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结果公告
金额
198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02/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3-210681-00014
预算金额231.2万元
招标公司东港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联系人王欣0415-7123849
招标代理机构丹东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丁婷婷0415-2883107
中标公司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9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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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东港市交通运输局项目编号:JH23-210681-00014项目名称: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招标文件服务类公开招标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章服务需求43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2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6招标公告2目录编制单位:丹东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2月08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概况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的招标公告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51第四章评标方法44
采购需求:主要内容包括:(1)该项目前期各项手续完备性审查及项目实施机构应存档资料的归集;(2)通过现场监督和内业审查等方式督促项目公司的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设计管理、项目技术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及时到位;(3)根据PPP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该项目PPP合同,为项目实施机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4)根据实施机构授权,履行PPP合同中部分实施机构的权利和义务;(5)实施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等。最高限价(如有):2,312,000.00元预算金额:2,312,000.00元项目名称: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项目编号:JH23-210681-00014一、项目基本情况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时间:2023年01月13日至2023年01月19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1: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四、获取招标文件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为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登记,具有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并具有相应的承揽规模,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2)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六、公告期限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东港市桥南芳清园小区对面(电业局胡同)芳清街8号)截止时间:2023年02月08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售价:免费方式:线上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七、质疑与投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5、本项目采用“腾讯会议”APP进行线上开标,会议房间号为:611921991。各供应商须提前下载“腾讯会议”APP,直接观看直播和在线交流。各供应商自行准备相关硬件设备,确保网络畅通,音响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不得因未能观看到视频直播对开标会议提出质疑。4、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使用压缩打包工具加密后的备份文件发送至采购人指定的邮箱(xintaizhaobiao@163.com),压缩包里面有且仅有一个PDF文档。压缩包文件名为本磋商项目名称,邮箱发送主题上标明“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字样。并提供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3、本项目采用线上解密的方式解密电子文件。供应商解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因政府采购系统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解密时长,不接受其他方式解密。2、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八、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人信息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6、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地址:丹东市元宝区虹桥小区21号楼南侧1-5层名称:东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415-7123849地址:东港市东港路131号名称:东港市交通运输局
3.项目联系方式账号:75800188000022276账户名称:丹东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元宝支行邮箱地址:xintaizhaobiao@163.com联系方式:0415-2883107
注:表格中“”项为被选中项。一投标人须知表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电话:0415-2883107项目联系人:丁婷婷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 | 采购人 | 名 称:东港市交通运输局地 址:东港市东港路131号联系人:王欣电 话:0415-7123849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丹东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丹东市元宝区虹桥小区21号楼南侧1-5层联系人:丁婷婷电 话:0415-2883107 |
1.3.4 |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 |
1.3.5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是■否 |
1.3.6 |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是■否 |
1.4.8 |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 | /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2,312,000.00元最高限价:2,312,000.00元 |
4 | 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
6.1 |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
11.3 | 样品或演示 | ■不需要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投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
12.1 | 投标报价货币要求 | ■所有投标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其它: |
13.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金额: 30,000.00 元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户名:丹东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临江支行 账 号:06511301040000113 4、保证金退还方式:电汇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415-28831076、(1)以电汇形式递交保证金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汇出,保证金缴纳后,将缴纳凭证放入投标文件中,否则其报价将被否决。电汇凭证上须标注“****项目保证金”字样。(2)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16.1 | 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份数 | 投标人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使用压缩打包工具加密后的备份文件发送至采购人指定的邮箱(xintaizhaobiao@163.com ),压缩包里面有且仅有一个PDF文档。压缩包文件名为本磋商项目名称,邮箱发送主题上标明“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字样。并提供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
18.1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1 | 开标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0人,评审专家5人组成,共 5 人。 |
25.1 |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 样品: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
27.2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
29.2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3名 |
31 |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中标人数量: 1名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
35.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3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规定计取 。 支付形式:现金或电汇形式 支付时间: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服务费。代理费汇入单位:丹东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元宝支行账 号:75800188000022276电汇形式汇入采购代理服务费必须从成交商的基本账户汇出。 |
39.3 | 质疑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联系单位:丹东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 系 人:丁婷婷联系电话:0415-2883107 通讯地址:丹东市元宝区虹桥小区21号楼南侧1-5层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条。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条。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二总则
★1.4如投标人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3.6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5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4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条。(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语言文字★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条。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资金来源★1.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5.投标费用除投标人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招标文件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7.适用法律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6.1投标人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章服务需求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投标人须知招标公告8.1招标文件内容如下:8.招标文件构成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评标方法
11.投标文件构成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10.投标范围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投标报价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3.投标保证金12.5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3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13.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投标有效期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3.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6.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6.2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本项目不适用)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7.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2)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不适用)
