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如有损失,双方各自负担。由此产生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因素12.2在合同履行期内及乙方腾退完成前,如在租赁及使用区域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等,由乙方先行承担全部后果及责任,再由乙方向责任方追偿。12.1乙方应为租赁标的及租赁标的物以外的其他物品投保保险,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额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取得相关保险合法有效单据后,需提供一份复印件予甲方留存。
14.5乙方在租赁期内及腾退完成前给甲方造成损失且拒绝赔偿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在场地内的全部设施设备及物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标的加锁等措施,暂时停止乙方对租赁标的、空地的使用,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当数额的经济担保且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租赁标的暂停使用期间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租赁期限不予顺延。14.4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均应如期交还租赁标的、空地。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日租金三倍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如逾期达15日,甲方可不通过诉讼、仲裁、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直接将租赁标的、空地收回,甲方因腾空租赁标的、空地内产生的人工费、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腾空租赁标的、空地之日起30日内,乙方不领取相关财物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交由甲方任意处置。甲方处置前述财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14.3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水电费、垃圾处理费及其他费用,逾期支付,按欠款额的日3‰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如经甲方书面通知付款后10日内仍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乙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14.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项下年租金总额的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如逾期达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且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年租金总额2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14.1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补足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日,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补足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金的支付。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5.1本合同及全部附件的订立、生效、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等。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14.9本合同所述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公证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产生的罚款以及甲方支出的所有费用等全部费用。14.8凡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已付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14.7租赁期间内,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除将乙方已付的尚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外,无需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乙方同意且无异议。14.6乙方保证其经营及对租赁标的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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