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为【采购2022年广宁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公开选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公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采矿陶瓷五金制造业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采样/测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粉尘或化学毒物石棉粉尘电焊烟尘煤尘砂尘水泥尘呼尘检测有机化学品噪声强度进行测量噪声接触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活性炭管中苯滤膜中铅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流量计采样器空气收集器样品实验室检测化学毒物检测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样品称量样品检测岗位接触浓度计算粉尘浓度检测滤膜称量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样品处理粉尘样品粉尘和化学毒物水泥粉尘二甲苯乙苯一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已烷三氯乙烯噪声测量噪声检测分析天平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分光光度计标准应用液监测系统数据审核现场采设备检定校准声级计调查体检原始记录表重点核查化学物质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记录现场复测检测报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8/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为【采购2022年广宁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公开选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2-08-04 17:30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广宁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选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项目采用多选一的直接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将在报名的若干家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应有任何异议。
- 项目业主
广宁县卫生健康局
-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2022年广宁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
- 中介服务事项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 投资审批项目
否
- 采购项目编码
4412230923738902208021321
- 项目规模
其他
- 项目规模说明
1、调查20家企业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2、开展20家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调)监测和数据报送。
- 所需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服务内容
1、调查20家企业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2、开展20家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调)监测和数据报送。
-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一)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乙级以上)。(二)参加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2021年度和2022年度活性炭管中苯、滤膜中铅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3个项目的实验室间比对,且比对结果达到合格以上水平。
- 其他要求说明:
无
- 服务时限说明
个月内完成数据上报。2022年10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2022年11月25日前将本县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报送至肇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 服务金额
¥102,000.00元
- 金额说明
服务金额最终由财政核定为准,完成服务后向财政申请一次性支付。
-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直接选取
- 是否选取中介
是
- 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
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汉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诚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选取理由
(一)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乙级以上)。(二)参加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2021年度和2022年度活性炭管中苯、滤膜中铅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3个项目的实验室间比对,且比对结果达到合格以上水平。 (三)近年来,上述公司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服务经验。综合考虑上述公司在综合能力、履约能力、服务能力方面比较好,经研究确定为2022年广宁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备选单位。
- 截止报名时间
2022-08-04 17:30
- 业主单位咨询电话
广宁县卫生健康局 (登录后查看)
- 采购需求书下载
