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tfcj01026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13739287200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10/10
公告正文

青岗集服务区综合商业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青岗集服务区综合商业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3BTFCJ01026

委托方

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3739287200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400 998 0000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39月20日9:00始至202310月10日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万元)

青岗集服务区综合商业经营权

3

60万元/年

6

转让标的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明巢高速(S09)合肥段K107+650处。

2.青岗集服务区情况:

服务区分为东西两侧布局,总占地面积65965㎡。东西两侧服务区各有服务设施:

(1)综合楼两层,建筑面积各2728.08平方米;

(2)汽修间,面积各131㎡;

(3)设备房,面积各430㎡;

(4)垃圾房,面积各30.4㎡。

3.本次转让标的范围为:青岗集服务区的两处综合楼及两处汽修间经营权。

4.转让期限采用“3+3”模式。即转让期限三年,转让期内,受让方履约情况良好、无重大违法情形,期限届满,经委托方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后,合同可续签三年。

5.权属情况:有土地证,无房产证。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用地,房屋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经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 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实际转让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合同期满后如续签,第四年转让费用在首年成交价基础上递增15%,第五年转让费用在第四年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15%,第六年转让费用在第五年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1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在下个支付周期前10日内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以委托方移交转让标的后次日起开始计算,免租金装修期不包含在租赁期内。

3.约保证金为三年转让总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合同期满且无受让人违约等责任和设备无损坏的情况,由受让人提出申请,在三个月内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如有设备丢失(损坏)按市值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期间,若受让方出现因违约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并导致履约保证金低于约定金额时,受让方须及时补足。

转让

用途要求

1.经营范围:服务区内可经营餐饮(快餐、点餐、轻餐饮、特色餐饮等)、便利店(大众商品、日常百货、香烟酒水、土特产等)、商铺(水果、文创产品、饮品烘焙、特产、扶贫助农产品零售等)、汽修。

2.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经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应按照公告中确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如需经营范围外项目,须书面报送委托方,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自2018年8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不少于3个高速公路服务区整体经营权转让或租赁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至少包括餐饮及超市(或便利店)经营业态。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经营期要求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受让方自行组织现场踏勘经营资产,受让方就标的相关情况应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并充分考虑明巢高速北段有在建马湖服务区的因素。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如在踏勘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2.上述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权转让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建筑实际面积为准。标的房屋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转让期内,受让方应保证服务区24小时开放,并为过往司乘等提供公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公厕、开水、wifi、路况查询、天气查询、周边旅游查询等),各类设备设施应保障齐全完好。厨房设备设施由受让方自行投入。

4.转让期内,受让方须配合委托方做好“皖美农品”等专柜、专区的设置,相关设置要求、标准应符合委托方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所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所涉产品铺设由受让方负责。

5.转让期内,如受让方对服务区二次装修或改造,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转让期内,受让方需负责服务区内的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建筑租赁区域内(含公厕)及服务区广场、服务区进出口的保洁、疏导(安保)、垃圾清运等服务。物业管理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7.转让期内,受让方须派驻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服务区经营管理,其中须设定总负责1人,物业负责人1人。其中保洁人数单侧服务区不少于6人;疏导(保安)人员需满足单侧服务区24小时在岗人数不少于2人。遇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段车流量剧增期间,保洁、疏导(保安)人员应相应作出增加,均不少于2人。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服务区所在地现行最低标准,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洁、疏导(保安)人员中男性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女性不得大于55周岁。

8.受让方用工按照我省劳动用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方的要求,自行负责招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时支付报酬。受让方应将所有员工花名册提供给委托方备案,受让方工作人员在当班和上班、下班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所聘的餐饮、便利店服务人员、汽车维修人员、保洁、疏导(保安)等人员应统一着装,须按要求取得相关证书。

9.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服务区配电房、发电机房、污水处理、空调、给排水、消防、照明(含高杆灯)、监控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污水排放须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运维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未按规范维护保养而导致设备损坏,相关维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需安排至少一名持证员工负责服务区的水电管理。

10.转让期内,除加油站、充电桩等设施以外的水、电、网络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委托方需要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改造的(如智慧服务区项目改造等),所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1.转让期内,受让方在服从委托方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单方承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受让方不允许整体转包、委托他人经营管理、违法经营。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给予处以违约金或诉诸法律。

12.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按照委托方总体规划保证服务区经营布局合理,商业氛围浓厚,实行品牌化经营管理,各种证照齐全。如受让方未能满足委托方总体布局安排和品牌化、特色化经营要求,委托方有权引进其他经营单位。