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9.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8.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地点。★18.投标截止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20.开标六开标及评标19.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投标内容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19.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9.3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21.组建评标委员会20.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0.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2.资格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条。
★24.投标文件的澄清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3.符合性审查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5样品及演示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评标方法规定执行。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条、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26.投标无效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条。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7.比较与评价(9)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7.4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28.废标27.5依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对具体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确定中标人七确定中标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0.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0.保密原则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3.中标通知书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2.采购任务取消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35.履约保证金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34.签订合同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7.廉洁自律规定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36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6.采购代理服务费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5.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9.2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39.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质疑与接收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38.人员回避3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详见采购人认为应补充的其他材料4141.采购人认为应补充的其他材料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40.履约验收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条。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1 | 投标文件的封皮 | 1 |
2 | 投标文件的目录 | 2 |
序号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
2 | 资信证书复印件 | |
3 |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
4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 3 |
5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4 |
6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5 |
7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
8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
9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6 |
10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7 |
11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 |
12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
序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投标函 | 8 |
2 | 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电汇凭证或保函) | 9 |
3 | 开标一览表 | 10 |
4 | 服务价格明细表 | 11 |
5 | 服务需求响应表 | 12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3 |
7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14 |
8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如适用) |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重要提示: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 其他材料 | 格式 |
1 |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
2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15 |
3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6 |
4 | 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 | 17 |
5 | 项目管理大纲(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特点等,合理、科学、慎重做出项目管理大纲) | |
6 | 投标人需说明的其它问题 | |
...... |
格式1(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6、“其他材料”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号:第包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封皮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一、资格证明材料目录格式2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三、其它材料
特此证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手机号码:,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3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4日期: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日期:传真:电话: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5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6
特此声明。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投标函格式8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本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线上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加密电子版1份,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
其他事项:。(9)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8)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7)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传真: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纸质保函方式递交格式详见后附附件(电子保函格式以网站生成为准)电汇方式递交附电汇凭证复印件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格式9日期:投标人银行账号:
地址:申请人:编号:纸质保函示范文本附件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供应商”)已响应贵方于致:(受益人名称)地址:开立人:地址:受益人:
(3)供应商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2)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二、我方在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一、我方理解根据采购条件,供应商必须提交一份以保函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供应商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供应商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年月日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采购单位(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年月日。(5)供应商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代理服务费的;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开立人:(公章)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开标一览表格式10开立时间: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注: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服务价格明细表的总价相一致。包号:报价单位:元
服务名称 | 投标总价 | 投标保证金 | 履约期限 | 履约地点 | 备注 |
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 | 小写:大写: |
2.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注:1.此表中,总价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相一致。包号:报价单位:元服务价格明细表格式11
序号 | 服务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总价 |
服务需求响应表格式12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服务内容: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 | ||||
招标文件要求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一、服务范围:为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提供建设期项目管理服务。 ★二、服务要求:(1)该项目前期各项手续完备性审查及项目实施机构应存档资料的归集;(2)通过现场监督和内业审查等方式督促项目公司的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设计管理、项目技术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及时到位;(3)根据PPP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该项目PPP合同,为项目实施机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4)根据实施机构授权,履行PPP合同中部分实施机构的权利和义务;(5)实施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等。★三、服务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及采购人要求。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填表要求:
填表要求:包号: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13日期: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1 |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 |||
★2 | 履约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 |||
★3 | 付款方式及条件:按项目形象进度拨付服务费用。 | |||
