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管理中心
乙方:福建金正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HJZB[GK]2017066的双创资金建设项目之一工匠坊、陶艺坊、智造坊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3 | 3-1 | 双创资金建设项目之智造坊建设项目 | 双创资金建设项目之智造坊建设项目 | 1 | 1488371 | 详见投标文件 | 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 详见投标文件见 |
合计: | 1488371.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捌仟叁佰柒拾壹元整(¥1488371.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投入使用。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货物是原厂原包装,符合设备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均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货物所配模块及配件为原厂配件,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中标人应随同货物出具产品技术说明书或操作手册、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书等,应符合(招标编号[350400]HJZB[GK]2017066)合同包三文件及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甲方和中标人共同完成。中标人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验收证/单、保修卡、设备安装报告等资料,进口产品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等,有关验收方面详见招标文件。 1、验收规则 验收标准:所有货物均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中标人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出厂检验:中标人在货物出厂前,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人应随同货物出具原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结果符合前款验收标准的要求。 安装调试检验: 货物到达甲方现场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数量和质量的检验(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认定),经检验的货物必须能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货物安装调试(包括软件性能测试)过程,中标人作详细的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其原件必提供给甲方。 最终验收: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中标人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最终验收:首先进行现场货物验收,现场货物验收按国家行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进行,经验收的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后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配置及其质量等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并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其结果由双方确认。验收时,中标人所供到场货物与投标文件响应性不相符,甲方可要求退货,中标人若未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合格货物,经监督部门核实查证后将会被降低诚信等级,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现场验收合格并经正常使用30个工作日视为最终验收合格日,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验收报告一式叁份,甲方及中标人各一份,送招标代理机构各一份(原件)。 2、验收费用:货物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全套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且能正常运行之后,中标人应按合同全额开具发票,采购方收到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支付合同总额的5%。剩下的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中标人在质量保修期间无违约情形,验收合格且能正常运行满两年后30天内付清。如果中标人不履行约定的保修义务,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出,且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不予支付,转为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的违约金。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提交合同金额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履行结束。
10、违约责任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将设备交付甲方使用的,延期7天内(含7天)的,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8-15天(含15天),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安装调试 14.1.1设备现场交货后,中标人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咨询及技术培训指导至验收合格,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4.1.2中标人在设备运抵现场一周前,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进度计划表,并提供详细的场地布置规划方案。 14.1.3在接到甲方通知的2天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3天内负责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用户组织的专家小组验收合格,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理。 14.1.4安装结束后,中标人将在交付使用时间之前将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移离现场,清理妥当,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14.1.5免送货上门费,免咨询及技术培训费。 14.2保修期及售后服务 14.2.1质保期:设备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36个月(如厂家出厂质保期超过24个月的,以厂家出厂质保期为准),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更换新机; 14.2.2质保期维修维护服务要求: 14.2.2.1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 中标人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1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 中标人技术员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并出具维修维护报告,若机件损坏,中标人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其差旅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中标人承担 。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双倍顺延保修期。售后服务电话:18959310023(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采购人拔打该售后服务电话即视为已发出了要求维修的通知。)。 14.2.2.2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指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同一类故障累计发生3次,或设备故障在15日内无法修复等情况,中标人立即无条件更换相同品牌规格型号的新机,其质保期顺延。 14.2.2.3质保期内中标方技术人员每年现场免费保养4次,对所有的设备进行试验、检查、维护,及时更换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每次现场维修保养后均应及时向甲方提交随访或维修保养报告存档,在此期间将对甲方的工作人员提供使用、保养、维修等指导。 14.2.3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维护服务: 14.2.3.1保修期满后,提供终身维修、维护服务。 14.2.3.2保修期满后,如遇设备故障,中标人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等质量问题,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响应时间1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 中标人技术员应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并排除故障,仅收取相应的设备及材料费用,并免费负责系统的设备更换,提供设备及材料费用清单。免收修理费及其差旅费等费用。 14.2.3.3质保期外中标方技术人员每年现场免费保养2次,每次现场维修保养后均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维修保养报告存档。 14.2.4. 其他商务及售后服务要求: 14.2.4.1如中标人被兼并或者代理商不再理代理该产品,中标人将做好相关移交手续,原合同及协议一切条款继续有效。 14.2.4.2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制造商在福建地区设有投标产品的零配件仓库。 14.2.4.3 零配件供货时间7个日历日内。 14.2.4.4提供每周7×24小时的全天候售后服务,并有专人受理。 14.2.4.5技术资料要求:中标人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验收标准(含产品合格证验收清单等)、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资料及其维修资料、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合格证书、装箱单、零部件目录;备品备件易耗件清单及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其中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资料提供2套。 14.2.5中标人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制定相关售后人员名单、维修受理联系电话、巡检周期、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14.3人员培训 14.6.1中标人按其投标文件中所列的培训课程大纲提供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包括各类设备系统学习、维修维护学习、实训项目内容、日常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排除,紧急情况处理等专业培训。 14.6.2.培训根据甲方的需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4.6.3.培训应采取课堂讲解和操作训练相结合的方法。 14.6.4所有的培训课程和示范均应由有资质的人员亲自进行,培训人员不仅具备该领域的专长,同时还具备与受训人员之间进行简明有限的沟通的能力,甲方将监督培训计划的实施。 14.6.5培训时间2天,直至甲方受训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14.6.6培训费用:所有的费用均计入总报价。 14.6.7中标人具备实施能力及完善的售后体系,不会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分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还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4.7售后服务响应招标文件,按招标内容执行。 14.8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 14.9备注:合同总金额包含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备件、专用工具应满足甲方的使用需求。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三明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管理中心 | 乙方: | 福建金正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官田坂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白马路勺园里1号1号楼1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郑雪清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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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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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059048710 | 联系方法: | 1895931002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08070018000337974 |
签订地点:三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