2022年广宁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需求书.pdf 2022年广宁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需求书.pdf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已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和中介专属网页发送通知,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登录中介专属网页进行报名。
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宁分中心
2022-08-02
2022年广宁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简介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调查我县
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用人
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
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为监管执法、研究制
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二、项目内容
(一)监测对象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企业基数(采矿、陶瓷、
五金、制造业及电力燃气业),2022年本县的用人单位监测数
量任务为20家(具体监测名单见附录A)。
(二)监测内容
1、调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20家企业的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如调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未申报的,需
指导用人单位完成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
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
等进行调查。
2、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监
测和数据报送
对20家企业工作场所中的重点岗位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
进行现场采样/测量,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
(三)监测方法
1.调查表调查
由监测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见附录c),调查表需由用人单
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进行,选取用人单位
部分重点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2021年监测超标的工作岗
位和工作地点必须进行抽样检测,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
型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监测岗
位和监测地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2021年监测结果中粉尘或化学毒物超标岗位及相应的
工作地点应纳入监测范围;
(2)除2021年监测超标岗位和工作地点外,连续2年纳入监
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
2
作地点。
(3)每个用人单位监测粉尘或化学毒物时,应选取不少于4
个重点岗位(附录B),且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当
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蓝
测,并将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其他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
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
(4)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
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个岗位进行监测,且每个岗位
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5)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职业病危
害因素所致的职业禁总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
进行检测。
(6)除石棉粉尘和电焊烟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其游离
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砂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
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
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的粉尘类
型为GBZ2.1中有呼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仅上报呼尘浓度,仅
有总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尘浓度。
(7)粉尘和化学毒物的短时间浓度(CsTg)、最高接触浓度(CMR)
或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15min)检
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
(8)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采样方式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
物的岗位CwA进行检测:①固定作业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
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应保证采样时
3
间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②流动作业岗位,应采用
