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yqzfcg20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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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浙江优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驰交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投诉人1:浙江优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欧美金融城英国中心T2-2502室

投诉人2:浙江华驰交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胜南路298号201室

被投诉人: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1幢1001、1101室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6号楼4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269号301室


投诉人浙江优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驰交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余杭区数字化通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YQZFCG2021-019)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1月30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优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驰交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答复为“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六、数字化要求中,要求中标人具有数字化通勤平台,可以是中标人自行开发的,也可以是购买或租赁的,而不是中标人必须自己开发数字化通勤平台”。事实依据:投诉人认为该回复脱离了招标文件关于数字化平台要求的规定,招标文件均要求中标人具有数字化通勤平台,而没有许可中标人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去获得上述数字化平台。该回复系对招标文件的扩大解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该《回复函》的逻辑,本次招标也无需采用联合投标的形式,任何一个没有数字化通勤平台或者通勤运营能力的投标人均可以通过临时租赁的方式来参加投标,该《回复函》明显违背了本次采购的本意。另外,《回复函》中所述的数字化平台系“购买和租赁”的,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在事先没有对此进行核验,该说辞完全是偏袒被投诉人一方的借口。因此,《回复函》所述数字化通勤平台可以购买或租赁,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同时,被投诉人在投标时,也不具有合法购买或租赁的数字化通勤平台。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56条。投诉事项2:在质疑函中,投诉人根据标书《第二部分》11.1.3条款,“▲11.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认为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事实依据:《回复函》没有响应上述质疑。根据投标时现场由第三方公司进行演示的情况,投诉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被投诉人并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56条。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数字化通勤服务之所以区别于传统通勤服务,就是需要将传统的通勤服务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改造手段,将每天通勤的数据可视化、规范化、标准化,并通过数据分析手段,提高通勤效率,减少公共资源浪费,节能减排。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自身没有数字化通勤服务平台的情况下,依靠弄虚作假的手段,借用第三方平台来参与余杭区数字化通勤服务项目的招标,严重侵犯了其他积极响应浙江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要求,投入大量研发人力物力取得数字化通勤服务平台软著权的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投诉方作为余杭区本地小微企业,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标书《技术文件评审》中“平台服务现场演示”的20分,应为0分。

被投诉人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投诉事项1回复: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六、数字化要求中,要求中标人具有数字化通勤平台,可以是中标人自行开发的,也可以是购买或租赁的,而不是中标人必须自己开发数字化通勤平台(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合同书,详见附件1);采购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条:投标人需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现场演示签到截止时间为“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演示所需设备、设施投标人需自行携带。参加现场演示人员需满足杭州市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戴口罩、持健康码(绿)、行程码等;采购文件并未要求参加现场演示的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故参加现场演示的人员是投标人指派即可。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详见附件2。对投诉事项2回复:采购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只是用来划分投标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享受中小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辩称:对投诉事项1回复:采购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只是用来划分投标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对投诉事项2回复: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六、数字化要求中,要求中标人具有数字化通勤平台,可以是中标人自行开发的,也可以是购买或租赁的,而不是中标人必须自己开发数字化通勤平台;至于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数字化通勤平台系统,因我中心未参加项目评审,由他们自行举证。采购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条:投标人需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现场演示签到截止时间为“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演示所需设备、设施投标人需自行携带。参加现场演示人员需满足杭州市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戴口罩、持健康码(绿)、行程码等;采购文件并未要求参加现场演示的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故参加现场演示的人员是投标人指派即可。

相关供应商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针对投诉人于2022年1月24日所提岀的质疑事项,我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余杭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了书面回复,详见后附的《质疑回复函》。2、我司投标演示的“数字化通勤服务平台”,是以我司实际通勤运输业务为基础,委托恒生长运提供技术开发,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该平台知识产权、运营权和应用成果均归我司所有。3、我司与恒生长运之间关系,已在项目投标书和《质疑回复函》中作了陈述,我们完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线上与线下”一体化运营服务能力。4、我司是省内公路客运行业龙头企业,长期服务于广大民众和社会公益事业;曾参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交通保障服务,是杭州G20峰会和2022年亚运会中标服务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参与全省疫情防控应急保障运输。为此,我们完全有能力有信心履行好本项目的通勤服务。5、我司承诺完全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之规定,公平公正参加本项目竞标,对于投诉人涉嫌的捏造事实和恶意诽谤行为,我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编号:TYQZFCG2021-019,2022年1月2日发布采购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2022年1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2022年1月2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合同。