13.转让期内,受让方应自觉接受属地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自行协调地方关系;经营期间,受让方各项业态须设定专用店面,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服务区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本项目及委托方的名号、标志或该名号、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

14.服务区内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等能源供给站以及所有广告经营权归属委托方。

15.受让方应根据需要为委托方提供必要的管理办公室、休息室等区域。委托方有权根据需要在受让方经营范围内设置公益性功能区和设备等。

16.转让期内,受让方须对室内外广播、安防监控系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新设置,实现监控无死角。其中安防监控系统的重新设置需与原有安防监控系统互联。受让方需按照要求对服务区停车场等区域布设交安设施。所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7.转让期内,委托方将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考核评定办法》以及委托方相关管理制度、考核细则对受让方进行监督、考核,受让方需积极予以配合,并服从管理。委托方按月度考核督导或抽检,连续二次抽检分数低于90%,扣除相应比例合同履约保证金(每次按5%比例扣除),连续三次分数均低于90%的或承租方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部资金。

18.转让期内,受让方承担服务区除加油、充换电等能源站以外的一切安全责任,应按安全规范开展相关管理和经营服务工作,接受委托方及主管单位的安全监管。

19.转让期满后,受让方应无条件撤场,并按《经营资产交付清单》归还所有经营财产,确保资产能正常使用,经营财产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损失的由受让方按使用年限计算价值赔偿。

20.受让方须确保:

(1)自主经营或引进不少于一家的地方或全国性的品牌餐饮。

(2)提供自助餐服务或点餐服务,菜品数量达到不少于20种。

(3)提供特色餐饮服务,地方特色菜品数量不少于4种。

(4)自主经营或引进一家超市(便利店)。

(5)自主经营或引进一家具有汽车维修三类及以上资质的汽修企业。受让方须在该汽修企业入驻前向委托方提供该汽修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书面合作协议,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入驻。

(6)以上业态需在进场后60天内完成相关证照办理,并投入使用,转让期结束后,受让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证照、营业手续注销。

21.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青岗集服务区经营权转让合同》。

2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青岗集服务区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资格审查材料并在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4009980000(非项目咨询)。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应当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236878

2.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合同扫描件

注:如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明确反映出转让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期限、经营业态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5.意向受让方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材料;并按资格审查材料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资格审查材料制作

1.加密资格审查材料

(1)加密资格审查材料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资格审查材料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资格审查材料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资格审查材料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资格审查材料。

3.资格审查材料组成,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10月10日10:00。

2.资格审查材料接收时间:加密电子资格审查材料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资格审查材料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3.1意向受让方须对资格审查材料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资格审查材料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资格审查材料。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资格审查材料传输的,视为撤回资格审查材料。未按规定加密或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审查材料,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资格审查材料解密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资格审查材料进行解密,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资格审查材料,无需到达现场,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

评审时间

评审时间:资格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方式,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本公告上传附件2),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资格审查材料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资格审查材料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资格审查材料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资格审查材料的澄清,资格审查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交易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网络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本项目资格审查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系统问询的方式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及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的相关事宜。

备注:

1.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2.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资格审查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一)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将采取网络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二)竞价时间和网址: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2310109:00始至20231010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竞价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3)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意向受让方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三年经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闫工;联系电话:13013075023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78、6622329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青岗集服务区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转让经营事项及范围

1.经营范围:

1.1乙方拥有的青岗集服务区业态经营权包括:服务区内餐饮项目(快餐、点餐、轻餐饮、特色餐饮等)、便利店项目(大众商品、日常百货、香烟酒水、土特产等)、水果、文创产品、饮品烘焙、特产零售扶贫助农产品零售、汽修商铺的经营权。上述经营范围具体经营品种、品牌、经营时间需报甲方审核后方开展,原则上餐饮业态提供早、中、晚三餐其中提供自主餐或点餐服务,菜品数量不少于20种;提供特色餐饮服务,地方特色菜品数量不少于4种,便利店应24小时经营公益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公厕、开水、wifi、路况查询、天气查询、周边旅游查询等)须24小时开放

1.2本次经营范围不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等能源供给站,广告经营权。

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出示上述商号及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资质证书、政府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乙方保证对约定经营品牌及项目享有持续合法经营权,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项目须持有特别许可证的,乙方应申请获得准许后方可经营。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否则甲方或服务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5乙方需在青岗集服务区自主经营或引进不少于一家的地方或全国性的品牌餐饮。