★4 | 验收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及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验收程序:符合《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验收报告:符合《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格式14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格式15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1.(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16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其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格式17日期: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一、项目简介第三章服务需求日期: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注:供应商为非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附:物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6、验收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及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5、付款方式:按项目形象进度拨付服务费用。4、履约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3、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2、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1、本项目共计1个包组,包号为001。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一、评标方法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第四章评标方法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12“服务需求响应表”招标文件要求内容。二、服务内容
1.1详见投标人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1、资格审查(二)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一)评标原则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比较及评价3.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3条规定执行)3、样品及演示2.1详见投标人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2、符合性审查
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4.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
(1)非联合体投标5.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5.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5、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5.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2)联合体投标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的10%。
(2)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1)招标人招标的服务有伴随货物的,如伴随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5.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5.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7、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6、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比例为最后报价的/%。5.3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
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三、确定中标人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审查人签字: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资格审查表附件1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2 | 资信证书复印件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3 |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4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5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6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 | |||
7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8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9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 | |||
10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11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12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如适用) | 无投标须知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 | |||
结论 |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注: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符合性审查表附件2日期: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投标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2 | 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3 | 开标一览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4 | 服务价格明细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5 | 服务需求响应表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7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无投标须知1.5所述情形 | |||
8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 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 |||
9 | 投标报价 | 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 | |||
结论 |
(一)基本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评分细则附件3日期:审查人签字:
项目 | 分项名称 | 评分标准 | 满分 |
价格部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得满分。其余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10。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注:根据财库【2020】46号、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规定,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和微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对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10%);除上述情况外,评标价=投标报价。 | 10 |
技术部分 | 项目管理大纲 |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大纲内容进行描述和说明:(1)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规划;(2)项目管理组织结构、人员(部门)职责;(3)质量控制的任务、方法、措施及流程;(4)进度控制的任务、方法、措施及流程;(5)投资控制的任务、方法、措施及流程;(6)安全管理的任务、方法、措施及流程;(7)文明施工管理的任务、方法、措施及流程;(8)现场管理的任务、方法、措施及流程;(9)组织协调的任务、方法、措施及流程;(10)进度款支付管理的任务、方法、措施及流程;(11)档案与信息管理的任务、方法、措施及流程;(12)风险管理的任务、方法、措施及流程;(13)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的任务、方法、措施及流程;(14)项目管理的特点、难点及措施;(15)合理化建议;(16)后续服务及承诺;(17)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一项内容完整详细,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得4分;每一项内容比较完整详细,较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得2分;每一项内容不完整详细,不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68 |
商务部分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2分,同时具备高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2分。满分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和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 4 |
商务部分 | 项目组人员 | 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每具有1名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或注册咨询师(投资)资格的得1分,最多得5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和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一人多证的按1人次计算,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书。 | 5 |
商务部分 | 体系认证 | 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最多得3分。 | 3 |
商务部分 | 企业业绩 | 2019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及经验的合同业绩,每具有1项得2分,满分10分。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未提供不得分。 | 10 |
合 计 | - | 100 |
说明服务合同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注:上述评审所涉及的证书、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按要求提供完全,未提供的、提供不全的、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的,皆视为无效。
(二)通用合同条件《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是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示范文本》的组成为了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件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专用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使用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三)专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共计13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委托人(全称):_东港市交通运输局__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使用《示范文本》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并且以附件1[服务范围]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别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人与咨询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件或附件。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_________。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咨询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为:服务范围项目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估算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等详见附件1[服务范围]。☑绩效评价。☑项目管理;
具体的服务费用计取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签约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用单项3咨询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项2咨询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项1咨询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协议书;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文件的组成具体的服务期限和服务进度计划详见专用合同条件及附件3[进度计划]。服务期限计划自至止。服务期限
(7)其他合同文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件;(4)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2)中标通知书(如有);
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中赋予的含义相同。词语含义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应支付款项。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双方承诺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______份,咨询人执____份。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订立和生效
委托人:(公章) | 咨询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合同协议书:是指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就咨询服务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由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合同文件的组成]所列的文件构成。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定义和解释一般规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中提供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的代表。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中接受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
