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成交公告
主体工程维修养护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建筑工程一切险土石坝护坡工程维修护坡干砌石整修护坡砼面板维修养护护坡无砂砼换填护坡养护土方护坡杂草清除防浪墙维修养护土石坝排水沟维修养护金属件防腐维修观测设施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机体表面防腐处理启闭机维修养护钢丝绳维修养护传(制)动系统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电设施维修养护输变电系统维修养护避雷设施维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机房及管理房维修养护管理区物料动力消耗黄油坝顶及防汛道路路面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临时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施工设备表计日工零星工作图纸修改图图纸的修改补充大样图加工图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化石文物专利技术古迹遗迹钱币其他物品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地下管线地下设施设计交底材料设备安全检查抽样检验施工措施计划实施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劳务建造试运行拆除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照管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有害气体保障高温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地质勘探水文气象现场查勘检验测试交通运输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道路和桥梁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税款场外交通交通设施修建临时设施场内施工道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运输超大件超重件测量放线仪器施工测量施工控制网点缺陷修复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工程测量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抽样复测救助物资和器材劳动保护用具地下工程施工治安管理社会治安排水设施水土保护紧急抢救抢修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废油治理排放施工人员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测量成果技术培训隐蔽部位覆盖覆盖工程隐蔽部位试验和检验现场工艺试验现场材料试验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尾工缺陷修补施工计划验收施工期运行施工堆积物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竣工清场施工队伍的撤离场地清理查验日常维护工程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事故的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持续保险修复工程临时用地表施工总平面图维修养护工程
金额
256.48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8/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西峡政采磋商-2022-29
预算金额256.9万元
招标公司西峡县水利局
招标联系人黄彦洁
招标代理机构中海域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唐果0377-69683225
中标公司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56.4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成交公告
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采购项目编号:西峡政采磋商-2022-29 | ||||||||||||||||||||||||||||||
2、采购项目名称: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 | ||||||||||||||||||||||||||||||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
4、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1日 | ||||||||||||||||||||||||||||||
5、评审日期:2022年08月04日 | ||||||||||||||||||||||||||||||
二、成交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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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专家名单 | ||||||||||||||||||||||||||||||
宋建东、薛红岩、李金伟 | ||||||||||||||||||||||||||||||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
收费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 ||||||||||||||||||||||||||||||
收费金额:27,600.00元 | ||||||||||||||||||||||||||||||
五、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 ||||||||||||||||||||||||||||||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南阳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西峡县)》、《中海域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上发布,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 采购人信息 | ||||||||||||||||||||||||||||||
名称:西峡县水利局 | ||||||||||||||||||||||||||||||
地址:西峡县 | ||||||||||||||||||||||||||||||
联系人:黄彦洁 | ||||||||||||||||||||||||||||||
联系方式:0377-69662310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名称:中海域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3号楼12层63号 | ||||||||||||||||||||||||||||||
联系人:唐果 | ||||||||||||||||||||||||||||||
联系方式:0377-69683225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附件
- 采购文件(1).docx采购文件(1).docx
-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doc中小微企业声明函.doc
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
采购编号:西峡政采磋商-2022-29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2目录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代理机构:中海域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人: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管理中心)
六、竞争性磋商及报价12五、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1四、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0三、竞争性磋商文件9二、总则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4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2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18第三章工程量清单17七、确定成交投标人及签约14
一、项目基本情况: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西峡县)》(http://www.xxxggzyjy.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8月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
4.预算金额:2660000元,最高限价:2569099.18元。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2.标段名称: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1.采购编号:西峡政采磋商-2022-29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4113230420220720001001 | 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 | 2660000 | 2569099.18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供应商资格要求:7.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工程款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5.1采购内容:(1)主体工程维修养护;(2)闸门维修养护;(3)启闭机维修养护;(4)机电设备维修养护;(5)附属设施维修养护;(6)物料动力消耗;(7)坝顶及防汛道路路面维护等。工期:150日历天.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3)需提供西峡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需是本单位在册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及劳动合同,且未担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员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采购。
注意:潜在投标人务必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完成招标文件下载并确保文件下载完整(电子版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一并下载),获取时间截止后将无法下载任何招标文件内容,若由此原因影响招标文件制作、招标文件递交、招标文件解密等情况,造成的损失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3.3方式:各潜在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CA密钥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西峡县)》进行磋商文件下载,(详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3.0投标人操作手册》、《上传资质包操作说明》)。3.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西峡县)3.1时间: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8日,每天00:00至23: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地点: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1、时间:2022年8月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五、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西峡县)》电子交易平台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8月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联系人:黄彦洁地址:西峡县名称:西峡县水利局七、联系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南阳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西峡县)》、《中海域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电话:0377-69683225联系人:唐果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3号楼12层63号名称:中海域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电话:0377-6966231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项目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的采购。1.适用范围二、总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 | 招标人 | 名称: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管理中心)联系人:黄彦洁、詹鹏飞电话:0377-69662310 |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中海域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唐果电 话:0377-69683225 | |
