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清单
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
交货地点及方式:投标方须按照采购方指定的浏阳市内各个招标项目订货或者设备安装的有关初级中学和市直学校所在地送货,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方承担,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交通运输费、设备装卸费、售后服务费等的安装调试费和组织设备使用培训的费用。教育技术装备站负责联系学校和带路。
运输方式:公路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付款人:浏阳市教育技术装备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 支付合同金额的50%,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凭各项目学校回访单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凭各项目学校回访单)付清。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质保期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2、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的售后服务详见投标书中售后服务条款。
4.整体项目免费质保期3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按照政府采购一般验收的规定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3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1.甲方为乙方交货送货提供必要的条件,如学校联系方式等,方便乙方提前和学校联系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将所有货物送货安装调试到位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应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应承担应付货款的银行利息。
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乙方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