1.6乙方需在青岗集服务区(含东、西服务区)自主经营或引进一家汽修企业,具有汽车维修三类及以上资质。

1.7转让期内,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总体规划保证服务区经营布局合理,商业氛围浓厚,实行品牌化经营管理。如乙方未能满足甲方总体布局安排和品牌化、特色化经营要求,甲方有权引进其他经营单位。

2.转让区域:

服务区内综合楼、汽修间、设备房。其中单侧服务区综合楼2层,建筑面积各约2728.08平方米;修间面积131㎡,设备房面积430㎡,垃圾房面积30.4㎡

3.经营与装修改造事项:

乙方自行出资对青岗集服务区现有建筑进行装修改造并按本合同约定经营部分经营项目,装修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拥有经营权,除装修改造费用外,乙方还需另行承担该经营权转让费、设备设施维护维修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乙方承诺,不论何种原因,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满,乙方均无偿移交转让标的,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装修改造及补偿费用。

第二条、转让期限

1.转让期限采用“3+3”模式。即转让期限三年,转让期内,乙方履约情况良好、无重大违法情形,期限届满,经甲方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后可以继续受让三年。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为1个月(免转让费用),不包含在转让期限内。具体转让时间自资产移交后次日起计算。

2.首次转让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其中免租金装修期自               日起至              日止。

3.甲方应于               日前将经营资产交付给乙方,若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因素未能按上述约定时间移交的,甲方将在移交前7日内向乙方发出《经营资产移交通知书》,经营资产实际交付之日为转让期限起始之日。

4.合同期届满日,甲方有权收回转让经营事项对应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如期归还。无论何种情形,乙方均不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三条、转让费相关费用

1.转让费

前三年的转让费均为      /年,合同期满后如续签,第四年转让费用在首年成交价基础上递增15%,第五年转让费用在第四年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15%,第六年转让费用在第五年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15%,先支付后使用。

2.水电网络费:

除服务区内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等能源供给站所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在合作期间增加的其他经营、服务项目费用由甲方承担。

水电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按月缴纳至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水电费用收据并提供甲方向水电部门缴纳的水电费用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

3.其他费用:

乙方还须承担服务区内的物业保洁疏导(保安)费用、自行聘用人员费用、自身管理费用;和合同期内服务区所产生的全部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设备设施的运维费用。

第四条、转让费及费用的支付

1.转让费用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在下个支付周期前10日内付至方指定账户。乙方须以合同签署单位对公账户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转让费、履约保证金,如以其他方式支付,甲方不予以确认该款项。甲方收到乙方交纳的转让费的同时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以方移交转让标的后次日起开始计算,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赁期内。

3.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户号码

 

第五条、保证金

1.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须向甲方交纳合同10%RMB      .0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履约期间,若乙方出现因违约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并导致履约保证金低于约定金额时,乙方须在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至上述规定的数额。合同期满且乙方无违约等责任和设备无损坏的情况,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第二条“转让期限”规定的期满后三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有设备丢失(损坏)按市值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转让期间遭到有理投诉的,经甲方查证后确系乙方责任的,第一次扣5万元;第二次扣10万元;第三次及以上每次扣15万元,出现4次以上有理投诉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甲方将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考核评定办法》以及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考核细则对乙方进行监督、考核,乙方需积极予以配合,并服从管理。甲方按月度考核督导或抽检,连续二次抽检分数低于90%,扣除相应比例合同履约保证金(每次按5%比例扣除),连续三次分数均低于90%的或乙方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部资金。    

4.乙方对甲方考核组或服务区在日常监管中存在损害公众利益、损坏公共财物以及出现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的,有权向甲方主管部门进行揭发,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或审计,对服务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

5.转让期间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除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扣除保证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保证金及转让款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

上述处罚不免除乙方须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整改的义务。

第六条、转让单元用途

1.转让期间内,转让单元仅限于乙方转让约定之用途,乙方对转让单元建筑体及经营范围内场地和空间享有完整的经营使用权。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和法规。乙方变更转让单元的用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变更

2.若甲方同意乙方设置店招或广告位,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设置,并执行如下规定:

2.1该转让单元门头仅限于设置店铺招牌,且店铺招牌规格、标识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出具效果图,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2.2乙方在该转让单元内设置电子显示屏、橱窗、横(吊)幅、张贴物等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无夸大或虚假内容,并应与服务区的风格及品质相符。