3 | 项目名称 | 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 | |
4 | 招标控制价及资金来源 | 2569099.18元,财政资金 | |
5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6 | 招标内容 | (1)主体工程维修养护;(2)闸门维修养护;(3)启闭机维修养护;(4)机电设备维修养护;(5)附属设施维修养护;(6)物料动力消耗;(7)坝顶及防汛道路路面维护等 | |
7 | 工期要求 | 150日历天 | |
8 | 付款方式 |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工程款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 |
9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1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采购。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需是本单位在册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及劳动合同,且未担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员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需提供西峡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3 | 分 包 | 不允许(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
14 | 偏 离 | 不允许 | |
15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答疑及补充文件等 | |
16 |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异议的答复时间 |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前 | |
17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2年8月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 |
18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等 | |
19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 | |
20 | 投标承诺函 |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在西峡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 |
2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社会评标专家 2名。社会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22 |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 由于西峡县交易中心启用新版电子交易系统,已在旧版系统中注册的各交易主体应重新在新版交易系统中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后绑定原CA证书,新注册的各交易主体直接在新版交易系统中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并绑定CA证书(详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3.0版)启用通知》,请各潜在投标人按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规定及时办理)。新版电子交易系统技术支持/信安CA客服:0371-60203062。注意事项:该项目自行上传投标文件,无需寄送和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电子版等。需要注意开标前登录网上不见面系统进行等候签到;招标时间截止后才可以签到,签到时间段系统设定为 10分钟,错过签到时间段,由此产生的后果,投标人承担一切责任。附件:操作手册地址(下载专区中自行下载)、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www.zhaoecai.com/20630036/103_module/1001_main/1001_main_index.html?ORGID=411323 | |
23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 | |
24 | 推荐成交候选人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名 | |
25 | 该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前往到达现场参与投标。各投标人根据手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所有准备工作需自行到位,开标过程中如遇到紧急事项,可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进行提出答疑,严重问题可拨打现场技术支持电话0371-60203062。各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前登录网上不见面系统进行等候签到。 | ||
30 | 公告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成交候选人的情况在本采购项目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告。若有异议需在法定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 |
31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32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除磋商文件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成交候选人,在磋商有效期内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33 | 监督 | 本项目的磋商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磋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34 | 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规定,参照执行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的规定。 | ||
35 |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两次或多次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予以拒收。 | ||
36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 [2017] 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
3.合格的磋商投标人2.4“响应文件”“投标文件”系指磋商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响应文件。2.3“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发出的采购文件。2.2“磋商投标人”系指获取采购文件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2.1“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代理本次磋商活动的机构,即“中海域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定义
6.磋商文件的约束力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及由本次竞争性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约和保护。5.法律适用无论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磋商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4.竞争性磋商费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磋商文件组成包括:7.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工程、货物及服务、竞争性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三、竞争性磋商文件6.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解释。6.2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单位,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单位解释为准。6.1磋商投标人一旦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其响应文件,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且对本磋商文件内容无异议。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采购合同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第二章磋商投标人须知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8.2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更正或补充文件,磋商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1若磋商投标人对磋商文件有疑点或异议,可用书面形式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3磋商投标人必须详阅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及表格格式。磋商投标人若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7.2磋商投标人被视为(或有义务)充分熟悉本竞争性磋商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重复现象、排版错误等问题的,请立即与招标采购单位联系解决,否则视同对磋商文件的完整、齐全无异议(本项目磋商公告也是磋商文件组成部分)。
10.2磋商投标人已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译文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按上述规定提供中文文本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10.1响应文件以及磋商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简体中文书写。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9.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四、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8.3更正或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投标人有约束力。当磋商文件与更正或补充文件相矛盾时,以招标采购单位最后发出的更正或补充文件为准。
12.磋商报价:11.2若磋商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11.1响应文件应包括资质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第一次报价等内容(凡有具体格式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1.响应文件的组成10.4本磋商文件所表达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10.3除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13.磋商的货币:本次磋商采购的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各轮次总报价均不能超过采购预算,同时,各供应商第二次报价不能高于其第一次报价,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采取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1)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于竞争性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征得磋商投标人同意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磋商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竞争性磋商,同意这一要求的磋商投标人,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5.1竞争性磋商有效期以前附表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竞争性磋商有效期14.投标承诺函
