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我部采购信息,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我部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物业服务
二、需求概况
主要为我部提供A区、B区及附属区综合维修、特种设备设施管理服务、保洁服务、环境绿化服务、秩序维护、综合环境治理服务、冬季供暖服务、公寓住房管理等物业服务。服务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
三、初步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四、预算金额:约270万元
五、预计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3日内开始,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如,当年综合满意度高于85%,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当年综合满意度低于85%,则启用备选供应商服务;若备选供应商仍不满足要求,则重新招标。
六、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供应商经营范围满足本次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
(五)供应商在军队采购网未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供应商暂停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
(六)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须为在我国境内符合法律规定;
(七)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以上资质证书且含有绿化养护资质;
(八)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九)拟进入本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经理)应取得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且具有两年以上实际物业管理经历;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公示时间
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2日,供应商对需求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限内(截止至最后一天16:00)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意见建议。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够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本公告发布日期及反馈截止时间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2日
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1月12日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先生 18342908343
监督热线:刘先生 13464496660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