3.转让期内,转让单元的广告经营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得进行广告开发,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转让单元悬挂或安装任何形式或规格名称的标牌、商标标志或服务标志等标识,乙方必要的经营门头、广告除外。

4.转让期内乙方应自觉接受属地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转让方的监督检查,自行协调地方关系;转让期内乙方各项业态须设定专用店面,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服务区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本项目及甲方或甲方集团公司的名号、标志或该名号、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

5.转让期内乙方应根据需要为甲方提供必要的管理办公室、休息室等区域。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设置公益性功能区和设备等。

第七条、转让单元的装饰装修

1.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转让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转让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服务区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如需在服务区内安装水、电分表,须经甲方同意且水表、电表品牌应选择国内一线品牌,方可安装和经甲方验收后使用。

5.乙方在经营期不得设置露天摊位,否则甲方有权清除露天摊位;转让期内,乙方不得在服务区内私自增加经营区域或经营用房。

6.乙方装饰装修应符合行业规范和《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中规范的技术要求,应满足“百佳示范服务区”的评定标准以最新标准为准)。

7.乙方需合理设置服务区综合楼(含公厕)的布局,使用期间,在更换地砖、洁具等须采用国内一线品牌且原有设施相适应。

第八条、物业管理要求

1.管理范围

1.1卫生保洁。包括综合楼内、设备房以及服务区东、西区广场、公共厕所(含第三卫生间和临时卫生间)、进出口区域及绿化区域内卫生保洁,草坪杂草杂树清理和树木松土及保温,每月至少两次对服务区广场进行冲洗。

1.2车辆疏导。包括广场停车疏导(含东西两区广场)、进出口、下穿通道管理。

1.3垃圾清运。包括服务区产生的所有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

1.4负责服务区日常水、电、污水处理等运行检查,停电时做好发电工作,日常维护维修由乙方负责。

2.人员配备

乙方须派驻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服务区经营管理,其中须设定总负责1人,物业负责人1人。其中保洁人数单侧服务区不少于6人;疏导(保安)人员需满足单侧服务区24小时在岗人数不少于2人。遇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段车流量剧增期间,保洁、疏导(保安)人员应相应作出增加,均不少于2人。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服务区所在地现行最低标准,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洁、疏导(保安)人员中男性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女性不得大于55周岁。

条、甲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甲方享有对服务区进行宣传和推广的独立自主权,乙方不得以“合肥交投”、“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接受采访、参加评比等社会活动,确需参加的,应事先书面报甲方同意。

2.甲方应在乙方转让合同起始日前5日内,将转让单元合格的设施设备交付乙方,具体设施设备见《经营资产交付清单》。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乙方的人员、物价、环境卫生、微笑服务、食品质量、食品安全和设备维护等方面实行管理和监督,维护服务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4.甲方按照本合同及《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管理、检查及考核,甲方有权根据行业管理规定或上级要求修改和增加上述规定。甲方定期或不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协助乙方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5. 甲方根据《微笑服务“四个一”标准流程》(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个眼神、一句道别)对乙方微笑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乙方服务不达标情况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整改并处罚。

条、乙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乙方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主动协调各方关系,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乙方自行承担其经营项目的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营上的风险或要求甲方减免转让费等费用。转让期内乙方应充分考虑路网流量变化、新增服务区、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不得以此要求甲方降低转让费及各项费用。

3.乙方应在进场后60天内自行办理有关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政府许可证等经营资格手续并办理年审及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及时完成该项目对外营业所需的全部筹备工作。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的主体如与该合同主体不一致,乙方仍承担门店所有法律责任与义务。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上述证照,营业手续注销。

若由于乙方上述手续不全导致甲方受到行政部门处罚、产生经营损失或商誉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并支付甲方违约金。

4.乙方在转让期内其环境卫生、微笑服务、食品质量、食品安全和设备维护等方面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甲方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直至符合标准要求。限期不整改,甲方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5.乙方自行招聘员工,按照法律法规等应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所有员工花名册提供给甲方备案。对所聘用的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聘用员工薪酬待遇执行乙方统一规定。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员工服装由乙方自行采购,相关持证上岗所需培训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在当班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6.乙方须维护甲方的声誉,积极参与甲方文明创建活动,接受甲方对乙方的考核。考核中如有违反甲方文明创建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甲方可予以罚款处罚,如严重违反甲方相关规定并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乙方必须按甲方微笑服务“四个一”标准要求进行文明服务。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标准流程,并严格流程要求执行;乙方须认真组织员工参加甲方微笑服务培训,同时加强自训。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微笑服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甲方的监督和处罚,乙方应服从并及时整改。