响应文件的递交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22.磋商小组21.1招标采购单位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及报价。21.竞争性磋商及报价六、竞争性磋商及报价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供应商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通过下载磋商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24.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磋商投标人对其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磋商投标人应派授权委托人和技术人员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质询。并非每个磋商投标人都将被质询。24.响应文件的澄清磋商小组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成交候选人确定后,磋商小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因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或价格计算错误需依法重新评审的除外。应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采购人从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3人)。该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投标人。
(1)交货期限不确切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5.2磋商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资格要求材料的。(1)未按磋商文件或磋商小组规定时间派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25.1磋商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可取消其磋商资格25.特别注意事项:
26.3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第四章中公布的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投标人。26.2按照同一评审程序及方法、标准评审磋商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详细评审办法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26.1坚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的磋商投标人。26.确定成交候选投标人(3)最后报价不符合本次采购控制价要求的。(2)最后报价有选择性的;
七、确定成交投标人及签约28.交易管理中心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磋商投标人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对磋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27.2磋商投标人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在宣布成交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响应文件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磋商投标人或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27.1磋商是竞争性磋商的重要环节,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27.磋商过程保密
30.1确定成交投标人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投标人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投标人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日内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30.成交通知内,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磋商文件中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推荐出成交候选投标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投标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投标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投标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成交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投标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29.确定成交投标人的原则
32.3签订合同后,成交投标人不得将货物、工程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投标人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投标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2.2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成交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2.1成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价为供应商的最终总报价。32.签订合同31.风险抵押金和管理费支付:无。30.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投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投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计算。(一)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若磋商投标人认为其未获公平评审或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质疑程序及处理投标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3.询问
(四)质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款)、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三)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二)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一)质疑投标人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质疑实行实名制并须在质疑书上署名。投标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质疑书上的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八)提起质疑的日期。(七)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六)充足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五)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标人必须提供正常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投标人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34.9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两次或多次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予以拒收。34.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34.7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磋商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管理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34.6质疑书提交方式。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提交质疑书时,投标人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质疑事宜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投标人是法人的,应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投标人是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投标人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返还。
工程量清单
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量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壹 |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 ||||
一 | 主体工程维修养护 | ||||
1 | 土石坝护坡工程维修 | ||||
(1) | 护坡干砌石整修 | 立方米 | 202 | ||
(2) | 护坡砼面板维修养护 | 工日 | 3351 | ||
(3) | 护坡无砂砼换填 | 立方米 | 183.5 | ||
(4) | 护坡养护土方 | 立方米 | 1516.7 | ||
(5) | 护坡杂草清除 | 工日 | 6641 | ||
2 | 防浪墙维修养护 | 立方米 | 237.6 | ||
3 | 土石坝排水沟维修养护 | 工日 | 1699 | ||
4 | 金属件防腐维修 | 平方米 | 1865 | ||
5 | 观测设施维修养护 | 工日 | 935 | ||
二 | 闸门维修养护 | ||||
1 | 防腐处理 | 平方米 | 508 | ||
三 | 启闭机维修养护 | ||||
1 | 机体表面防腐处理 | 平方米 | 780 | ||
2 | 钢丝绳维修养护 | 工日 | 600 | ||
3 | 传(制)动系统维修养护 | 工日 | 558 | ||
四 |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 | ||||
1 | 配电设施维修养护 | 工日 | 1160 | ||
2 | 输变电系统维修养护 | 工日 | 880 | ||
3 | 避雷设施维护养护 | 工日 | 183 | ||
五 |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 ||||
1 | 机房及管理房维修养护 | 平方米 | 5080 | ||
2 | 管理区维护 | 工日 | 2986 | ||
3 | 标识牌(碑)维护 | 个 | 254 | ||
六 | 物料动力消耗 | ||||
1 | 电力消耗 | 千瓦时 | 27900 | ||
2 | 黄油消耗 | 千克 | 3400 | ||
七 | 坝顶及防汛道路路面维护 | 平方米 | 3287 |
4.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投标人磋商的具体内容。3.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承诺函是否已提供等进行审查,对质量、服务期限等是否符合要求,以确定磋商投标人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2.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1.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一、评审程序:第四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7.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投标人,视同退出磋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将不再进行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该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投标人应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响应,未做出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磋商。5.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各投标人磋商顺序按签到顺序进行磋商。