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且应保证
采样时间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
(9)监测使用有机化学品的岗位,当不能确定有机化学品中
是否含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
正已烷和三氯乙烯时,应对有机化学品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
性,只有检出上述任一因素时才可纳入监测,并且只需检测定性
出来的因素。
(10)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
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应选取不少
于4个重点岗位(附录B)进行监测,并对监测岗位涉及的所有工
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
声接触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工作地点噪声原则上选择
80dB(A)以上的工作地点测量,如工作地点的噪声V85dB(A)时,
应作频谱分析,测量中心频率为31.5、63、125、250、500、1000、
2000、4000和8000Hz的九个倍频带的Z计权声压级,如测量仪
器只能读取A计权倍频程或C计权倍频程结果时,注明倍频程结
果的计权方式(A计权或C计权)。
(11)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测量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的
8小时等效A声级(LBx,Bn)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Bx,w)进行测量:
①劳动者在固定地点接触稳态噪声时,在作业地点测量3次瞬时
噪声或等效声级(LAcg),取平均值,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
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Bx,8),若每
周工作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gx,w)结果;②劳
4
动者在固定地点接触非稳态有规律噪声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
方式,测量时长应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应覆盖所有接触
噪声的工作内容,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
40小时等效A声级(LBx,sh/LBx,w);③劳动者在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
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个体测量的
时长应不少于劳动者每个工作班实际工作时间的50%,并保证测
量时间已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
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Bx,sh/LBx、w)。原始记录表
应保存监测岗位噪声的计算过程。
(12)粉尘应按照GBZ/T192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
物质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
测;噪声应按照GBZ/T189.8方法进行检测;有机化学品挥发性
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参照附录D《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
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方法进行检
测。
(四)完成时间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监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后1
个月内完成数据上报。2022年10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2022年11月25日前将本县
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报送至肇庆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和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三、质量控制
5
县级质量控制机构指定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广
宁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附录。监测
项目承担机构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要求开展
监测工作;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参加省或市疾病预防
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县级质量控制机构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抽取不少于相应数
量进行现场验证。本县质量控制机构应对所有监测用人单位进行
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如发现填报信息或检测信息错误应立即退回
并通知填报机构及时修改。对结果出现明显异常或结果可疑的数
据,审核机构需赴现场采样检测进行验证,经验证检测结果确实
存在问题的,由审核机构统一进行数据更正,并做好数据审核和
现场验证记录,将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我局加强对监测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进
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资质要求
(一)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
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乙级以上)。
(二)参加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2021
年度和2022年度活性炭管中苯、滤膜中铅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