二、投诉人1提交的质疑函陈述其于2022年1月20日获取招标文件,并于1月24日提出质疑,具体为:质疑事项1:2022年1月24日,针对项目编号:TYQZFCG2021-019,项目名称:余杭区数字化通勤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标书《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采购标的:①数字化通勤平台服务;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购标的:②通勤运营服务;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业。标准详见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标书明确采购标的:①数字化通勤平台服务;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而投标人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只具备交通运输业,并不具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质疑事项2:针对项目编号:TYQZFCG2021-019,项目名称:余杭区数字化通勤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标书《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六、数字化要求:1.中标人具有类似可用的信息采集平台。2.中标人具有类似可用的出行平台的线路、站点、车辆、司机管理功能。3.中标人具有类似可用的出行平台的购票、支付、数据分析、报表功能。标书中明确投标人需具有数字化通勤平台,而“具有软件平台”的依据是软件著作权。投标人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招投标的过程中,演示的数字化通勤平台属于浙江恒生长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招投标现场演示的人员,也是浙江恒生长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员。而且,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未采用联合体招投标。从“天眼查”中查询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也能看到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具有任何的软件著作权(图略)。所以我公司完全有理由认为,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自身并不具有数字化通勤平台,借用第三方的数字化通勤平台参加投标,不符合《余杭区数字化通勤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的采购需求。根据标书《第二部分》11.1.3条款,“▲11.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我公司认为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我公司认为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标书《技术文件评审》中“平台服务现场演示”的20分,应为0分。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标书《技术文件评审》中“平台服务现场演示”的20分,应为0分。

三、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被投诉人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做出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的质疑回复,具体内容为:针对质疑事项1的质疑回复:采购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只是用来划分投标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针对质疑事项2的质疑回复: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六、数字化要求中,要求中标人具有数字通勤平台,可以是中标人自行开发的,也可以是购买或租赁的,而不是中标人必须自己开发数字化通勤平台;采购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条:投标人需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现场演示签到截止时间为“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演示所需设备、设施投标人需自行携带。参加现场演示人员需满足杭州市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戴口罩、持健康码(绿)、行程码等;采购文件并未要求参加现场演示的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故参加现场演示的人员是投标人指派即可。

四、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六、数字化要求”载明:1.中标人具有类似可用的信息采集平台。2.中标人具有类似可用的出行平台的线路、站点、车辆、司机管理功能。3.中标人具有类似可用的出行平台的购票、支付、数据分析、报表功能。●4.承诺中标后需具备对接“智慧后勤”能力。

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中“前附表序号6现场演示”载明:有,投标人需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现场演示签到截止时间为“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演示所需设备、设施投标人需自行携带。参加现场演示人员需满足杭州市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戴口罩、持健康码(绿)、行程码等。“序号8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载明:采购标的:①数字化通勤平台服务;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购标的:②通勤运营服务;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业。标准详见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三、投标”中“11.投标文件的组成”载明:▲11.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六、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九、具体评标标准”的“技术文件评审序号4平台服务现场演示”载明:根据本采购文件《演示内容及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投标人需携带演示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现场演示签到,并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时间进行现场演示,每家单位现场演示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未按要求进行现场演示的,本项得0分。平台对接:投标人(如采用联合体的,指承担本项目数字化通勤平台服务的成员)已经具备或承诺具备对接“智慧后勤”能力的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相关对接关联的截图,不提供者不得分。承诺的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演示内容及要求》载明了演示项目、演示内容与要求、最高分等内容,未涉及演示人员要求。

七、相关供应商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其(甲方)与浙江恒生长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包车及通勤车系统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载明:一、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并结合甲方业务管理和发展的要求,对旅游包车及通勤车系统进行技术开发。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4本项目所涉及的产权归甲方所有。三、项目内容:本项目将研制开发出一套旅游包车及通勤车系统管理系统。它是由计算机硬件和应用软件组成,是连接业务部门、车队、安技、司机及客户的信息管理平台,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和接口对接,实现计费方法可配置、业务流程更规范,车队调度更便捷,生产管理更安全、GPS数据统计更精确、司机任务更明确、客户下单便捷、单车成本核算更高效。通过数据挖掘能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通过流程控制能为规范管理提供支撑,从而大大提高旅游包车与通勤车业务效率及水平。1、项目一期内容:......项目一期功能完成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2、项目二期内容:......项目二期功能完成时间为2021年5月底之前。七、知识产权及使用权:4、本项目的建设成果归甲方所有,软件系统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此外,相关供应商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还提供了于2022年1月27日公告的“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赛时交通商务用车服务项目”中标公告一份,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10月颁发的“G20杭州峰会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工作先进集体”、杭州市交通运输局2016年9月份颁发的“杭州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保障G20杭州峰会工作先进集体”、杭州市总工会2016年10月颁发的“杭州市工会系统服务保障G20峰会先进集体”等荣誉证明材料。

八、相关供应商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九、资格审查记录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载明: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符合资格要求。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数字化要求:中标人具有类似可用....”,该条款未要求数字平台知识产权须归属于投标供应商,未排斥许可使用等情形。质疑答复阶段,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被投诉人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可以是中标人自行开发的,也可以是购买或租赁的,而不是中标人必须自己开发数字化通勤平台”,并无不当。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允许联合体参加,在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意味着信息采集平台的知识产权须归属于联合体成员,两者之间无必然联系。另,根据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恒生长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本项目的建设成果归甲方所有,软件系统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抗辩“该平台知识产权、运营权和应用成果均归我司所有”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答复为......而不是中标人必须自己开发数字化通勤平台”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演示人员须为其员工,质疑答复阶段,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被投诉人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采购文件并未要求参加现场演示的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故参加现场演示的人员是投标人指派即可”,并无不当。演示人员是否为投标供应商员工,与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投诉处理阶段,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投标时现场由第三方公司进行演示的情况”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明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根据现有证明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的主张难以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在质疑函中......认为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江优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驰交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关于余杭区数字化通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YQZFCG2021-019)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2022年3月14日抄送: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余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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