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滁州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澄清、答疑及延期开标的通知
项目编号: czcg201905-079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滁州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中心升级改造项目”招标疑问作如下澄清、答疑:
疑问一: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2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第4点:“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且为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代理商/经销商或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证件)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为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本地基础电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且为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代理商/经销商或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证件)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为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本地基础电信运营商分支机构;其中运营商分支机构作为投标响应人的,可使用上级公司、上级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分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业绩和人员资质等参与评分;”修改理由:对于国字号的全国性、特大型电信运营企业,包括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电信运营商除提供相关电信业务服务外,还承担着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的责任,包括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别于社会上其他从事信息化建设的专业化系统集成公司,其中涉及招标文件中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等专业较强的业务归属专业子公司(如:软件公司、系统集成公司),建议运营商分支机构作为投标响应人的,可使用上级公司、上级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分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业绩和人员资质等参与评分。
答复:交易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2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第4条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 号)》第六条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投标。
疑问二:招标文件中第四条:比较与评分中、6.1 资信标评审细则:1) 投标人综合实力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 1 分,没有不得分;建议修改为:删除该资质。修改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本次招标内容无直接关系。
答复:修改建议给予采纳。删除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
疑问三:技术部分评审细则中,产品技术中第2条、心理测评预警系统、房树人测评系统、认知互动训练设备、 智能3D电子沙盘、音乐反馈放松椅、生涯发展云平台、智能互动宣泄仪,以上7项产品的软件产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7分;据查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办理已于2015年3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已经明文取消。现招标文件中将提供国务院明文取消的证书用作加分项,不知用意何在此条明显是为故意抬高投标门槛,阻碍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投标的机会,建议删除。
答复:不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根据国务院最新公布的国发〔2015〕11号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中,2015年3月15日取消双软认证的行政审批,改为由各省软件行业协会牵头的“双软评估”。“软件产品证书”依然隶属于此范畴之中。“双软评估”的意义是判断企业是否具备软件企业的基本属性,可以帮助企业证实其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能力,帮助需方评价和选择软件产品或软件服务的提供者,帮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软件企业能力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也就是说,“双软评估”是软件企业的一项基本资质。此处的要求是即使产品技术的要求,同时也能明显的反映投标人的企业综合实力,这种资质要求是有必要的,合理的科学的。故作为评分标准放在招标文件中。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按驳回质疑处理。
疑问四:招标文件中第四条:比较与评分中,6.2技术部分评审细则中,产品技术中“3、所投触控一-体机具备以下功能:‘ 触摸点跟踪定位校正”、“实现PC-TV一体机的红外遥控控制方法及装置”每提供一项得2 分,本项最高得4分;根据我们的查询,文件要求“触摸点跟踪定位矫正”及“实现 PC -TV 一体机的红外遥控制方法及装置”为两项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利人均为同一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本项目招标评分方法中,把专利要求作为加分项并可能最终以此加分确定中标人,公然违反招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因此,本条强烈建议删除。