硅含量3个项目的实验室间比对,且比对结果达到合格以上水
平。
附录:A.2022年广宁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名单
B.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
D.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
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生
健
县
子县童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9日
附录A
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名单
县区名称:L广宁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县/所属行业区 | 用人单位规模 | 纳入监测的理由 |
1 | 广东创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 91441223MA546T8Y03 | 广宁县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 | 重点行业 |
2 | 肇庆市富强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236997788XL | 广宁县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 | 重点行业 |
3 | 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236997729195 | 广宁县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 | 重点行业 |
4 | 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23699772898L | 广宁县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 | 重点行业 |
5 | 广宁广陶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236947686110 | 广宁县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小型 | 重点行业 |
6 | 广宁县东乡水泥有限公司 | 91441223739881168U | 广宁县水泥制造 | 小型 | 重点行业 |
7 | 广宁县南街镇战友长石有限公司 | 914412230702006736 | 广宁县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小型 | 重点行业 |
8 | 广宁县长坤矿业有限公司 | 914412230553339102 | 广宁县非金属矿采选 | 微型 | 重点行业 |
9 | 广宁县广顺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 91441223053714808R | 广宁县非金属矿采选 | 小型 | 重点行业 |
10 | 广宁县潭布镇满塘矿业有限公司 | 9144122306212923X4 | 广宁县非金属矿采选 | 小型 | 粉尘超标 |
11 | 广宁县合源矿业有限公司 | 9144122308124775X4 | 广宁县非金属矿采选 | 微型 | 重点行业 |
12 | 广宁五丰瓷土矿业有限公司 | 914412230933305340 | 广宁县非金属矿采选 | 小型 | 重点行业 |
13 | 广宁县烽矿业有限公司 | 9144122369818914XD | 非金属矿广宁县采选(选矿类) | 小型 | 重点行业 |
14 | 广东山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441223MA51AUXY1U | 广宁县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 小型 | 重点行业 |
8
15 | 广东新岭南科91441200MA广宁县技有限公司52B6UJ09 | 耐火材料小型重点行业制品制造 |
16 | 广宁县灿虹五91441223MA金科技有限公517M3W63广宁县司 | 金属结构小型重点行业制造 |
17 | 广宁县中保鞋914412230975广宁县业有限公司26518U | 皮革鞋制中型重点行业加工 |
18 | 肇庆创峰高新914412237718广宁县材料有限公司819693 | 非金属矿小型重点行业物制品业 |
19 | 广宁县美愉化914412231356广宁县工有限公司09083J | 工业颜料小型重点行业制造 |
20 | 肇庆弘景油墨91441223MA广宁县科技有限公司4WMYHM42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小型重点行业造 |
备注:1.对于应纳入监测但本年度已无法纳入的,各地市需列出无法纳入监测的用
人单位清单(附件2);2.所属行业填写至大类;3.用人单位规模填写“微型、小型、中
型、大型”;4.纳入监测的理由写“重点行业、粉尘或化学毒物超标、疑似职业病、确诊
职业病、职业禁总证”
9
附录B
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
重点行业 | 重点行业的具体中小类行业 | 重点岗位/环节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 |
洗选业 |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B0610) | 采煤:采煤(含采煤机司机)、皮带巡检、装载司机、刮板机司机、钻孔、支护、掘进洗煤:给煤机司机、动筛跳汰机司机、破碎(根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确定是煤机司机、振动筛司机、洗煤皮带巡检、压滤尘还是砂尘)工 | 煤尘、砂尘、噪声 |
洗选业 | 煤炭开采和褐煤开采洗选(B0620) | 采煤:采煤(含采煤机司机)、皮带巡检、装载司机、刮板机司机、钻孔、支护、掘进洗煤:给煤机司机、动筛跳汰机司机、破碎(根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确定是煤机司机、振动筛司机、洗煤皮带巡检、压滤尘还是砂尘)工 | 煤尘、砂尘、噪声 |
洗选业 | 其他煤炭采选(B0690) | 采煤:采煤(含采煤机司机)、皮带巡检、装载司机、刮板机司机、钻孔、支护、掘进洗煤:给煤机司机、动筛跳汰机司机、破碎(根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确定是煤机司机、振动筛司机、洗煤皮带巡检、压滤尘还是砂尘)工 | 煤尘、砂尘、噪声 |
气开采业海 | 石油和天然陆地石油开采(B0711) | 采治、集输、注水、数菜、钻井、采气、米、甲苯、二甲苯、噪声检 | |
气开采业海 | 海洋石油开采(B0712) | 采治、集输、注水、数菜、钻井、采气、米、甲苯、二甲苯、噪声检 | |
采选业 | 铁矿采选(B0810) | 采矿:凿岩(含打眼)、爆破、穿孔、破碎、装砂尘、噪声 | |
采选业 | 黑色金属矿锰矿、铬矿采选(B0820) | 载(含铲车司机)、运输(含皮带巡检) | 砂尘、锰及其化合物、噪声 |
