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乙方是本合同所述之租赁物业的合法拥有者,愿意将该写字楼租赁给甲方。
3.3.2甲方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个人),愿意承租租赁物业用于办公用途。
3.3.3鉴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下文中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5.2.1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前已通过各种方式详细了解租赁物业各方面的状况,对于租赁物业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业 本身的自然物理状况,租赁物业内的附属物、添附物、公用设施、配套设施的状况,租赁物业的周边环境及相邻物业的情况,租赁物业的法律状况等)且无异议。
5.2.2甲方已对该租赁物业进行充分的考察调研了解,并同意租赁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移交为现状移交。
租赁期内,租赁物业内甲方自行添置设备设施的常规维护、保养、运作、年检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方承担。乙方有义务保证上述设备设施在租赁期限内处于良好和适用的状态,并通过主管部门的安检、年检等。对于乙方移交给甲方租赁物业内的设备及管道、电线等设备设施,乙方有义务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任何危险或隐患,应及时予以排除并通知甲方。
6.1乙方向甲方移交租赁物业后,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公共设施以及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并自行承担费用,甲方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均应提前十日报乙方或物业公司审查批准并备案,但是,乙方或物业公司不因该等审查批准而承担责任,也不因此减轻甲方责任。甲方以及甲方进场装修的施工队必须与乙方或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
6.2甲方的装修不得影响租赁物业的安全及正常功能,亦不得对公用事业及配套设施造成破坏;非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进行改建、加层、或实施改变或影响租赁物业主体结构的其他装修行为。
6.3租赁期内,如因甲方的责任或过错导致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人身伤害(包括但下限于:租赁物业内发生火灾,从甲方租赁物业内的任何地方向乙方或第三方的区域内溢水或漏水,爆炸,乙方租赁物业内的害虫或有害等),均全部由甲方负责赔偿。
7.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租赁物业,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年总租赁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如因甲方延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停止水电、能源供应,甲方除应付清欠付费用外,还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a)甲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未超过三十天的,每逾期一日,按欠费额的1‰支付违约金。
b)甲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超过三十天的,自第31日起,乙方有权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择其一 :A、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对逾期支付期间,每逾期一日,按欠费额的5‰支付违约金;B、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清场。
7.3乙方需保证租赁物无任何权属纠纷,如发生任何纠纷影响甲方使用租赁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4若租赁房屋出现主体结构问题影响甲方使用的,甲方有权限期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11.1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甲方一律不向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査同意。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甲乙各方申明: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未能或延迟要求另一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均不应构成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亦不构成其对行使其他权利的放弃。
11.3凡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异议、催告、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在十五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不认可对方所提出的要求。但任何一方依本合同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本合同权利的,不受对方是否答复的影响。
11.4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通讯地址为书面文件送达地址,邮寄5日后视为已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以下内容,应于变更前5日内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对方或行政司法机构按以下地址寄送文件,邮寄5日后视为已送达,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甲方通讯地址及指定联系人:地址:长沙市政府二办八楼;联系人:熊兑韬;联系方式:17352800007;邮箱:2298011751@qq.com。
乙方通讯地址及指定联系人:地址: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49号湘江新区综合交通枢纽T2栋写字楼7楼营销中心;联系人:李健;联系方式:15580933810;邮箱:214959768@qq.com。
11.5本合同任何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如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与任何附件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11.6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