答复:修改为:“所投触控一体机具备前置USB接口功能:当整机外接电脑设备并连接触摸线使用时,外接电脑可直接读取插在触控液晶电视机上的前置U盘,并识别连接至整机的翻页笔、无线键鼠等USB连接设备。(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原厂公章)。得2分;所投触控一体机和内置电脑组件为同一制造商并提供国家3C认证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疑问五:招标文件中第四条:比较与评分中,6.2技术部分评审细则中,产品技术中“第4条、心理测评预警系统、认知互动训练设备、智能3D电子沙盘、智能拥抱引导系统、音乐反馈放松椅、智能互动宣泄仪、生涯发展云平台,通过国家级电化教育馆数字校园综合解决方案送检合格产品,满足以上要求的产品,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7分;”将此7项产品通过国家级电化教育馆数字校园综合解决方案送检合格产品作为加分项,为什么一定要是国家级电化教育馆这个单位检验心理设备产品为新兴行业产品,没有明确的行业规范和明确所属,心理设备的监管和验证,一般不属电化教育馆管辖;国家也没有明确要求心理厂商有此类认证,项目中将此项认证作为加分项,我们觉得非常莫名其妙;另外,我们咨询了目前国内主流的多家心理设备软硬件生产厂商,如:湖南灵之心(0731-82233489),上海惠诚(021-62267967)、北京京师博仁(010-5920-1686)、北京阳光易德(010-59790081)等,均表示没此证书,且告知我们此项为国内某一厂商单一设限条款。本条实数故意抬高门槛,阻碍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投标的机会,建议此项删除。我方认为此条要求不合理。为什么一定是通过国家级电化教育馆数字校园综合解决方案送检合格产品别的国家级鉴定机构的也具备产品合格性检测。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此条要求明确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所以我发要求删除或修正此项要求。
答复:修改为“心理测评预警系统、认知互动训练设备、智能3D电子沙盘、智能拥抱引导系统、音乐反馈放松椅、智能呐喊宣泄仪、生涯发展云平台,通过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或检测合格产品,满足以上要求的产品,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7分;”。
疑问六:招标文件中第四条:比较与评分中,6.2技术部分评审细则中,产品技术中“第5条、心理健康云平台产品通过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测评统合得分超过80分得7分,测评统合得分超过70分得4分,测评统合得分超过60分得1分,测评没通过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分;本条质疑内容同上。我方认为此条要求不合理。经过调研心理市场的情况,通过此项资质要求的仅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此条要求明确带有对中标产品的倾向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所以我方要求删除或修正此项要求。
答复:首先,贵公司称心理健康云平台产品通过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仅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再者经了解,此认证现已广泛应用于各类与心理产品相关的项目之中,并不存在某一供应商独有资质的说法,此要求不存在有任何倾向性的。且学生心理数据涉及敏感因素,一旦泄露,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是企业能够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明,这也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故,质疑人的要求不予支持。
疑问七:招标文件中第四条:比较与评分中,6.2技术部分评审细则中,产品技术中第7、条,认知训练资源包、3D电子沙盘资源包、房树人测评系统资源包、生涯工具资源包、中小学心理健康综合量表,以上5项的作品登记证书,每提供- -项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作品登记证书是产品所有权人对产品所属的明确登记,在行业内,各厂商会对各自不同产品拥有作品登记,但是我们咨询了湖南灵之心(0731-82233489),上海惠诚(021-62267967)、北京京师博仁(010-5920-1686)、北京阳光易德(010-59790081)等国内多家心理设备软硬件生产厂商,均不具备此五项产品的作品登记证书,也就意味着如果要达到此加分项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代理三家以上厂商的产品并获得三家以上厂商的授权才可凑齐5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6.2技术部分评审细则中,产品技术分中第6条表明,14种产品为同一生产厂商的得5分,即意味着投标人满足第6条,便无法满足第7条,如此环环相扣,用心良苦,无非是故意抬高招标门槛,阻碍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投标罢了,强烈建议删除。
答复:不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编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按照所采购的货物实际工作需要而设定的评分办法与货物的质量相关; 内容可以反映投标货物技术水平能力,从而应证了对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响应,与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响应分相关联;且此要求并非必须提供的实质性要求,而并不作投标无效处理,所以不存在排他性行为及违反相关招标法规定的情形;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按驳回质疑处理。
