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CZB-2022-D-414)公开招标公告
金额
500万元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2/11/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czb-2022-d-414
预算金额500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中采(天津)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宏媛
标书截止时间2022/12/09
投标截止时间2022/12/19
公告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CZB-2022-D-414)公开招标公告

2022年11月28日 18:40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
行政区域滨海新区公告时间2022年11月28日 18:40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09日
每日上午:08:30 至 12:00 下午:13: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中采(天津)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C8栋三楼财务室)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9日 09:30
开标地点中采(天津)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C8栋三楼)
预算金额¥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宏媛
项目联系电话022-66276789转818
采购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22-65306828
代理机构名称中采(天津)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C8栋三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66276789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CZB-2022-D-414)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CZB-2022-D-414)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中采(天津)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C8栋三楼财务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1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ZB-2022-D-414
项目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500.0万元
最高限价:500.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预算(万元) 最高限额(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50 50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造价审核服务,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2包 50 50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造价审核服务,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3包 50 50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造价审核服务,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4包 50 50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造价审核服务,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5包 50 50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造价审核服务,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6包 50 50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7包 50 50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8包 50 50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9包 50 50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10包 50 50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全过程跟踪评审服务,详见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要求服务内容全部完成,成果文件全部验收合格后止(不得超过采购人实际要求的期限,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1包:(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及第六包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七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第八包、第九包及第十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2包:(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及第六包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七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第八包、第九包及第十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3包:(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及第六包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七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第八包、第九包及第十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 第4包:(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及第六包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七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第八包、第九包及第十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 第5包:(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及第六包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七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第八包、第九包及第十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 第6包:(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及第六包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七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第八包、第九包及第十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7包:(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及第六包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七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第八包、第九包及第十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8包:(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及第六包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七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第八包、第九包及第十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 第9包:(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及第六包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七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第八包、第九包及第十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 第10包:(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及第六包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七包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第八包、第九包及第十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一包及第二包:(一)被授权人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资格要求:1. 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参与采购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 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 本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三)资信要求:1. 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前半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2. 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 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第三包至第五包:(一)被授权人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资格要求:1. 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参与采购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 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资信要求:1. 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前半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2. 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 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第六包:(一)被授权人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资格要求:1. 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参与采购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 投标人须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3.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供共同投标协议书;投标人若不是联合体投标,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4. 本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以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均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三)资信要求:1. 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前半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2. 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 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第七包:(一)被授权人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资格要求:1. 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参与采购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 投标人须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3.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供共同投标协议书;投标人若不是联合体投标,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4.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以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均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三)资信要求:1. 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前半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2. 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 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第八包至第十包:(一)被授权人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资格要求:1. 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参与采购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 投标人须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3.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供共同投标协议书;投标人若不是联合体投标,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三)资信要求:1. 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前半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2. 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 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2022年12月09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采(天津)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C8栋三楼财务室)
方式: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1份)、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若供应商以联合体进行投标,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需携带联合体协议,及联合体全部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各一份),联合体全部成员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须为同一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售价:5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12月1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采(天津)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C8栋三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第3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6.0%的价格扣除。 第4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6.0%的价格扣除。 第5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6.0%的价格扣除。 第8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6.0%的价格扣除。 第9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6.0%的价格扣除。 第10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6.0%的价格扣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
联系方式:022-653068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采(天津)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C8栋三楼
联系方式:022-662767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宏媛
电 话:022-66276789转818
其他附件文件下载
项目需求书.pdf

中采(天津)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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