8.乙方须积极响应上级主管部门对服务区星级考评、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乙方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甲方组织的,对乙方服务区经营情况的检查等管理措施。

9.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超范围经营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合同。同时乙方经营品项要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强买强卖,严禁出售变质、劣质商品。

10.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承租方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的经营品种与其他承租方经营品种一样或雷同的,及经营行为产生干扰的,乙方应立即纠正,若其经营品种或经营行为严重干扰妨碍其他承租方或公共环境的,经甲方要求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1.转让期间,乙方需遵守《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区管理办法》等甲方规章制度,按照该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按规定接受处罚。

1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经营财产经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保证经营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并用于约定的用途。同时乙方是经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1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的有关活动安排、维修改造、服务区及道路管制等事宜,如因此导致乙方停业的,甲方不承担停业期间的转让费及其他依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14.转让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财产整体转包、委托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若发生上述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5.转让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皖美农品”等专柜、专区的设置,相关设置要求、标准应符合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涉产品铺设由乙方负责。

16.合同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撤场,并按《经营资产交付清单》归还所有经营财产,确保资产能正常使用,经营财产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损失的由乙方按使用年限计算价值赔偿。

17.转让期间,乙方应该遵守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物价、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转让单元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烟囱、空调、化油池、噪音等设施的建设且应符合环保等部门要求。

18.转让期间,乙方须对室内外广播、安防监控系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新设置,实现监控无死角。其中安防监控系统的重新设置需与原有安防监控系统互联。乙方需按照要求对服务区停车场等区域布设交安设施。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19.转让期内,乙方负责服务区配电房、发电机房、污水处理、空调、给排水、消防、照明(含高杆灯)、监控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污水排放须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运维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按规范维护保养而导致设备损坏,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安排至少一名持证员工负责服务区的水电管理。

20.乙方负责乙方经营区域、服务区综合楼(含公厕)、广场内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完好、正常运行,甲方有权检查并督促改正,限期不改正的,甲方代为改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从保证金从扣除。

21.转让期内,乙方承担服务区除加油、加气、充换电等能源站以外的一切安全责任,应按安全规范开展相关管理和经营服务工作,接受甲方及主管单位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合同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于有效期届满或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之日终止。

2.若甲乙一方欲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2个月向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3.如乙方发生如下违约行为,甲方应向乙方发出纠正通知;如乙方收到书面纠正通知后7日内未进行任何补救措施及未与甲方达成新的协商安排,则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自解约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甲方另行处置转让单元,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乙方逾期交付转让费、水电费等费用超过30日;

2)乙方未按甲方审批的装修方案施工,导致改造效果极不理想的;

3)乙方利用转让单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甲方、第三方或公共公众利益。

4.乙方在转让期间发生下列任一事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2)被社会媒体负面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

3)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受到政府职能部门处分的;

4)在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5.乙方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违反甲方相关规定,或因乙方原因使甲方财产或服务区形象受损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扣除相应损失的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

6.甲方定期组织对乙方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乙方在日常经营中检查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甲方停止乙方的经营活动直至整改完成,转让年度内三次检查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署后,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首期转让费等费用的,则自乙方逾期支付第7日起,甲方即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1)项下违约事项,自乙方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应每天向甲方支付拖欠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在经过甲方或服务区书面催告,乙方仍未交纳的,甲方或服务区可以对该转让单元暂停部分或全部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甲方或服务区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或服务区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或服务区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若乙方违约行为达15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交保证金及转让款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

3.如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3项下违约事项,乙方须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交保证金及转让款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

4.本合同项下甲方要求乙方进场时,如乙方未开始对转让单元进行硬件改造,经甲方通知仍未纠正的,则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每延迟进场施工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日转让费标准(日转让费标准以转让单位年度转让费标准除以365天确定,下同)的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解除合同,则除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乙方应自装修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无论届时是否开业。

5.双方确认,本合同因乙方违约提前终止的,则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之履约保证金。

6.双方特别确认,在转让期限内,若乙方延迟交纳转让费等费用累计超过3次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

