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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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集中受理2023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重点
重点资助能够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非遗展示、戏曲展演、传统工艺设计等传播交流活动,鼓励围绕重要时间节点和国家重大纪念活动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能够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丰富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围绕以中轴线申遗为重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大运河、长城文化带沿线资源构建的国家文化公园、文化旅游体验基地,培育一批富有文化内涵、具有鲜明特色的传播交流活动;能够推动观念与手段相结合、内容和形式相融合、艺术和技术相辉映的创新性、融合性的传播交流活动;充分利用“一城三带”“四个文化”等北京特色历史文化资源,规划设计互动式、全景式、沉浸式的传播交流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开展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其中,国(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还应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彰显城市文化底蕴和审美旨趣,能够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项目。
二、资助范围
包括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摄影、网络文艺、动漫等。
三、资助类型和要求
申报项目应具备详细、完整的实施方案,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首演或首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23年4月30日。
(一)品牌演艺活动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能够体现正确价值导向、传播内容积极健康、艺术创新创造活力持续增强,在京连续举办三届(含本届)以上,集中展示国内外优秀舞台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的演出季、艺术节、音乐节等品牌演艺活动。
(二)艺术推广普及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思想深刻、清新朴质、刚健有力的审美价值,体现时代精神,倡导健康文化风尚,立足公益性,适应群众文化需求,符合大众传播规律,具有较高的群众参与度与互动性,体现具有较强专业性和良好社会影响的展览 (展示)、展演活动。
(三)对外文化交流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能够服务保障国家外交大局,配合重要国际交往活动,有充分市场前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国际传播的项目。鼓励运用新媒体渠道,探索演出直播、线上展会、云推介等传播方式,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沟通。申报项目在正式立项前应获得国家、北京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邀请方或主办方需为国(境)外相当于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有重大文化项目实施经验的社会组织,能够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同一项目在不同国家开展的对外交流活动,如活动时间不连续,需分别进行申报。
四、资助额度
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评定,品牌演艺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艺术推广普及项目、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助方式
申报项目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资助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剧目创作、展品征集等相关经费支出。
1.品牌演艺活动项目和艺术推广普及项目。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全部准备工作,进行首场演出、活动或展览,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场地租赁、交通运输、环境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等专项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
2.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项目行前经专家监督合格后,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演职人员国际旅费、宣传推广等专项费用,资助资金不含剧目创作、展品征集、场地租赁、人员食宿、演出劳务等费用。
六、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在符合申报类型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2020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项目负责人、联系人须为申报主体正式职工。
3.拥有专业的项目执行团队,具备完善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文艺资源、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并落实部分经费。
4.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5.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七、申报时间
申报受理期为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可自2023年1月20日起,登录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评审管理系统(http://111.206.218.51),查看本年度申报公告及申报表(样表);2023年2月3日起,可填报并上传申报材料。
九、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展演项目的,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播出媒体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提供备案证明。
(四)2021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22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主体须及时落实自有资金,以保障项目实施, 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 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七)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1.申报品牌演艺活动项目,需提供展演活动工作方案、参展剧目完整视频、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前三届展演活动举办情况、活动视频或照片以及社会影响证明材料。往届获得基金资助的申报项目,还应提供本年度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特色亮点以及预期效益等材料。
2.申报艺术推广普及项目,需提供完整工作方案,5-10幅(个)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视频)及介绍,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等。
3.申报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需提供完整活动方案,项目相关的图片或视频,具有审批权限的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开展相关活动的批准文件,国(境)外承办方邀请函,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等。
十、项目实施
申报项目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且能够在2024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
1.品牌演艺活动项目。剧目演出、活动应不低于15场(次),鼓励设置惠民低价票以及开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演出或活动。
2.艺术推广普及项目。项目实施地域应以北京市为主,可辐射天津、河北地区。项目应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中公益展期不少于15天(或公益活动场次不低于12场)。鼓励艺术机构或单位面向街道、乡村、社区、学校等基层一线开展活动。
3.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访问单个国家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3场;访问2个(含2个)国家以上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5场。项目要加强与国外知名的艺术节组委会、票务公司、剧场等专业机构合作。舞台艺术类项目,行前要完成在京演出,并通过基金管理中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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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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