服务费用签约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服务变更:是指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务的任何更改。服务成果:是指附件1[服务范围]所列的,由咨询人为履行咨询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研究、调查、模型、图纸、报告、说明、技术规定和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并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也可简称为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在合同协议书和附件1[服务范围]中明确的,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所指的,双方约定由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单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相应单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应开始本合同下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基准日期: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过其他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服务开支:是指咨询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保密信息:是指所有在披露时被披露方特别标识为保密的信息,或常人根据该信息的性质和场景合理认为应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或专有信息、商业秘密、数据、文件、通讯往来、计划、专有技术、配方、设计、计算、试验结果、样品、图纸、课题、技术指标、调研、照相、软件、工艺流程、程序、报告、地图、模型、协议、想法、方法、发现、发明、专利、概念、研究、开发以及商业和财务信息。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咨询人根据第5.2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合同约定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的,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成咨询服务所需的时间。
(3)通用合同条件;(2)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1)本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根据项目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7)其他合同文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4)中标通知书(如有);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适用法律法律和标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间的所有通信交流应使用编写合同所使用的语言。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语言文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和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并已包含在服务费用中。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适用于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标准规范
任何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该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自行或允许其雇员、分包商、顾问或代理人对外泄露或用于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保密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无理扣押或拖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传输方式等。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传输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与合同有关的协议、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通信交流
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或政府机构发出指令要求披露的信息。接收方在未利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服务开始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从第三方处获取的信息,但该信息并非该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处所获取;在披露方披露时接收方已掌握,且并非从披露方直接或间接获取的信息;在披露时为公共知识,或之后非因接收方的行为而成为公共知识的信息;但上述使用和披露限制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
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咨询人的职员不应索取或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贿赂咨询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1.6款[保密]和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但如果在咨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发布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下的保密义务应在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之后的两年届满。
委托人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合同修改咨询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事项的,咨询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咨询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利益冲突
委托人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为了咨询服务的需要,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免费向咨询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咨询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除附件1[服务范围]另有约定外,其他人员的服务与咨询人的服务之间的界面管理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的行为负责。除附件1[服务范围]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咨询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咨询人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咨询人与委托人以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咨询方等之间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的情况予以协调和明确。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咨询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委托人办理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而导致的除外。委托人一般义务
委托人人员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委托人代表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支付担保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委托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委托人应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咨询人应按照附件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按照附件3[进度计划]的约定完成咨询服务。咨询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附件1[服务范围]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如附件1[服务范围]中未详细描述咨询人的工作,则咨询人应为满足附件1[服务范围]中描述的所有功能和目的而履行咨询服务。咨询人一般义务咨询人如委托人无法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人员,或咨询人合理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人员存在不能胜任岗位责任、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则咨询人有权另行安排替代人员,其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且应视为构成服务变更。委托人应在与咨询人协商后,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要求,自费从其雇员中为推进项目安排、选择及提供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咨询人可对上述人员的选择和替换提出合理异议,且在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上述人员应就与咨询服务有关的事项接受咨询人的指示。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咨询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咨询人使用的物品都是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咨询人有权无偿使用第2.1.3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提供的服务。咨询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委托人的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在履行合同期间,咨询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按照附件3[进度计划]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应规定的,咨询人及其咨询人员应具有履行咨询服务所需的资质或资格。由咨询人按照第3.4款[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相应的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第三方和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咨询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的质量,运用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有经验的咨询人为同等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的项目提供同等咨询服务时应有的职业标准,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咨询人应按照约定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等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附件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单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承担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业务的单项咨询负责人和相关咨询人员,应具有为委托人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的能力。对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单项咨询负责人和相关咨询人员,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咨询人根据合同派遣的咨询人员应取得委托人认可,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咨询人员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正当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新任命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信息报送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更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终止劳动关系、工伤、去世等原因导致咨询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应具有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咨询服务仅涉及投资决策阶段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咨询服务涉及工程建设阶段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咨询人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在保证整个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咨询人可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对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可由委托人自行招标,也可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作为招标人,或者由委托人同意后由咨询人担任招标代理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咨询团队或咨询方案招标。