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1、嘉祥县水牛山片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土石料一宗,约343799.046吨
金额
-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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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qswja202400010001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CQSWJA202400010001
项目名称 1、嘉祥县水牛山片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土石料一宗,约343799.046吨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祥县林业局)
标的名称 null
交易机构名称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嘉祥分中心(嘉祥县政府采购中心)
价款形式 金额
挂牌价格 11350000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 7工作日
挂牌日期 2024-07-02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1)本次拍卖出让按标的现状出让。出让人对标的情况已作充分披露和展示,竞买人参照拍卖文件自行到现场勘查,及时向出让人及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标的的实际情况,竞买人自行把握市场行情,自愿承担该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和储量风险,自愿接受标的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种类、品质、数量存在差异或其他瑕疵或有重大误解),拍卖人、出让人提供的数量仅供竞买人参考,石质变化和储量减少等变化风险由买受人全权负责,拍卖人、出让人对此概不负责。一经参拍,即表明认可标的现状、《网上拍卖出让公告》、《网上拍卖出让须知》、《拍卖成交合同》(样本)及《清运履约、安全生产及其他承诺书》等文件中约定的一切条款内容。实际标的数量发生变化不影响或改变拍卖成交价格,不影响成交结果。出让人和拍卖人不承担储量变化和资源变化责任。买受人竞买成功后不得以标的种类、品质、数量存在差异或其他瑕疵或有重大误解等提出异议或反悔,因买受人前期对拍卖文件、现场勘查等了解掌握不充分而造成的不履行或不签订《清运履约、安全生产及其他承诺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合同》等,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出让人有权进行再次拍卖。 (2)因竞买人资格条件不符合“二、竞买人资格要求”中相关条件且参与拍卖活动的,其竞买结果不予认可,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充抵对出让人及拍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拍卖成交价不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费用(即应由买受人另外承担的费用): 依法依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各种税、费,买受人对石料的现场看管、装卸车、运输、场外道路、处置加工、人员薪资等费用,按照国家省市县环保及安全生产规定发生的各项设施、措施、人工等费用、拍卖佣金,由买受人协调外界关系、道路等各种费用以及标的物由买受人装车前后发生的各项费用、一切安全事故赔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受到的处罚、其它对外赔偿等需要买受人承担的不确定的费用。其他未明确交纳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承担。 (4)拍卖成交后,经出让人确认后方可开始施工作业,买受人须于《拍卖成交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标段允许产出资源剥离工程结束后2日内完成成交相应标的清运工作(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标的实际清运量达到拍卖量的(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买受人停止清运,移交场地。地磅(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系统由买受人自行安装,包括地磅、电脑磅房、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传入指挥部时时监控。地磅系统应安装在出入大门门口,具体位置与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方协商确定。买受人根据出让人规定的范围区域清运标的,不得超范围、超量清运,买受人应服从出让人、监督人、工程项目方的管理,不按规定地点、范围或超量清运的,每发现一次扣除20%履约保证金,超过二次出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买受人如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给予关闭,扣除履约保证金,解除《拍卖成交合同》,无偿收回未运出的标的物,不退还拍卖成交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买受人不得将标的清运权分包、转包、出售、出租或转让,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不退还拍卖成交款,其实际标的清运量未达到拍卖量的,买受人应停止清运,移交场地,场内可利用的剩余土石料归出让方所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买受人自行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道路运输许可、环保等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买受人应自行进行申报并取得许可,所需费用由买受人交纳,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标的物装车由买受人严格按照出让人的要求和监管自行负责装车,并承担全部费用,装车后按照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相关登记及出入手续,运输过程中,及时清除或者复平废土石料堆体,运输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禁止随意开道行车。买受人应自行主动与相关方协调解决处理道路使用、运输等问题,费用自理。买受人在装车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标的物清运活动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行主动与相关方共同协调解决处理装运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期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安全等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主动与相关方共同协调解决处理并承担费用。 (8)买受人须向出让人及有关主管监督部门提供标的物运输车辆的运输区域及运输路线图、车辆信息、运输方案,并到有关主管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拟使用运输车辆的车型、额定载重量等指标,并对运输车辆安装管控系统,联网并入相关监管平台(具体要求以当地政策为准),如违反以上内容,经出让人或当地主管部门发现查实后,将无偿收回其土石料的清运权、转让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买受人自行负责协调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和清运作业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手续,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出让人及监督部门等单位有权无偿使用买受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买受人在标的清运期间要确保道路顺畅和施工安全,要及时清除路面废石,确保路面平顺,不得随意随地堆放,污染、影响道路,不得越界运输。 (10)买受人应合理安排运输,与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方做好配合,并接受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方的监督,做好对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方及公共设施的保护,不得损坏公共设施、防护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和宣传牌、界桩、里程桩等管理设施。对周边设施造成损坏的必须按原标准进行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运输期间,所有运输车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抛洒遗漏。买受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镇街、村庄道路的损坏、毁坏,运输完成后,由买受人主动自行修补及恢复原状,如买受人未能及时修复,出让人有权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补齐。 (11)买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济宁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不得破坏环境、污染空气、水体。全力配合出让人、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土石料装卸全程喷淋,运输车辆全覆盖等,清运过程中所有环保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12)买受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人员通行及人身安全,自行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买受人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措施,必须为工作人员购买项目实施所涉相关保险,承担安全生产全部责任,承担安全生产事故所有费用。清运实施期间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行人通行事故、施工人员伤亡、与第三方纠纷冲突从而导致人员伤亡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受到的处罚、对外赔偿事项等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与出让人无关。 (13)买受人必须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结算工人工资,为进场人员购买项目实施所涉相关保险。因拖欠工资等引起的信访问题,买受人必须及时解决,否则将视情况扣除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14)出让人在买受人标的清运过程中如有影响公共设施安全、或者遇自然灾害等重大变化、运输管理需要、重污染天气、地质灾害、重大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形时,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出让人工作。出让人有权确定该施工场地为临时禁运区和禁运期,且不向买受人补偿、赔偿。 (15)买受人必须全面承担地方政府、镇街、村居、政府监督部门及相关方关系的协调,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须及时清运标的物,挪空堆放场地,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标的物清运的进度,出让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延误及其他费用的损失。因买受人引起的信访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不得因买受人协调不力、管理不善而影响标的物的清运,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部门罚款、工期延误、赔偿及其他费用的损失。给出让人及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可以根据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 (16)买受人必须严格按照《土石料利用方案》内规定的地点、范围及资源量进行清运,并不得对标的物挑拣装运。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完成清运工作,无论标的清运量是否达到拍卖量,买受人应停止清运,立即移交场地。因项目施工方或政策原因造成无法采出的资源,相应处置收益可以退还;但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无法采出或已采出未来得及清运的资源,项目区内可产出资源归出让人所有,没收买受人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7)本次拍卖活动若发生争议,一致同意提请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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