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建设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194.5万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07/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nsc-2022004
预算金额195万元
招标公司陇南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陇南顺创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夏天15294068234
中标公司陕西精诚展览装饰有限公司194.5万元
中标联系人胡伟
公告正文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建设项目成交公告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建设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LNSC-2022004
二、项目名称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陕西精诚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金辉.世界城H地块(环球广场)1幢1单元6层10606号 |
194.5057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施工范围 |
陕西精诚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建设项目 |
30日历天 |
胡伟 |
陕261171805720 |
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工程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旭霞,戚霞,夏天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国家标准
收费金额:1.66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陇南市公安局
地 址: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东江统办2号楼
联系方式:0939-59171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陇南顺创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五里村二社156号
联系方式:1529406823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天
电 话:0939-5917131
附件下载 | |||
招标文件(最终版).pdf招标文件(最终版).pdf |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LNSC-2022004
采购人:陇南市公安局
代理公司:陇南顺创实业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七月
1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项目内容、服务要求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六章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2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陇南市公安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www.lnsggzyjy.cn)免费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07-25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
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NSC-2022004
项目名称: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195.00(万元)
最高限价:195.00(万元)
采购需求:展览馆、融媒体中心、健身房、阅览区、新闻发布厅等场馆建设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
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
证原件及法人授权书;(2)投标人须提供自本公告之日起“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
查询结果;(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供应商自
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
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
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被授权人(拟派项
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在本单位注册,且无在建项目。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07-13至2022-07-19,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lnsggzyjy.cn)免费下载
方式: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获取期限内,凭CA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在线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进行确认。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3
截止时间:2022-07-2515:0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楼)
五、开启
时间:2022-07-2515:0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
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
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2、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甘肃政
府采购网及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
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nsggzyjy.cn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陇南市公安局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东江统办2号楼
联系方式:0939-59171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陇南顺创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五里村二社156号
联系方式:1529406823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天
电话:0939-5917131
2022年7月12日
4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投标须知条款号 | 内容 |
1 | 1.1 | 1.招标项目名称: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建设项目2.采购项目概况:展览馆、融媒体中心、健身房、阅览区、新闻发布厅等场馆建设(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项目内容、服务要求)3.项目计划:签订一个合同包。 |
2 | 2.1 | 采购人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3 | 3.1 | 供应商资格标准:见磋商公告 |
4 | 4.1 | 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算60个日历天。 |
5 | 5.1 | 按照甘财采(2022)16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
6 | / | 预算金额:195.0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 |
7 | / | 招标预备会:日期:/年/月/日/时(本项目不组织招标预备会) |
8 | 8.1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07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北京时间)开启时间:2022年07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楼) |
9 | 9.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1份.开标结束后邮寄到代理公司 |
注: | 注: | 如前后不一致之处,以前附表为准。 |
5
第二章项目内容、服务要求
(一)、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清单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清单 |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清单 |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清单 |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清单 | 陇南市公安局文化视听中心清单 |
序号 | 名称 | 项目特征 | 单位 | 工程量 |
一 | 公共区域装饰部分 | |||
1 | 融媒体中心 | |||
墙面 | 轻钢龙骨,阻燃板,石膏板,乳胶漆,形象墙,灯槽,灯带,绿幕区,门 | ㎡ | 260.00 | |
顶面 | 项 | 1.00 | ||
墙面软装 | 美工字,造型,软膜,画面等 | ㎡ | 260.00 | |
强弱电 | 综合布线 | ㎡ | 140.00 | |
2 | 直播间 | |||
墙面 | 轻钢龙骨,阻燃板,石膏板,乳胶漆 | ㎡ | 36.80 | |
顶面 | ㎡ | 57.60 | ||
墙面软装 | 墙面软装 | ㎡ | 36.80 | |
强弱电 | 综合布线 | ㎡ | 57.60 | |
直播台 | 烤漆 | 组 | 1.00 | |
3 | 健身房及更衣室 | |||