7.双方确认,在乙方欠付转让费等费用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放置于该转让单元的货物、财物转移出该转让单元。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确认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仍不改正的,则自甲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转让费标准的10%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乙方改正为止。在此种情况下,如乙方延迟纠正超过15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享有该转让单元的使用权,则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做出相应改正的积极有效措施,直至完全改正;若经甲方改正,仍无法使乙方继续享有该转让单元使用权,在该期间内,乙方无须交纳转让费等费用。

10.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撤离,除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须就违约承担转让单元停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声誉损失。

11.乙方在一年内无故停业累计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本合同项下之履约保证金。
    12.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转让单元的交还和交还期

1.本合同项下之转让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7日内,乙方应当将该转让单元交还甲方。该等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转让单元交还期。

2.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能移动并不破坏转让单元外观及内部结构的部分可由乙方带走,不能移动或移动则破坏转让单元外观或内部结构的部分(含自购、自建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因乙方的原因致使上述资产损坏、灭失或受到污染,乙方应立即进行修复、清理、更换或重新购置。否则,甲方可自行修复、清理、更换、或者重新购置,所需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乙方应经营需要而自建、改扩建的,必须在建设前征得甲方同意,自建、改扩建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对经营场所内的建设或装修等不动产无偿移交甲方,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转让单元资产清理、移交和清退等工作,不得要求甲方或第三方认购或赔偿其转让单元前期的建设装修投资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

3.双方确认,因转让期限届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在本合同第13条第1款所述交还期内,乙方仍应当按届时月转让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按照届时水电标准向服务区支付水电费、公摊费等。

4.若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将按照第13条第2款要求将该转让单元交还甲方,同时,在该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占用费或水电费。

5.无论任何原因,在第13条第1款所述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按照第13条第2款要求将转让单元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转让单元转让费标准的300%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转让单元为止。若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经营者交付该转让单元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均应赔偿。同时,自第131款所述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转让单元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该转让单元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措施。此种情况下,乙方所应当承担的转让费等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6.在乙方向甲方交还该转让单元的同时,甲方委托专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交接后签署交接确认书,或虽未签署交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转让单元之后,乙方在该转让单元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予以处理(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且无需赔偿乙方。

第十条、其他约定

1.乙方转让合同到期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理,合理安排,不得以此要求甲方或第三方接收或聘用乙方工作人员,若因此导致转让单元停业或发生恶性事件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额合同履约保证金,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2.转让期间,乙方发生的与转让事项无关的债务、费用,或转让结束之后发现的遗漏、遗留的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甲方设施设备需更换或报废的,乙方以书面报告报甲方核实,由甲方审核确认后从资产清单中删除。

4.因高速公路或服务区改扩建及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服务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双方利益时,乙方需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经甲方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转让费或甲乙方双方协商处理。

5.因集团公司、行业主管部门等上级部门文件要求,该服务区封闭暂停营业或部分业态暂停营业,乙方须积极配合,直至上级部门书面通知,方可营业。停业期间,乙方不承担转让费及依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6.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约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本合同下商业贿赂是指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或从甲方取得比他人更多的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而给予甲方员工个人的回扣、现金、电子红包、购物卡、礼品(如纪念品、节日礼品等)、有价证券、旅游或游览、馈赠、报销票据等不正当利益。

转让期限内,乙方及雇员不得向甲方的雇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融资担保、赠与、商品赊销等利益或好处,否则视为乙方违反禁止商业贿赂承诺,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就前述行为不承担任何还款或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以存在前述行为由主张减免或抵扣转让费等费用或拒绝履行本合同下义务。若甲方人员要求乙方或工作人员给予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应向甲方相关监察部门提供相关证据,甲方查实后将及时公正处理,并为乙方严格保密。

若发现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且应按甲方查明的行贿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依法对乙方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暂停支付所有应付账款,或通过司法途径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并将乙方列入甲方所属合作单位黑名单,永不合作。

7. 因高速公路改扩建影响(或服务区改造),乙方在一个合同年度内如单边停业达三次(双边同时停业的不计,按144款145款处理),且累计单边停业时间超过90天,造成乙方经营困难的,在非节假日及春运期间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8.甲方招商活动中有中标后弃租或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一年内该单位、法人、联系人、项目被授权人及其旗下的单位不得参加甲方所属服务区招商活动。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政策变化、政府规划等或其他人力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应向另一方出具经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恢复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无法达成协议,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通知

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7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壹份。

2.下列关于青岗集服务区综合商业经营权转让的招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不限于:①招标公告文件;②乙方提供的竞价文件;③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在该附件文本上签字盖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合肥交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区管理办法》

2.《经营资产交付清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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