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025年正宁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ZNZC2022-0501
二、项目名称
正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025年正宁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一包)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4号 |
0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二包)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东侧利源大厦1楼、7楼 |
0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县支公司(三包) |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正周路客运服务中心122号1-2楼 |
0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要求 |
服务标准 |
服务范围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一包) |
正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025年正宁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采购项目 |
3年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服务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要求 |
服务标准 |
服务范围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二包) |
正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025年正宁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采购项目 |
3年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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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要求 |
服务标准 |
服务范围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县支公司(三包) |
正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025年正宁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采购项目 |
3年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佳丽,张海涛,苏金龙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金额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标准规定和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进行支付。
收费金额:0.0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正宁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正宁县城东街9号
联系方式:183936112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太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庆化苑二区14号商铺楼1401
联系方式:131093466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金龙
电 话:18393611265
附件下载 | |||
成交公告1-3.pdf成交公告1-3.pdf 招标文件正文二包.pdf招标文件正文二包.pdf 招标文件正文三包.pdf招标文件正文三包.pdf 招标文件正文一包.pdf招标文件正文一包.pdf |
项目名称 | 采购单位 | 项目内容及项目负责人 | 项目起止时间 | 合同金额 | 备注 |
序号 | 姓名 | 职称/职务 | 身份证号 | 承担本项目作内容 | 备注 |
(二)技术条款偏离表 |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
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
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
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项目名称 | 采购单位 | 项目内容及项目负责人 | 项目起止时间 | 合同金额 | 备注 |
序号 | 姓名 | 职称/职务 | 身份证号 | 承担本项目工作内容 | 备注 |
(二)技术条款偏离表 |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
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
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
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项目名称 | 采购单位 | 项目内容及项目负责人 | 项目起止时间 | 合同金额 | 备注 |
序号 | 姓名 | 职称/职务 | 身份证号 | 承担本项目作内容 | 备注 |
(二)技术条款偏离表 |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
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
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
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中标金额(万元) | 中标金额(万元)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一包)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一包)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4号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4号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4号 | 0 | 0 | 0 |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二包)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二包)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东侧利源大厦1楼、7楼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东侧利源大厦1楼、7楼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东侧利源大厦1楼、7楼 | 0 | 0 | 0 |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县支公司(三包)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县支公司(三包) |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正周路客运服务中心122号1-2楼 |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正周路客运服务中心122号1-2楼 |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正周路客运服务中心122号1-2楼 | 0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服务类!! | 服务类!! | 服务类!! | 服务类!! | 服务类!! | 服务类!! | 服务类!! | 服务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要求 | 服务要求 | 服务标准 | 服务范围 | 服务范围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一包)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3年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二包)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3年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县支公司(三包)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3年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详见附件 |
正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025年正宁县农业保险经办项目名称机构采购项目 |
周家镇、永和镇、淋头镇3镇区域内大田玉米、能繁母服务内容猪、育肥猪、苹果、樱桃、桃、肉牛、肉羊、鸡、露地蔬菜、棚内蔬菜、日光温室、钢架大棚、中药材保险。 |
服务期限3年 |
备注1 |
项目名称 | 正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025年正宁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采购项目(三包) |
服务内容 | 西坡镇、山河镇、五顷塬乡3乡镇区域内大田玉米、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牛、肉羊、鸡、露地蔬菜、棚内蔬菜、日光温室、钢架大棚、中药材保险 |
服务期限 | 3年(2023年-2025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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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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