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7月14日10时至2022年9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027/04),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位于阳新县兴国镇鸿骏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21幢工业房产、1幢无证建筑物、2处简易车棚。房屋所有权证: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42-200545、200547-200551、200553-200564号,建筑面积:69795.11㎡,规划用途:工业、交通、仓储、其他、住宅及办公;土地使用权面积:233229㎡,土地性质:出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土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土地登记审批表》下发时间:2003年1月24日。
下表摘录自评估报告记载内容:
估价结果一览表 | ||||||||||
序号 | 幢号 | 证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 | 规划用途 | 实际用途 | 建筑物价值(万元) | 土地评估价值(万元) | 总评估价值(万元 | |
1 | 1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57号 | 36932.02 | 砖混、框架 | 电解车间 | 工业厂房 | 3309.11 | 3203.3 | 8700.91 | |
2 | 2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58号 | 8276.99 | 框架 | 整流所 | 空置 | 505.72 | |||
1279.5 | 框架 | 主控楼 | 77.92 | |||||||
3 | 3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54号 | 3284.25 | 砖混、框架 | 铸造车间 | 288.36 | ||||
4 | 4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45号 | 791.28 | 框架 | 空压站 | 64.73 | ||||
5 | 7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61号 | 1954.51 | 砖混、框架 | 净化一系统 | 113.75 | ||||
6 | 8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59号 | 1954.51 | 砖混、框架 | 净化二系统 | 113.75 | ||||
7 | 9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44号 | 1668.3 | 钢结构 | 综合仓库 | 123.62 | ||||
8 | 10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47号 | 659.92 | 框架 | 职工食堂 | 职工食堂 | 51.47 | |||
9 | 11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55号 | 17.55 | 砖混 | 磅房 | 空置 | 0.78 | |||
10 | 12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60号 | 2919.76 | 砖混 | 职工宿舍 | 170.51 | ||||
11 | 13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49号 | 2143.34 | 框架 | 办公 | 办公 | 182.83 | |||
12 | 14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48号 | 491.53 | 砖混 | 化验室 | 空置 | 21.87 | |||
13 | 15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63号 | 125.37 | 砖混 | 整流循环水车间 | 5.67 | ||||
14 | 16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53号 | 117.3 | 砖混 | 空压循环水 | 5.58 | ||||
15 | 17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50号 | 125.37 | 砖混 | 铸造循环水车间 | 6.07 | ||||
16 | 18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51号 | 135.78 | 砖混 | 锅炉房 | 6.73 | ||||
17 | 19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62号 | 96.11 | 砖混 | 车队办公室 | 4.28 | ||||
18 | 20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43号 | 72.76 | 砖混 | 公厕 | 3.52 | ||||
19 | 21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64号 | 129.32 | 砖混 | 车库 | 6.05 | ||||
20 | 22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42号 | 31.39 | 砖混 | 门卫室 | 1.47 | ||||
21 | 23幢 | 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公字第200556号 | 119.25 | 砖混 | 新增氧化铝办公室 | 7.32 | ||||
22 | 无证钢构 | / | 6139 | 钢结构 | 厂房 | 仓库 | 421.75 | |||
23 | 简易车棚车棚1 | / | 132 | 简易结构 | 车棚 | 车棚 | 1.9 | |||
24 | 简易车棚车棚2 | / | 198 | 简易结构 | 车棚 | 车棚 | 2.85 | |||
合计 |
| 69795.11 |
|
|
| 5497.61 | 3203.3 | 8700.91 |
特别说明:1、上述标的物的现状、规划、用途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书或《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上记载的标的物的现状、规划、用途是否一致,请意向竞买人务必前往相关部门咨询,若因标的物规划、用途发生改变导致的无法过户、使用等问题,与变卖人无涉,本标的变卖成交后按现状交付。
2、上述厂房中第1幢、第10幢、第12幢与第13幢由旋力热能公司占有使用,其余部分大多空置。
3、《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第2栋建筑面积为主控楼1279.50平方米、整流所8276.99平方米,第3栋建筑面积为3284.25平方米,第8栋建筑面积为1954.51平方米,《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独幢、层、套、间房屋)》记载第2栋建筑面积为1279.50平方米,第3栋建筑面积为2996.11平方米,第8栋建筑面积为560.05平方米,本次评估变卖的第2栋、第8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4、阳新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1月24日下发的《土地登记审批表》记载,上述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但为注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本次评估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以《土地登记审批表》下发之日2003年1月24日为起始日期,故终止日期至2053年1月23日止。