采选业 |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B0890) | 选矿:破碎(含大破、中破、中碎)、筛分(含振动筛)、球磨、放矿、皮带巡检 | 砂尘、噪声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铜矿采选(B0911) | 采矿:幽岩(含打眼)、爆破、穿孔、破碎、装载(含铲车司机)、运输(含皮带巡检)等;选矿:破碎(含大破、中破、中碎、筛分(含振动筛、球磨、浮选、皮带巡检 | 砂尘、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铅锌矿采选(B0912) | 采矿:幽岩(含打眼)、爆破、穿孔、破碎、装载(含铲车司机)、运输(含皮带巡检)等;选矿:破碎(含大破、中破、中碎、筛分(含振动筛、球磨、浮选、皮带巡检 | 砂尘、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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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采样
1.采样前
开展监测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需检定、校准或自校合格。监
测工作使用的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和非强制
检定设备的校准证书复印件或自校记录需保存在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内,以供核查。
使用流量计对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流量测量值与设定值的
偏差应在±5%以内,流量校准记录需保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蓝测档案内,以供核查。
2.采样过程中
在进行样品采集时,按照GBZ159-2004和相应待测物的检
测标准及《监测方案》的要求执行。采样原始记录表(必须包括
采样/测量时生产负荷或生产状况的记录信息)需规范填写,并由
校核人进行校核后存入监测档案,以供核查。
3.化学毒物样品空白
现场化学毒物采样时须制作样品空白,每批次样品不少于2
个样品空白,制作样品空白的收集器需与样品同一批次。
(四)样品运输和保存
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样品空白应与采集的样品一并放置、运输、储存和测定。样品运
输和保存的条件按各有害因素标准检测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当
同一空气收集器同时采集多种化学有害因素时,样品的保存条件
和保存时限应按要求最严格的化学有害因素执行。
(五)样品实验室检测
1.化学毒物检测
-41
化学毒物检测按照GBZ/T160系列标准和GBZ/T300系列
标准执行,有机化学品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按《化学
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
谱-质谱法》执行,包括样品处理、样品称量、样品检测、浓度
计算等,上述操作的原始记录和谱图存入监测档案,谱图中应标
明样品唯一性编号和样品分析时间,同时应保留电子文件以备核
查。监测机构应保存开展定性分析的有机化学品,保存期1年,
用于质量抽查复核。
2.粉尘浓度检测
粉尘浓度检测按照GBZ/T192.1和GBZ/T192.2标准执行,
针对石棉纤维粉尘,采用纤维计数浓度的按照GBZ/T192.5执行,
包括采样前后的滤膜处理、滤膜称量、浓度计算等,上述操作的
原始记录存入监测档案。监测机构应保存所有粉尘采样后的滤
膜,保存期1年,用于质量抽查复核。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按照GBZ/T192.4标准执行,
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和样品检测,按照标准中要求记录相关
操作过程,并存入监测档案,监测机构应保存用于粉尘游离二
氧化硅含量检测的粉尘样品,保存期1年,用于质量抽查复
核。
4.粉尘和化学毒物最低定量浓度要求
粉尘和化学毒物CTWA最低定量浓度应达到表1要求。粉尘
和化学毒物CPE、CSTE最低定量浓度应达到表2要求。
421
1
表1粉尘和化学毒物CTWA需达到的最低定量浓度
序号职业病危害因最低定量素下限 | 最小采样体积 | 需达到的最低定量浓度(mg/m) | 最小的PC-TWA备注(mg/m) |
1煤尘<0.1mg/张 | 0.24m3 | <0.4 | 4<10%OEL |
2砂尘<0.1mg/张 | 0.48m3 | <0.2 | 0.2<100%OEL |
3水泥粉尘<0.1mg/张 | 0.24m3 | <0.4 | 4<10%OEL |
4石棉粉尘<0.1mg/张 | 0.24m3 | <0.4 | 0.8<50%OEL |
5电焊烟尘<0.1mg/张 | 0.24m3 | <0.4 | 4<10%OEL |
6苯<0.36ug/管 | 6L | <0.06 | 6<1%OEL |
7甲苯<3.0ug/管 | 6L | <0.5 | 50<1%OEL |
8二甲苯<3.0ug/管 | 6L | <0.5 | 50<1%OEL |
9乙苯<6.0ug/管 | 6L | <1.0 | 100<1%OEL |
101,2一二氯乙烷<0.42ug/管 | 6L | <0.07 | 7<1%OEL |
11三氯甲烷<1.2ug/管 | 6L | <0.2 | 20<1%OEL |
12正已烷<6.0mg/管 | 6L | <1.0 | 100<1%OEL |
13三氯乙烯<1.8ug/管 | 6L | <0.3 | 30<1%OEL |
14铅及其无机化3.0ug/张合物 | 240L | <0.0125 | 0.03<42%OEL |
锰及其无机化15合物(按MnO23.6ug/张计) | 240L | <0.015 | 0.15<10%OEL |
16镍及其无机化12.0mg/张合物 | 240L | <0.05 | 0.5<10%OEL |
17钻及其化合物1.2ug/张 | 240L | <0.005 | 0.05<10%OEL |
18锂及其化合物0.6ug/张 | 240L | <0.0025 | 0.025<10%O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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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2粉尘和化学毒物CPE、CsTE需达到的最低定量浓度
序号 | 序号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最低定量最小采样体下限积 | 需达到的最低定量浓度(mg/m | PC-STEL或3倍PC-TWA(mg/m) | 备注 |
1 | 1 | 煤尘 | <0.1mg/张0.3m3 | <0.33 | 12 | <3%OEL |
2 | 2 | 砂尘 | <0.1mg/张0.3m3 | <0.33 | 0.6 | <55%OEL |