咨询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将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全部转让给多个第三方。除应收款项的转让外,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转让合同涉及的利益。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若咨询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将受到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事件的影响,则咨询人有权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并将其咨询人员转移,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项影响消失。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咨询人更换单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客观上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由咨询人负责安排具有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委托人对咨询人的主要咨询人员资格或能力有异议而提出更换的,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联合体牵头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对咨询服务成果承担责任,并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以及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委托人指示。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约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以及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如咨询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就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该其他咨询单位的行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的质量或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任何一方发现资料中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委托人应根据附件1[服务范围]的约定,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服务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相关情况以及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和咨询人的名录和信息。委托人提供上述资料超过约定期限,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咨询服务的依据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服务成果的交付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咨询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包括由于服务成果的质量问题、数据不实、计算方法错误所导致的决策失误,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约定。具体的服务成果内容和要求在附件1[服务范围]中约定。对服务成果的要求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应在附件1[服务范围]中进行约定。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在附件1[服务范围]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服务成果的审查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约定对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奖励。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明确提前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的服务期限。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服务成果建议书,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服务费用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建议书的,咨询人应按照该建议书修订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咨询人的书面异议。咨询人应按照附件3[进度计划]约定的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服务成果,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咨询人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服务成果,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服务成果审查会议的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需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服务成果。如上述审查意见构成了对附件1[服务范围]所约定的服务范围的变更的,委托人应当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服务成果,咨询人应予以协助。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附件1[服务范围]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应适用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服务成果需经政府部门审查和批准外,视为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对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4.3款[服务成果的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费用增加的,咨询人应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服务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作为设计人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作为勘察人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作为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采购的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相关政府机构等相关方进行联系协调;作为投资决策咨询人,就相关影响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要素与项目各相关方进行联系和沟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建议;咨询人应根据附件1[服务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提供配合。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配合服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在委托人和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咨询人应当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在咨询人做出任何影响该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咨询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咨询人根据附件1[服务范围]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进行。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咨询人的授权和对权限的限制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如咨询人或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在合同下的授权权限与工程合同下的职责存在歧义或矛盾,咨询人应通知委托人,且委托人应尽快给出指示以纠正该歧义或矛盾,必要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签发服务变更的通知。作为项目管理人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工作。作为造价咨询人,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作为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附件3[进度计划]或合同其他部分所约定的将各项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咨询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各项咨询服务的顺序和时点;咨询人应按照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的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计划应至少包括:服务进度计划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日期起算。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件所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延期的除外。服务的开始和完成
服务进度的延误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服务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咨询人应经常审查服务进度计划,若该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除专用合同条件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咨询人应根据该计划提供咨询服务。附件3[进度计划]中约定的任何其他要求。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
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委托人对咨询服务的服务变更;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如因以下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上述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服务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调整服务费用。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发生该情形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期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咨询人的暂停权利委托人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通过提前28天向咨询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以任何原因指示咨询人暂停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工作,但应在通知中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委托人的暂停通知服务的暂停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按照第11.2.3项[咨询人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的,咨询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违约金。咨询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若委托人根据第5.4.1项[委托人的暂停通知]要求咨询人暂停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恢复通知后28天内恢复咨询服务。已暂停服务的恢复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根据第10.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尽快向委托人发出通知,且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咨询服务的暂停;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委托人未根据第6.3款[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就未付款项发出异议通知的。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发出暂停通知;下列情况下,咨询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
除不可抗力及咨询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外,咨询服务的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因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应根据第6.2款[支付]调整对咨询人的支付。暂停导致的延误应根据第5.3款[服务进度的延误]修订。在暂停期间,咨询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服务成果的安全、完整和保管,以避免毁损。对于咨询人在暂停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暂停的后果若咨询人根据第5.4.2项[咨询人的暂停权利]暂停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在导致暂停的事项终止后尽快恢复咨询服务。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本项目投资额、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可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约定奖励金额的计取和支付方法。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明确约定咨询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开支是否已包含在服务酬金内,以及服务酬金中未包括的服务开支的计取和支付方法。除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另有约定外,合同下约定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组成部分和计取方式,包括变更和调整的计取方式。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和支付