符合性审查1.资格评审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的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项目经理 | 具备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资质 | 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采购。 | |
西峡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 需提供信用承诺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一致 |
报价唯一 | 响应文件中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 | 符合“投标人须知”规定 |
工期 | 符合“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投标承诺函 | 符合“投标人须知”规定 |
(2)评审标准(1)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投标人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根据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价格、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分,将评审总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并依此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投标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顺序排列。三、评审方法及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1 | 投标报价(30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100 | |
2.2 | 施工组织设计50分 | 1、主要施工方法:针对本项目情况对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序、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审,合理得 3-5 分,基本合理得 1-3 分,其他情况得 0-1 分。 | |
2、劳动力计划及主要施工机械计划:对拟投入本工程的劳动力配备情况及施工的机械设备类型、型号、数量及适用性、可靠性进行综合评审,配备合理得 3-5 分,基本合理 1-3 分,其他情况得 0-1 分。 | |||
3、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综合评价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并具有针对性,合理 3-5 分,基本合理 1-3 分,其他情况 0-1 分。 | |||
4、确保安全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合理得 3-5 分,基本合理 1-3 分,其他情况 0-1 分。 | |||
5、确保文明施工的组织措施:评价文明施工措施,合理 2-5 分,其他情况 0-2 分。 | |||
6、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评价工期内完成工程措施,合理 3-5 分,基本合理 1-3 分, 其他情况 0-1 分。 | |||
7、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措施:对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措施进行评审,合理得 3-4分,其他情况 0-2 分。 | |||
8、施工总进度表或工期网络图。合理 3-4 分,其他情况 0-2 分 | |||
9、对重要施工节点的时间控制:合理 3-4 分,基本合理 1-2 分,其他情况 0-1 分。 | |||
10、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是否齐全、准确、清晰及表达的准确性、条理性等: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是否齐全、准确、清晰及表达的准确性、条理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合理 2-3 分,基本合理 1-2 分,其他情况 0-1 分。 | |||
11、技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的先进性、成熟性、安全性。优得 3-5 分、良得 1-3 分、一般得 0-1 分 | |||
2.3 | 投标人 综合实力 4分 | 2019年至今在国内承接类似项目业绩(以签订施工合同时间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原件)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 | |
2.4 | 服务承诺12分 | 1、承诺质量、工期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具体措施0-4分。2、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承诺、相应措施和便于落实的程度。(0-4分)3、优惠条件承诺:投标人提出的其它能使招标人在经济上受益的,从高到低进行量化打分。(0-4分) | |
2.5 | 项目部成员在岗保证措施(0-4分) | 有项目部其他成员在岗保证措施得基本分2分,按其实质保证内容由高至低再得2-0分。无在岗保证措施者本项不得分。 | |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投标人综合实力+服务承诺+项目部成员在岗保证措施得分。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1、所有评委计分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本办法计算过程中分值按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并列情况取报价低者为中标人,若得分并列价格相同由评委投票决定中标候选标人。未尽事宜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2、投标人最后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并列。磋商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说明:
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通用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注册建造师: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
(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l)合同协议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
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其他义务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注册建造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注册建造师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注册建造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注册建造师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注册建造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注册建造师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注册建造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7撤换承包人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2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PO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工程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F01F02F03F04P=PO[A+{B1×—+B2×—+B3×—+…+Bn×—}-1]Ft1Ft2Ft3Ft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17.2.3工程款的扣回与还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款保函,工程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工程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工程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工程款保函工程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工程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1工程款17.2工程款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工程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工程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工程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和扣减的返还工程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施工期运行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一般约定专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1.4日期1.1.2.6监理人:签约后填入监理公司的名称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含义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通用合同条款、技术合同条款、图纸。1.4合同文件的有限顺序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指明的完工日期算起)。
补充规定:若投标人中标,投标时配备的建造师及主要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无故更换,若出现特殊情况,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来的资质、职称等。4.5承包人注册建造师4.3.2分包的内容: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3分包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方便可能发生的费用的处理方法: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格中。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方便的内容:为其他承包人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其他公用设施等方面提供方便。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费用的,该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负责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7.2场内施工道路7.交通运输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7天。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承包人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9.3治安保卫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000元/天。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开工和竣工(完工)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后7天内。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进场后7天内。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达不到合格的扣除履约担保的/。13.7质量评定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后7天内。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工程质量11.6工期提前:不奖励。