疑问八:招标文件中第四条:比较与评分中,6.2技术部分评审细则中,产品演示中要求一、登录云平台账号后,在主页面中可看到心理测评预警系统,房树人测评系统、生涯发展云平台、认知互动训练设备、智能3D电子沙盘、音乐反馈放松椅和智能呐喊宣泄仪功能模块,可点开相应链接操作使用,并可查看相应功能模块的使用报告二、心理测评预警系统现场演示,三、智能3D电子心理沙盘模块须现场演示,共得分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并且每家厂商的软件,在功能及参数上不可能一模一样,即便进行演示,各家演示的功能也必然不可能一模一样,招标参数中要求的参数功能进行演示,只有提供参数的厂家会符合要求,得到满分,本条严重涉嫌设定唯一性标准,抬高投标门槛,阻挠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是明确的违反招标法的行为,建议删除。
答复:不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供应商功能演示对于产品质量有直接描述作用。故演示符合规定。且演示要求为正常的功能要求,并非唯一性标准,有很多厂商优于功能要求。所以不存在排他性行为及违反相关招标法规定的情形;贵公司未提供质疑此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及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按驳回质疑处理。
疑问九:在技术部分评审细则中的产品技术评分细则中,要求心理测评预警系统、认知互动训练设备、智能 3D电子沙盘、自助学习训练设备、智能拥抱引导系统、音乐反馈放松椅、智能呐喊宣泄仪、生涯发展云平台、房树人测评系统、团体活动包、专业沙盘、心理能量激发卡、心理墙贴、心理挂图,以上 14 项产品为同一制造商的得 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5 分;我方认为此条要求不合理。此条带有严重倾向性,能够满足并拿到此项得分的仅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举证文件详见后附文件一)。此条要求明确带有对中标产品的倾向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所以我发要求删除或修正此项要求。在技术部分评审细则中的产品演示评分细则中,要求登录云平台账号后,在主页面中可看到心理测评预警系统,房树人测评系统、生涯发展云平台、认知互动训练设备、智能 3D 电子沙盘、音乐反馈放松椅和智能呐喊宣泄仪功能模块,可点开相应链接操作使用,并可查看相应功能模块的使用报告。每关联一个功能模块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7 分;本产品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独家控标产品,能够满足并拿到此项得分的仅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我方认为此条要求不合理。此条要求明确带有对中标产品的倾向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所以我发要求删除或修正此项要求。
答复: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编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按照所采购的货物实际工作需要而设定的评分办法与货物的质量相关;内容可以反映投标货物技术水平能力,从而应证了对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响应,与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响应分相关联。要求为同一供应商,目的是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且据了解,能够提供这些产品和演示的并非贵公司提到的只有某一家公司。故,质疑人的要求不予支持。
疑问十:在技术部分评审细则中的产品演示评分细则中,要求在云平台中现场开设学生账号,并用此账号进行测评,完成后自动生成报告,量表应包含中学生多元智力自评量表,及中学生健康综合量表,得 2 分;量表中学生多元智力自评量表及中学生健康综合量表版权归属人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为对方的控标产品。能够满足并拿到此项得分的仅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我方认为此条要求不合理。此条要求明确带有对中标产品的倾向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所以我发要求删除或修正此项要求。
答复:首先“中学生多元智力自评量表“,及“中学生健康综合量表”是心理工作开展的重要量表,对于招标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市场上存在着大量包含这些量表的测评软件,并非贵公司提到的某一家供应商独有的产品。故,质疑人的要求不予支持。
疑问十一:我本项目的评分标准中,并未对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评分,这样一来,作为投标人就算所投产品优于参数招标要求,也不能因为作为评审因素。所以我方认为应该重新对招标文件评审评分细则就行修订,否则最终中标产品一定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货物。本招标文件不重新修订,最终中标的产品一定为上海心灵伙伴览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货物。希望招标方能够给与心理健康教育市场一个健康的环境,给与大家更大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答复:综上回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公司并非如贵公司所说的某一家公司。故,质疑人的要求不予支持。
澄清通知:一、交易文件第35页,技术标评分细则2.产品演示,演示内容以拍摄实际操作视频方式演示(无网络),时长不超过15分钟。二、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均修改为:2019年6月20日15时00分,开标地点及投标文件提交地点现修改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室(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二楼)。
以上澄清、答疑内容与原招标交易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答疑内容为准,其他内容均执行原招标交易文件,特此说明。
请各潜在投标单位以最后发布的招标澄清、答疑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工程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人:滁州市青少年科技文化活动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