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调整金额;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约定,根据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等标准对咨询人进行的奖励金额;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咨询人为提供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酬金内的合理服务开支;当期已经完成的咨询服务对应的服务酬金;咨询人应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的每个应付款日的至少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款项的金额及明细:支付程序和方式
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应以存在针对咨询人的索赔等为原因,扣留其应付的款项,除非仲裁庭或法院根据第13.4款[仲裁或诉讼]将应付款项判给委托人。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咨询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的权利。在对已付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根据合同及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对已付款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修订,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根据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或违约金额;
结算和审核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有异议部分款项的数额及理由。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13条[争议解决]约定办理。对双方最终确定应支付给咨询人的有异议款项,仍应适用第6.2款[支付程序和方式]的约定。有争议部分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其他货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即使未到支付服务费用的日期,咨询人有权得到已完成的咨询服务的付款。对于按月或按阶段支付的服务费用,应由咨询人提交该月或该阶段的支付申请书、费用说明及合理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服务酬金、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等款项应分列,报送委托人审核并支付。除此之外,对于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应随费用发生的该月或该阶段的服务费用一并提交支付申请书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服务变更:变更情形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在服务期限内和咨询服务完成或终止后的一年内,委托人可向咨询人提前不少于14天发出通知,要求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单位审计咨询人提出的与咨询服务相关的上述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记录。审核应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并在保存记录的办公场所开展,且咨询人应提供合理的配合,但审核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和结算服务费用。对于按照服务时间计取的服务酬金以及按照实际发生计取的服务开支,咨询人应保存能够明确标明有关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的最新记录,并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上述记录。委托人与咨询人应按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约定及时进行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和合同尾款支付。
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长的;基准日期后,因项目所在地及提供咨询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强制性技术标准的颁布和修改而引起服务费用和(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履行顺序和服务期限;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方式;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根据本合同应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生变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项目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投资额发生变化;
委托人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后,咨询人应受到该通知的约束,除非咨询人向委托人发出以下有证据支持的通知:若咨询人认为委托人发出的指示或其他事件构成了服务变更,则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该事件对服务进度计划、相关服务费用的影响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通知14天内签发服务变更通知或取消该指示,或签发该指示或事件不会导致服务变更的通知解释。咨询人可在收到进一步的通知后7天内根据第13条[争议解决]将该事件作为争议提交,否则咨询人应遵守该委托人的进一步通知。委托人逾期签发服务变更通知、进一步通知或其他意见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指示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咨询服务完成前,委托人可通过签发服务变更通知随时发起对咨询服务的变更。委托人也可先要求咨询人就即将采取的服务变更拟定建议书,委托人接受此建议书后应签发服务变更通知以确认该服务变更。变更程序上述服务变更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如发生此类改变的应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以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服务变更情形。
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的取费标准确定,若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的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双方应达成新的取费标准。若服务变更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期限或增加咨询人工作量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对此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计算方式,包括对其他部分的服务的影响、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完成日期的影响以及增加工作量的影响达成一致。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委托人签发的服务变更通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前置性规定的情形。咨询人认为服务变更将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咨询人不具备实施服务变更的技术和资源;
知识产权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若该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委托人应按照合理的费率或价格对咨询人进行补偿,直至双方就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影响达成一致。在服务变更工作开始前,双方无法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咨询人收到服务变更通知14天后,双方未能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以下情况委托人可直接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执行服务变更的指令: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其对服务进度计划的影响需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和确认。委托人同意价格调整和服务变更的影响后,应向咨询人发出指令,以开始执行服务变更。
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咨询人和委托人保证,己方是拥有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已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相关许可。如咨询人或委托人因使用对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则提供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自担费用确保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转让或授予委托人或咨询人。知识产权保证咨询人独立于合同之外而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咨询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编制的各类书面文件,均属于咨询人。但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授予委托人利用咨询服务或项目而合理必需的,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相关许可,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许可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咨询人转让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委托人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资料、文件,委托人为实施项目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人。但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授予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而合理必需的,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免许可费、可转许可的普通许可。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如咨询人未根据合同约定购买上述保险,委托人可代为购买上述保险,产生的保险费用从服务费用中扣除。咨询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委托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咨询人应投保的保险保险如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下到期的任何付款义务,则咨询人有权通过提前28天发出通知的方式撤销根据合同授予委托人的任何知识产权许可。如委托人根据第12.2.1项的约定、或者咨询人根据第12.3.1项的约定正当地终止合同,则其有权撤销根据本条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咨询人和委托人应当在得知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如本条所述的保险被变更或提前终止,则咨询人应立即就此通知委托人,并另行提供符合本条要求的保险,除因委托人引起保险的变更或提前终止外,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以证明本条要求的保险持续有效。咨询人应当保证上述保险在第11.3款[责任期限]约定的责任期限内持续有效,合同责任期延长的,咨询人应当及时续保。保险的其他约定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书面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3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的确认
违约责任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的后果
委托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交第三方使用的;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人违约:委托人违约的情形委托人违约
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咨询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长等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咨询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况的,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通知改正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由于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咨询人违约:咨询人违约的情形咨询人违约
咨询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误等造成的损失。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咨询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咨询人的违约责任咨询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况的,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出通知,要求咨询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通知改正咨询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单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咨询人员的;