15.3变更程序补充说明: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已明确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无论多少,单价均不予调整;额外追加的工作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据实结算。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质量事故处理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监理人确定或商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15.3.2变更估价
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工程价款中一次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工程预付款的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待进场后支付给承包人。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17.计量与支付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质保期满后支付。17.4质量保证金17.3.4按月工程进度支付当月97%的工程款,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17.3.3发包人不承担顺延利息,且承包人不得停止施工。17.3.2若发包人资金不到位时,双方协商,支付时间相应顺延17.3.1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支付价款。待发包人、监理人共同认可工程量后28日内以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完工)结算
24.争议的解决按中标价10%提交履约担保。18.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4份。17.7竣工财务决算
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l)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其他合同文件。(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施工工期为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承包人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
履约担保(格式)附件二:年月_日年月_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
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函(格式)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电话:邮政编码:地址: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磋商响应文件采购编号:项目名称: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西峡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竞争性磋商响应书及附录目录
服务承诺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资料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授权委托书
14.磋商文件要求的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1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12.投标承诺函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磋商文件内容确认书
(1)磋商报价表2、提供采购文件之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至少含:1、愿意按照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进行磋商。我方授权(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的名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采购编号:)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为此,我方谨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对之负法律责任: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竞争性磋商响应书及附录
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我方已详细阅读了全部磋商文件及有效补充文件(如有的话),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3、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4)按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8、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并承担本次招标采购的相关招标服务费和专家评审费。7、如果我方中标,我们将保证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约束力。6、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5、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电话传真地址邮编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磋商函附录
投标人名称 | |
项目名称 | |
磋商报价 | 大写:小写: |
质量 | |
工期 | |
投标有效期 |
联系地址和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2西峡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本承诺书的条件:一、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我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未曾作出虚假采购承诺;(七)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电子印章):供应商(电子印章):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书面承诺,不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地址:单位名称: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委托期限: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日期: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职务: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地址:
3、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2、劳动力计划及主要施工机械计划;1、主要施工方法;(一)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9、对重要施工节点的时间控制;8、施工总进度表或工期网络图;7、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措施;6、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5、保证文明施工的组织措施;;4、确保安全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三)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技术标明(二)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明标”方式评审。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7项目管理机构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备注 | |||
附2:后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等相关证件复印件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要求的8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资料
9服务承诺
我方已经详细阅读整个磋商文件的内容,对本磋商文件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全部同意并接受,且我方保证在开评标活动结束后不对本磋商文件的任何内容提出异议。(采购人):10磋商文件内容确认书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在项目(采购编号:)招标活动中,我方保证做到:我方承诺:11.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日期: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方及参与磋商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
12投标承诺函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本投标承诺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我单位将按时参加贵公司组织的项目投标,我方承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采购文件与业主及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及时上传合同原件至交易中心系统,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愿意向相关部门缴纳招标控制价2%的违约金。致:(采购人及代理机构)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投标人: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西峡县水利局的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3.中小企业声明函
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开标当天日期)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关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各供应商: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14.磋商文件要求的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13、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管理中
心)的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采购活动,
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
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西峡县水利局西峡县小型水库2022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属于
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00
人,营业收入为6341万元,资产总额为352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熟融筑交有
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
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感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负责。如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设
企业名称(盖章):两有限公司
A
日期:203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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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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