3 | 水泥粉尘 | <0.1mg/张0.3m3 | <0.33 | 12 | <3%OEL | |
4 | 石棉粉尘 | <0.1mg/张0.3m3 | <0.33 | 2.4 | <14%OEL | |
5 | 5 | 电焊烟尘 | <0.1mg/张0.3m3 | <0.33 | 12 | <3%OEL |
6 | 苯 | <0.36ug/管1.5L | <0.24 | 10 | 八2%OEL | |
7 | 甲苯 | <3.0ug/管1.5L | <2.0 | 100 | 八2%OEL | |
8 | 8 | 二甲苯 | <3.0ug/管1.5L | <2.0 | 100 | 八2%OEL |
9 | 9 | 乙苯 | <6.0ug/管1.5L | <4.0 | 150 | <3%OEL |
10 | 10 | 1,2一二氯乙烷 | 20.42ug/管1.5L | <0.28 | 15 | <2%OEL |
11 | 三氯甲烷 | <1.2ug/管1.5L | <0.8 | 60 | <1%OEL | |
12 | 正已烷 | <6.0ug/管1.5L | <4.0 | 180 | <2%OEL | |
13 | 三氯乙烯 | <1.8ug/管1.5L | <1.2 | 90 | <1%OEL | |
14 | 14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3.0ug/张75L | <0.04 | 0.09 | <44%OEL |
15 | 15 |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 3.6ug/张75L | <0.048 | 0.45 | <11%OEL |
16 | 16 |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 12.0ug/张75L | <0.16 | 1.5 | <11%OEL |
17 | 17 | 钻及其化合物 | 1.2ug/张75L | <0.016 | 0.15 | <11%OEL |
18 | 18 | 锂及其化合物 | 0.6ug/张75L | <0.008 | 0.075 | <11%OEL |
(六)接触浓度计算
计算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时,如工作时间超过
8小时的,实际检测浓度即为岗位工作班平均接触浓度,同时填
写工作时间即可;如工作时间小于8小时的,按公式
(Grwa=Sa+CaraG)计算工作班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计
1441
算岗位短时间接触浓度(CsTE)或峰接触浓度(CPB)时,15min采样
的检测结果即为CSTE或CPE。
(七)噪声测量
噪声包括场所噪声检测和个体岗位噪声检测。每次测量前应
对测量仪器进行校准,测量后应以测量模式对标准声源进行测
量,如偏差大于0.5dB,本次测量结果应当舍弃,并更换测量仪
器重新进行测量。校准情况、所用的标准声源型号及编号应记录
在现场测量记录表中。场所噪声检测和个体噪声检测按照GBZ/T
189.8—2007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做好原始记录。最后将经校核
人审核后的原始记录表存入监测档案。如采用场所噪声检测结果
和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或40小时周等效声级,需
将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或40小时周等效声级计算表一同存入监
测档案。
个体检测噪声时,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保存并在省系统
上传各时间段历程数据或时序图。若出现噪声个体检测结果高于
检测岗位对应的作业地点噪声强度定点测量最高值或与检测岗
位工作内容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应与被测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
共同讨论,分析原因,然后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或重新测量。
(八)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审核
省级质量控制机构抽取监测用人单位总数的10%,按表3的
审核要点进行实验室原始记录审核。
表3实验室原始记录审核要点
序号审核内容 | 审核要点 |
实验室检测1设备检定/校准情况 | 1.核查天平、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分光光度计等设备是否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2.核查检测呼尘的分析天平是否是十万分之一天 |
45—
1
平。 | ||
2 | 核查实验室原始记录受控情况 | 核查是否采用受控的记录表格进行记录(受控表格应有受控号、生效日期等信息)。 |
3 | 检测原始记录信息量和潮源情况 | 1.核查记录的信息量是否全面,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检测任务编号;(2)监测的用人单位名称;(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4)检测依据;(5)实验室环境条件;(6)检测仪器名称和编号;(7)仪器操作条件;(8)标准物质和试剂情况;(9)标准购备液和标准应用液的配制情况(当用标准溶液直接作为配制标准系列的溶液时,可不用记录标准购备液和标准应用液的配制情况);(10)标准系列配制和测定情况;(11)样品的计算公式;(12)样品前处理过程;(13)方法定量下限;(14)不同采样时间类型最低定量浓度;(15)样品编号(含样品空自);(16)样品检测结果(含样品空白);(17)质量控制样品的配制和测定以及判定情况;(18)收样日期和检测日期;(19)检测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2.核查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潮源性:(1)计算结果是否正确;(2)计算公式中的各参数是否能在原始记录中潮源;(3)原始记录中每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能否从仪器打印图谱或粉尘称量/分光法吸光度实时记录中潮源;(4)打印的图谱和粉尘称量/分光法吸光度实时记录中能否源出样品唯一性编号和检测日期。 |
4 | 岗位CTw计算记录准确性和湖源情况 | 1.核查岗位CTWA计算结果是否准确。2.CTWA计算公式中的样品检测结果能否从检测原始记录中潮源。3.劳动者的接触时间能否从现场调查或现场采样记录中源。 |
(九)监测系统数据审核
本市质量控制机构应对所有监测用人单位进行系统数据审
核,如发现填报信息或检测信息错误应立即退回并通知填报机构
及时修改,审核要点见表4。
461
1
表4监测系统数据审核要点
审核要点 |
用人单位行业及规模是否填写正确 |
①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大于接害劳动者总人数的情况;②是否存在用人单位体检人数大于接害劳动者总人数的情况。 |