因违约直接造成的、合理可预见的损失;任何一方在合同下产生的违约责任,应仅限于:责任限制除非一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有关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更早期限届满前,向另一方正式提出了索赔,否则不应认为该另一方对由任何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责任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终止。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影响工程质量的服务内容的责任期限应延长至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寿命期。责任期限
合同解除任何一方因另一方故意或疏忽大意违约、欺诈、虚假陈述等不当行为造成损失,其损失赔偿不受本条下的责任限制约定所限制。在不损害咨询人根据第12.4款[合同解除的后果]享有的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应就其他合同、侵权行为以及任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生产延误、合同损失、使用损失、业务损失、第三方惩罚性赔偿、商业机会损失、或任何非直接、特殊或间接的损失负责。在提供与工程合同相关的咨询服务时,咨询人仅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就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履行工程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委托人应尽合理努力保护咨询人免受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提起的、与工程合同相关的索赔而导致的损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咨询人被认为应和第三方共同向委托人负责,则咨询人支付的赔偿比例应仅限于因其违约而应负责的部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大赔偿额不应超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扣除国家规定的税金),但第11.4.4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咨询人未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通知,列明违约情况和补救要求,咨询人在此通知发出后28天内未能对违约进行补救;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将咨询服务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方实施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通过提前14天向咨询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由委托人解除合同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由咨询人解除合同委托人可提前56天向咨询人发出通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需按照第12.4.4项的约定补偿咨询人因合同终止而损失的预期利润。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咨询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咨询人违反了第1.8款[严禁贿赂]的约定;在不影响第5.4.1项[委托人的暂停通知]下的权利义务情况下,不可抗力导致咨询服务暂停超过168天;
委托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委托人违反了第1.8款[严禁贿赂]的约定;咨询服务因不可抗力已根据第5.4.2项[咨询人的暂停权利]第(2)目暂停了超过168天;咨询服务已根据第5.4.2项[咨询人的暂停权利]的(1)目和(3)目暂停了超过42天;咨询服务已根据第5.4.1项[委托人的暂停通知]暂停了超过168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人可通过提前14天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除因第12.2.1项第(3)目解除合同外,要求咨询人按照第11条[违约责任]赔偿因合同解除直接导致的合理可预见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安排其他咨询方完成咨询服务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且委托人有权将该等费用损失从应支付给咨询人的款项中扣除;要求咨询人移交截止至合同解除之日咨询人履行咨询服务所必需的所有文件、信息、计算和其他服务成果;若委托人根据第12.2.1项解除合同,则其有权:咨询人应根据其在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咨询服务获得支付。合同解除的后果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和解争议解决合同解除不应损害或影响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双方责任和义务。若委托人根据第12.2.2项解除合同,或咨询人根据第12.3.1项第(1)目和第(4)至(6)目解除合同,委托人应补偿咨询人因合同终止而损失的预期利润。若委托人根据第12.2.2项解除合同,或咨询人根据第12.3.1项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费用。暂停应向咨询人支付的款项,直至委托人收到第(1)目中的所有咨询服务资料且获得第(2)目的全部赔偿。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的,按下列约定执行:争议评审如合同当事人不能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该争议,可以就该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调解对于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做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裁决员报酬由双方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双方共同确定或由双方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做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1.28合同当事人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无。1.1定义和解释一般规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4)中标通知书(如有);(3)通用合同条件;(2)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1)本协议书;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法律和标准合同语言:中文。1.3语言文字(7)其他合同文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双方关于法律和标准变化的约定:无另行约定。1.4.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标准规范:适用于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1.4.2标准规范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4.1适用法律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指定的电子传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通信交流
1.7发布1.6.3保密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1.6保密咨询人指定的电子传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委托人提供的设备2.1.3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2.1委托人一般义务委托人发布限制:无另行约定。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2.2委托人决定2.1.4委托人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委托人提供的其他人员服务(2)委托人提供的设施
名称 | 数量 | 要求 | 提供时间 |
1.临时居住用房 | |||
2.临时办公用房 | |||
3.交通道路 | |||
4.公共设施 |
名称 | 数量 | 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委托人代表: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委托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2.3支付担保为保证服务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委托人应在5天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咨询人一般义务咨询人咨询人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替代委托人人员的情形:。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安排、选择及提供的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5委托人人员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3.1.9咨询人的其他义务:/。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3.1.4咨询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咨询人对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咨询人员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无另行约定。3.2.3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15天内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无另行约定_。咨询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无另行约定。3.2.2咨询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___________负责人3.3.1各单项咨询负责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负责人咨询人对其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负责人咨询人对其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擅自转让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让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3.4.3允许转让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无。3.4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3.3.3咨询人认为将使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受到影响的其他事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2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咨询人对其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咨询服务的依据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3.5.5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方式:;3.5.3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3.5联合体
4.4.1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4.4服务成果的审查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3对服务成果的要求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国家及辽宁省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另行约定;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5.2委托人对咨询人的授权范围:在合同服务范围内提供管理服务和配合服务。4.5.1关于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其他约定:无另行约定。4.5管理和配合服务4.4.4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审查形式及时间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4.4.3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服务成果,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应为审查办理期间。
服务完成日期为以下第___________________项:(3)计划开始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在咨询人收到合同规定的第一次付款后_____________天内;或者(1)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天内;5.1.1服务开始日期为以下第___________________项:5.1服务的开始和完成
5.2.2委托人审查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无另行约定。5.2.1咨询人应提交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无另行约定。5.2服务进度计划(3)对于与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相关联的服务,如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项目相关工程计划竣工日期或缺陷责任期满。(2)对于履行为完成某一预定任务所需的服务,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起至负责的工程或任务预定完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为止;或者(1)对于投资前或工程实施前的各类咨询服务,或只提供咨询报告、建议书等的服务,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期起______________日内完成;
5.3.2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委托人书面答复的时间:无另行约定。咨询人发出通知的时间:无另行约定。5.3.1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延误的其他情形:无另行约定。5.3服务进度的延误5.2.3委托人审查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无另行约定。