墙面 | 轻钢龙骨,阻燃板,石膏板,乳胶漆,门 | ㎡ | 54.40 | |
顶面 | 顶部修补 | 项 | 1.00 | |
墙面软装 | 墙面软装 | ㎡ | 54.40 | |
强弱电 | 综合布线 | ㎡ | 46.00 |
6
小计 | ||||
4 | 开放式阅读区 | |||
墙面 | 轻钢龙骨,阻燃板,石膏板,乳胶漆,形象墙,门 | ㎡ | 29.00 | |
顶面 | 项 | 1.00 | ||
墙面软装 | 墙面软装 | ㎡ | 100.00 | |
强弱电 | 强电布线 | ㎡ | 100.00 | |
小计 | ||||
5 | 疏导师、宣泄室 | |||
墙面 | 轻钢龙骨,阻燃板,石膏板,乳胶漆,门 | ㎡ | 25.00 | |
顶部 | 项 | 1.00 | ||
墙面软装 | 墙面软装 | 项 | 1.00 | |
三 | 展厅 | |||
1 | 地面 | 水泥自流平、拼接塑胶地板 | ㎡ | 400.00 |
2 | 顶部 | 轻钢龙骨、石膏板面层、定腻子基层、乳胶漆、铝方通吊顶、软膜天花吊顶、灯槽、造型等 | ㎡ | 400.00 |
3 | 墙面 | 轻钢龙骨、阻燃板基层、石膏板面层、定制画面、艺术涂料平面展示内容资料整理、排版、定稿定制艺术立体字、烤漆、灯箱、软膜、美工安装 | ㎡ | 610.00 |
4 | 浮雕 | 手稿设计,泥稿,石膏模,玻璃钢,钢骨架 | ㎡ | 27.70 |
5 | 纪念碑 | 木制作,质感涂料 | 项 | 1.00 |
6 | 电动门大门 | 四扇玻璃、电机、安装调试 | 樘 | 1.00 |
7 | 电动门小门 | 两扇玻璃、电机、安装调试 | 樘 | 1.00 |
8 | 浮雕机械门 | 定制机械门,垂直度前进后退,180度开合 | 套 | 1.00 |
9 | 展柜 | 展柜,展架等 | 组 | 12.00 |
7
10 | 强电布线 | 强电布线、布管、灯具、开关插座、配电箱等 | 项 | 400.00 |
多媒体 | ||||
1 | 展厅-入口投影硬件 | 投影系统单芯片DLP亮度7,000lm对比度10,000:1面板尺寸0.67英寸高宽比16:10灯泡蓝色激光灯泡寿命20000h投影尺寸50-300英寸镜头五种可选择投射比0.75-5.5分辨率1,920X1,200(WUXGA)色彩还原1,073,000,000聚焦电动缩放电动镜头位移电动梯形校正水平垂直+/-20°连接面板电脑输入1MiniD-SUB15pinx1电脑输出1MiniD-SUB15pinx1HDMIHDMI(1.4)x1HDBaseTHDBaseTx1DVI-IDVI-Ix1(onlysupportdigitalsignal)YPbPrYPbPrx1(Compnentx1)控制D-SUB9pinx1MiniJackx2(遥控器)RJ45x1其它MiniUSBx1(售后用)/USBTypeAx1(无线局域网)噪音(标准)/(节能)≤37dB/≤35dB尺寸(WxDxH)-含支脚484x509x186mm重量≤18.0kg使用环境温度:5℃至40℃湿度:80%电源100-240V50/60HZ最大功率消耗/节能560W/255W待机功率<0.5W扬声器10Wx2 | 台 | 2.00 |
1 | 展厅-入口投影硬件 | 吊架国优投影机专用1-2M承重≥25kg | 台 | 2.00 |
1 | 展厅-入口投影硬件 | 短焦镜头国优投射比0.6:1 | 个 | 2.00 |
8
吸顶音响规格:8寸吸顶扬声器;频率响应80Hz~20kHz灵敏度(1m/1W)90dB额定功率(AES)80W输入方式100V(80W@125欧姆、40W@250欧姆、20W@500欧姆、10W@1000欧姆);70V(80W@67欧姆、40W@125欧姆、20W@250欧姆、10W@500欧姆、5W@1000欧姆),Bypass(16欧姆)低频8寸高频25芯高音开孔直径290mm开孔深度271mm净重5.4kg | 个 | 2.00 | ||
功放参数:延迟时间:25ms~200ms八档可调线路输出阻抗:10KΩ音乐音调调节范围:高音:10KHz±10dB;低音:100Hz±8dB讯源选择:音频:2组;视频:2组话筒增益:>65dB输出功率:300W(4Ω)/单声道(THD=1%,1KHz)200W(8Ω)/单声道(THD=1%,1KHz)信噪比:>80dBA计权(延时、混响小且不插话筒)回声强度:大于10次(-60dB)谐波失真:<0.2%频响:20Hz~20KHz(+1/-3dB)输入阻抗:话筒:600Ω(不平衡);音乐:10KΩ(不平衡)话筒音调调节范围:高音:10KHz±6dB;中音:1KHz±6dB;低音:100Hz±6dB音乐通道增益:线路输出:>8dB;功放输出:>42dB整机功耗:550W包装尺寸:557×472×249mm | 套 | 1.00 | ||
服务器i710代16g512ssd显卡:gtx1660 | 套 | 1.00 |
9
2 | 多点触控拼接屏-硬件 | 拼接屏:55寸1、对角线:55";2、物理分辨率:1920X1080;3、像素:0.63mm(H)×0.63mm(V);4、双边物理间隙:3.5mm5、亮度:500cd/m2;6、可视角:178°(H)/178°(V);7、色彩饱和度:72%;8、响应时间:≤8ms;原装LG工控面板,支持7*24小时不间断开机,寿命6万小时;屏幕分辨率:1920×1080P;可视角度:178/178度运行温度:0℃-51℃视频输入:HDMI/VGA/DVI/CVBS | 台 | 6.00 |
2 | 多点触控拼接屏-硬件 | 支架:根据实际要求定制简单、美观、大方、得体的拼接屏支架,结构精巧,尺寸精准,调节便捷 | 台 | 6.00 |
2 | 多点触控拼接屏-硬件 | 吸顶音响规格:8寸吸顶扬声器;频率响应80Hz~20kHz灵敏度(1m/1W)90dB额定功率(AES)80W输入方式100V(80W@125欧姆、40W@250欧姆、20W@500欧姆、10W@1000欧姆);70V(80W@67欧姆、40W@125欧姆、20W@250欧姆、10W@500欧姆、5W@1000欧姆),Bypass(16欧姆)低频8寸高频25芯高音开孔直径290mm开孔深度271mm净重5.4kg | 个 | 2.00 |
技术偏离表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根据“第二部分项目内容、服务要求”内容做出全面响应。对
响应有差异的,则说明差异的内容。
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备注 |
注: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内容逐条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规格性能偏离表,必须
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文件,产品规格性能偏离表里面的参数必须和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文件内容一致.
不填写此表,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分值的漏记、误判均有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十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
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
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
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
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
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
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
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
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
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
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
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
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
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
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
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
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
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
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
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
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
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
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
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
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
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
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
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
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
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
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
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
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
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
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
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
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
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
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
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
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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