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08-26至2024-09-25采购业务竞价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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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4/08/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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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片碱采购询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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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根据生产需求,现执行2024年9月片碱询价采购,计划采购量4000吨,2024年9月25日前完成供货,诚邀贵单位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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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方式及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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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报价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报价采取统一时间段报价,在铝电智能协同平台(https://alyuntong.com/)进行竞标报价(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手册》,提示:只支持360极速模式、火狐、谷歌浏览器,不支持IE),报价统一以半年期承兑价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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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报名截至时间:2024年8月23日10:00(过期未报名无法参加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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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开始时间:2024年8月23日10:05(每轮报价时间20分钟,共三轮,每轮报价时间结束后自动开始下一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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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武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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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1-232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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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务川县镇南镇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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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指标、计价和结算规则及报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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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取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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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原则:每车取样,一车一个样,单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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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质量指标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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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aOH(质量分数%)单样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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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n 合格 | n
96(含)~98(不含) | n 每降低1%在结算单价的基础上减50元/吨 | n
<96 | n 拒绝付款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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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aCl(质量分数%)单样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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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n 合格 | n
0.08(不含)~0.1(含) | n 每超出0.01%在结算单价的基础上减10元/吨 | n
>0.1 | n 拒绝付款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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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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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数量计量:以到厂(甲方)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计量设备检斤数量为结算依据,净重单位为吨,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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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质量检验:按商品氢氧化钠采样、制样和化验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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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按单车质量指标考核后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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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交货数量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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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数量:按合同量按时组织供货,截止供货时间,当供货量≥98%时,视为完成合同量,完成率上无考核。当80%<供货量<98%时,对未完成部分的数量以每吨50元进行考核。当供货量<80%时,对未完成部分的数量以每吨100元进行考核,未完成量仍需完成供应。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供货量未达到约定数量的,供方免责,欠量部分是否还需要交货,由甲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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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其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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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发货要求及考核: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连续均匀发货,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原因、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除按2.3.4考核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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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交1-7天(含本数),每天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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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迟交8-15天(含本数),每天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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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迟交16天以上(含本数),每天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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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结算价格的9%或货物迟交超过20天(含本数)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部分终止合同的,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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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3.乙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无法供货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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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4.乙方根据本合同第5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退货或不退货由甲方决定)。如有货物需要退货离场,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费。甲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装车费用、倒运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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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乙方运碱车辆过磅进厂后,将碱车开到甲方指定收碱场地,由甲方负责协调卸碱。无论检测结果是否为合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拉出,凡强行拉出者视为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责令供货方暂停供货,待该供货方完成整改后写出书面供碱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恢复供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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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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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片碱结算价格以合同价为基础价,按合同考核要求计算实际结算价格。先货后款,结算指标按单车取样计算(结算批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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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经验收合格并接收货物后,待甲方出具最终检验报告及经双方确定的结算后,乙方3天内根据最终的结算数量开据100%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及100%收据给甲方,甲方收到该批次发票及收据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批次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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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因乙方未开具合法有效的片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可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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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付款方式:半年期银行承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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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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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乙方运输司机进入甲方厂区内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现场人员安全,若造成人员伤害和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车辆的卸车工作由乙方自行组织,期间乙方人员、车辆进厂至出厂所发生的相关车辆及人身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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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乙方运输车辆驶入甲方厂区道路车速不得超过厂区内的限速标准,进入过磅区域和收碱场地的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严格按厂区内道路交通标识行驶,凡被现场人员抓到或监控视频拍到不按规定行驶的情况,对所在单位处罚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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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乙方负责货物、承运车辆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险费用,并承担在煤炭运输,卸车、空返等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及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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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乙方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单位的各个区域,必须劳保用品穿戴整齐,遵守各个区域的管理要求,乙方人员(含驾驶员)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出现在现场,发现后处罚10000元/人每次。对于超速、违规等行为,凡是被管理人员(或监控摄像头)发现并确认者,处罚1000元/人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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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过重车之前,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掀开篷布去水,如发现重车过磅后、回皮前,存在私自对水箱放水现象,处罚所在单位10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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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自重车过磅后,应按现场指挥依次排队等候卸车,禁止私自下车,在现场随意走动、扎堆。凡被现场管理人员抓到者,处罚所在单位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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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卸车后依次序有序回皮,禁止车辆在厂内逗留或司机下车扎堆。凡被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处罚所在单位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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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所有车辆在进入厂区前必须装有合格的声光报警器,否则不允许进厂;凡租借厂区内的声光报警灯一次,处罚所在单位200元/次;如进厂后私自声光报警灯,凡被现场管理人员抓到者,处罚所在单位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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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所有车辆进入厂区内必须服从管理,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的,处罚所在单位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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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进厂时间为8:00-18:30,生产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适当延长进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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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未正常使用声光报警灯,处罚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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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所有进厂车辆必须按照交管要求在车尾部贴上反光条,未按要求贴反光条,处罚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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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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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乙方不得贿赂甲方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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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若经甲方证实乙方有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存在重大违约,甲方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止执行合同,取消三年在甲方片碱合格供应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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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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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乙方组织的运输车辆必须为满足甲方要求的合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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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乙方运输车辆有不按照甲方规定进厂及使用通知单号的,视乙方存在违约,每次扣除乙方3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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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甲方应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如乙方对甲方过磅的准确性产生疑问,可以请国家计量监督机构对磅秤进行检验鉴定,如误差超出规定范围,在结算时应对结算数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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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遇不可抗力应及时通知对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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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对水分超标不做复样),在得到质检结果2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复样申请。