5、无证建筑的建筑面积来源于《关于阳新鸿骏铝业公司铝板车间情况说明》,其记载无证钢构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为6139平方米。上述无证房产并未进行专业的测绘,本标的以现状进行交付。请意向购买人务必亲自实地勘查。
6、上述评估变卖标的价值不包含室内二次装修价值。
7、根据阳新县人民政府出具《关于鸿骏铝业有限公司征用土地出让金有关情况说明的函》,上述土地出让金27551342元是由政府部门垫付,变卖款应优先偿还上述垫付的土地出让金。
8、上述土地上原有23幢有证建筑,其中第5幢和第6幢已灭失,灭失的建筑物不在本次评估变卖的范围内。
评估价:87009100元,起拍价:67345044元,保证金:13460000元,增价幅度:200000元(或其整数倍)。
二、咨询时间:自2022年6月29日10时起至2022年7月7日17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
三、变卖方式: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四、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六、上述标的物现状:上述厂房中第1幢、第10幢、第12幢与第13幢由旋力热能公司使用,其余部分大多空置。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变卖物上如存在房屋租赁等合同关系,变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自行法律途径处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无合法事由占用变卖标的物造成不能交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特别声明: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申请参与竞拍;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即视为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拍(变)卖成交后5日内,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其自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法院不予出具成交裁定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变)卖行为无效的视为悔拍,已缴纳的保证金本院予以没收。重新拍(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变)卖的价款低于本次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处理。
以上声明请意向竞买人特别予以关注,一旦购买视为了解本拍(变)卖标的物一切风险并自行承担。
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本院一并办理变卖标的物的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过户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本拍品所需补缴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具备发还条件的执行案款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还完毕,故针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部分,买受人应自收到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先行垫缴并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请退款。买受人逾期申请退付已垫税款的,按以下规则处理:1.如本次变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的,本案中不再受理买受人的退款申请,买受人应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自行承担,与变卖人无涉(特别提示:此种情形下买受人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成功的概率较低,请买受人竞拍之前务必自行前往行政机关全面了解过户政策和缴税流程,并于竞得本拍品后及时与本院联系);2.如本次变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及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后尚有剩余的,买受人仅能以剩余案款为限在本案中申请退还垫付税款,不足部分按照上述规则1另行追偿。
可能存在欠缴的水、电、煤、物业费和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物被人占有使用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须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租赁争议、装修争议及不能交付使用等法律风险。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7月7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应在成交之日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账号:6228400057038137961)。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即为悔拍,悔拍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十四、特别提示: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是本院对该变卖标的物进行变卖的指定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本院未委托或者指定任何第三方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担保公司)及中介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且本院组织看样不收取任何费用。竞买人在竞买期间,如收到任何已通知缴纳其它与本变卖标的物保证金和尾款无关的款项,或者以法院委托或指定某金融机构为内容的口头和书面形式的通知,请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标的情况调查摘录自武汉国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国新评字G01sf120220321334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本次涉案财产变卖主体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变卖标的物仅由武汉楚正惠盈拍卖有限公司提供有偿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代理辅助本次司法变卖。本次变卖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均与本院无关。有竞买意向的,请直接与咨询电话联系。
标的物咨询电话:武汉楚正惠盈拍卖有限公司:4000066920转1
法院监督电话:027-65686246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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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