①是否将重点岗位纳入监测;②粉尘、化学毒物及噪声监测重点岗位数量是否满足方案要求;③是否存在只有CTWA检测结果无短时间浓度检测结果的情况。 |
①是否按照方案要求选择重点因素进行监测;②是否根据现场调查情况选择监测因素;③是否存在一家用人单位仅检测噪声的情况;④是否存在未对不明成分的有机化学品进行定性分析直接开展定量检测的情况。 |
①监测结果是否符合企业现场实际情况,如检测结果低于最低定量浓度,或检测结果不符合常理等;③是否存在填写错误,如误加小于号,小数点标错等。 |
序号
审核内容
用人单位基
本情况
职业病防治
情况调查结
2
果
监测岗位的
3
选择
监测因素的
4
选择
职业病危害
因素监测结
5
果
四、质量控制抽查
县卫生健康局应指定县级质量控制机构(县疾控中心)对监
测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数量按附录A。其中,采
矿业用人单位复核数占总复核数的比例应不少于监测的采矿
业用人单位占总监测用人单位数的比例,且存在采矿业的地市,
采矿业用人单位复核数不少于1家。现场复核可采用以下方式进
行:
1.对异常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对县区监测机构上报在监测系
1471
统中的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审核人员按经验进行评估,对上报的
监测岗位(或工作地点)检测结果存疑时,需对这些监测岗位(或工
作地点)进行现场采样复核。复核检查清单和检查要点见表5。
表5抽查内容与检查要点
序号 | 记录类型检查要点 |
I | 检查留存的影像资料,应有所有采样人员在有用人单位名称的厂区门口的合影(没有用人现场采样和检测单位名称的,可以与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合影)。照片在允许现场拍照的用人单位,须同时保存现场采样/测量时的照片。不能进行现场采样/测量拍照的用人单位,需用人单位出具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与监测档案一起归档保存。 |
2 | 现场采样与检测检查各台采样/测量设备的使用日期与现场采设备使用记录样/测量的日期是否一致。 |
3 | 实验室检测设备检查各台实验室检测设备记录的使用日期与使用记录样品检测日期是否一致。 |
4 | 采样和检测设备检查采样和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或自的检定、校准证校报告是否合格,并核实使用时是否在有效书或自校报告期内。 |
5 | 检查是否对采样器和声级计进行校准,检查采样器的流量校准记录及流量计的性能、参设备校准记录表数能否满足校准需求;检查声级计使用前的校准记录。 |
6 | 检查现场调查记录表是否完整和真实,重点现场调查记录表检查职工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体检人数及检查情况等。 |
7 | 检查是否按方案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测量;检查原始记录表填写是否完整,并对采样和现场采样/测量原测量日期、时间、生产状况、采样和测量设始记录表备及其唯一性编号、采样和测量人员等信息进行重点核查。个体检测噪声时,检查保存各时间段历程数据或时序图。 |
8 | 化学毒物实验室检查是否按标准检测方法开展检测、是否进 |
1481
检测分析原始记录 | 行了质量控制、是否按方案要求报告检测结果和最低定量浓度;检查检测、分析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可潮源,针对苯、铅等化学物质样品(包括样品空白)可以查看检测设备中的原始图谱,看图谱是否有检测时间、样品编号等信息,看是否保留图谱电子文件。 | |
9 | 粉尘实验室检测分析记录 | 检查粉尘滤膜称量记录、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记录、采样后的滤膜和用于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的粉尘样品保存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测。 |
10 | 计算过程记录表 | 检查是否按方案要求进行岗位接触浓度计算;检查计算公式中相关参数是否与现场调查表和检测结果相符合,是否可潮源。 |
11 | 检测报告 | 检查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并与原始记录进行核对。 |
12 | 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 检测参与监测的技术人员是否参加省级或市级监测质量控制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检查业务培训的签到记录和质量控制机构发的培训证明文件。 |
2.主动抽查。按复核任务数要求,抽取已经完成监测的用人
单位进行复核,按表5中的复核检查清单与检查要点进行复核。
县级现场复核时,质量控制机构(县疾控中心)如发现表5中
的第1、2、7、8、9五项中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的,可直接判定
为弄虚作假:
(1)影像或记录明显存在问题的;
(2)仪器设备上无唯一性设备编号的;
(3)仪器设备参数、性能与实际采样或测量情况不一致的;
(4)仪器设备或采样/测量人员在时间或空间上存在明显逻
辑错误的;
(5)个体检测噪声时,无保存各时间段历程数据或时序图
491
的;
(6)苯等有机化学物质检测无谱图或算改谱图的;
(7)未保存有机化学品、粉尘采样后滤膜或游离二氧化硅含
量检测粉尘样品的;
(8)检测结果明显在用人单位不生产或非正常生产情况下
开展现场采样/测量的;
(9)结合对用人单位现场调查结果存在明显造假行为的。
质量控制机构(县疾控中心)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复核时,
发现用人单位监测结果存疑,对其进行现场复核。发现弄虚作假
的,并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由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承担监测工作的,发现1家
及以上用人单位监测结果弄虚作假的,则向该单位通报造假情
况,要求其查明造假原因,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和肇
庆市卫生健康局。
(2)由政府购买服务而承担监测工作的取得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资质的机构,发现1家用人单位监测结果弄虚作假的,县卫
生健康局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处违法所得2-5倍罚
款;发现2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监测结果弄虚作假的,提交发证机
构建议吊销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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