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以甲方封存的副样为准,对异常化验结果的副样进行复检,并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办理,甲方收取复样费200元/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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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乙方运输货物如有人为造假、掺假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在现场对该车货物进行作废处理,该车货不作结算;并视乙方违约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情节轻重扣除乙方10-30万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被扣罚违约金超出其货款结算金额,按其实际结算金额扣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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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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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前完成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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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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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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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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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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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运输作业过程中承担的安全责任,保障甲方安全生产秩序和乙方及乙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签定本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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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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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将各类有关安全的制度、规定、条例等告知乙方,由乙方对乙方人员做好安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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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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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乙方人员违章驾驶、酒驾、毒驾运输等情形的,有权进行警告、考核、甚至清退(包括拉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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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权要求乙方配备、维护好随车安全应急设备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声光报警仪、倒车语音提示等安全附件),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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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要求乙方撤走在甲方区域内不遵守、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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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生产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内部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警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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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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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规定及要求,乙方无条件的接受甲方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列入黑名单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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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必须制定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启动并按照救援程序予以实施。发生事故时,应配合甲方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如有人员伤亡,要首先做好人员的抢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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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运输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穿戴好劳保服装(安全帽、反光背心等),带好随车证件,便于甲方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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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必须保证所有运输车辆和司乘人员均按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在运输作业中发生的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所有人身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由于乙方车辆故障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故障车辆不得在厂内维修,需甲方相关部门准许后,乙方应及时联系拖车拉至厂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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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必须保证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车况良好并履行监管职责,对车辆车龄、年检、保险(交强险、车辆险)信息及司机证件、驾龄、工伤保险、体检信息等进行审查备案,建立车辆信息台账,甲方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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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必须保证从事货物运输的司乘人员身心健康,定期对司乘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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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在运输作业中因自身原因所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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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乙方车辆在甲方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时,在卸货堆场内行驶速度与过磅区域不得超过5公里/时,人员不得在厂区及堆场内随意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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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甲乙双方均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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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乙方如若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甲方将依据事故性质、责任比例进行通报考核,所引起的事故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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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于乙方雇用的驾驶员的伤害或赔偿,由乙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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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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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乙方或乙方人员(车辆)1000元/次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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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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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燃物料车辆在厂区内强行插队、不按规定方向排队或扰乱交通秩序等行为,并给予停车6小时学习,抄写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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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不按要求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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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发生故障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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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禁停路段停靠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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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按规定限速、停车的或不避让行人、非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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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未安装开启声光报警装置和倒车装置的(租借厂区内声光报警装置的,考核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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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驾驶员点火取暖或车辆未熄火随意离开驾驶室从事无关作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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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正确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的(进入厂区必须穿戴安全帽、反光马夹等,包括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或穿拖鞋、短裤、背心进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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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乙方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国家限载规定进行运输,超载车辆进入厂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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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碱类运输车辆严格按照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危化品行业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及交货,采用其他车辆运输碱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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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入厂区的运输车辆出现洒、漏料现象,凡是发生撒料的现象,由该车司机清扫干净;而司机不自觉进行清扫的(再次提醒仍未清扫的考核5000元,并将该车纳入甲方进厂车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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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所有进厂车辆必须按照交管要求在车尾部贴上反光条,未按要求贴反光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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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所有车辆进入厂区内必须服从管理,不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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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运输车辆在厂区外1公里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司乘人员健康管理不当;造成人员死亡的,照价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所属单位1000元以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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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乙方或乙方人员(车辆)5000元/次考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或交警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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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执勤人员或辱骂出手殴打现场管理或检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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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单位或个人遇现场管理人员检查不配合、拒不出示相关证件,以及有其它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并没收车辆通行证或禁止车辆进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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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并将车辆进行拉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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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入厂区吸烟等严重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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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南门的大宗原燃物料车辆未靠右排成一列,插队,并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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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车辆进厂后,存在私自对水箱放水现象的(包括放水洗脸、洗手等任何放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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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矿石运输车辆一律通过外环(204省道)从我司北门进入,不允许从南门经过以及进入厂区(除临时通知外)发现后考核5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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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形成排查记录。若由于乙方车辆故障导致甲方运输滞缓或影响生产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另考核对应单位5000元/次。同时故障车辆不得在厂内维修,需相关部门准许后,联系拖车拉至厂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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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禁超载车辆进厂,各供应单位装车时应严格控制装车重量,确保车辆过磅不超载,严禁私自将物料卸在道路上、道路边、或转到其他车上,否则考核5000元/车,并将该车纳入遵义公司进厂车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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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乙方10000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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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件的给予10000元考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照价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乙方10000元以上考核,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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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车辆进场过磅如出现超重导致地磅无法准确称重,运输车辆需联系现场卸货人员进行卸载处理,严禁私自撬磅,一经发现,考核乙方10000元/次。(并对车辆进行拉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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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乙方100000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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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司乘人员健康管理不当;造成人员死亡的,照价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乙方100000元以上考核,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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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生效及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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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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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乙方违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相关法律及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造成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人员伤亡的,甲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履约损失由乙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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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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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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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的参与流程需在国家电投铝电公司智能物流协同平台完成,参与单位请按照平台要求完成平台注册,再按要求参与项目并查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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