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芙蓉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岸梅园安置小区物业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1091.8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F20220822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芙蓉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深圳松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东岸梅园安置小区物业劳务派遣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F20220822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9-17 —— 2023-09-16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为东岸梅园安置小区物业服务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服务外包,本项目须派遣有两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员工75名,包括代发工资、五险一金、绩效奖金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1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2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8,说明: 第3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深圳松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75626041313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服务要求: 按专业化的要求配置管理服务人员,提供客户服务、保洁、保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并满足东岸梅园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要求。 (1)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养护维修管理。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卫生保洁管理,垃圾分类和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等绿化养护管理。 (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安全值班与巡查,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和交通标志、通道完好。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和善后工作。 (6)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7)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8)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服务及文化活动等管理。 (9)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与服务。 5.2.2、人员配置及要求: l)从业人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超过者须征得甲方同意),其中 45周岁以下人员占总数的3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品行端正,均无犯罪记录证明,所有派遣人员员工档案交甲方等相关部门备案。 2)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要求与职责:
5.2.3、 劳务派遣费暂估总价为:10918800元。含如下费用(三年度): 1)人员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用、意外伤害保险,共10694700元(含税); 2) 劳务服务管理费用(按83元/人/月标准计取) 年度管理费合计=75人*83元/月*36月=224100元(含税)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要求 1)承担劳务派遣人员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及离职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 2)派遣的人员必须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劳动关系并购买社会保险,保证所派遣员的素质及派遣人员的思想稳定,并提供统一的管理; 3)负责处理原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转移及相关事务; 4)承担员工劳动纠纷处理; 5)采购人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名单后,应按《劳动合同法》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签订手续、派遣手续,并及时向采购人派遣,保证使劳务派遣人员能够顺利上岗; 6)工伤保险事务办理(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报案电话后24小时内,将安排专职人员对接协助办理工伤事故员工的住院治疗、工伤鉴定、工伤理赔等手续工作)。 7)协助患病员工办理住院及医疗费用申领手续。 8)办理工亡员工善后事务处理、理赔谈判等。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处理。 10)为员工出具相关证明:如收入证明、在职离职证明、参保证明等。 11)为员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心理常识性咨询服务,以及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5.3.2劳务派遣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55周岁(超过者须征得甲方同意),其中 45周岁以下人员占总数的30%以上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所有派遣人员员工档案交甲方等相关部门备案。 3、身心健康,体检合格,吃苦耐劳,勤学好问,能胜任所在职位工作。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长沙芙蓉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礼貌待人,举止文明,衣着得体。 6、具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具有两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5.3.3其他要求 1)具体相关岗位由采购人设置,详见附表; 2)中标人应确保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社保办理、及个税代扣代缴工作,代办员工有关证件、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及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或给采购人带来不利社会影响; 3)中标人应具备劳动法律咨询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的能力; 4)在劳务派遣人员正式上岗前,中标人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实施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各项规章制度培训,在岗基本职业技能与素质的培训等内容。 5.3.4、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验收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明确告知乙方及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 6.1.2 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相关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6.1.3 有权按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奖惩等。 6.1.4 有权查询乙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未及时缴纳社保等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6.1.5 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退回派遣人员。乙方负责处理与被退回人员相关纠纷,乙方及被退回人员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500元以上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派遣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1.6 在派遣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被派遣人员。若经甲方同意更换部分派遣人员的,乙方确保更换人员“符合服务岗位要求”,因乙方原因更换派遣人员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由乙方负责。 6.1.7 如合同约定业务发生变更,甲方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处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事宜,乙方妥善安置退回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 6.1.8 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向被派遣人员追究有关责任的,乙方应提供协助。认定由员工赔偿而员工未赔偿的,由乙方代为赔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6.1.9 甲方指定联系人员:李学军(联系电话:13469468556)。甲方指定联系人员仅限日常工作对接、核实考勤情况。除此之外,无权代表甲方对外进行任何签证。 6.2 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 根据甲方的用人需求,为甲方输送符合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并经甲方确认合格的派遣人员。 6.2.2 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为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因乙方原因导致派遣人员社保缴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2.3 负责统筹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甲方对派遣人员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甲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甲方布置的工作任务。 6.2.4 负责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技能培训、劳务管理,做好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对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甲方情况。 6.2.5 派遣人员需取得体检合格和培训合格者方可派遣至甲方,体检和培训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6.2.6 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做好对事故上报、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申报、理赔和工伤评残等手续。 6.2.7 负责解决派遣人员的一切劳动纠纷,处理派遣人员提出的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由乙方承担。 6.2.8 派遣人员在服务期间岀现违法、违纪、涉密等重大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2.9 在服务期中,派遣人员一切未在此协议中列明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6.2.10 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6.2.11 服务期限内乙方派遣人员提前离职的,由乙方负责向派遣人员扣除服装折旧费用(注:甲方采购服装服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两年)。如因派遣人员离职导致需另行发放服装的,服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对应月度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6.2.12 乙方指定联系人:李明 ,联系电话: 13657319881 。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存在拖欠应付劳务费用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甲方予以赔偿。 7.4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5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逾期一日,按协议第4.2条约定劳务派遣费总额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协议暂定总金额的30%: 7.5.1未在约定期限内配齐协议约定的所有派遣人员。 7.5.2因派遣人员调走、辞职或被甲方退回等原因,导致派遣人员少于本协议约定的数量,乙方未在—个工作日内补齐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派遣人员。 7.5.3在及时收到甲方支付费用后,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派遣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相关税费,侵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7.6本合同约定期限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抽调派遣人员至其他项目,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第4.2条约定劳务派遣费总额总额的0.1%/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7乙方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7.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如因乙方存在上述情形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还需承担甲方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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