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神木市金卓雍商贸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3/03/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SCZK2022-JT-2635/001R
二、项目名称: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移动厕所车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神木市金卓雍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神木市经济巷4号
被投诉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二路山西证券大厦21楼
被投诉人: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址:神木市警民路1号
相关供应商:湖北汇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程力工业园8号楼
四、基本情况
2023年2月4日,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一是对响应谈判文件按无效处理的评审结果不服;二是投诉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未进行谈判。投诉事项2: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
本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对已告知投诉人,谈判小组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程序合规,投诉事项不成立。对于本项目谈判小组未能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湖北汇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标的货物制造商“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1、经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经本机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规定,湖北汇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项目谈判小组未能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采购结果无效。
2、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行追究湖北汇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神木市财政局
2023 年 03 月 15 日
二、项目名称: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移动厕所车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神木市金卓雍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神木市经济巷4号
被投诉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二路山西证券大厦21楼
被投诉人: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址:神木市警民路1号
相关供应商:湖北汇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程力工业园8号楼
四、基本情况
2023年2月4日,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一是对响应谈判文件按无效处理的评审结果不服;二是投诉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未进行谈判。投诉事项2: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
本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对已告知投诉人,谈判小组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程序合规,投诉事项不成立。对于本项目谈判小组未能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湖北汇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标的货物制造商“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1、经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经本机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规定,湖北汇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项目谈判小组未能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采购结果无效。
2、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行追究湖北汇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神木市财政局
2023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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