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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2/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江区财政采罚【2024】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梅州市绿万家花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5900704381
地 址:梅州市梅龙路华景豪庭14号二楼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 年12 月4 日对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投标资料中标2022年梅州市梅江区高质量水源林建设项目(一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1402-2022-00429)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通过借用他人(非本公司职工)证书,提供虚假的技术人员的投标资料(劳动关系证明),谋取中标2022年梅州市梅江区高质量水源林建设项目(一期),以上事实有:《审计移送处理书》、《投标文件》、《询问笔录》、《2022年梅州市梅江区高质量水源林建设项目(一期)结果公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 年1 月31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
三、处罚结果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零捌拾柒元整(¥:5087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梅州市梅江区非税收入专户(详见《梅州市梅江区非税收入转账须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改正违法行为;
2、在2024 年2 月20 日到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管股接受处理;
3、并于2024 年2 月27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2024年2月18日
(梅江区财政采罚【2024】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梅州市绿万家花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5900704381
地 址:梅州市梅龙路华景豪庭14号二楼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 年12 月4 日对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投标资料中标2022年梅州市梅江区高质量水源林建设项目(一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1402-2022-00429)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通过借用他人(非本公司职工)证书,提供虚假的技术人员的投标资料(劳动关系证明),谋取中标2022年梅州市梅江区高质量水源林建设项目(一期),以上事实有:《审计移送处理书》、《投标文件》、《询问笔录》、《2022年梅州市梅江区高质量水源林建设项目(一期)结果公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 年1 月31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
三、处罚结果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零捌拾柒元整(¥:5087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梅州市梅江区非税收入专户(详见《梅州市梅江区非税收入转账须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改正违法行为;
2、在2024 年2 月20 日到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管股接受处理;
3、并于2024 年2 月27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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