6.2.1支付的时间:按项目形象进度拨付服务费用。6.2支付程序和方式服务费用和支付5.4.1咨询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其他情形:无另行约定。5.4服务的暂停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上限为:无另行约定。
其他变更情形:无另行约定。7.1变更情形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6.2.7服务费用的支付货币:6.2.3委托人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范围 | 支付的币种 | 占合同货币的比例 | 对合同货币的汇率 |
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8.1.2双方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许可的约定:无另行约定。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知识产权7.2.2委托人对服务变更的答复时间:无另行约定。7.2变更程序
9.2保险的其他约定9.1.2关于保险费用的其他约定:无另行约定。9.1.1咨询人应投保的险种:由咨询人自行考虑。9.1咨询人应投保的保险保险8.3.1双方关于知识产权许可撤销的其他约定:无另行约定。
10.3不可抗力的后果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另行约定。10.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9.2.3关于保险被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约定:无另行约定。9.2.2关于保险凭证提供的约定:无另行约定。
11.2咨询人违约11.1.3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双方协商确定。11.1.1委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另行约定。11.1委托人违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方式:无另行约定。
最大赔偿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4责任限制责任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终止。11.3责任期限11.2.3咨询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双方协商确定。11.2.1咨询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另行约定。
12.4合同解除的后果12.3.1咨询人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无另行约定。12.3由咨询人解除合同12.2.1委托人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无另行约定。12.2由委托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3.3争议评审就合同下的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不采用进行调解。13.2调解争议解决双方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其他补充约定:无另行约定。
13.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13.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服务范围(2)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1)提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3.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二、其他工程单项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过程管理文件、咨询意见及相关会议纪要;工作内容:(1)采购管理;(2)合同管理;(3)项目设计管理;(4)项目技术管理;(5)进度管理;(6)质量管理;(7)投资管理;(8)档案管理;(9)风险管理;1.建设期项目管理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在此附件中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咨询服务范围,相关描述应尽量全面准确,并可在有利于理解的前提下明确不包括的服务内容或对服务内容的限制。双方可参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本附件内容。对服务范围的描述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咨询人提交的服务成果除应符合本合同其他关于服务成果的约定外,还应符合在专用合同条件[第4条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中约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作深度的要求,如因未达到深度要求而被要求补充修改的,由咨询人承担责任,不适用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服务范围的描述还应包括如下内容:四、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别约定成果文件:绩效评价报告;工作内容: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1.建设期绩效评价
服务费用和支付6.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配合人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于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要求,应协助委托人进行整改。5.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审计、后评价等工作,对于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协助委托人进行整改;4.咨询人负责造价咨询时,应确保其编制的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及审核的竣工结算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具有时效性,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造价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委托人提示存在的造价超出概算的风险;3.委托人和咨询人或者咨询人作为委托人招标代理人开展招标工作时,应采取正确的招标形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咨询人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以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为限额,避免提供的服务成果突破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如因咨询人原因导致提供的服务成果突破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不适用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
①对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出委托服务内容)单项服务酬金,可按相关取费标准和收费管理规定计算(此类计费方法适用于可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收费标准或收费管理规定的单项咨询服务):(1)按单项服务酬金加统筹管理(项目管理)费用计取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服务酬金。服务酬金的取费基价为__________元,总费率为______%。1.服务酬金合同所列的服务费用均___________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税率为_________。服务费用包括服务酬金、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具体计取方式如下:服务费用的计取
②对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出委托服务内容)单项服务酬金,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此类计费方法适用于无相关取费标准和收费管理规定的单项咨询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约定):本项合计服务酬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计算标准为:
③对统筹管理(项目管理)费用,可按照以下方式计取:本项合计服务酬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费率标准为:
(3)按其他方式计取即按照咨询服务的人工成本加一定比例酬金(以综合计算系数表示),并根据所耗工日计算服务酬金,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该收费标准每年1月1日应按___________进行必要调整。(2)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本项合计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计取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员 | 数量 | 工日单价 | 工月单价 | 工日 | 工月 | 酬金比例 | 总价 |
委托人对咨询人进行奖励采取以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3.奖励金额委托人应补偿咨询人除上述服务开支外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其他合理服务开支,双方同意按_______________计取,预计为_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服务酬金中已包含的服务开支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服务开支双方约定的服务酬金其他计取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的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奖励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双方约定的其他奖励方式由于咨询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咨询人奖励的支付:。由于咨询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咨询人奖励的计取:;(1)由于咨询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咨询人奖励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3.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列出委托服务内容)按照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的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取费标准确定;1.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列出委托服务内容)按照咨询人员工日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元/天;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变更和调整奖励金额的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顺序和时间进度计划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支付4.对于约定额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______。
支付次序 | 支付时间 | 支付额 | 备注 |
第一次支付 | |||
第二次支付 | |||
第三次支付 | |||
第四次支付 | |||
…… | |||
最终支付 |
序号 | 内容 | 开始日期 | 完成日期(服务成果交付日期) |
1 | 建设期项目管理 | ||
2 | 建设期绩效评价 |
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相关信息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可在此约定咨询人每月应提供给委托人的、用于报告服务进度计划进程的信息。)(可在此明确委托人对于咨询服务顺序、日期、审批期限等的其他要求。如委托人要求,应在此约定用于制作服务进度计划的任何特定的进度软件。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称 | 执(职)业资格证书及编号 | 学历 | 专业 | 岗位 | 派遣时间 |
1 | ||||||||
2 | ||||||||
3 | ||||||||
4 | ||||||||
… |
咨询人的咨询服务机构组织架构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东港市交通运输局的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
设期项目管理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
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
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
接)企业为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2人,营业收入为1785.94万元,资
产总额为11992.5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月30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东港市交通运输局的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
设期项目管理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
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
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凤东线改建工程PPP项目建设期项目管理),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
接)企业为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2人,营业收入为1785.94万元,资
产总额为11992.5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辽宁科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月30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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